为适应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需求,转变监管理念,优化执法方式,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全面提高滨海新区生态环境执法效能,发挥生态环境守法企业在日常监管中的正面激励和示范效应,同时减轻企业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环规范〔2021〕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制定了《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规定》。现将《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7月31日。如有修改意见,请反馈至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政务邮箱(bhsthjjbgs@tj.gov.cn)。
202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