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 教育部 科技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国家版权局 中国科学院关于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领域营商环境的意见》(国知发服字〔2025〕5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对标国务院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2〕5号)要求,市知识产权局将市级专利代理机构监管职能委托给区级执行(具体委托事项、权限、期限详见附件)。受委托单位具体为:和平区知识产权局、河东区知识产权局、河西区知识产权局、南开区知识产权局、河北区知识产权局、红桥区知识产权局、东丽区知识产权局、西青区知识产权局、津南区知识产权局、北辰区知识产权局、武清区知识产权局、宝坻区知识产权局、宁河区知识产权局、静海区知识产权局、蓟州区知识产权局,滨海新区生态城市场监管局、滨海新区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滨海新区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滨海新区东疆港市场监管局、滨海新区保税区市场监管局。
特此公告。
市知识产权局
2026年6月29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