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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功民诉天津大安电动车有限公司连云港盈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津武劳人仲案字2026第858号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7-10 | 原文链接 | 武清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连云港盈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本委已经审理完结范功民与你单位的津武劳人仲案字〔2026〕第858号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武劳人仲裁字〔2026〕第634号裁决书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自2025年6月10日至2026年3月25日与第二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5年6月10日至2025年9月30日防暑降温费947.94元。

三、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十日视为送达。

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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