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26〕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
2026年7月8日
全国统一咨询电话:400-8552-111
工作时间:工作日 9:00-18:00
商务合作:400-8552-101
Copyright © 2019-2026 北京慧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京ICP备200182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