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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渔业法部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7-27 | 原文链接 |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合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我委结合实际,对渔业法部分的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渔业法部分)》。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渔业部分)》中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内容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渔业法部分)


2026年7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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