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合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我委结合实际,对渔业法部分的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渔业法部分)》。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渔业部分)》中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内容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渔业法部分)
2026年7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