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南开区防汛应急预案等2个专项应急预案
的通知
南开政办发〔2026〕4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及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开区防汛应急预案》和《南开区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15日
南开区防汛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科学规范、协调有序、处置高效的防汛应急救援指挥体系,指导应对可能发生的洪涝灾害,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全力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海河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防汛应急响应预案》《天津市防洪抗旱条例》《天津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开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暴雨、洪水、内涝等灾害的防范和处置。
1.4 工作原则
(1)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防汛行政首长负责制,区防指按照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区委和区政府部署要求,组织指挥管辖范围内防汛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落实本街域各项防汛工作。
(2)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防汛工作坚持依法防抗、科学防控,实行公众参与、专群结合、军民联防、平战结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城市运行安全。
(3)坚持因地制宜、区域统筹,统一指挥、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建立健全属地管理为主、分级负责、分类管理、条块结合的工作体系,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做到服从大局、听从指挥。
1.5 预案体系
南开区防汛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区防汛应急预案、防洪抢险保障方案、城区排水方案、防汛物资保障方案、防汛通信保障方案、防汛交通保障方案、防汛电力保障方案、城市内涝群众转移安置及保障实施方案、易积水地区“一处一预案”和各街道防汛应急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
2.1指挥机构
2.1.1 设立南开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负责组织和指挥全区防汛工作。区防指总指挥由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区委常委、区人武部政委,分管城市管理工作的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城市管理委主任和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区防指日常工作由分管城市管理工作的副区长负责。
2.1.2 区防指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市防指和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防汛工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开展全区防汛工作,研究拟订区级防汛政策、制度等;组织开展防汛检查,督促落实防汛主体责任,监督落实重点地区和重要工程防汛责任人;在市防指指导下,组织开展本区防汛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部署区级防汛应急救援队伍、物资的建设管理工作;紧急情况下,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发布抗洪、救灾动员令,动员全社会参与防汛抢险救灾工作;下达重要防汛指示、命令,并督促相关单位执行;组织做好防汛宣传工作等。
2.2 办事机构
2.2.1区防指下设南开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办),作为区防指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区防办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委分管负责同志兼任。
2.2.2区防办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区防指日常工作,起草区防指有关文件,组织落实区防指各项工作部署;协调区防指成员单位及各工作组,检查指导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开展防汛准备、应急保障和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本区防汛应急预案编修,指导推动防汛预案体系建设,并指导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督促检查人员上岗和值班制度落实情况;负责防汛抢险救灾情况的收集、上报工作;承办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及职责
按照区防指部署,区防指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防汛工作并协调督促本行业其他部门共同做好防汛工作。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区委宣传部:正确把握防汛宣传工作导向,统筹指导全区防汛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开展信息发布,协调新闻媒体对全区洪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情况进行宣传报道。
区委网信办: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媒体做好防汛工作宣传、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有害信息处置工作。
区融媒体中心:负责做好预警信息宣传和防汛工作宣传报道。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做好区防指领导及区属部门洪涝灾害应对相关协调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特别重大洪涝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协调有关重大问题。对区级应急储备粮进行监督检查,在汛期紧急情况时组织做好应急储备粮调运供给。
区教育局:组织做好全区教育系统校舍、人员安全等防汛工作;指导有安置任务的学校协助做好转移安置工作;做好教育系统防汛宣传教育等工作。
区科技局:负责综合协调防汛供电保障和本系统防汛自保等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养老机构开展防汛安全检查和排险救助工作,制定应急救助保障措施;协助做好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防汛抢险救援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公安南开分局:负责维持防汛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群众转移;打击破坏防汛工作的犯罪活动;紧急情况下,做好落实区防指命令的保障工作。
南开交管支队:做好防汛抢险救灾交通疏导工作;协助受灾群众安全转移;做好道路巡视巡查工作,适时做好地道、下沉路等易积水点位的双向封闭和交通管控;紧急情况下,做好落实区防指命令的保障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区级防汛资金保障,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区人社局:负责对防汛抢险中发生的各类人身伤害情况进行工伤认定。
市规划资源局南开分局:配合市规划资源局开展地质灾害应对处置有关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与防汛相关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并组织实施水质监测,调查处理水污染事故和纠纷。
区住房建设委:负责组织监管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在建工程做好安全度汛工作;组织指导危险房屋安全度汛工作;做好驻区建筑施工企业增援本区防汛抢险救灾的组织协调工作。
区城市管理委:负责对区属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排水畅通,协调市排水部门做好城区排水工作;开展区域内绿化园林设施排水、雨后区容区貌和环境卫生恢复工作,组织因洪涝灾害造成园林绿地破坏后的恢复重建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区属城市道路桥梁安全运行管理及城市道路管线井的监督检查;组织指导排水抢险专业队伍,做好区级防汛物资的储备与管理;负责组织做好受灾区域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防汛抢险救灾生活必需品等物资调拨、供应和储备管理;组织做好地下商业空间及本系统防汛自保等工作。
区文化和旅游局:指导、协助旅游景区和属地街道做好旅游景区游客的疏散、转移、避险、救助等工作;督促、指导本行业做好防汛隐患排查和应急抢险工作;组织所属单位做好防汛自保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受灾区域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向区防指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组织做好全区区管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防汛自保等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统一协调指挥区级防汛应急抢险队伍和物资的调拨;指导协调洪涝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协调洪涝灾害救助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强化对各类市场的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汛期食品安全风险,保障重要民生商品和服务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制止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
区国资委:督促监管企业积极参与全区防汛抢险救灾增援工作和有关部门组织的防汛抢险救灾物资生产调度工作,督促监管企业做好防汛自保工作。
区国动办:负责公用人防工程的防汛自保安全,必要时为防汛提供通讯保障。
区人武部:组织协调驻区部队、民兵和预备役人员参加防汛抢险救灾;协助受灾街道做好群众安置转移。
区数据局:为区管防汛视频会议系统提供政务外网运行保障;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做好公共电信基础设施的防汛安全、防汛工作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抢修因灾受损的公共电信基础设施,恢复公用通信网络运行。
区消防救援局: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配合应急管理、城市管理部门做好洪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承担紧急情况下低洼路段、低洼易积水居民区的先期排水和应急救援任务。
城西供电分公司:负责所属电力设施的运行安全,保障电力供应。
市排水一所、市排水二所、市排水十所: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泵站、管道、检查井、雨水井等排水设施进行管理维护,组织所属职能部门、泵站、站组做好防汛排水调度,确保降雨期间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排沥退水。
中国人保南开分公司:督促投保单位做好洪涝灾害自保防御及灾后理赔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区防指可对区防指成员单位进行调整,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和相关预案,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4区防指工作组
根据职责分工,区防指成立以下工作组,分别开展有关工作:
(1)气象组。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加强与市气象局联系,及时转发突发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做好暴雨、台风等灾害影响评估;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水情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区城市管理委、市排水一所、市排水二所、市排水十所和各街道办事处组建。负责按职责分工做好巡视巡检等雨水情监测工作;及时掌握雨水情信息,提前预判对我区的影响,向区各有关部门通报雨水情及预警信息,并提请召开防汛会商会议;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3)调度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区城市管理委、市排水一所、市排水二所和市排水十所组建。负责掌握我区雨情、水情、调度方案等基本情况;负责联系市水务局,做好防汛调度工作;根据雨情、水情发展变化,提请召开防汛调度会商会议,提出调度参谋意见;负责拟定、发布防汛调度指令,督促相关单位和街道执行;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4)抢险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区城市管理委、区住房建设委、区国资委、区科技局、南开交管支队、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局和各街道办事处组建。负责了解周边地区雨情、水情、工情和险情,掌握全区一级行洪河道的工情与险情;指导责任部门制定抢险方案,提请召开抢险救灾会商会议,提出队伍、物资需求;组织区级防汛应急救援队伍实施防汛抢险工作,协调区属国有企业,衔接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防汛抢险救灾行动;协调组织城西供电分公司对洪涝灾害造成的断电进行及时抢修,保证泵站机组、抢险现场和居民的正常用电;督促各街道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5)转移安置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区教育局、公安南开分局、区住房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区卫生健康委、区科技局、区民政局、区商务局、各街道办事处、城西供电分公司组建。负责监督指导组织受洪涝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做好受灾人员生活救助保障;指导做好受灾人员卫生医疗和防疫工作;指导做好受灾街道燃气、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6)物资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区城市管理委、各街道办事处组建。负责防汛物资的储备与管理工作;做好防汛物资调运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7)通讯组。由区数据局牵头,会同区人武部、区国动办、公安南开分局、区应急管理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南开红桥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南开红桥分公司组建。负责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做好防汛通信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做好防汛指挥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在防汛紧急时期,按照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抢修因灾受损的公共电信基础设施;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8)保卫组。由公安南开分局牵头,会同区人武部、南开交管支队和各街道办事处组建。负责维护防汛抢险救灾秩序和受灾区域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群众转移,并为相关工作提供通信保障;打击破坏防汛工作的犯罪活动;紧急情况下,做好落实区防指命令的保障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9)交通运输组。由南开交管支队负责,会同区城市管理委、区应急管理局组建。做好防汛抢险救灾交通疏导工作;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并保证防汛抢险、救灾道路畅通;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10)生活保障组。由区商务局牵头,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民政局和各街道办事处组建。做好区级防汛抢险队伍、部队、民兵、预备役、社会应急力量等应急救援队伍生活保障工作;做好转移安置群众的生活保障工作;负责区级生活保障物资的调拨、供应;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11)财务组。由区财政局牵头,会同区应急管理局组建。负责抢险、救灾、水毁工程修复、灾后重建等资金核定、筹措和拨付;负责申请市级防汛救灾款项工作;负责防汛抢险、救灾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做好防汛项目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12)信息宣传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组建。负责防汛信息报送工作;组织做好防汛宣传报道工作;负责重要文件起草、简报编写等工作;组织做好防汛网络舆情监测引导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5 现场指挥部
2.5.1现场指挥部工作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发生一般、较大洪涝灾害,一般由区防指负责组织指挥现场处置工作,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发生重大、特大洪涝灾害时,按照《天津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规定执行,接受市防指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5.2 现场指挥部的工作职责是:对洪涝灾害进行综合分析、快速研判,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及时向区防指报告事件有关信息;适时调动队伍和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立即报请市防指协调处置。
2.5.3现场指挥部一般下设现场指挥部办公室和抢险、物资、转移安置、保卫、信息宣传等现场工作组,由区防指相关工作组抽调人员组成。根据各工作组任务分工,分别落实现场指挥部的决策部署;现场抢险应急处置方案的制定及组织实施;现场物资的接收、调拨及料场设置;受威胁区域人员的应急疏散和转移安置;现场及周边的安全管控、道路警戒、交通疏导;现场工作信息汇总及新闻宣传等工作。
现场指挥部要加强与区防指协调联动,现场指挥部重点负责抢险现场及周边区域的抢险救援组织指挥协调等工作;区防指负责向现场指挥部通报全区防汛信息,统筹各方力量、物资支援现场指挥部抢险救援工作。
2.6 街道防汛工作机构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防汛工作的组织、协调等工作,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承担防汛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落实辖区内各项防汛措施,完成区防指交办的防汛工作。
2.7专家组
区防指聘请区防指成员单位有关专家或依托市级专家组成本区防汛应急专家组,负责洪涝灾害抢险和救援等方案的制定研究;研究分析灾害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灾害处理提供咨询及建议。
区防办根据工作需要,通过电话或发商调,协调相关领域专家执行防汛抢险救灾指导任务。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1)区应急管理局要密切关注相关气象、水文信息,随时掌握灾害性天气、洪涝灾害的监测信息和灾害趋势预测,按规定及时转发预警信息,并通报区防办。
(2)气象组、水情组要加强与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对接,获取重大灾害性天气、洪涝灾害等预报信息,及时提出应急响应启动、调整、解除的意见和防范指导建议并报区防指,为区防指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2 工程信息
当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并持续上涨,本区接到市水务部门相关通报,区人民政府、各街道防汛责任人组织开展巡堤查险;当河道水位达到保证水位以上应加密巡查频次、增加巡查人员。
3.2 预防准备行动
每年汛前,区防办组织推动各有关单位调整充实防汛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全面落实防汛责任人,修订完善预案方案,落实队伍和物资,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防灾减灾和应急避险能力。区防指各成员单位要采取多种方式开展隐患排查,以防汛责任制落实、体制机制建立、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预案编制与演练、物资保障、队伍建设、值班值守、人员转移避险等方面为重点,排查梳理老旧小区、在建工地、人员密集场所、地下空间、城市运营基础设施(水、电、气、通信)等领域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整改措施、责任、时限,对短期内能完成整改的要立即消除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对重大隐患,要立即依法整顿或关闭。
进入汛期,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密切关注汛情、险情、灾情,掌握本部门、本辖区内防汛工作动态,做好防汛各项准备工作。
3.3 预警
本区防汛预警信息主要指洪水预警、暴雨预警。区防办接到预警信息后,及时通报区防指各成员单位。
3.4 预警行动
区防指各成员单位要根据预警种类和预警级别加强值班值守,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发展,会商研判洪涝灾害形势,做好启动应急响应准备。区防指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对本行业、本辖区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视情况提前做好救援力量预置、转移避险、巡堤查险、物资调拨等工作。
3.5 预警调整与解除
根据市气象局、市水务局等预警发布部门发布的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指令,区防办结合我区防汛工作实际调整或解除预警,并通知各成员单位落实好各项具体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应急响应分级
本区防汛应急响应从高到低分为一级应急响应、二级应急响应、三级应急响应和四级应急响应。
4.1.2 应急响应启动
根据市防指、市防指市区分部启动的应急响应以及洪涝灾害影响范围,经组织会商,针对全区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区防办负责启动和结束防汛三、四级应急响应,区防指负责启动和结束防汛一、二级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后要及时上报市防指、市防指市区分部备案。
4.1.3 防汛三、四级应急响应主要由相关街道办事处在区防指指导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防指密切关注并随时做好支援准备。防汛一、二级应急响应由区防指组织指挥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防汛抢险救灾等方面具体工作;灾害应对关键阶段,相关负责同志根据预案和统一安排靠前指挥,确保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有序高效实施。
4.1.4 因洪涝灾害出现险情时,区人民政府、区防指要立即对事态发展进行科学研判,立即进行先期处置,紧急疏散周边人员,对现场进行警戒,组织区级抢险救援队伍、物资,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
4.2 防汛一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2)预计一级行洪河道将发生特大洪水。
(3)一级行洪河道堤防预计发生或已经发生决口险情。
(4)市防指针对全市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市区分部启动中心城区一级应急响应,或市防指针对本区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5)其他需要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根据汛情、险情、灾情发展变化,当发生符合启动一级应急响应条件的事件时,区防办经组织会商,提出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区防指副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分管城市管理工作的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防指总指挥批准;遇紧急情况,由区防指总指挥决定。必要时,区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4.2.2 一级应急响应行动
4.2.2.1 指挥调度
(1)区防指总指挥驻区人民政府或区防办主持召开会商会议,区防指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综合研判洪涝灾害发展趋势,统一指挥调度,作出防汛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视情况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发布一级应急响应涉及区域停工停业停学命令。
(2)应急响应期内,根据汛情、险情、灾情发展变化,可由区防指总指挥或由其委托的区防指副总指挥驻区防办,组织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随时滚动会商,组织协调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由区防指总指挥或由其指派的区防指副总指挥赴一线组建现场指挥部,靠前指挥防汛应急处置工作。
(3)区防指副总指挥按照职责分工,进驻分管部门,指挥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其中:
区防指副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驻区防办,负责协助区防指总指挥组织协调全区防汛应急处置工作,侧重调度各类队伍、物资投入抢险救灾工作,指导各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转移安置。
区防指副总指挥(分管城市管理工作的副区长)驻区城市管理委或区防办,协助总指挥掌握全区防汛总体形势,研判洪涝灾害发展趋势,负责组织城区排水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在建工地、地下空间等方面的防汛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各街道办事处对危险房屋人员进行转移避险,协调建筑施工单位支援本区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区防指副总指挥(区人武部政委)负责组织协调武警部队参加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协调解放军并组织民兵队伍参加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区防指副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协助区长组织做好洪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区防指副总指挥(区应急管理局局长)负责主持区防办工作,协调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各工作组,统筹各类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物资调度工作。
区防指副总指挥(区城市管理委主任)负责协调城区排水除涝等工作,指导相关街道开展排水抢险等技术支撑工作。
(4)区防指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在本单位、本部门上岗到位,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5)区城市管理委、区住房建设委、公安南开分局、南开交管支队、区消防救援局、区人武部按照区防办要求派员到区应急管理局上岗,参加联合值守工作。其他单位根据区防办安排,做好派员到区应急管理局集中办公的准备。
4.2.2.2 应急处置
(1)根据汛情、险情、灾情发展变化,区防办、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工作组做好以下工作:
区防办:视情况组织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到区应急管理局参加联合值守;适时提出会商建议并组织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相关街道办事处进行滚动会商;提请区防指宣布本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提出停工停业停学建议;提请市防办给予队伍、物资支援;组织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做好防汛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及时掌握汛情、险情、灾情及各部门工作动态,并及时上报市防办和区委、区政府;根据需要提出组建现场指挥部建议,并组织实施;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洪涝灾害应对工作;提请区委、区政府派出督查组赴重灾区域督导抢险救灾工作。
气象组、水情组:加强与市气象局联系,及时转发突发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按职责分工做好巡视巡检等雨水情监测工作;及时掌握雨水情信息,提前预判对我区的影响,向区各有关部门通报雨水情及预警信息,并提请召开防汛会商会议。
调度组:密切联系市水务局,了解汛情变化趋势,发布防汛调度指令;监督相关街道和部门落实防汛调度指令,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区防办。
抢险组:组织区级防汛应急救援队伍,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和社会救援力量参加防汛抢险救灾行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市级支援防汛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参加本区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汇总全区险情、灾情及抢险救灾情况及时反馈区防办。
转移安置组、生活保障组:按照区防指要求和职责分工指导协助各街道做好群众转移安置、防汛应急救援队伍生活保障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等工作。
物资组:做好全区防汛物资调拨工作;组织协调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做好防汛物资的紧急生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市级及其他区级物资支援和征集社会物资的接收和调运工作。
通讯组: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全力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保卫组: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救灾社会治安和群众转移后受灾地区的安全保卫等工作。
交通运输组:执行防汛抢险救灾交通疏导工作;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并保证防汛抢险、救灾道路畅通。
财务组:会同区防办申请核准防汛资金,并统筹管理、拨付区级防汛经费;会同物资组做好防汛物资紧急采购、租赁资金的申请和拨付;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区防办向上级部门申请防汛款项,并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拨付上级资金;会同区防办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信息宣传组:组织新闻媒体对防汛应急处置工作相关情况进行宣传报道;视情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滚动通报洪涝灾害处置进展情况。
区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组织指挥本系统、本行业、本街域全力投入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确保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全区各级防汛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抢险状态,各类应急物资保障单位为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提供全力保障。
(2)当本区发生洪涝灾害时,区城市管理委协调市排水部门做好城区排水工作。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根据雨情自行启动强降雨应急机制,全力做好城区排水、封控停运、停工停业停学、转移避险、民生保供等工作,其中:南开交管支队组织做好强降雨期间的交通疏导管控和地道、下沉路段等易积水点位道路硬隔离措施。区住房建设委、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商务局、区国动办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危险房屋、监管范围内在建工地、学校、医院、旅游景区、地下空间的自保、封控和人员转移避险工作。区城市管理委、区科技局、区数据局、做好供气、供电及通信保障等工作。各单位根据雨情发展变化,及时采取“关停限避”应对措施,确保城市正常运行。
(3)当因灾导致供水、电力、通信、交通等工程设施发生险情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其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报告;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抢险队伍进行抢险,并将险情及抢险行动情况报告区防办,同时组织做好临时供水、供电、通信保障措施,保障受影响区域基本生产生活供应。
(4)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利用电视、互联网、新媒体等媒介,不间断向公众发布防汛预警信息、汛情信息,引导公众减少出行,并做好防灾避险准备。
4.2.2.3 当市气象台将暴雨预警信号由红色调整为橙色及以下,一级行洪河道水位逐步回落,市防指、市防指市区分部对本区的应急响应由一级应急响应调整为二级及以下应急响应,区防办经组织对洪涝灾害发展趋势和影响进行会商,通过二级及以下应急响应行动可对险情、灾情进行有效控制,可提出将一级应急响应调整为二级及以下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区防指副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分管城市管理工作的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防指总指挥批准。
4.3 防汛二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台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2)预计一级行洪河道将发生大洪水。
(3)一级行洪河道水位达到保证水位,且呈上升趋势。
(4)一级行洪河道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5)市防指针对全市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市区分部启动中心城区二级应急响应,或市防指针对本区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6)其他需要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根据汛情、险情、灾情发展变化,当发生符合启动二级应急响应条件的事件时,区防办经组织会商,提出启动防汛二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区防指副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分管城市管理工作的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防指总指挥批准;遇紧急情况,由区防指总指挥决定。
4.3.2 二级应急响应行动
4.3.2.1指挥调度
(1)区防指总指挥驻区人民政府或区防办主持召开会商会议,区防指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综合研判洪涝灾害发展趋势,作出防汛应急工作部署。
(2)应急响应期内,根据汛情、险情、灾情发展变化,区防指副总指挥驻区人民政府或区防办,组织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适时会商研判,组织协调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由区防指总指挥指派区防指副总指挥带队赴一线组建现场指挥部,靠前指挥防汛应急处置工作。其他区防指副总指挥按照一级应急响应行动中的职责分工,指挥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3)区防指总指挥按照市防指的安排在区人民政府或者区防办上岗到位,区防指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在本单位、本部门上岗到位,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4)区城市管理委、区住房建设委、公安南开分局、南开交管支队、区消防救援局、区人武部按照区防办要求派员到区应急管理局上岗,参加联合值守工作。其他单位根据区防办安排,做好派员到区应急管理局集中办公的准备。
4.3.2.2应急处置
(1)根据汛情、险情、灾情发展变化,区防办、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工作组做好以下工作:
区防办:视情况组织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到区应急管理局参加联合值守;适时提出会商建议并组织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相关街道办事处进行滚动会商;组织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相关街道办事处做好防汛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及时掌握汛情、险情、灾情及各部门工作动态,并及时上报市防办和区委、区政府;根据需要提出组建现场指挥部建议,并组织实施;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洪涝灾害应对工作;必要时,提请区委、区政府派出督查组赴重灾区域督查抢险救灾工作。
气象组、水情组:加强与市气象局联系,及时转发突发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按职责分工做好巡视巡检等雨水情监测工作;及时掌握雨水情信息,提前预判对我区的影响,向区各有关部门通报雨水情及预警信息,并提请召开防汛会商会议。
调度组:密切联系市水务局,了解汛情变化趋势,发布防汛调度指令;监督相关街道和部门落实防汛调度指令,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区防办。
抢险组:组织区级防汛应急救援队伍,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和社会救援力量参加防汛抢险救灾行动;根据需要提请市级部门派出专家组提供技术支持;汇总全区险情、灾情及抢险救灾情况及时反馈区防办。
转移安置组、生活保障组:按照区防指要求和职责分工指导协助各街道做好群众转移安置、防汛应急救援队伍生活保障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等工作。
物资组:做好全区防汛物资调拨工作;密切关注物资需求状态,随时组织上报物资库存情况,组织协调有关生产经营企业,随时做好防汛物资的紧急生产工作。
通讯组: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全力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保卫组: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救灾社会治安和群众转移后受灾区域的安全保卫等工作。
交通运输组:执行防汛抢险救灾交通疏导工作;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并保证防汛抢险、救灾道路畅通。
财务组:会同区防办申请核准防汛资金,并统筹管理、拨付区级防汛经费;会同物资组做好防汛物资紧急采购、租赁资金申请和拨付;会同区防办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信息宣传组:组织新闻媒体对防汛应急处置工作相关情况进行宣传报道;视情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及时通报洪涝灾害处置进展情况。
区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组织指挥本系统、本行业、本街域全力投入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确保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2)当本区发生洪涝灾害时,区城市管理委协调市排水部门做好城区排水工作。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根据雨情自行启动强降雨应急机制,其中:南开交管支队组织做好强降雨期间的交通疏导管控和地道、下沉路段等易积水点位道路硬隔离措施,区住房建设委、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商务局、区国动办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危险房屋、监管范围内在建工地、学校、医院、旅游景区、地下空间的自保、封控和人员转移避险工作。区城市管理委、区科技局、区数据局、做好供气、供电及通信保障等工作。各单位根据雨情发展变化,及时采取“关停限避”应对措施,确保城市正常运行。
(3)当因灾导致供水、电力、通信、交通等工程设施发生险情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其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报告;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抢险队伍进行抢险,并将险情及抢险行动情况报告区防办,同时组织做好临时供水、供电、通信保障措施,保障受影响区域基本生产生活供应。
(4)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利用电视、互联网、新媒体等媒介,不间断向公众发布防汛预警信息、汛情信息,引导公众减少出行,并做好防灾避险准备。
4.3.3 当市气象台将暴雨预警信号由橙色调整为黄色及以下,一级行洪河道水位逐步回落,防洪工程运行安全,一级行洪河道堤防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市防指、市区分部针对本区的应急响应由二级应急响应调整为三级及以下应急响应,区防办经组织对洪涝灾害发展趋势和影响进行会商,通过三级及以下应急响应行动可对险情、灾情进行有效控制,可提出将二级应急响应调整为三级及以下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区防办主任审核后,由区防指副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分管城市管理工作的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防指总指挥批准。
4.4 防汛三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1)预报一级行洪河道即将发生较大洪水。
(2)一级行洪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且接近保证水位。
(3)一级行洪河道堤防发生较大险情。
(4)市防办针对全市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市区分部启动中心城区三级应急响应,或市防办针对本区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5)其他需要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根据汛情、险情、灾情发展变化,当发生符合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条件的事件时,区防办经组织会商,提出启动防汛三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区防办主任审核后,报区防指副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批准。遇紧急情况,由区防指副总指挥决定。
4.4.2 三级应急响应行动
4.4.2.1 指挥调度
(1)区防办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议,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综合研判洪涝灾害发展趋势,作出防汛应急工作部署。
(2)应急响应期内,根据汛情、险情、灾情发展变化,由区防办主任主持,组织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和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适时会商研判,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3)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及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在本部门、本街道上岗到位,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按照市防指要求,区防指副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或城市管理工作的副区长)在区人民政府或区防办上岗到位,组织做好本区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4)区城市管理委、南开交管支队、区消防救援局按照区防办要求派员到区应急管理局上岗,参加联合值守工作。
4.4.2.2 应急处置
(1)根据汛情、险情、灾情发展变化,区防办、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工作组做好以下工作:
区防办:适时提出建议并组织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相关街道办事处进行会商;及时掌握汛情、险情、灾情及各部门工作动态,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市防办和区委、区政府,并通报有关单位;通知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各工作组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准备,随时执行防汛抢险救灾任务,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相关街道督促检查防汛工作开展情况。
气象组、水情组:加强与市气象局联系,及时转发突发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掌握雨水情信息,提前预判对我区的影响,向区各有关部门通报信息。
调度组:发布防汛调度指令;监督相关街道和部门落实防汛调度指令,并将调度情况及时反馈区防办。
抢险组:检查指导相关街道做好巡堤查险和抢险救援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汛情组织区级防汛抢险救援队伍,协调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做好抢险救灾准备,随时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根据需要提请市级部门派出专家组提供技术支持;汇总全区险情、灾情、抢险救灾情况及抢险救援队伍准备情况,及时反馈区防办。
转移安置组、生活保障组:准备安置群众所需生活保障物资及设备,随时做好调拨准备,视情况及时调拨。
物资组:通知防汛物资储备单位相关人员上岗到位,做好调运防汛物资准备。
信息宣传组:做好防汛应对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
其他工作组、区防指成员单位及各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准备与保障工作。
(2)当发生强降雨时,区城市管理委协调市排水部门做好城区排水工作。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根据雨情自行启动强降雨应急机制,适时采取“关停限避”应对措施,确保城市正常运行。
(3)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利用电视、互联网、新媒体等媒介,不间断向公众发布防汛预警信息,提示做好防灾避险准备。
4.4.3 当一级行洪河道水位逐步回落接近警戒水位,一级行洪河道堤防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市防办、市防指市区分部针对本区的应急响应由三级应急响应调整为四级应急响应,区防办经会商研究,根据我区汛情发展,由区防办主任审核后,经报请区防指副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批准,解除防汛三级应急响应或者将防汛应急响应调整为四级应急响应。
4.5 防汛四级应急响应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四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台预报本市及上游地区将发生强降雨。
(2)市防办针对全市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市区分部启动中心城区四级应急响应,或市防办针对本区启动四级应急响应。
(3)其他需要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根据汛情、险情、灾情发展变化,当发生符合启动四级应急响应条件的事件时,区防办经组织会商,提出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区防办副主任审核后,由区防办主任批准;遇紧急情况,由区防办主任决定。
4.5.2 四级应急响应行动
4.5.2.1 指挥调度
(1)区防办主持召开会商会议,组织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同志参加,综合研判洪涝灾害发展趋势,作出防汛应急工作部署。应急响应期内,根据汛情、险情、灾情发展变化,可由区防办主任或副主任组织区防指有关单位适时会商研判,组织协调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2)区防指成员单位及各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同志在本部门、本街道上岗到位,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按照市防指要求,区防指副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或城市管理工作的副区长)在区人民政府或区防办上岗到位,组织做好本区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4.5.2.2 应急处置
(1)根据汛情、险情、灾情发展变化,区防办、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工作组做好以下工作:
区防办: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各街道办事处预警、响应和应急值守工作开展情况;适时提出会商建议并组织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相关街道办事处进行会商;及时掌握汛情、险情、灾情及各部门工作动态,并及时上报市防办和区委、区政府;适时派出工作组赴相关街道督促检查防汛工作开展情况。
调度组:发布防汛调度指令;监督相关街道和部门落实防汛调度指令,并将调度情况及时反馈区防办。
抢险组:组织区级防汛抢险专业队伍待命,做好抢险救灾准备,随时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汇总全区险情、灾情、抢险救灾情况及抢险救援队伍准备情况,及时反馈区防办。
物资组:整理防汛物资及设备,做好调拨准备。
信息宣传组:做好防汛应对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
其他工作组、区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准备与保障工作。
(2)当预报发生强降雨时,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各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有关人员上岗待命,做好应急排水、道路疏导、下沉路段管控隔离、人员转移疏散等各项工作准备,根据雨情自行启动强降雨应急机制,适时采取“关停限避”应对措施,确保城市正常运行。
(3)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利用电视、互联网、新媒体等媒介,不间断向公众发布防汛预警信息,提示做好防灾避险准备。
4.6 信息报送
4.6.1 灾情信息
4.6.1.1 洪涝灾情信息
(1)当发生洪涝灾情后,区防指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区防办要求及时统计并上报灾情信息,区防办及时组织研判灾情并加强和市气象局联系会商气象趋势,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防办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在灾害发生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将初步情况报区人民政府、市防办、市应急管理局,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2)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因灾伤病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等信息,以及居民房屋等财产、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气设施等方面的损失信息。
4.6.1.2 险情信息
(1)当因洪涝灾害出现险情时,区应急管理局在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区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防办报告事件或隐患信息和先期处置情况。区人民政府、区防办要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在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市委、市政府、市防办报告险情基本情况。
(2)险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信息来源、出险时间、出险部位、险情种类、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等。
4.6.2 工作信息
当应急响应持续时间超过一天以上时,区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如下要求向区防办报送工作信息。
区城市管理委负责报送城区积水和排除等工作情况。四级、三级应急响应每日至少报送2次,二级应急响应每日至少报送4次,一级应急响应每日至少报送6次,并根据区防办要求随时加报。
南开交管支队负责报送下沉道桥封闭、交通疏导等情况;区住房建设委负责报送响应期间危险房屋、监管范围内在建工地停工等情况;区防指其他上岗成员单位负责报送本系统工作开展情况,每日至少向区防办报送2次。
相关街道办事处每日至少向区防办报送工作开展情况2次。
各单位按照区防办要求,随时做好加报准备。
4.7 响应升级
当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超出原来应急响应等级时,区防办立即向区防指提出提升应急响应等级建议,并组织、调动相关救援力量实施增援。
当本区抢险救援力量、资源不能满足防汛抢险救灾需要,需市级提供支援时,由区人民政府按程序将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请求协调有关方面参与事件处置工作。
4.8 新闻与舆情应对
4.8.1 按照防汛工作进展,区防指信息宣传组负责协调市级媒体,组织区级媒体,充分利用政务新媒体,积极引导自媒体,全面跟进报道、播发洪涝灾害发展、抢险救灾进展等相关情况,以及交通管制、转移避险、关停限避等便民信息,积极引导市民防灾避险;会同保卫组等部门密切监测、积极引导涉汛舆情动向,及早干预、妥善化解舆情风险。
4.8.2 新闻发布工作流程:区防办和区防指各工作组及相关单位提供新闻素材或信息宣传组组织编写新闻稿件,经信息宣传组负责同志审核后签发;需现场采访报道的,由区有关防汛部门负责安排,信息宣传组负责协调媒体;区应急管理局微信公众号“天津市南开区应急管理局”第一时间发布防汛工作动态、便民提醒等信息。
4.8.3 发生较大洪涝灾害后,由区防指信息宣传组适时组织召开新闻通气会,由区防办主任、有关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区级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发布相关信息,向新闻媒体通报防汛形势、抢险救援情况,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组织专家科学解读防汛救灾专业知识,有针对性解疑释惑。
发生重大及以上洪涝灾害后,区防指信息宣传组配合市防指开展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
4.9 应急结束
4.9.1 应急响应结束
根据洪涝灾害发展趋势和对本区影响,当满足以下条件时,经区防办组织会商,研判洪涝灾害基本消除,次生、衍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提出应急响应结束建议,按照应急响应启动等级报区防指总指挥、副总指挥、区防办主任批准,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1)大范围降雨趋停,市气象台解除暴雨预警信号,并且预报未来没有大的降雨过程。
(2)一级行洪河道水位回落至警戒水位以下。
(3)一级行洪河道堤防险情得到有效控制。
(4)其他需要终止应急响应的情况。
4.9.2 防汛应急响应结束后,现场各类抢险救援力量有序撤离,同时视情况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灾情反弹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各部门各街道转入常态工作。
4.9.3 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必要时,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和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发布应急响应结束信息。紧急状态终止的决定和公布依照法定程序执行。
5 后期处置
5.1 灾害救助
5.1.1 发生重大灾情时,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在区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负责灾害救助工作组织、协调、指挥工作,负责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做好因灾倒损民房的恢复重建。
5.1.2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民政局、区商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调拨区级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5.1.3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5.1.4 区住房建设委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
5.1.5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开展伤病人员医疗救治;会同疾控部门落实灾后卫生防疫措施,组织开展灾后重建卫生学评估、疫源地消毒指导等工作。
5.2 物资补充
针对防汛抢险救灾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的要求,区财政部门及时拨款,并及时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资金,保证物资及时补充到位。
5.3 水毁工程修复
应急响应结束后,按照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相关部门及有关街道负责组织对损毁的防汛设施进行修复。
5.4 保险
在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损失情况及时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保险服务机构通报,协助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5.5 调用补偿
在防汛抢险救灾工作中临时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紧急采购的物资、设备,在汛期结束后作为防汛专储物资,由区防指物资组确定的物资储备单位负责回收管理。
5.6 调查评估
5.6.1 应急响应终止后,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灾害的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受灾程度和损失情况、应对过程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形成调查评估报告。一般洪涝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较大洪涝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本区配合做好相关工作;重大洪涝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本区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特别重大洪涝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在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下开展,本区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5.6.2 区应急管理局在市应急管理局的组织下,于每年第四季度对本年度发生的洪涝灾害进行全面评估,向区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6.1.1 防汛应急救援队伍。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建,区城市管理委、区消防救援局、南开交管支队、区人武部、市排水一所、市排水二所、市排水十所参与。其中区城市管理委组织本区排水抢险专业队伍,区消防救援局组织全区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本区防汛抢险救援工作,南开交管支队组织队员参加交通疏导、下沉道桥封控工作,区人武部组织民兵等应急救援力量参加本区防汛抢险救援工作,市排水部门参与排水抢险工作。
6.1.2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防汛工作实际情况组建各自的防汛抢险救援队伍。
6.1.3 区国资委负责督促监管企业,结合企业实际,组建防汛抢险救援队伍,参加本区防汛抢险救援工作。
6.1.4 区防指加强区级防汛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建设,不断提升与驻津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应急救援队伍的协同处置能力,必要时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6.1.5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做好市级支援防汛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对接保障工作。
6.2 物资保障
6.2.1本区防汛物资采取区和街道两级储备,防汛抢险救灾需要物资首先由事发地所在街道储备的防汛物资自行解决,区级物资作为支援补充;如遭受严重洪涝灾害,由区防指向市防指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依照相关规定调用。
区级防汛储备物资由区城市管理委负责,按照本区河道特点及防汛责任划分区域储备相应物资,落实运输车辆,并制定预案。一般情况下,调用区级专储物资,由各街道组织调运;若确有困难,经区防指批准,由区防指物资组组织调运。
6.2.2 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防汛需要时,区防指物资组会同财务组,组织协调有关生产经营企业采取紧急采购或租赁、紧急生产等措施筹措、调运物资,必要时,由区防办向市防办提请支援或向社会公开征集。
6.2.3 区商务局组织做好生活必需品调拨、供应和储备工作。
6.2.4 区发展改革委组织做好应急粮食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调用计划和指令。
6.2.5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做好市级支援防汛抢险救灾物资和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管理工作。
6.3 资金保障
6.3.1 处置洪涝灾害所需财政担负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6.3.2 区财政局应当优化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缩短资金拨付时间,保障抢险救援急需。
抢险救援项目启动后,由执行抢险救援任务的主管部门组织各参加抢险救援单位对项目进行全流程管理,留存项目实施过程中物资调拨记录、设备租赁合同、队伍实际工作完成量等相关凭证。项目完成后,由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主管部门根据凭证审核确定项目工时工程量,报送区防指财务组审核。
6.4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队赴受灾地区开展伤员救治、巡医问诊、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做好受灾地区防疫消毒指导工作。
6.5 治安保障
公安南开分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救灾秩序和受灾区域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群众转移;打击破坏防汛工作的犯罪活动;南开交管支队负责维护防汛抢险救灾交通畅通;紧急情况下,做好落实区防指命令的保障工作。
6.6 通讯保障
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应确保汛期24小时通讯畅通。区防指通讯组做好公共电信基础设施安全、防汛工作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6.7 交通运输保障
南开交管支队牵头,组织做好防汛交通疏导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6.8 电力保障
区科技局、城西供电分公司负责保障防汛抢险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处置现场的临时供电。
6.9 设施保障
区防指有关单位加强防汛设施安全防范,对重点设施、关键部位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定期进行防汛设施设备巡查养护,保证设施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6.10 技术保障
区防办加强与市气象局联系,会同区城市管理委、南开交管支队、区消防救援局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分析研判汛情、险情、灾情,实时共享相关监测预报预警和重要调度信息,为预警和抢险救灾提供技术和数据支撑。
6.11 宣传保障
健全预警、响应发布渠道,由区委宣传部负责统筹协调预警响应信息媒体发布工作,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和美南开”公众号、电视台飞幕、工作群、社区宣传栏等各类新闻媒体和信息发布平台,发布预警、响应信息,广泛宣传防汛减灾知识,及早提醒广大市民做好防护避险准备,组织动员开展防汛抢险救援工作。
6.12 培训演练
区防办督促各成员单位及时完成防汛责任人和防汛应急救援队伍人员调整,开展防汛抢险培训、演练;区城市管理委应组织区级排水抢险队伍开展排水除涝业务培训及机械设备维修。
区防指在市防指的指导下建立区级防汛应急救援队伍训练常态化机制,制定训练计划,明确训练目标、内容和要求,适时组织开展培训和实战演练,并组织各类社会应急力量根据辖区实际,开展查险、抢险训练。
区人民政府、区应急管理局完善应急演练制度,加强统筹协调,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防汛应急演练。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洪涝灾害事件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
7 附则
7.1 名词解释
汛期:是一年中降水量最大的时期,容易引起洪涝灾害。天津市的汛期是每年6月15日至9月15日。
7.2 责任和奖惩
对在防汛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配合上级部门做好表彰和奖励工作。对在工作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天津市防洪抗旱条例》及应急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惩处。
7.3 预案管理
7.3.1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应急管理局承担。
7.3.2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起草,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市防办。区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本单位或本部门防汛应急预案及保障方案,并抄送区应急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结合辖区实际组织编制本街道防汛应急预案,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7.3.3 区防办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及时开展应急预案及保障方案编修。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组织编修,并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7.3.4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南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开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11个应急预案的通知》(南开政规〔2022〕3号)中的《天津市南开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与本文不符的,以本文规定为准。
附件:1.水旱灾害分级标准
2.南开区防汛保障方案及牵头编制单位
附件1
水旱灾害分级标准
1.洪水等级
根据《水文情报预报规范》(GB/T 22482—2008):
小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小于5年的洪水。
中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5年—20年的洪水。
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20年—50年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大于50年的洪水。
2.热带气旋等级
根据《热带气旋等级》(GB/T 19201—2006):
热带低压: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10.8m/s—17.1m/s(风力6—7级)。
热带风暴: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17.2m/s—24.4m/s(风力8—9级)。
强热带风暴: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24.5m/s—32.6m/s(风力10—11级)。
台风: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32.7m/s—41.4m/s(风力12—13级)。
强台风: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41.5m/s—50.9m/s(风力14—15级)。
超强台风: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或大于51.0m/s(风力16级或以上)。
附件2
南开区防汛保障方案及编制单位
|
序号 |
预案名称 |
牵头单位 |
配合部门 |
|
1 |
防洪抢险保障方案 |
区城市管理委 |
区人武部 |
|
2 |
城区排水方案 |
区城市管理委 |
市排水一所、市排水二所和市排水十所 |
|
3 |
防汛物资保障方案 |
区应急管理局 |
区城市管理委、区商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民政局 |
|
4 |
防汛通信保障方案 |
区数据局 |
中国移动南开红桥分公司、中国联通南开分公司和中国电信南开分公司 |
|
5 |
防汛交通保障方案 |
南开交管支队 |
|
|
6 |
防汛电力保障方案 |
区科技局 |
城西供电分公司 |
|
7 |
城市内涝群众转移安置及保障实施方案 |
各街道办事处 |
南开区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科学规范、协调有序、处置高效的地震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强化救援力量的统筹使用和调配,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全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和《天津市地震应急预案》《南开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力减损失。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增强忧患意识,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全面做好地震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建立统一指挥、分工负责、条块结合、科学处置、属地为主的应急工作机制,实行领导、部门责任制。
(4)快速反应,资源共享。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加强部门之间、区域之间、军地之间的协同联动,推进应急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提高快速反应和高效处置能力。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本区应对地震灾害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毗邻区发生地震灾害时的抗震救灾行动。
因地震灾害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等突发事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1.5 预案体系
本区地震应急预案体系由区级地震应急预案、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地震应急预案、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地震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应急工作手册组成。
2 组织体系
本区抗震救灾工作在区委的领导下,由区人民政府或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2.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职责
区人民政府成立南开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区抗震救灾指挥长一般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人武部副部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局、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建设委、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数据局、区商务局、区城市管理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国资委、市规划资源局南开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政府办公室(外办)、区国动办、区财政局、公安南开分局、南开交管支队、区民政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审计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可对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进行调整,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和相关预案,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职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抗震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执行区委、区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抗震救灾的工作要求;组织研究制定本区地震灾害预防与应急工作的具体措施和指导意见;组织指挥本区地震灾害抢救抢险行动,协调武警、驻区部队开展救灾维稳工作;计划安排受灾群众安置和各类生活物资供应;指导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指导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体系建设;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2.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事机构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负责承办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会议,落实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组织落实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部署,组织、协调、检查本区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准备工作;组织修订区地震应急预案,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地震应急预案编修工作。
2.3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抗震救灾工作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2.3.1 综合协调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委、区住房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区国资委、区科技局、区商务局、区政府办公室(外办)、公安南开分局、南开交管支队、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人武部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搜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民情;协助指挥长组织实施抗震救灾行动;掌握、报告、通报抗震救灾的进度情况;协调有关专家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承办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活动和文电;协调国际、国内和有关单位赴本区的救援行动;协调志愿者的救援行动;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相关情况;承办对接支撑市级层面工作组来本区事宜;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2 抢救抢险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局、其他驻区部队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区级应急救援队、驻区部队等救援力量,调配专业救援装备,组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各类地震引发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等次生灾害处置抢险;组织驻区部队等队伍支援本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3 群众生活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粮办)、区科技局、区城市管理委、区商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医保局、区市场局、区红十字会、区国动办、区政府办公室(外办)、受灾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指导各街道办事处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做好受灾群众紧急安置、救助工作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保障救灾所需的燃料、食品、药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供应和救援人员基本生活必需品供应,在受灾社区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启动应急避难场所,筹调发放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视情开展为受灾地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接收、发放捐赠的救灾物资和资金,并做好监管工作;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4 地震监测和灾害评估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住房建设委、南开交管支队、区城市管理委、区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资源局南开分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做好震情速报、通报和震情趋势判定,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情形势进行研判;密切关注重大气象变化,及时转发气象预警;对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一旦发生险情,及时组织疏散群众;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和地质灾害险情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做好灾害损失评估调查;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5 医疗卫生防疫组
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区生态环境局、区市场局、区医保局、区科技局、区城市管理委、区民政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调度医疗器械和药品,向市卫健委申请调度救护车、血液,必要时建立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大对重灾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向市卫健委申请协调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对水源进行监测,做好灾后生活饮用水消毒指导,监督、监测食品安全和药品质量安全,预防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的暴发流行,及时接种疫苗;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报告制度;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6 交通运输组
由南开交管支队牵头,区应急管理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维护受灾地区交通秩序;做好应急物资和人员运送的交通疏导工作;协助组织受灾地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配合各工作组转运受灾群众和运送应急物资;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7 新闻舆情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网信办、区政府新闻办、区融媒体中心、区政府办公室(外办)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震情、灾情、抗震救灾信息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8 基础设施抢修组
由区住房建设委牵头,区城市管理委、南开交管支队、区科技局、区国资委、区文化和旅游局、城西供电分公司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抢修供电、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9 社会治安组
由公安南开分局牵头,区人武部、区司法局、南开交管支队、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视情实施交通管制;组织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稳定;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10 通信保障组
由区数据局牵头,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南开红桥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南开红桥分公司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做好区抗震救灾指挥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抢修因灾受损的公共电信基础设施,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应急工作需要;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11 涉外工作组
由区政府办公室(外办)牵头,公安南开分局、区商务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文化和旅游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加强涉外事务管理,按照“属地属人”原则,指导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妥善安置在本区工作、学习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及时向市级有关部门汇报相关情况;按照上级部门及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配合综合协调组协调安排国外救援队救援行动,分配救援任务,做好相关保障;配合群众生活组加强境外救援物资的接收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配合新闻舆情组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12 恢复重建组
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规划资源局南开分局、区城市管理委、区住房建设委、南开交管支队、区应急管理局、区科技局、区商务局、区财政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震后房屋安全评估、鉴定;负责组织做好震后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负责组织震后快速恢复生产;拟制灾后重建规划;指导协调灾后重建工作;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 街道抗震救灾工作机构及职责
各街道办事处成立抗震救灾工作组。
主要职责:接受和传递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指令;做好预警信息传播与响应;组织自救互救和群众疏散安置;配合救灾专业队伍实施救灾行动;安置受灾群众,发放救灾救济物品;执行上级下达的其他任务。
3 监测报告与防震准备
3.1 防震减灾救灾工作部署
根据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防震减灾救灾工作要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研究部署全区防震减灾救灾工作。
3.2 地震监测预报
在市地震局的指导下,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地震宏观异常信息的收集和上报。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分别负责本行业领域内、本区域内异常信息的搜集与上报。
3.3 临震预报及应急防范措施
根据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临震预报,采取相关应急防范措施。主要是: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组织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好平息地震传言的准备,保持社会安定。
3.4特殊敏感时期应急准备
在重大会议、重要活动等特殊敏感时期,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应急值守,及时做好防震减灾准备工作。区委网信办、公安南开分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参照三级应急响应,加强对网络舆情的监管、引导,及时发现并消除负面影响。
4 响应机制
4.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本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初判按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处置。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人以上、2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本区发生6.5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初判按重大地震灾害处置。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本区发生6.0级以上、6.5级以下地震,初判按较大地震灾害处置。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本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按一般地震灾害处置。
4.2 有感地震事件
有感地震事件是指发生未造成人员死亡且经济损失不显著,公众有震感,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
当本区发生2.5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按有感地震事件处置。
4.3 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和有感地震事件,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本区地震灾害和有感地震事件应对工作实行三级应急响应:
本区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或市针对本区启动一级以上应急响应时,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区抗震救灾一级应急响应建议,报请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准签发,并调动全区力量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本区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或市针对本区启动二级应急响应时,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区抗震救灾二级应急响应建议,报请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批准签发,并组织指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工作组和受灾街道办事处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本区发生有感地震事件或市针对本区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时,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区抗震救灾三级应急响应建议,报请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批准签发,受灾街道办事处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为主体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指导和技术支持,视情指导受灾街道办事处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一般由受灾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当地震灾害造成的破坏超出本区处置能力,及时请求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支援,并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任现场指挥部总指挥。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响应
当发生地震灾害或有感地震事件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搜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民情等信息并提出启动区抗震救灾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按规定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区应急管理局10分钟内向区委、区政府上报地震参数,并通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有关单位;20分钟内提出地震响应级别建议;30分钟内提出震情趋势快速判定意见,2小时内提出震情趋势会商意见等信息,上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并通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有关单位;立即组织区级应急救援队伍及相关人员携带仪器设备配合市地震局专业人员,赶赴地震现场开展协同救援、流动监测、烈度评定、建筑物安全应急评估、地震灾害调查评估、科学考察、新闻与社会宣传等工作任务;密切监测余震活动;收集汇总本组灾情信息,相关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工作组和受灾街道办事处应根据震情信息立即进行灾情初步判断,并根据震情和灾情初步判断结果立即启动本级、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边行动边报告。其他次生灾害和抢险保障等可按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和应急工作手册规定自行启动应急响应。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应主动做好前来受灾地区开展支援活动的各类抢险救援队伍、社会团体、群众自发组织和志愿者的组织管理工作,并根据其专业特长和抗震救灾工作实际,合理分派地震应急工作任务。积极开展自救互救、恢复家园等社会动员行动,充分借用社会力量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5.2 指挥协调
5.2.1 一级应急响应
5.2.1.1 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及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震中区所在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立即赶赴震中区,成立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组织做好本辖区抗震救灾工作。
5.2.1.2 区人民政府指挥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主要是:
(1)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信息,及时将灾情初步判断意见和启动本区抗震救灾一级应急响应以及工作开展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请求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给予援助。
(2)组织受灾街道办事处迅速核实受灾情况,及时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受灾群众安置等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区级抗震救灾应急救援队伍、驻区部队及其他抢险救援力量,优先开展生命搜救、受灾群众安置、伤员救治等紧急处置工作。
(4)组织各工作组及时开展卫生防疫、地震监测、次生灾害防范、治安维护、基础设施维护、损失评估、支援受灾地区等应急处置工作。
(5)组织新闻舆情组发布权威信息、视情召开新闻发布会,迅速、准确、持续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加强对涉震网络舆情的监管、引导,及时发现并消除负面影响。
(6)组织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积极组织生产受灾地区急需的物资和装备;组织未受灾街道办事处和社会力量对受灾地区进行支援。
(7)根据震情灾情形势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向社会公众、企业和社会团体等紧急征用抗震救灾急需的物资、器材、资料、科研成果和技术方法等,对特定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宵禁、封锁等特别处置措施,对生产、贸易等经济活动实施临时管制措施。根据需要,及时解除特别处置措施,并及时对被征用物资、器材的损毁给予补偿。
(8)需要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5.2.2 二级应急响应
5.2.2.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在区人民政府或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上岗到位,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在本单位上岗到位,做好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集中办公准备;视情况赶赴震中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做好抗震救灾工作。各街道抗震救灾工作组在本单位上岗到位,组织做好本辖区抗震救灾工作。
5.2.2.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抗震救灾工作。可根据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采取区抗震救灾一级应急响应中的一项或多项措施。
5.2.3 三级应急响应
5.2.3.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区应急管理局、区委网信办、公安南开分局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在本单位上岗到位。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在区人民政府或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上岗到位,组织做好本区抗震救灾工作。
5.2.3.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抗震救灾工作,主要是:
(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深入现场,调查了解情况,快速收集和评估地震影响,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对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重要目标进行紧急排查,划定警戒区域,采取管制、限制措施,维护社会稳定。对社情、舆情实行动态监测、核实,配合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开展现场调查和新闻宣传工作。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舆情及应急应对工作情况。
(3)区委网信办、公安南开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加强对涉震网络舆情的监管、引导,及时发现并消除负面影响。
(4)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按照地震信息网发布地震三要素参数,报道震情、地震应急工作情况。
(5)需要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执行的其他事项。
5.3 工作组应急响应行动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根据灾情和抗震救灾需要,视情况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
5.4 信息报送、发布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牵头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应主动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上报抗震救灾工作信息。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成员单位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牵头部门上报抗震救灾工作信息。
区人民政府和区有关部门、单位在地震发生后应主动收集灾情、社情并进行汇总分析研判,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及时进行信息上报和发布。
相关管理部门按照有利于抗震救灾工作开展的原则及时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平台、新闻媒体、政务微博等渠道及时发布有关应急信息。
5.5 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变化,由区人民政府或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可按地震灾害分级标准,提高、降低或终止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当地震发生在重点地区,或者发生在特殊敏感时期,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当地震可能造成小概率、高风险、超常规灾害时,要果断提级响应,确保快速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5.6 应急结束
当生命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后果基本得到控制、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时,经会商研判应急响应即可终止。由区人民政府宣布结束区抗震救灾一级应急响应;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结束区抗震救灾二级、三级应急响应。
6 恢复与重建
6.1 善后处置
宣布应急结束后,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扎实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大型机械、通信设备及其他救援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6.2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区人民政府配合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6.3 恢复重建实施
区人民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区灾后恢复重建。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市规划资源局南开分局、区城市管理委、区住房建设委等部门按职责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队伍保障
区人民政府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职消防队、危险化学品救护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综合及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各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区、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强化队伍管理和工作保障,为灾害风险隐患识别报送处置、灾情统计报送与核查评估等提供支撑。
区应急管理局配合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风险及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调查评定、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
7.2 指挥平台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配合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建立健全具备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趋势判断、灾害损失快速评估等功能的应急指挥平台,保障区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指挥。
7.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医保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积极对接市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做好区级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管理,为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提供应急物资信息支持。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和有关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处置地震灾害所需财政担负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区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保障。
7.4 避难场所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委、区教育局、区体育局等部门要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
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和物资,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确保正常使用。
7.5 基础设施保障
区数据局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组织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做好应急和公众通信保障工作,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
区委宣传部和区融媒体中心协调广播电视机构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区科技局组织城西供电分公司加强电力基础设施和受损电力设施的抢修,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用电需求,有计划逐步恢复灾地区的电力供应。
区城市管理委与市水务局做好对接,加强供水设施建管维护和抢修,保障震后抢险救援和群众安置等重要区域、重点点位供水,有计划逐步恢复灾地区供水。
南开交管支队、区城市管理委、公安南开分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协调建立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7.6 宣传、培训与演练
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区应急管理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红十字会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救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救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学校将防震减灾救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区教育局、区应急管理局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养老机构、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8 其他地震事件
8.1 毗邻地区地震应急处置
与我区毗邻的市内其他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区委、区政府组织、指挥和实施抗震救灾联动工作。按照市指挥部要求和联动处置工作建议,协助现场应急工作。协调派出本区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灾区救援行动。
8.2 国内重特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处置
国内发生6.0级以上地震,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区人民政府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组织、指挥和实施抗震救灾支援工作,协调派出本区应急救援队、医疗救护队对灾区进行支援。
8.3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处置
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影响,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等部门要迅速调查分析传言起因,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就地予以平息,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区委、区政府。区应急管理局积极联系市地震局派出专家协助平息地震传言。
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组织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工作,会同公安南开分局等部门,迅速处置有害信息,消除不良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9 附则
9.1 应急工作手册制定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和有关单位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任务,组织制定相应的应急工作手册。工作手册应包括工作事项、内容、流程、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等。应急工作手册与牵头制定单位如下:
(1)南开区抗震救灾综合协调应急工作手册(区应急管理局)。
(2)南开区抗震救灾抢救抢险行动应急工作手册(区应急管理局)。
(3)南开区抗震救灾群众生活应急工作手册(区应急管理局)。
(4)南开区抗震救灾地震监测和灾害评估应急工作手册(区应急管理局)。
(5)南开区抗震救灾医疗救护应急工作手册(区卫生健康委)。
(6)南开区抗震救灾卫生防疫应急工作手册(区卫生健康委)。
(7)南开区抗震救灾通信应急工作手册(区数据局)。
(8)南开区抗震救灾城区危险住宅加固应急工作手册(区住房建设委)。
(9)南开区抗震救灾交通运输应急工作手册(南开交管支队、区应急管理局)。
(10)南开区抗震救灾城区道路抢修应急工作手册(区城市管理委)。
(11)南开区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宣传应急工作手册(区委宣传部)。
(12)南开区抗震救灾供热抢修应急工作手册(区城市管理委)。
(13)南开区抗震救灾燃气抢修应急工作手册(区城市管理委)。
(14)南开区抗震救灾电力抢修应急工作手册(区科技局、城西供电分公司)。
(15)南开区抗震救灾社会治安应急工作手册(公安南开分局)。
(16)南开区抗震救灾交通疏导应急工作手册(南开交管支队)。
(17)南开区抗震救灾消防救援行动应急工作手册(区消防救援局)。
(18)南开区抗震救灾涉外事务协调工作应急工作手册(区外办)。
(19)南开区抗震救灾恢复重建应急工作手册(区发展改革委)。
9.2 责任与奖惩
地震灾害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配合上级部门做好表彰和奖励工作。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和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编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演练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各街道办事处结合本街域实际,制定完善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重要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区应急管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应急管理局承担。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开区地震应急预案通知》(南开政办发〔2019〕13号)同时废止。
附件:名词术语
附件
名词术语
1.以上、以下: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地震三要素:指发震时间、地点及震级大小。
3.有感地震:震中附近的人能够感觉到的地震。一般震级在2.5级以上,震中烈度在3度以上。
4.强有感地震:震中附近的人普遍能够感觉到,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一般震级在3.5级以上,震中烈度在4度以上。
5.临震预报:大震前数天以内的地震预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