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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委等6部门关于加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信息登记和电子证照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8-10 | 原文链接 |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市卫生健康委等6部门关于加强居民死亡

医学证明信息登记和电子证照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委(疾控局)、各公安分局、各区民政局、各区数据局、各区政务服务办,委直属医疗机构,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院,部分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市疾控中心: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信息登记是明确居民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规律,加强人口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评价居民健康水平、优化卫生资源和殡葬设施配置的重要依据。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加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信息登记和电子证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26〕5号)要求,为加强卫生健康、公安、民政等部门居民死亡信息登记协作,规范业务流程,实现信息共享,提高服务意识和管理水平,推动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的管理

(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以下简称《死亡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作为户籍注销、殡葬等人口管理的重要凭证之一,由卫生健康、公安、民政部门共同管理。

(二)《死亡证明》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死亡证明》管理和信息报告等工作。

(三)《死亡证明》签发对象为死亡的中国内地居民、在内地死亡的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含无国籍人)。

(四)自2026年7月1日起,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死亡证明》,电子证照及存根式样、纸质版式样附后(附件1、2)。

(五)实行以公民身份号码为主、其他证件号码为辅的编码方式。医疗卫生机构签发《死亡证明》时,首选使用居民身份证登载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死亡证明》编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可使用护照等其他法定有效证件号码。没有法定有效证件的(未登记户籍或无任何有效身份证件的死亡婴儿或无名尸),死亡婴儿“姓名”填“母亲姓名+之子/之女”,无名尸的“姓名”填“无”,“有效身份证件类别”均填“无”,编码规则为证照颁发机构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位)+年份(4位)+年流水号(4位)。

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的签发

(一)《死亡证明》申领人为逝者近亲属,包括逝者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若逝者近亲属无法到场,可以委托其他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人员代为申领。逝者无近亲属的,可以由承担法定监护职责的个人、单位或组织申领《死亡证明》。逝者无近亲属且无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可以由其生前所在民政服务机构或村(居)委会等有关单位或组织申领《死亡证明》。

(二)申领《死亡证明》,需提供逝者及逝者近亲属有效身份证件以及逝者近亲属有效签名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申报单》(附件3)。逝者近亲属委托他人代为申领的,需提供逝者及逝者近亲属有效身份证件,逝者近亲属有效签名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办理委托书》(附件4)及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尚未登记户籍的新生儿死亡,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新生儿母亲住院分娩病历等佐证资料。院外死亡的,还需提供逝者相关病史或案(事)件证明等材料。医疗卫生机构应留存上述相关证件的复印(扫描)件,并同《死亡证明》第一联一并永久保存。

(三)在医疗卫生机构救治过程中或来院途中正常死亡(含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经判定为正常死亡)的,由负责救治的医疗卫生机构签发《死亡证明》,填写责任人为负责救治的执业(助理)医师。

(四)在家中或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由死亡所在地、户籍地或居住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申报单》(附件3)及其对死因的调查情况(附件5)签发《死亡证明》,填写责任人为负责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申报单》由逝者近亲属、生前所在民政服务机构、村(居)委会等个人、单位或组织负责提供。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或者家属不能说明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境外死亡的,逝者近亲属持逝者出入境记录、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死亡证明、逝者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卫生机构申领《死亡证明》。

(六)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由案事件发生地公安机关依据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尸体处理通知书)(附件6)。

(七)对于死因已明确的正常死亡,医疗卫生机构应于死亡发生或逝者近亲属申报后一日内签发《死亡证明》。

(八)《死亡证明》纸质版加盖“天津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专用章”,《死亡证明》电子证照加盖“天津市医疗机构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电子证照专用章”(附件7)后生效。医疗卫生机构对印章管理应实行证章分离、双人共管制度。填写《死亡证明》必须准确、完整、及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私自涂改。

(九)《死亡证明》签发后,逝者近亲属确有证据证明死亡时间、死亡原因或基本信息有误的,凭逝者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逝者病历、居民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原《死亡证明》向原签发单位提出申请,经核实后重新签发一次,原《死亡证明》同时注销。

(十)《死亡证明》纸质版遗失的,由原《死亡证明》申领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向原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如有其他逝者近亲属代办申请补发,须有原申领人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办理委托书》。补发《死亡证明》纸质版时,需在第一联及补发联“医疗卫生机构盖章”栏注明“补发”及补发时间,并加盖医疗卫生机构死亡证明专用章。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的,补发第二和第三联;未办理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三和第四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联至第四联。公安、司法、监察部门因办理案件需要调阅《死亡证明》的,相关人员可持有效身份证明、工作证、单位介绍信到原签发单位调阅第二至第四联内容。申请补发《死亡证明》,申请人需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补办申请》(附件8)。

(十一)各区卫生健康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死亡证明》纸质版与电子证照同步签发、便捷使用。

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的使用

(一)《死亡证明》纸质版与电子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逝者近亲属可持《死亡证明》纸质版或电子证照办理户籍注销和遗体火化手续。

(二)逝者近亲属持《死亡证明》纸质版第二、三联或电子证照向公安机关申报户籍注销及签章手续。公安机关凭《死亡证明》纸质版第二联或电子证照办理逝者户籍注销手续,加盖第三联公章或电子公章。对于纸质版第四联,逝者死于医疗机构的,公安机关无需盖章;死于非医疗机构的,公安机关需加盖公章。

(三)逝者近亲属持《死亡证明》纸质版第四联或电子证照到殡仪馆办理遗体接运、火化手续,殡仪馆凭第四联或电子证照办理殡葬手续。

(四)《死亡证明》纸质版第一联由出具单位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永久保存。第二联由逝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永久保存。第三联由逝者近亲属保存。第四联由殡仪馆收集保存。

(五)《死亡证明》纸质版、电子证照由市卫生健康部门统一规范。

四、居民死亡信息的报告

(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电子证照相关信息共享至市电子证照库,市数据局指导市数据发展中心依托电子证照库生成、存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电子证照,按照国家相关信息安全保护制度要求,保障系统和数据安全,加强用户与权限管理。

(二)《死亡证明》信息上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天津市居民全死因监测信息系统实时上报《死亡证明》有关信息。人口死亡信息属法定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虚报、拒报和篡改。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级卫生健康、公安、民政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提供居民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死亡销户、遗体火化等信息共享,有关数据服务应于5个工作日内推送挂接至市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推动卫生健康、公安、民政等部门共享使用。已共享死亡信息的,由信息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内的信息使用和查询工作,共享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信息使用部门经核实后应及时反馈信息共享部门予以更正。

(四)开展信息校核工作。各级卫生健康、公安、民政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居民死亡信息比对和校核工作。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信息校核。市民政局负责遗体火化信息校核。市公安局负责检查核准死亡户籍注销和非正常死亡数据。医疗卫生机构相关责任人应对《死亡证明》进行错漏项等逻辑检查,确保填写与上报的信息完整、准确、一致。村(居)委会等承担监护职责的有关组织或单位应当及时向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在家或其他场所死亡(含新生儿死亡)信息,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现漏报的,应进行调查并及时补报。

(五)加强统计分析和利用。各级卫生健康、公安、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居民死亡数据的分析利用,产出疾病别死亡率、死因顺位等指标,加强人口死亡率、预期寿命等数据测算,为制定人口健康政策与规划、优化卫生资源和殡葬设施配置提供科学依据。强化居民死亡信息规范使用,实行人口死亡信息部门间使用申请审批制度,居民死亡信息不得用于人口管理和统计分析以及政务应用以外的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个人隐私信息。

五、职责分工

(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居民死亡信息登记工作,组织开展数据质量检查和评估,发布居民死亡信息,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师的监督管理,规范《死亡证明》签发以及居民死亡数据的汇聚、发布及共享。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辖区居民死亡信息登记工作,组织本辖区数据质量检查和评估,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天津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登记和监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定相关技术规范,组织实施死因监测工作,包括全市人口死亡信息的数据收集、质量控制、统计分析、数据反馈、业务指导、人员培训、考核评估等;协助市卫生健康部门开展相关工作,负责部门间信息校核、数据发布前审核等。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人口死亡信息的数据收集、质量控制、统计分析、业务指导、人员培训、考核评估等工作。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期将公安、民政等部门反馈的非正常死亡、死亡销户、遗体火化等信息进行比对,将比对结果移交至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其开展调查、填写“死亡原因调查表”,并通过天津市居民全死因监测信息系统报告。卫生健康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公安、民政部门做好数据共享、比对工作。

(二)市民政局负责建立天津市居民遗体火化信息库,负责提供殡葬服务专线电话或殡仪馆服务电话。殡仪馆发现遗体状况与《死亡证明》所载死因明显不符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市民政局应协助卫生健康和公安部门定期做好数据共享、比对工作。

(三)市公安局负责收集汇总天津市居民非正常死亡、死亡销户信息,并协助卫生健康和民政部门定期做好数据共享、比对工作。

(四)各级卫生健康、公安、民政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协作,进一步规范《死亡证明》签发与使用、信息报告与共享等工作流程,按照规定公布殡仪馆及其服务网点联系方式,提供便民服务,提高办事效率,逐步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人员配备、运行保障、经费投入、信息化建设等长效机制,加强对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信息登记和电子证照管理工作的领导,确保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信息登记的准确性、及时性和电子证照管理效能。

(五)市政务服务办负责统筹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配合重点事项牵头部门推动跨部门业务流程再造与服务集成,推动死亡证明电子证照在政务服务场景中的应用,做好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人员培训。

(六)市数据局负责指导市数据发展中心做好全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电子证照的生成、存储与共享,按照电子证照标准与规范进行管理。依托市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统筹推进死亡医学证明电子证照及相关数据资源在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的安全共享与业务协同,保障数据互通互认。市数据局、市数据发展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市人口基础数据库,汇聚市卫生健康委居民正常死亡数据、市公安局非正常死亡数据及死亡销户数据、市民政局居民遗体火化数据,负责对自然人死亡信息进行多源校核,形成天津市居民死亡人口数据,并通过市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与各政府部门开展信息共享工作。

自2026年9月1日起,《市卫生局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卫办〔2014〕158号)和《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的通知》(津卫办〔2014〕7号)失效并停止执行。

附件: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电子证照)

2.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纸质版)

3.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申报单

4.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办理委托书

5.院外死亡逝者死因推断调查表

6.尸体处理通知书

7.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电子证照)专用章

8.《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补办申请

2026年7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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