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第1049号公告,进一步规范农药标签二维码制作和使用,提升农药全链条追溯能力,筑牢农药质量安全防线。《1049号公告》将于2026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农业部第2579号公告同步废止。
《1049号公告》对农药标签二维码格式、追溯信息和编码规则等作出进一步明确,要求农药生产企业及向我国出口农药的企业落实追溯主体责任,规范使用二维码,实行“一物一码”,确保扫码信息与产品标签、包装信息一致;制剂产品标签未标注原药(母药)信息的,扫码还应显示原药(母药)登记证号和生产企业名称,进一步强化农药产品源头管控。
农药经营者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责任,逐批扫描核验产品二维码,重点核查农药名称、登记证号、生产企业、原药(母药)来源及生产日期等信息,严防“一码多用”、虚标生产日期以及来源不明产品进入流通环节。同时,要依法做好进销货台账和实名购买管理,确保农药销售去向可追溯。
广大农药使用者在购买农药时,可通过手机扫描产品二维码,重点做到“三查”:查原药(母药)来源、查生产日期、查二维码唯一性。发现扫码信息与包装信息不一致、无法查询相关信息或者存在二维码重复使用等异常情况,应谨慎购买,并注意留存扫码截图、购药凭证等资料,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我市将结合农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综合整治和日常监管,做好公告宣传贯彻和政策衔接,指导农药生产企业严格落实二维码赋码和追溯主体责任,督促经营者落实扫码验货、进销台账和实名购买制度,加强对二维码信息、生产日期及原药(母药)来源等重点内容的监督检查,指导农药使用者增强扫码辨真伪意识,推动形成生产源头可控、流通环节可查、使用过程可追溯的农药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