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双睿物流有限公司:
本委已经审理完结你与王海宁的津武劳人仲案字〔2025〕第346号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津武劳人仲定字〔2026〕第3号决定书内容为:本委于2025年4月10日作出的津武劳人仲裁字〔2025〕第391号仲裁裁决书,其中存在计算错误,本委依据人社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决定如下:
将津武劳人仲裁字〔2025〕第391号仲裁裁决书的第三项裁决结果“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2年2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伤残津贴172577.4元”修改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2年2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伤残津贴155319.66元”。
上述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