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调整在津推广新能源汽车生产
企业及车型管理流程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优化在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管理,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有序发展,强化在津推广新能源汽车安全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现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在津推广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车型管理流程的通知》(津新能源推广〔2022〕3号)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津推广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不再向“天津市新能源汽车数据中心”申请开通账号并录入相关信息。生产企业首次在津销售新能源汽车的次月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报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安全服务保障体系进行评估,并加强日常复核工作。
二、在津推广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不再向“天津市新能源汽车数据中心”录入新能源汽车车型相关信息和测试联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新能源车型(2026年1月1日以来批次)、国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国内设立的销售公司或授权机构报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车型,汇总形成车型列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进一步加强重点车型的抽检工作。
本通知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未作调整的事项继续按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在津推广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车型管理流程的通知》(津新能源推广〔2022〕3号)及《关于调整在津推广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车型管理流程的通知》(津新能源推广〔2023〕1号)执行。
2026年8月24日
(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汽车工业处 蔡姝雯;
联系电话:022-83608063)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