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红卫: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将《延长扣押期限决定书》(津)文综延扣字[2026]第1-002号、《延长扣押期限物品清单》(津)文综延扣物字[2026]第1-002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1.《延长扣押期限决定书》(津)文综延扣字[2026]第1-002号
2.《延长扣押期限物品清单》(津)文综延扣物字[2026]第1-002号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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