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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延长扣押期限决定书延长扣押期限物品清单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6-09-01 | 原文链接 |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段红卫: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将《延长扣押期限决定书》(津)文综延扣字[2026]第1-002号、《延长扣押期限物品清单》(津)文综延扣物字[2026]第1-002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1.《延长扣押期限决定书》(津)文综延扣字[2026]第1-002号

      2.《延长扣押期限物品清单》(津)文综延扣物字[2026]第1-002号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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