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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纪付良诉天津华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裁决书津宁劳人仲裁字2026第199号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9-01 | 原文链接 | 宁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华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纪付良诉天津华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津宁劳人仲案字〔2026〕第256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津宁劳人仲裁字〔2026〕第199号)裁决书,裁决书内容如下:

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4年6月27日至2026年5月8日存在劳动关系;

2.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2026年3月、4月工资合计6836.54元;

3.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1448.64元;

4.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和2026年合计6天未休年休假工资1984.29元;

5.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6月至9月防暑降温费1024.8元;

6.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度的冬季取暖补贴及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合计520元;

7.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的款项合计31814.27元,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付清。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宁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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