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条件
1、办理依据:《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局令第85号)(以下简称“办法”)(https://www.cnipa.gov.cn/art/2026/7/30/art_99_207525.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申报人是指第一专利申请人是在天津市注册或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申报人。
3、专利申请必须是电子申请。
4、下列专利申请或者案件的优先审查适用本办法:
(一)处于实质审查阶段且未作出首次处理的发明专利申请,首次处理是指审查员已开始审查并发出通知书;
(二)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案件(以下简称复审案件);
(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案件(以下简称无效宣告案件)。
5、2026年9月1日起,具有重要的创新价值以及转化运用前景的专利申请、复审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一)涉及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或者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二)涉及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
(三)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产业化实施或者已经做好产业化实施准备,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四)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该中国专利申请;
(五)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情形。
6、无效宣告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宣告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一)涉及的专利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涉及的专利发生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或者调解,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或者实施专利开放许可纠纷调解;
(三)涉及的专利发生实施许可合同纠纷,当事人已请求仲裁机构仲裁;
(四)涉及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第(三)项规定的仲裁机构可以对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
二、提交材料(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上办理)
1、优先审查请求书
(1)请求人为申请人且线上提出优先审查提交的,视为提出了优先查请求书,申请人无需重复提交请求书。
(2)但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代理机构应当如实、准确地在系统中填写请求信息,并且上传申请人签字或签章的优先审查请求书电子扫描件。
(3)申请人为企业或单位的,应当在请求人地区中填写企业注册经营地或单位法人注册地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填写经常居住地。
2、全体申请人同意优先审查声明
专利申请存在多个申请人的,应当提交全体申请人同意优先审查的声明,由全体申请人盖章或签字,表明全体申请人同意对专利申请提出优先审查请求。此声明可与相关材料合并撰写在一份材料中。
3、优先请求理由说明文件
4、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所提交的相关材料是指与办法第五条规定适用情形相关的材料,例如:专利技术所属的相关技术领域材料、全部优先审查请求文件真实有效的承诺材料、相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相关佐证材料、申请人对研发能力、产业化实施能力进行说明的材料等。申请人可以提交有助于加快审查进程的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相关材料。
5、其他手续文件
主要包括:专利代理委托书(第三方代理机构请求的)、全体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材料、中译文以及其他说明材料。关于委托信息,对于申请人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请求优先审查的,必须提交全体申请人盖章同意委托该代理机构的委托书、本案专利申请所委托代理机构对申请人另行委托第三方办理优先审查事宜的知情书。
6、《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与国际专利分类参照关系表(2021)》或《绿色技术专利分类体系》或《关键数字技术专利分类体系(2023)》或《“新三样”相关技术专利分类体系(2024)》,需在表中标记本案分类号与关键词并将此页完整上传。
7、涉及天津市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应提交近3年与天津市政府重点鼓励相关的佐证材料及证明文件,证明文件中应明确申请人在经营地域、经营领域或研发工作等方面与本市人民政府重点鼓励产业之间的关系,并写明该专利申请的领域对应的具体产业领域。
8、涉及实施相关
申请人应提交产业化实施或准备实施的技术说明材料、该技术与专利申请技术方案(或权利要求)中各项技术特征的对应关系表,以及说明产业化实施或准备实施的原型照片、样本证明、工厂注册证书、产品目录、产品手册、销售合同或销售记录等相关材料;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的,应提交相关材料,例如销售或交易凭证;
申请人应对产业化实施的方式予以明确,例如:所提供的产品、厂房、设备等方面的照片、图片可作为制造、使用等实施方式的佐证材料;销售合同等可作为销售的佐证材料;网上或者实体商店的许诺销售信息,可作为许诺销售的佐证材料;
申请人应对其所主张的正在产业化实施或者做好产业化实施准备的能力、实施方式及所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承诺,并声明承担因不诚信所带来的后果。
9、涉及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的情形。申请人应当提供专利申请涉及国家利益层面、公共利益层面的有关文件和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并对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所具有的重大意义做出说明,对二者之间的关系予以充分阐述。
三、相关解释
1、相关证明文件主要指证明该专利申请是符合《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所列优先审查情形的必要的证明文件。对于按照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申请优先审查的,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已经做好实施准备,可以提供产品照片、产品目录、产品手册等;证明已经开始实施或者存在潜在侵权,可以提供产品交易或销售证明,例如买卖合同、产品供应协议、采购发票等。
对于按照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申请优先审查的,如果是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提出申请除了提交现有技术、共同申请人同意声明外,需要PCT国际检索报告出具后,才可以提交;如果是通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途径向外申请除了提交现有技术、共同申请人同意声明外,还需要提交国外受理通知书、缴费证明原件和翻译件,且需要提供向外申请在申请国家经过实质审查的证明。
2、优先请求理由说明文件需要申请人对技术背景、技术方案做出简要说明(300字左右);对请求优先审查的理由、专利创新价值以及转化运用前景做出充分说明(不少于300字)。
四、不予推荐
存在下列情形的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请求将不予推荐:
1、专利申请为分案申请,其原申请已被准予加快审查;
2、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人在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3、专利申请、复审案件或者无效宣告案件,在各自的审查程序内已经被予以优先审查或者其他形式的加快审查;
4、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有证据表明其明显不具备授权前景;
5、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涉及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
6、申请人或代理机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处于吊销、注销状态或存在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企业申请人;
7、为获取天津市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资格而变更专利申请人或者变更地址的;
8、对于有“暂停”标记的案件,一般为申请质量可能存在问题的专利申请。这种情况下,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9、优先审查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未使用公章原件或签字原件,包括电子章、抠图章、签章缺字少字等签章不规范情形的。
五、费用问题
地方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办理专利优先审查业务不收取任何费用,在办理专利优先审查业务过程中如遇代理服务机构收取所谓“官方加快费”等行为的,请及时向天津代办处举报,一经查实代理服务机构存在违规收费或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行为,自相关行为被认定起一年内不予优先审查。
六、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交材料——代办处审核——符合条件提交国家局——国家局审核——合格后进入优先审查程序
七、办理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天津代办处
办公地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道6号海泰信息广场G座一层
邮政编码:300384
对外服务时间:8:30~16:30(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办公)
电 话:022-23039867 传 真:022-23039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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