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关于延长部分职称制度
改革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业主管部门,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高等学校、驻津单位人力资源(职称)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部署,畅通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根据本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市人社局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决定延长部分职称制度改革文件有效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市人社局市教委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人社规字〔2021〕10号)有效期延长至2029年12月14日。
二、将《市人社局市教委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人社规字〔2021〕16号)有效期延长至2030年1月31日。
三、将《市人社局市教委关于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人社规字〔2022〕1号)、《市人社局市司法局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人社规字〔2022〕3号)有效期延长至2030年2月28日。
四、将《市人社局市审计局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人社规字〔2021〕8号)、《市人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关于深化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人社规字〔2021〕12号)、《市人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深化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人社规字〔2021〕13号)有效期延长至2031年12月31日。
五、将《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人社规字〔2021〕17号)有效期延长至2032年1月31日。
六、将《市人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深化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人社规字〔2022〕5号)、《市人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深化图书资料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人社规字〔2022〕7号)有效期延长至2032年3月31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