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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经审理完结祝华松与你单位的津武劳人仲案字〔2026〕第1389号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一)津武劳人仲裁字〔2026〕第853-1号裁决书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资12445元。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6315元。
三、对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二)津武劳人仲裁字〔2026〕第853-2号裁决书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240元。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3月15日至2024年2月29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31513元。
三、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