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武清区龙济医院有限公司:
本委已经审理完结高嘉静与你单位的津武劳人仲案字〔2026〕第1394号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武劳人仲裁字〔2026〕第948号裁决书内容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自2020年8月1日至2026年8月4日期间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6年2月28日至7月31日工资20759.9元。
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125.84元×6.5(月)=26817.96元。
四、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0年8月1日至2026年8月4日防暑降温费5614.39元。
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1年11月15日至2026年3月15日冬季取暖补贴1675元。
六、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1年11月15日至2026年3月15日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925元。
七、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