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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嘉静诉天津武清区龙济医院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津武劳人仲案字2026第1394号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9-16 | 原文链接 | 武清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天津武清区龙济医院有限公司:

本委已经审理完结高嘉静与你单位的津武劳人仲案字〔2026〕第1394号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武劳人仲裁字〔2026〕第948号裁决书内容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自2020年8月1日至2026年8月4日期间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6年2月28日至7月31日工资20759.9元。

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125.84元×6.5(月)=26817.96元。

四、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0年8月1日至2026年8月4日防暑降温费5614.39元。

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1年11月15日至2026年3月15日冬季取暖补贴1675元。

六、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1年11月15日至2026年3月15日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925元。

七、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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