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众冶钢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宋宝柱诉天津众冶钢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津宁劳人仲案字〔2026〕第272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津宁劳人仲裁字〔2026〕第208号)裁决书,裁决书内容如下:
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08年11月至2012年2月存在劳动关系。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宁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