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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天津市先投后股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9-24 | 原文链接 | 天津港保税区科技和工业创新局

一、制定背景

为深化财政科技资金管理改革,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推动由一次性无偿资助向循环性股权投资转变,坚持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导向,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结合我市实际,依据天津市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及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与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制定《天津市“先投后股”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分七章30条。包括:

第一章“总则”。明确“先投后股”项目的概念、实施原则、运作方式、预算安排、局区联动和财政资金放大等。

第二章“职责分工”。明确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受托管理机构、权益(股权)代持机构、项目承担单位等主体相关责任。

第三章“支持对象及标准”。明确项目支持领域、申报主体条件、财政资金支持金额和拨付方式等。

第四章“‘先投’阶段”。明确项目组织程序、转股条件等内容。

第五章“‘后股’阶段”。明确转股流程、持股比例、股权回购标准、股权退出等内容。

第六章“风险管理与评价机制”。明确尽职免责情形以及对权益代持机构的绩效考核有关内容。

第七章“附则”。明确效力和试行期限。

三、主要特点

我市“先投后股”,是市级财政资金对科技型企业引育及科技成果转化落地项目的创新支持模式。在“先投”阶段,财政资金以科技计划项目资助形式投入企业,用于研发创新与成果转化,明确约定后续转股条件;在“后股”阶段,企业达到约定转股条件时,按照协议将财政资金转为企业股权,并按照“适当收益”原则市场化退出,构建财政资金循环使用、长效运行机制。实施过程中,突出以下特点:

一是双机构协同管理。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委托天津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作为受托管理机构,统筹“先投后股”项目全流程管理,负责财政资金回收、上缴国库及滚动支持工作;天津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依托现有的专业投资平台作为权益代持机构,负责市场化投资、股权代持、投后管理与退出操作。

二是双协议并行确权。“先投后股”项目立项后,市科技局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和《股权认购选择权授予协议》。《项目任务合同书》明确研发目标、绩效指标、资金使用要求;《股权认购选择权授予协议》约定转股条件、行权期限、退出方式、回购规则。同时,《股权认购选择权授予协议》需要在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登记确权,保障权益可追溯、可流转、可锁定。

三是双周期灵活设计。行权周期,“先投”阶段项目达到转股条件后,按照约定,由专业投资平台代为行使认股权,行权期一般不超过5年,最长可约定10年。回购周期,转股条件达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在5年内享有优先回购权,价格标准为:自转股条件达成之日起,2年内(含),按照项目支持资金+管理成本回购;第3年(含),按照项目支持资金1.2倍+管理成本回购;第4年至第5年(含),按照项目支持资金1.4倍+管理成本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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