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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关于调整非居民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9-28 | 原文链接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各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务局,市水务集团等供水企业:

为推动我市供水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节约用水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文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非居民和特种行业自来水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公共管网自来水中的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价格。

二、价格安排。工业、经营服务和行政事业单位等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8.9元;特种行业用水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25元;上述价格中含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为每立方米1.9元。依据国家规定执行居民用水类别的非居民用户,水价不作调整,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三、水价结构。自来水终端水价由基本水价、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和污水处理费三部分构成,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在水价中单独列示。

四、有关要求。各有关部门和供水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相关人员业务培训、收费网络调整以及用户宣传解释工作。供水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强化成本约束,加强经营管理,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水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五、实施时间。本通知自2027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水价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供水企业要做好新旧政策衔接,自执行之日起,首次抄表周期内按现行价格计费,从第二次抄表周期起按调整后价格计费。对使用IC卡表的用户,从执行之日起新购买的水量按调整后价格计费。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我市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州区结合当地实际做好本区非居民自来水价格调整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水务局

2026年9月17日         



     

附件

天津市非居民和特种行业自来水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类型

终端水价

其中:

基本水价

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

污水处理费

非居民

8.9

6.17

0.83

1.9

特种行业

25

22.27

0.83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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