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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东区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房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9-28 | 原文链接 | 河东区人民政府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河东区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

房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

现将《河东区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房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9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河东区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房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河东区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房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资源,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天津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房产出租、出借行为。出借行为是指无偿借出房产提供其他单位使用。

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房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占有和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包括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的公有房屋、自管产房屋、配套房屋以及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的房屋。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由区政府统一管理,由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代区政府履行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的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拍卖、拆除等管理职责。行政事业单位对其管理使用的房产负主体责任,房产应纳入其财务账簿核算,在财政部智慧资产管理系统登记资产卡片,并填报河东区土地房产管理统计系统。

第四条  区国资委监管的区属国有企业房产由区国资委统一管理,其他国有企业房产由企业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区国资委及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国有企业房产出租、出借工作管理,做好出租和出借房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资产收益、审批备案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产出租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出租房产的出租价格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出租价格以评估结果和市场行情综合确定,原则上出租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格。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对外出租应慎重选择承租对象,租赁协议原则上一年一签,根据工作实际,租期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3年。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需严格履行“三重一大”议事程序,逐级上报审批,向区财政局、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履行预审或备案手续。不得将房产分拆出租给同一承租方或关联方以规避审批程序。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的,不得将房产擅自出租:

(一)单套房产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由使用单位履行“三重一大”议事程序后,将《河东区国有房产出租备案表》(附件2)、《河东区国有房产出租安全检查责任表》(附件3)、主管部门“三重一大”会议纪要、评估报告、租赁协议等材料于协议签订10日内报区财政局、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备案;

(二)单套房产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上4000平方米以下的,由使用单位履行“三重一大”议事程序后,填写《河东区国有房产出租预审表》(附件1)报区财政局、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预审,预审通过后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将《河东区国有房产出租备案表》(附件2)、《河东区国有房产出租安全检查责任表》(附件3)、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主管部门“三重一大”会议纪要、评估报告、租赁协议等材料于协议签订10日内报区财政局、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备案;

(三)单套房产建筑面积在4000平方米(含4000平方米)以上的,由使用单位履行“三重一大”议事程序后,填写《河东区国有房产出租预审表》(附件1)报区财政局、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预审,预审通过后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区委常委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将《河东区国有房产出租备案表》(附件2)、《河东区国有房产出租安全检查责任表》(附件3)、区委常委会会议纪要、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主管部门“三重一大”会议纪要、评估报告、租赁协议等材料于协议签订10日内报区财政局、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备案。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完成备案的,应及时履行补备案程序,并对未履行备案程序原因进行说明。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已完成出租审批及备案程序的,5个工作日内由房产管理使用单位做好河东区土地房产管理统计系统相关信息更新。

第三章  房产出借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原则上不得无偿出借给任何非我区行政事业单位、民间组织、企业等单位及个人,不得无偿出借从事商业、生产等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互相借用房产,优先考虑出借用于机关办公等用途,借用协议须报区财政局和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备案,并填报《河东区国有房产出借备案表》(附件4)。

第四章  租金管理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收入作为非税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要求及时上缴国库,统筹安排年度预算支出。

国有企业房产出租收入要及时入账,规范使用。区国资委及各归口管理部门要对所属企业房产出租收入的入账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做好房产租金收取工作,依法依规缴纳相关税费,按季度预先收取本季度租金,并及时跟进租金收取情况,如超过一个月未缴纳租金,应向承租人下达催缴通知,超三个月未缴纳租金,应及时清退承租人。若遇欠费、转租、损坏房屋结构以及用于违法经营活动等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国有资产安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如有全区工作安排需要,各单位应及时收回出租、出借的房产,统筹调剂使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签订租赁协议、出借协议的房产,协议到期后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及时收回,再次出租、出借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前须由该房产管理使用单位进行房产安全检查,包括房屋结构、门窗、电线线路、天然气管道、排水管道等设施,确保房产处于良好、安全、可用状态。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和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要强化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示提醒,责令整改,问题情形严重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失的进行线索移交。相关人员在房产出租、出借工作中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房产使用要求,按照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已经对外委托运营的房产,房产权属不发生变化,由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纳入财务账簿核算并登记资产系统卡片。委托运营期间由运营方进行统一管理,无需再履行本办法相关程序。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和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河东区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河东政办函〔2022〕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河东区国有房产出租预审表

      2.河东区国有房产出租备案表

      3.河东区国有房产出租安全检查责任表

      4.河东区国有房产出借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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