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参与跨省跨区电力应急调度
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电网华北分部、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天津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有关市场主体:
为进一步加强省间电力互济,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规范天津电网和各发电企业参与跨省跨区电力应急调度行为,维护相关主体合法权益,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跨省跨区电力应急调度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运行规〔2025〕1193号)、《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跨省跨区电力应急调度实施细则》(国家电网调〔2026〕121号)、《京津唐电网电力平衡不足情况下参与省间现货、应急调度实施细则》(华北监能市场〔2024〕235号)、《京津冀电网参与跨省跨区电力应急调度实施细则》(华北监能市场〔2026〕46号)等相关文件,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参与跨省跨区电力应急调度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附件:天津市参与跨省跨区电力应急调度实施细则
2026年9月30日
(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电力处 梁弢;
联系电话:83608082)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参与跨省跨区电力应急调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参与跨省跨区电力应急调度,根据《跨省跨区电力应急调度管理办法》(发改运行规〔2025〕1193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跨省跨区电力应急调度实施细则》(国家电网调〔2026〕121号)、《跨省跨区电力应急调度管理办法华北区域实施细则》(华北监能市场〔2026〕44号)、《京津冀电网参与跨省跨区电力应急调度实施细则》(华北监能市场〔2026〕46号)、《京津唐电网电力平衡不足情况下参与省间现货、应急调度实施细则》(华北监能市场〔2024〕235号)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跨省跨区电力应急调度(以下简称应急调度),是指在非突发故障异常等紧急情况下,电力运行中出现保安全、保供应需求,在日前、日内阶段统筹全网资源进行优化互济的兜底调度措施。
第三条 跨区应急调度由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国调中心”)组织开展,华北区域内应急调度由国网华北分部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华北网调”)组织开展。天津电网在华北网调的组织下,参与京津唐电网统一控制区应急调度。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按本细则规定的实施流程参与应急调度,加强工作合规性管理,确保应急调度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做好应急调度与其他电力生产业务的衔接,并会同电力交易机构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条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提供应急调度结算依据,并参照电力交易信息披露相关工作要求做好应急调度信息披露。
第六条 电网企业要为应急调度提供输电、相关系统运行费用计算、电费结算等服务。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力交易机构等按职责和相关规定开展负荷预测、新能源出力预测,统筹考虑电网结构、各类电源受阻情况等因素,按规定留取合理备用,完成市场化交易组织和相关电力生产计划编制,原则上以此作为应急调度开展的边界。
第八条 在保安全场景下,以安全裕度低于规定值作为启动的必要条件。在保供应场景下,以平衡裕度低于零作为启动的必要条件。同时存在保安全、保供应需求时,按照保安全优先原则组织实施应急调度。
第九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对电网出现突发故障异常等紧急情况时实施的跨省跨区电力电量调整,不属于应急调度范畴。
第十条 对于保供应场景下申请的应急调度,按照本章规定执行。对于保安全场景下应急调度以及其他依据《办法》启动的应急调度,其实施流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日前应急调度按以下流程实施。
(一)京津唐电网存在日前应急调度需求时,华北网调通知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调控中心(以下简称“天津市调”),并会同北京、天津、冀北电力调度机构发起日前应急调度申请。
(二)天津市调将日前应急调度申请情况汇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华北网调通知天津市调应急调度执行情况,并向天津分配应急调度购入电量。
(四)天津市调将应急调度执行情况等信息汇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二条 日内应急调度按以下流程实施。
(一)京津唐电网存在日内应急调度需求时,华北网调通知天津市调,并会同北京、天津、冀北电力调度机构发起日内应急调度申请。
(二)考虑日内执行时限较短,待华北网调通知天津市调应急调度执行情况及分配电量后,天津市调汇总日内应急调度申请情况、执行情况等信息汇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四章 价格与结算
第十三条 天津电网参与应急调度相关结算价格参照《办法》 《跨省跨区电力应急调度管理办法华北区域实施细则》《京津冀电网参与跨省跨区电力应急调度实施细则》等文件执行。相关费用纳入天津市系统运行费中“跨省跨区应急调度价差损益折合度电水平”科目,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第十四条 相关调度参照省间电力交易执行工作流程,在应急调度执行后向对应电力交易机构推送应急调度执行曲线。
第十五条 各级电力交易机构依据《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5〕976号),按月出具电力应急调度结算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实施过程中如遇相关规则严重不适用等突发情况,应立即暂停实施。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明确的事项按《办法》《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跨省跨区电力应急调度实施细则》《跨省跨区电力应急调度管理办法华北区域实施细则》《京津冀电网参与跨省跨区电力应急调度实施细则》《京津唐电网电力平衡不足情况下参与省间现货、应急调度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