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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委 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策性津农精品农产品质量责任保险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10-08 | 原文链接 |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天津食品集团,各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锚定农业农村现代化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支持发展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有关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市涉农保险保障水平,助力我市特色农业产业发展,根据《市农业农村委 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6-2029年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的通知》(津农委计财〔2026〕1号),结合实际,我市开展政策性“津农精品”农产品质量责任保险。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险种名称

政策性“津农精品”农产品质量责任保险。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被保险人生产或销售的“津农精品”品牌农产品,由于存在农药、兽药污染,导致该产品消费者或者其他第三者的人身损害,由受害人或其代表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三、险种责任限额、保险费率、保险费及保险期间

限额分档

责任限额

累计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医疗费用相对免赔额

每人责任限额

法律费用责任限额

每人伤亡责任限额

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

第一档

10万元

2.2万元

0.2万元

0.1万元

200元

第二档

20万元

4.5万元

0.4万元

0.1万元

200元

保险费率为1.6%。

第一档保险费=10万元×1.6%=1600元。

第二档保险费=20万元×1.6%=3200元。

投保时由企业自主选择投保档次,且每个“津农精品”品牌只能投1份本保险。

责任限额、保险费率将结合我市“津农精品”生产经营实际、费率评估情况适时调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

四、保险费补贴比例

保险费由市财政补贴50%,企业自缴50%。

五、实施期限

本保险实施期限为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

六、经办机构

由该保险申报机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按相关规定开展承保与理赔工作,享受3年创新保护期。

七、补贴拨付

本保险由市农业农村委负责组织实施,对承保数据进行审核并拨付保费补贴资金。

附件:天津市政策性“津农精品”农产品质量责任保险示范条款


市农业农村委             市财政局

2026年9月28日

(联系人:市农业农村委 艾栩;联系电话:022-63083721

            市 财 政 局 赵婧;联系电话:022-59032662)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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