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事故预防服务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应急管理局、金融监管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水务局、农业农村委,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津应急规〔2026〕3号),切实强化我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服务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委制定了《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服务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天津市水务局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6年10月12日
(联系人:王彧;联系电话:28051618)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服务
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行为,切实强化保险机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事故预防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依据《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服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事故预防服务活动的保险机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评估管理。
第三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事故预防服务评估工作,市应急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配合。评估采取加权计分法,其中内部管理所占权重系数为0.9,事故预防服务数量所占权重系数为0.1。
内部管理评估依据《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服务评估标准》进行评估,满分100分;每完成1次事故预防服务得1分,满分100分。
第四条 事故预防服务评估工作坚持客观公正、问题导向、动态调整、双向约束的原则。建立保险机构与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联动评估机制。保险机构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双方服务工作深度关联、履职成效相互挂钩,任意一方履职尽责不到位,会对另一方评估成绩产生影响。
第五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每两年组织一次对保险机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事故预防服务评估工作,共保体承保的对主承保险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通过市应急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政务网站进行公示,有效期为两年。
第六条 评估周期内无应开展事故预防服务业务的保险机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不在评估范围内。评估时事故预防服务业务不满两年的,按照已有事故预防服务项目进行评估。
第七条 事故预防服务评估实行百分制,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最终成绩90分以上且成绩排名位于全部参与评估机构前20%的为优秀,最终成绩并列的,依据内部管理成绩排名;80—89分及90分以上未确定为优秀等级的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保险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不合格:
(一)承保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
(二)未按照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使用事故预防服务费用的;
(三)委托不具备承接事故预防服务项目资质或能力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
(四)自行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
(五)拒不配合市应急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不合格:
(一)事故预防服务弄虚作假或出具虚假事故预防服务报告的;
(二)向第三方转委托事故预防服务项目的;
(三)超出资质或能力范围承接事故预防服务项目的;
(四)拒不配合市应急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
第八条 评估结果公示满一年后,保险机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可申请重新评估,市安委会办公室视情况组织对申请机构进行重新评估。
第九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根据评估结果,对保险机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行差异化管理。
第十条 对事故预防服务评估发现的问题,保险机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时限完成整改。对确定为“不合格”的机构,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市应急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
事故预防服务评估中发现保险机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优先选用评估为“优秀”和“良好”的保险机构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保险机构优先选用评估为“优秀”和“良好”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提供事故预防服务。
第十二条 在本市从业的外埠保险机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事故预防服务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市安委会办公室将向其资质认可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和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事故预防服务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服务评估标准(保险机构)
|
序号 |
评价项目 |
评价标准 |
扣分 |
得分 |
|
1 |
组织机构18分
|
保险机构未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服务规范第一部分:总则》(AQ9010.1-2026)等规定建立相应事故预防服务管理制度的,扣2分。 |
||
|
保险机构未按规定明确负责事故预防服务工作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的,扣3分。 |
||||
|
保险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数量与事故预防服务业务量不匹配的,扣3分。 |
||||
|
专职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的年度业务教育培训的,每发现一人扣2分;专职管理人员不具备保险专业知识及安全生产专业知识,或未熟悉安责险及事故预防服务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的,每发现一人扣2分。 |
||||
|
保险机构委托事故预防服务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
||||
|
未按要求参加市应急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事故预防服务会议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 |
||||
|
2 |
承保服务12分 |
保险机构未与投保人签订事故预防服务合同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 |
||
|
保险机构未在保险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事故预防服务合同或未按照事故预防服务合同范本签订合同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
||||
|
保险机构签订的事故预防服务合同未明确具体服务项目、服务频次、服务机构和事故预防服务费用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
||||
|
保险机构签订的事故预防服务合同未按规定选择服务项目或服务频次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 |
||||
|
3
|
事故预防服务55分 |
保险合同生效后30日内未向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下达首次服务任务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 |
||
|
保险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开展首次事故预防服务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
||||
|
首次服务申请延期但未履行被保险人书面申请及保险机构书面同意程序的,或延期时长超过三个月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 |
||||
|
事故预防服务排查出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通知被保险人的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每发现一次扣4分。 |
||||
|
事故预防服务后,未发现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服务报告明显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
||||
|
事故预防服务后,未发现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服务报告明显不规范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
||||
|
事故预防服务后,未按规定进行回访、确认被保险人满意度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
||||
|
根据回访或确认,事故预防服务不合格但未及时督促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整改或重新服务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 |
||||
|
事故预防服务完成后,未在20个工作日内将服务记录整理归档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
||||
|
事故预防服务档案资料不齐全或不规范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
||||
|
被投诉或举报并经查实确属保险机构责任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 |
||||
|
未按规定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出的异议或投诉进行及时处理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
||||
|
保险机构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事故预防服务费用进行账务处理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
||||
|
保险机构对事故预防服务费用未建立专门台账的,扣3分。 |
||||
|
事故预防服务费用未在承保期限内足额支出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 |
||||
|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未按规定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1)被保险人不配合开展事故预防服务;(2)被保险人未按时限整改重大事故隐患;(3)被保险人索要返还事故预防服务费用;(4)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虚假服务或服务报告弄虚作假。 |
||||
|
未按合同约定保守被保险人的职工信息、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
||||
|
(1)未每年至少进行1次事故预防服务质量和效果自评的;(2)未在次年3月31日前完成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的;(3)评估报告内容缺失的;(4)未将评价结果反馈给应急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每缺一项扣5分。 |
||||
|
未根据评估结果或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并落实改进措施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 |
||||
|
4 |
信息化建设15分 |
未按规定与天津市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完成数据对接的,扣5分。 |
||
|
未按规定时限向天津市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信息管理系统推送承保、理赔、事故预防服务等业务数据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
||||
|
推送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
||||
|
序号 |
评价项目 |
评价标准 |
得分 | |
|
5 |
加分项10分 |
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每支付1万元费用的加0.5分,共2分。该加分项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审核认定。 |
||
|
鼓励企业首次投保且在评估期间内未退保,每投保一家鼓励企业加0.1分,共3分。 |
||||
|
事故预防服务每发现一项重大事故隐患,加0.5分,共5分。 |
||||
|
分值合计 |
||||
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服务评估标准(服务机构)
|
序号 |
评价项目 |
评价标准 |
扣分 |
得分 |
|
1 |
基本条件15分
|
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扣5分。 |
||
|
无固定工作场所的,扣3分。 |
||||
|
设施、设备、软件等技术支撑条件不满足服务工作要求的,扣3分。 |
||||
|
未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评价过程控制体系的,每少一项扣2分。 |
||||
|
存在3年内重大违法失信记录的,扣5分。 |
||||
|
法定代表人未出具知悉并承担事故预防服务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的,扣3分。 |
||||
|
2 |
人员配备20分
|
未配备专职过程负责人的,扣4分。 |
||
|
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满足开展服务行业领域能力要求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
||||
|
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能力不满足开展服务行业领域要求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
||||
|
为被保险人提供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应急预案编制等服务时,未由2名(含)以上专职注册安全工程师或具有同等事故预防服务能力的安全生产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组成服务小组执行的,每发现一次扣4分。 |
||||
|
服务小组中未配备1名获得中级以上职称并在服务项目对应行业领域工作3年以上人员担任组长的,每发现一次扣4分。 |
||||
|
3
|
服务方案10分
|
未在开展服务前与被保险人协商一致制定事故预防服务方案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 |
||
|
服务方案未报保险机构审核同意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 |
||||
|
服务方案内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经三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
||||
|
服务方案未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频次、服务人员、预期目标和服务保障事项的,每缺一项扣1分。 |
||||
|
4
|
服务过程25分
|
开展服务前未提前与被保险人沟通确认服务项目和服务时间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
||
|
服务人员未遵守被保险人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 |
||||
|
服务人员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 |
||||
|
服务过程中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被保险人并提出整改建议的,每发现一次扣4分。 |
||||
|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未与被保险人约定整改时限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 |
||||
|
未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专门台账,未对重大事故隐患的发现、告知、报告、整改跟踪、复查确认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和管理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 |
||||
|
未按规定使用天津市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信息管理系统APP端开展服务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
||||
|
未在每个服务事项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服务信息归集至天津市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信息管理系统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
||||
|
服务后未在10个工作日内向保险机构出具服务报告并归集至天津市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信息管理系统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 |
||||
|
未按合同约定保守被保险人的职工信息、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
||||
|
5 |
服务质量20分 |
事故预防服务报告内容不真实、不准确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
||
|
事故预防服务报告内容不完整,未如实反馈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建议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 |
||||
|
被保险人对服务质量评价为“不满意”并经查实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
||||
|
被投诉或举报并经查实确属技术服务机构责任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 |
||||
|
未按照保险机构规定时限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 |
||||
|
6
|
报告与沟通10分
|
发现被保险人不配合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未及时向保险机构上报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
||
|
发现被保险人未按时限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未及时向保险机构上报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 |
||||
|
未及时向保险机构上报事故预防服务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 |
||||
|
保险机构未按规定时限与投保人签订事故预防服务合同,服务机构在开展服务前或服务过程中发现该情形,未及时提醒保险机构并向保险机构书面告知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
||||
|
服务过程中发现被保险人不配合开展事故预防服务、被保险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保险人未按时限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服务机构已报告保险机构,保险机构未按规定向应急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上报,服务机构知晓该情形后未及时提醒保险机构并向保险机构书面告知履行上报义务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 |
||||
|
保险机构未按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提供约定的事故预防服务项目或服务频次,服务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开展服务前发现或应当发现该情形,未及时提醒保险机构并向保险机构书面告知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 |
||||
|
序号 |
评价项目 |
评价标准 |
得分 | |
|
7 |
加分项10分 |
事故预防服务每发现一项重大事故隐患,加0.5分,共5分。 |
||
|
100次以上的事故预防服务,企业好评率达到95%以上的,加0.5分;企业好评率达到98%以上的,加1分;企业好评率达到100%的,加2分。 |
||||
|
事故预防服务获评年度优秀案例的,每个案例加0.5分,共3分。 |
||||
|
分值合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