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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跃宏诉天津市昕艺桥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昕艺桥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建设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津武劳人仲案字2026第1705号仲裁裁
发布时间:2026-10-19 | 原文链接 | 武清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能源建设公司:

本委已经审理完结王跃宏与你单位的津武劳人仲案字〔2026〕第1705号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武劳人仲裁字〔2026〕第1040号裁决书内容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昕艺桥公司自2019年12月19日至2026年6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昕艺桥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73500元,被申请人能源建设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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