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2026年版)》,结合区域实际,开展天津港保税区2026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具体抽查事项清单及工作计划详见附件。2026年3月31日附件1:《天津港保税区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2026年版)》附件2:《天津港保税区2026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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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2026年版).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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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1 | 天津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工信部联科〔2026〕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党委网信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生态环境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厅、委)、数据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推动物联网产业创新发展行动方案(2026—2028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数据局2026年3月16日
2026-03-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 民政部关于印发《殡葬领域明码标价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民政厅(局):现将《殡葬领域明码标价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民政部 2026年3月23日(此件公开发布)殡葬领域明码标价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殡葬领域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预防和制止价格欺诈,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丧属、经营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殡葬管理条例》《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殡葬领域经营者,包括殡葬设施的运营单位,销售殡葬用品的经营主体以及其他从事殡葬相关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本规定所称殡葬服务机构,是指殡仪馆、骨灰堂、公墓的运营单位。本规定所称殡葬中介,是指除殡葬服务机构外,从事殡葬服务代理、用品代购、策划主持、信息咨询等相关殡葬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第三条 殡葬领域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开透明、真实准确、公平诚信、易于理解的原则,全面、完整、清晰、规范标示殡葬用品和服务的价格信息。严禁利用信息不对称实施价格违法行为,侵犯丧属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殡葬领域经营者应当遵循便于查看的原则,在经营场所(含网络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以标价签、标价牌、公示栏、价目表、展示板、电子屏幕、电子查询系统等形式进行明码标价。殡葬领域经营者在经营场所之外对接或介绍业务,如在经营场所之外设置服务网点、通过网络等方式与丧属联系等,应当提供与经营场所明码标价相一致的书面价目表或电子价目表(电子价目表包括但不限于清晰的电子文档、图片等可以长期保存和查阅的形式)。第五条 殡葬领域经营者销售殡葬用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名称、价格、计价单位等信息。殡葬领域经营者提供殡葬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名称、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价规则等信息。殡葬领域经营者提供殡葬用品和服务套餐的,应当标示套餐名称、内容、价格、计价规则等信息;对套餐内包含的各项服务项目,应当逐项标明具体服务内容。殡葬领域经营者应当根据殡葬用品、服务、套餐特点,标示价格和与价格密切相关的其他信息,如规格、等级、位置、材质、产地、流程等,便于丧属清晰知晓殡葬用品和服务价格、内容,减少信息不对称。第六条 殡葬领域经营者按照丧属要求提供个性化殡葬用品、服务或套餐,双方应通过签订书面合同等方式约定单价、总价和个性化元素等关键信息。省级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制定殡葬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指导、推动殡葬服务经营者全面使用。第七条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特定群体予以优惠减免的,殡葬领域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减免对象、减免标准、减免依据、申请办法等相关信息。第八条 殡葬领域经营者应当主动公示服务监督电话、属地民政、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方便群众监督。第九条 殡葬服务机构应当指导在其运营的殡葬设施内经营的其他殡葬领域经营者,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明码标价。第十条 殡葬领域经营者应当完整标示价格和与价格密切相关的信息,并同步标明附加条件、赠品数量等影响丧属选择决策的信息,保障丧属知情权与选择权。第十一条 殡葬领域经营者标示殡葬用品和服务项目名称时,应当使用公众易于理解的形式和语言,说明用品和服务的实质性内容,禁止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表述。鼓励经营者使用图片、实物、视频等多种方式标示相关信息,方便丧属判断和选择。殡葬用品和服务的标价应当清晰明确,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面议”“100元起”等表述方式模糊标价。 因商品和服务特点等原因确需使用的,例如特殊遗体整理(整容)服务等,殡葬领域经营者应当在明码标价中标明计价规则,并应当在与丧属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确认单、合同等形式确定具体收取费用。第十二条 殡葬领域经营者在标示殡葬用品和服务项目名称、内涵时,应当与法律、法规、政策、强制性标准中的规范表述保持一致。第十三条 殡葬用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殡葬领域经营者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确保价格信息的时效性。第十四条 殡葬服务机构应当主动向属地民政部门提供其全部殡葬用品价格和服务收费信息,由地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在官方网站开设专栏进行集中公示。鼓励其他殡葬领域经营者参与网络集中公示。第十五条 殡葬领域经营者采取多种形式、渠道公示价格收费信息的,公示内容应当保持一致。第二章 殡仪馆(含殡仪服务网点)第十六条 殡仪馆提供殡葬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名称、服务性质、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价规则、收费管理/定价形式、收费依据、减免政策等信息。服务性质是指法律法规政策中规定的基础项目、非基础项目。收费管理/定价形式是指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收费依据是指上述收费管理/定价形式所对应的文件名称及文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用品和服务可不标示收费依据。第十七条 殡仪馆提供告别厅、吊唁厅、守灵厅等祭奠场地设施及设备租用服务,应当标示场地名称、场地面积、设备类型、用品种类、等级规格、内饰状况、辅助服务、使用时长等信息。场地使用超时需要额外收取费用的,应当一并标明超时费的计价规则。鼓励殡仪馆使用图片等方式如实展示场地装饰后的基本样式,方便丧属选择。第十八条 殡仪馆销售骨灰容器、火化棺(含纸棺),应当标示品名、材质、规格、产地(进货地)、价格及计价单位等信息。殡仪馆销售寿衣,应当标示品名、所含件数及具体名称(罩衣、衬衣等)、材质、产地(进货地)、价格及计价单位等信息。第三章 公墓、骨灰堂第十九条 公墓经营者应当标示下列信息:(一)墓穴位置、面积(尺寸)、墓穴类型(单穴、双穴等)、墓体主要材质、墓台构件(石狮、石象等配件)、石材产地等基本信息;(二)墓位使用费、维护管理费等信息。第二十条 骨灰堂经营者应当标示下列信息:(一)格位位置、面积(尺寸)、格位类型(单格、双格等)、格位主要材质等基本信息;(二)格位使用费、维护管理费等信息。第二十一条 公墓、骨灰堂提供生态安葬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名称、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减免及奖补政策等信息。 第四章 殡葬中介第二十二条 殡葬中介代办由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应当单独标示,明码标价内容应当与殡葬服务机构一致,同时显著标示殡葬服务机构的优惠减免政策。殡葬中介代缴殡葬服务机构费用时,应当向丧属提供殡葬服务机构原始收费凭证,不得在殡葬服务机构收取的费用之外向丧属加价收取费用。殡葬中介不得将其自身提供的服务项目与代办的殡葬服务机构服务项目混淆或打包标示。第二十三条 殡葬中介提供的服务项目因服务时间、地点等因素实行差异化收费的,应当标明计价规则。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二十四条 殡葬用品或者服务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殡葬领域经营者应当在销售用品或者提供服务前,由丧属在价目表内自由选择并确认所购买用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价格信息,在结算时应当出具列有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的单据。第二十五条 殡葬领域经营者销售殡葬用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的,应当明确标示或者通过其他方便丧属认知的方式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并确保被比较价格信息真实准确。未标明被比较价格详细信息的,被比较价格应当不高于该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应当不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第二十六条 涉外殡葬服务应当单独标示跨境运输、文书认证等附加费用标准。第二十七条 鼓励殡葬服务机构建立内部价格监督制度,规范自身明码标价行为,确保收费项目公开透明、真实准确。第六章 违法行为第二十八条 殡葬领域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殡葬用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无正当理由,对规定应当标示的内容,不得不标、少标或模糊标示。第二十九条 殡葬领域经营者不得通过标价手段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一)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丧属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丧属与其进行交易;(二)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三)以低价诱骗丧属,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以增加服务项目等为名加收费用、高价结算,或减少约定服务内容、降低服务等级;(四)其他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手段,诱骗丧属购买殡葬用品或服务的行为。第三十条 殡葬领域经营者不按照本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殡葬管理条例》《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殡仪馆(含殡仪服务网点)周边经营者销售骨灰容器、火化棺(含纸棺)、寿衣,参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明码标价。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民政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6年5月31日起试行。
2026-03-31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6年3月“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结果公示 2026年3月,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保税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依据职权,抽取我区2家企业开展守法用工情况检查,现将检查结果公示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检查结果1捷尔杰(天津)设备有限公司合格2天津市浩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合格监督电话:84906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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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1 | 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025年“小微企业质量认证提升行动”工作情况的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认证机构: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和激发经营主体活力等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25年总局继续组织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小微企业质量认证提升行动”(以下简称提升行动),有效激发了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内生动力,促进了产业链供应链质量管理水平稳步提升。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与主要成效总局组织对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2025年度提升行动工作情况进行了系统总结,江苏、浙江、山东、山西、湖北、河北、辽宁、福建、河南、安徽等地工作成效突出,广东、广西、湖南、宁夏、新疆等地在组织实施、服务深化、机制创新等方面进步明显。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创新工作方法,探索形成了一批各具特色的工作模式和典型做法,总局组织遴选出山西、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东、广西等9个地方的典型经验。河北安平县丝网产业等全国首批9个提升行动区域试点工作圆满收官,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成果。天津滨海高新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甘肃陇南市油橄榄产业等第二批26个提升行动区域试点,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阶段性成效显著。据统计,全国各地累计出台配套激励政策1816项,提供“认证贷”等金融信贷支持约1235亿元,落实财政补贴9.3亿元;488家认证机构共减免认证费用约1亿元,免费培训覆盖72.2万家企业,精准帮扶7.9万余家企业,解决关键质量问题约4.8万个,培育质量管理人才约13.8万人,间接带动新增就业约14.3万人。参与提升行动的小微企业平均年营收增长约14.8%,利润率平均提升约6.8%,质量成本平均下降约12.2%。同时,企业创新投入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占营收比例平均增长7.6%。提升行动受到地方和企业的普遍欢迎,多个省份的党委、政府领导同志以听取专题汇报、作出批示指示等方式对提升行动予以充分肯定,小微企业满意率达98.6%。人民日报、中央广电总台等中央媒体多次进行专题报道,提升行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持续显现。(一)强化政策集成供给,激发市场“新动能”。总局印发《贯彻落实民营企业座谈会精神重点举措清单》,提出小微企业质量认证提升等37项重点举措,有力支持小微企业成长壮大。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推动质量认证与产业链供应链赋能、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融资增信等深度融合,持续完善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河北、新疆等地将提升行动与质量强省(区)建设、“专精特新”企业培育等工作紧密结合,有效放大政策叠加效应。29个省(区、市)推出认证增信融资支持政策,有效疏通小微企业融资堵点。河南省市场监管局联合银行创新“认证贷+”服务模式,帮助近3000家小微企业获得融资超100亿元。截至2025年底,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推动将质量认证相关内容纳入省级党委、政府政策文件105项,组织认证机构为小微企业开展免费培训208.4万人次。提升行动的覆盖面、服务深度和社会影响力持续扩大,为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营造了更加良好的环境。(二)精准帮扶提升质效,锻造企业“硬实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组织认证机构及技术专家深入企业一线,为“提升意愿强、发展潜力大”的小微企业量身定制解决方案,帮助企业解决关键质量问题约4.8万个。完善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以质量认证为牵引,为企业提供计量、标准、检验检测等综合服务,助力企业阶梯式成长。天津滨海高新区选派专家指导某轨道产品小微企业建立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加快质量创新成果转化,企业成功实现“小升规”跨越,并获评天津市“揭榜挂帅”项目及技术创新奖。浙江探索“大企帮小店”机制,推动1728家大型企业结对帮扶10.9万户小店,助力1.7万户个体工商户实现“个转企”。截至2025年底,参与提升行动的小微企业累计获得专利及各类技术创新成果823项,3724家企业获评为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小微企业成长动能充分释放。(三)赋能产业建圈强链,构建协同“生态圈”。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制造业小微企业在生产流程、质量控制体系方面的薄弱环节,引导企业强化过程管控、优化生产工艺。鼓励“链主”企业将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向上下游延伸,促进全链条质量一致性管理,整体提升重点产业链的质量管理水平与稳定性。引导4033家高新技术领域小微企业系统提升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能力,将质量优势转化为创新动能。参与提升行动的制造业小微企业产品一次合格率提升至94.8%,新产品销售收入占比平均提升7.7%,实现了质量管理水平与经济效益的同步增长、良性循环。深圳市运用质量认证工具促进新型显示产业链升级,偏光片等关键材料国产化率从13.0%增长至60.0%。陕西汉中市推动玻璃产业链协同,带动玻璃产品合格率由89.0%提升至98.0%,产品打入20多个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市场。四川通江县围绕银耳产业打造“认证+品牌”服务模式,推动企业获融资6650万元,产业综合产值突破30亿元,辐射带动就业约1万人,实现质量认证提升与乡村振兴互促共进。(四)激活提振消费潜能,畅通经济“双循环”。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将提升行动深度融入激活消费潜能、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工作大局,积极引导小微企业提升生产过程管控能力,产品一次交验合格率平均提升5.7%,客户复购率平均提升8.8%。推动质量认证与文旅、养老等新兴消费领域深度融合,打造高标准、高品质的消费新场景,贵州黔东南州联动“村BA”“村超”平台探索“认证+酸汤+文旅”等工作模式,酸汤产业链标准化生产覆盖率达90%以上,2025年产业产值达52.8亿元,实现品牌价值与消费提振双转化。针对小微企业拓展国际市场面临的规则壁垒,引导认证机构创新推出涵盖认证检测、标准解读、合规指导的“一站式”帮扶举措,显著降低企业合规成本。青海省创新“产品+高原认证”模式,助推藜麦等54个产品通过香港优质“正”印认证并首次出口。2025年,3600余家参与提升行动的小微企业实现海外订单增长,平均境外订单量由25.79万件提升至33.24万件,有力促进了内外贸一体化发展。二、经验做法和薄弱环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提升行动中形成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经验和做法,主要包括:强化政策推动,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将提升行动纳入省、市重点任务与县域发展规划,融入提振民营经济、扩大内需等政策体系。聚焦产业链升级,服务新质生产力培育。推动工作重心由“帮扶单一企业”向“赋能产业集群”拓展,发挥“链主”带动与集群协同作用,构建“以点带链、以链兴产”的产业生态。优化认证供给,精准响应市场需求。开发轻量化智能诊断平台,推出“小微简易版”等认证服务模式,加快认证服务向新兴业态延伸。深化信用赋能,拓展企业市场空间。推动认证成果向企业信用资产转化,通过“认证增信+融资支持”等政策组合,构建“以信换贷、以证提质、以质扩市”的良性机制。同时,提升行动也存在一些需进一步完善的环节:政策协同与长效保障机制有待健全。跨部门政策协同与信息共享仍不足,持续稳定的激励政策和资金支持有待加强。地区间重视程度、资源投入及机构能力不平衡。认证服务的精准供给能力与机构技术水平有待提升。产业链上下游质量协同提升机制尚未全面建立,认证机构服务能力偏弱,绿色低碳、数字经济等领域的高端认证服务供给相对滞后,新兴行业小微企业获取精准服务难度较大。企业质量意识与执行能力仍有待加强。部分企业主要负责人对质量管理的重视程度不足,专业质量管理人才较为短缺,存在“重认证、轻运行”的现象,质量管理水平提升缓慢。三、下一步工作(一)强化政策协同,健全长效机制。加强与工信、财政、金融等部门的政策衔接,探索建立“获证即享”政策直达机制,在产业扶持、政府采购、融资增信等方面加大对获证企业,特别是制造业小微企业的支持。强化对CCC认证小微企业的定向扶持与技术指导,加强对基础薄弱地区、重点产业链以及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领域的政策精准支持。(二)优化认证供给,提升服务效能。鼓励认证机构研发推广具有行业针对性的质量认证实施指南、简易工具包和典型案例,积极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优化认证流程,提供精准质量诊断,重点为CCC认证相关小微企业提供涵盖从标准解读、工厂检查到体系融合全过程的“一站式”辅导服务。引导认证机构加强能力与人才建设,提升在绿色低碳、数字经济、智能制造等新兴领域及产业链质量协同方面的技术服务深度。(三)深化链式协同,促进整体跃升。以区域试点和重点产业链为抓手,推动工作重心向“强链补链延链”聚焦。鼓励“链主”企业带动产业链上下游,特别是为CCC认证整机企业配套的小微企业协同开展质量管控、对标达标与共性技术攻关,构建质量共治生态。强化长效跟踪机制,推动企业从“获证达标”向“有效运行”和“持续卓越”转变。(四)推广典型经验,深化区域试点。持续巩固首批区域试点成果,指导第二批26个区域试点围绕特色产业,在政策协同、服务供给、链式协同等方面深化探索,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推动区域试点工作从“点上突破”向“面上铺开”跨越,促进东中西部试点区域均衡发展。(五)激发市场活力,提振消费信心。引导认证机构紧抓消费品以旧换新等政策机遇,推广适用于小微企业的高端品质认证,助力小微企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进一步强化认证结果采信,推动形成“以认证促提升、以质量促发展”的良性循环。市场监管总局2026年3月25日(此件公开发布)
2026-03-31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按照有关规定,现将天津市2023年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第16项“污染防治攻坚存在薄弱环节”整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公示(详见附表)。公示日期为2026年3月31日至4月14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各界提出异议,并请将相关证明材料发送至邮箱(bhsthjjssthjs@tj.gov.cn)。 2026年3月31日(联系人:赵倩 联系电话:022-65305814)
附件:
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情况公示表(202316).docx
2026-03-31 | 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名 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公告
索引号:
319-9915-2026-00155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文 号: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6〕65号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许可信用
成文日期:
2026-03-31
发文日期:
2026-03-31
有效性:
有效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6〕 65号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天津市药品经营(连锁、零售)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天津市神农百草龙海大药房有限公司等两家企业符合法定条件,准予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附件1);天津市胜森合药房等四家企业符合法定条件,准予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附件2)。 附件:1.《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情况 2.《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情况2026年3月31日
附件:
附件1《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情况.doc
附件:
附件2《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情况.docx
原文下载: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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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1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东区人民政府2026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根据《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河东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河东区人民政府2026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 二、承办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落实责任分工,把握时间节点,确保按时完成。 三、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区委、区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确需对目录进行调整的,承办单位要认真研究论证,提出调整建议,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公布。 附件:河东区人民政府2026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6年3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附件河东区人民政府2026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序号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承办单位
时间安排
1
天津市河东区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十五五”规划
区科技局
2026年
二季度
2
天津市河东区数字经济发展与智慧城市建设“十五五”规划
区数据局
2026年
二季度
3
天津市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十五五”规划
区人社局
2026年
二季度
4
天津市河东区教育发展“十五五”规划
区教育局
2026年
二季度
5
天津市河东区卫生健康发展“十五五”规划
区卫生
健康委
2026年
二季度
2026-03-31 | 河东区人民政府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贸易政策合规工作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贸易政策合规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5〕12号)和商务部《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60号),市商务局制定了《天津市贸易政策合规工作规定》,现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商法规〔2020〕8号)同时废止。2026年3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贸易政策合规工作规定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贸易政策合规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5〕12号)和商务部《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6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贸易政策,是指本市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滨海新区各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其他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制定的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以及涉及外商投资等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第三条 开展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应当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5〕12号)和商务部《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60号)的相关规定。第四条 市商务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动和组织实施全市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市人民政府部门、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动和组织实施本系统、本行政区域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区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部门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第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滨海新区各开发区管委会以及本市其他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制定贸易政策,应当按照“谁制定,谁评估”的原则开展贸易政策合规评估。 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制定贸易政策,委托市商务局进行合规评估。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贸易政策,自行或委托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合规评估。市和区人民政府部门、滨海新区各开发区管委会以及本市其他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制定贸易政策,自行进行合规评估。多个单位联合制定贸易政策,由牵头单位进行合规评估,其他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合规评估。 第六条 开展贸易政策合规评估,应当严格对照世贸组织规则和中国加入承诺,将商务部《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所附《常见贸易政策合规问题自查表》作为重要参考。第七条 贸易政策合规评估应当作为贸易政策出台前的必要前置环节。贸易政策未经评估或经评估认为存在与世贸组织规则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不符风险的,不得报请批准或提请审议。贸易政策报请批准或提请审议时,合规评估书面意见应当与贸易政策文件一并提交。 第八条 拟以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名义出台贸易政策的,政策起草单位应当提出贸易政策合规评估初步意见,连同贸易政策草案及制定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等基础性材料,在报请批准或提请审议前,送市商务局进行贸易政策合规评估。市商务局贸易政策合规评估意见应当作为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或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贸易政策的必备材料,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或市司法局。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或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的贸易政策未经市商务局贸易政策合规评估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或市司法局不予接收请示文件。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部门、区人民政府制定贸易政策,如认为有必要,可就贸易政策是否合规征求市商务局意见。征求市商务局意见应当发征求意见函,一并提交贸易政策草案及制定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等基础性材料。市商务局收到征求意见函后,一般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就贸易政策是否合规反馈意见。 第十条 世贸组织成员对涉及本市贸易政策提出合规问题的,政策制定或起草单位应当在收到世贸组织成员书面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商务局提供贸易政策正式文本、合规评估意见及其他相关基础材料。市商务局收到贸易政策制定或起草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将相关材料提交商务部。商务部认为涉及本市贸易政策违反世贸组织规则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市商务局组织指导相关单位研提修改方案并做好后续相关工作。第十一条 本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认为其他世贸组织成员的贸易政策存在违反世贸组织规则风险的,可以将相关情况报告市商务局。 市商务局认为其他世贸组织成员贸易政策违反世贸组织规则的,通过商务部贸易政策合规系统等渠道将相关情况报告商务部。第十二条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全市贸易政策合规培训,建立健全合规培训与工作交流制度,加强合规工作队伍建设。鼓励市政府部门、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组织贸易政策合规培训,保持合规工作队伍稳定。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部门、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工作实际,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律师事务所或其他第三方机构提供合规评估技术支持或开展合规培训。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部门、区人民政府在贸易政策合规工作中发现重要情况和典型问题,应当及时报送市商务局,每年1月31日前向市商务局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情况。第十五条 市商务局对贸易政策合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情况通报,督促问题整改,鼓励将贸易政策合规作为规范财政补贴使用等工作的重要内容。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商法规〔2020〕8号)同时废止。
2026-03-31 | 天津市商务局
市人社局关于做好2026年“海河工匠杯”技能大赛参赛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有关单位:根据《市人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关于举办2026年“海河工匠杯”技能大赛的通知》(津人社局函〔2026〕6号),2026年“海河工匠杯”技能大赛将采取集中办赛和分散办赛相结合的方式,自5月中旬起,利用两个月的时间组织实施,具体办赛时间及地点由各赛项执委会另行通知。其中,5月11日(星期一)上午举办大赛开幕式(具体地点另行通知)。为做好2026年“海河工匠杯”技能大赛(以下简称大赛)参赛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名工作(一)参加人员1.现代化产业体系项目:由各区组建代表团参赛。代表团由团长(1名)、副团长(2名以内)、领队(1名)、领队助理(2名以内)、工作人员(5名以内)、参赛选手、裁判员组成。其中,团长、副团长由各区人社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领队、领队助理由各区人社部门竞赛管理工作人员担任。2.世赛选拔项目:世赛选拔项目以院校(含普通高校、高职院校、中职院校和技工院校,下同)及相关企事业单位为单位组队参赛。代表队由领队(1名)、领队助理(1名)、工作人员(3名以内)、参赛选手、裁判员组成。其中,领队、领队助理由相关单位竞赛管理工作人员担任。各代表团(队)团长、副团长、领队、领队助理、工作人员、参赛选手和裁判员不得兼任。(二)报名时间4月7日(星期二)启动报名,4月17日(星期五)截止。(三)报名方式各代表团(队)统一组织报名。各代表团(队)汇总本区域(单位)参赛选手、裁判员信息,于4月17日(星期五)前将选手、裁判员报名表及报名汇总表,加盖区人社局或各院校、相关单位公章后,扫描打包发送至各赛项承办单位指定邮箱,并抄送大赛组委会技术工作组指定邮箱(jy-user073@tj.gov.cn);纸质申报材料,于4月20日(星期一)前报送大赛组委会技术工作组(天津市就业服务中心:南开区迎水道47号404房间)。各赛项承办单位汇总本单位承办赛项的报名情况,于4月20日(星期一)前报送大赛组委会技术工作组指定邮箱(jy-user073@tj.gov.cn)。各代表团(队)报名完成的人员名单原则上不予修改。如比赛前选手因故无法参赛,须由代表队于开赛前5个工作日之前出具书面说明,经批准后可以更换。二、技术工作(一)赛务技术保障人员。由大赛组委会确定技术指导专家、裁判长和裁判长助理,大赛组委会指导各赛项执委会研究确定场地经理、场地经理助理及相关赛务、技术保障人员。1.3月27日前,大赛组委会公布各赛项承办单位和裁判长名单。2.3月30日前,各赛项执委会确定场地经理、场地经理助理,并报大赛组委会技术工作组备案。3.4月12日前,各赛项执委会确定赛务、技术保障人员名单,并报大赛组委会技术工作组备案。(二)技术文件。大赛由各赛项执委会统一制定技术文件(包括竞赛要点、竞赛规程、竞赛平台主要设备技术标准、主要合作企业和平台技术参数、实操样题及任务书等),经组委会技术工作组审核后发布。1.4月10日前,公布各赛项竞赛要点。2.4月15日前,公布各赛项竞赛规程、竞赛平台主要设备技术标准、主要合作企业和平台技术参数。3.4月30日前,公布技术文件、实操样题、任务书及比赛时间安排、地点。相关文字材料在“天津市就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公布。(三)技术对接。在组委会技术工作组指导下,裁判长及助理、场地经理及助理、全体裁判员、赛务和技术保障人员、参赛选手,按规定进行技术工作对接、培训、签署相关承诺书等。1.3月30日—3月31日,第一次技术对接。2.4月22日—4月26日,第二次技术对接。3.赛前2天(具体时间由各赛项执委会另行通知),赛前技术对接、临赛培训、检查参赛选手自带工作材料。4.赛前1天(具体时间由各赛项执委会另行通知),参赛选手熟悉场地、抽签。(四)各代表团(队)要认真阅读大赛技术文件,指导参赛选手携带必需自带的工具参赛,并做好相关安全教育。自带工具运输等事宜,最终以赛前发布的代表团(队)报到通知为准。(五)大赛赞助活动和赞助单位的宣传工作由大赛组委会社会赞助组统一安排。比赛期间,各代表团(队)不得借助大赛场地为其他非大赛指定赞助单位作宣传。三、有关事宜(一)开幕式各代表团(队)需提供开幕式入场介绍时大屏幕播放的视频和文字介绍材料。视频要求MP4或MOV格式,分辨率为1920×1080,时长25秒;文字介绍材料要求75个汉字以内。请于4月24日(星期五)前,将视频和文字材料发送至组委会开幕式工作组(邮箱:471978724@qq.com),邮件名为“XX代表团(队)开幕式入场式素材”。(二)其他1.各代表团(队)须为参赛选手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赛后10个工作日内,相关代表团(队)根据大赛奖励政策,审核符合申报“天津市技术能手”和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晋升条件人员的信息,组织相应申报材料,提交至天津市就业服务中心。 附件:1.2026年“海河工匠杯”技能大赛选手报名表 2.2026年“海河工匠杯”技能大赛裁判员报名表 3.2026年“海河工匠杯”技能大赛报名汇总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3月26日(联系人:余建平;联系电话:63082855)
2026-03-31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