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音播报
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有关要求,现将市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2025年第16批)予以公告。 本次发布的监督抽检信息涉及保健食品、饼干、餐饮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调味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罐头、酒类、冷冻饮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糖、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饮料共计27个大类,共抽检样品421批次,其中416批次合格,5批次不合格。具体样品信息附后。 特此公告。2025年第16期-合格416批.xls2025年第16期 不合格5批.xls 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3日
2025-10-14 | 衡水市人民政府
一、《办法》出台背景及意义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行为,全面提升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管理的专业化水平,从严控制投资概算,保障工程质量和有序规划工期,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二、《办法》主要内容本办法共包括5章37条:(一)第一章总则方面,包括第一条至第六条,阐述了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明确了代建制原则,规定了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施代建制范围以及资金来源。主要明确了市本级政府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且占总投资50%(含)以上的非经营性项目,原则上实行代建制。具有建设管理职能的市直单位也可以自行组织建设。(二)第二章职责划分方面,包括第七条至第十一条,明确了主管部门、相关部门、使用单位主管部门、使用单位、代建单位各方职责和具体工作任务。主要包括市发改委为市代建制主管部门,下设市代建项目服务中心,负责拟订代建制的规章制度,组织协调市级代建制项目的实施,会同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监督代建制工作;使用单位负责编制、报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项目使用需求,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国家规定的相关事项,筹措并及时拨付建设资金。参加工程验收、项目接收等工作;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建设工作。具体负责项目建设、采购招标、质量安全等事项。(三)第三章项目实施方面,包括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明确了项目实施各个阶段的具体职责分工。主要包括代建单位与使用单位应签订代建项目服务协议,代建单位应会同使用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代建制项目,在代建项目中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明确了代建单位不得将所承担的项目代建工作转包或分包等内容。(四)第四章资金使用与监管方面,包括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建设资金管理、代建管理费标准和支付,明确了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责任条款。主要明确了代建管理费按照不高于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核定,计入项目建设成本。项目建设管理费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有关规定办理;由使用单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综合考虑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建设进度等因素,一次性或分年度拨付代建单位统筹使用等内容。(五)第五章附则,包括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对后续部署和行业自律提出了要求,明确了实施起止日期。相关政策文件:廊坊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5-10-13 | 廊坊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0日,商务部发布2014年第5号公告,决定自当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美国公司53.3%-57%,韩国公司2.4%-48.7%,实施期限为5年。2017年11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78号公告,决定将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税率调整为4.4%-113.8%。2020年1月19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决定自2020年1月20日起,继续按照商务部2014年第5号公告和2017年第78号公告公布的税率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2020年5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21号公告,决定由韩华思路信株式会社继承韩华化学株式会社在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2024年11月18日,商务部收到四川永祥多晶硅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代表国内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5年1月14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继续按照商务部2014年第5号公告、2017年第78号公告和2020年第1和21号公告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美国和韩国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美国公司:1. REC太阳能级硅有限责任公司 57%(REC Solar Grade Silicon LLC)2. REC先进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57%(REC Advanced Silicon Materials LLC)3. 赫姆洛克半导体公司 53.3%(Hemlock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4. MEMC帕萨迪纳有限公司 53.6%(MEMC Pasadena,Inc.)5. AE Polysilicon Corporation 57%6. 其他美国公司 57% 韩国公司:1. OCI株式会社 4.4%(OCI Company Ltd.)2. 韩国硅业株式会社 9.5% (Hankook Silicon Co.,Ltd.)3. 韩华思路信株式会社 8.9% (HANWHA SOLUTIONS CORPORATION)4. SMP株式会社 88.7%(SMP Ltd.)5. 熊津多晶硅有限公司 113.8%(Woongjin Polysilicon Co.,Ltd.)6. KCC Corp. and Korean AdvancedMaterials(KAM Corp.) 113.8%7. Innovation Silicon Co.,Ltd. 113.8%8. 其他韩国公司 88.7%二、复审调查期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三、复审调查产品范围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4年第5号公告、2017年第78号公告和2020年第1号公告公布的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被调查产品名称:太阳能级多晶硅。英文名称:Solar-Grade Polysilicon。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以氯硅烷为原料采用(改良)西门子法和硅烷法等工艺生产的,用于生产晶体硅光伏电池的棒状多晶硅、块状多晶硅、颗粒状多晶硅产品。被调查产品电学参数为:基磷电阻率300欧姆·厘米(Ω · cm);基硼电阻率2600欧姆·厘米(Ω · cm);碳浓度1.0×1016(at/cm3);n型少数载流子寿命500μs;施主杂质浓度0.3×10-9;受主杂质浓度0.083×10-9。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太阳能级单晶硅棒和定向凝固多晶硅锭的生产,是生产晶体硅光伏电池的主要原料。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8046190。该税则号项下用于生产集成电路、分立器件等半导体产品的电子级多晶硅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四、复审内容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五、登记参加调查利害关系方可于2025年1月14日起20日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国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利害关系方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调查,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本公告所称的利害关系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和组织。六、查阅公开信息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56)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可通过相关网站查询案件公开信息,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七、对立案的评论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及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如需发表评论,可于2025年1月14日起20天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八、调查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为获得本案调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通常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参加调查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利害关系方发放调查问卷。利害关系方可以从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调查问卷。利害关系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九、信息的提交和处理利害关系方在调查过程中提交评论意见、答卷等,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利害关系方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的,可向商务部提出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应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的,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十、不合作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十一、调查期限 本次调查自2025年1月14日开始,应于2026年1月14日前(不含本日)结束。十二、商务部联系方式 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进口调查一处 电话:0086-10-65198435、65198757传真:0086-10-65198172网站: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http://trb.mofcom.gov.cn) 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期终复审申请书(公开版).pdf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期终复审申请书--附件(公开版).pdf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wps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25年1月10日
2025-10-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24年5月19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4年第1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大陆共聚聚甲醛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初步裁定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存在倾销,中国大陆共聚聚甲醛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征收保证金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25年1月2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被调查产品名称:共聚聚甲醛,又称聚氧亚甲基共聚物,或聚氧化甲烯共聚物英文名称:Polyformaldehyde Copolymer,或Polyoxymethylene Copolymer,或Copolymer-type Acetal Resin,或Acetal Copolymer等,英文名称通常被简称为POM Copolymer化学分子式:-[CH2-O]n-[CH2-O-CH2-CH2]m-(nm)物理化学特性:共聚聚甲醛是由甲醛合成的,具有-CH2-O-主链及-[CH2-O-CH2-CH2]-嵌键(按重量计-CH2-O-含量大于50%)的热塑性树脂,且同时满足以下各项性能指标:溶体质量流动速率 (190℃,2.16㎏)/(g/10 min)≤44<·≤77<·≤1111<·≤1616<·≤3535<·≤60>60熔融温度/℃160≤·<170密度/(g/cm3)1.38~1.43屈服应力/MPa≥58≥60断裂标称应变/%≥20≥15拉伸弹性模量/MPa≥2400简支梁缺口冲击强度/(kJ/m²)≥5.5≥4.5≥3.01.8 MPa负荷变形温度/℃≥85主要用途:共聚聚甲醛具有机械强度高、高耐疲劳性、高耐蠕变性等良好的力学综合性能,可以部分替代铜、锌、锡、铅等金属材料,可直接用于或经改性后用于汽车配件、电子电器、工业机械、日常用品、运动器械、医疗器具、管道管件、建筑建材等领域。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3)》:39071010、39071090。这两个税则号项下的均聚聚甲醛、改性聚甲醛等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美国公司:1.泰科纳聚合物公司 74.9% (Ticona Polymers, Inc.)2.其他美国公司 74.9%欧盟公司:1.塞拉尼斯生产德国有限及两合公司 42.0% (Celanese Production Germany GmbH & Co. KG)2.其他欧盟公司 42.0%台湾地区公司:1.台湾宝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3.8% (POLYPLASTICS TAIWAN CO., LTD.)2.台湾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4.0% (Formosa Plastics Corporation)3.其他台湾地区公司 32.6% 日本公司:1.宝理塑料株式会社 43.7% (POLYPLASTICS CO., LTD.)2.旭化成株式会社 33.9% (ASAHI KASEI CORPORATION)3.其他日本公司 43.7%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自2025年1月2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和日本的共聚聚甲醛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四、评论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评论意见。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pdf商务部2025年1月16日
2025-10-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应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有关规定,商务部于2024年7月10日发布2024年第28号公告,决定就欧盟依据《外国补贴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中国企业调查中采取的相关做法进行贸易投资壁垒调查。现本调查结束,根据调查结果和《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商务部认定,欧盟依据《外国补贴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中国企业调查中采取的相关做法存在《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第三条所规定的情形,构成贸易投资壁垒。附件:关于就欧盟《外国补贴条例》相关做法进行贸易投资壁垒调查的最终结论.pdf商 务 部 2025年1月9日
2025-10-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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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局2025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处罚文 书编号 案件名称 被处罚单位 社会组织机构代码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结果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和日期 备注 1 衡市监处罚〔2025〕0016号 衡水昌寿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冀州昌寿店销售劣药案 衡水昌寿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91131181MA07L0Y8XY 销售劣药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9.01元 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10/9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从轻或减轻的情形。 当事人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落实了药品储存、养护、销售等相关制度,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一般应当认定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充分证据”:(一)进货渠道合法,提供的供货单位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供货单位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产品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产品合格证明、销售票据等证明真实合法;(二)产品采购与收货记录、入库检查验收记录真实完整;(三)产品的储存、养护、销售、使用、出库复核、运输未违反有关规定且有真实完整的记录。”之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免除罚款的行政处罚。 2 衡市监处罚〔2025〕0015号 衡水市康健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康健店销售劣药案 衡水市康健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康健店 91131181MA07L2LB7K 销售劣药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33元 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10/9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从轻或减轻的情形。 当事人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落实了药品储存、养护、销售等相关制度,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一般应当认定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充分证据”:(一)进货渠道合法,提供的供货单位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供货单位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产品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产品合格证明、销售票据等证明真实合法;(二)产品采购与收货记录、入库检查验收记录真实完整;(三)产品的储存、养护、销售、使用、出库复核、运输未违反有关规定且有真实完整的记录。”之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免除罚款的行政处罚。 3 衡市监处罚〔2025〕0014号 衡水市冀州区新桂医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胜雅大药房销售劣药案 衡水市冀州区新桂医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胜雅大药房 91131181MA07M3AR65 销售劣药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42元 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10/9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从轻或减轻的情形。 当事人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落实了药品储存、养护、销售等相关制度,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一般应当认定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充分证据”:(一)进货渠道合法,提供的供货单位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供货单位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产品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产品合格证明、销售票据等证明真实合法;(二)产品采购与收货记录、入库检查验收记录真实完整;(三)产品的储存、养护、销售、使用、出库复核、运输未违反有关规定且有真实完整的记录。”之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免除罚款的行政处罚。 衡市监处罚〔2025〕0014号.pdf 衡市监处罚〔2025〕0015号.pdf 衡市监处罚〔2025〕0016号.pdf
2025-10-13 | 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语音播报
10月1日出版的第19期《求是》杂志将发表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的重要文章《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历史必然》。这是习近平总书记2024年9月27日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讲话的一部分。文章强调,中华民族是有着五千多年文明史的伟大民族。我国各民族共同开拓了祖国的辽阔疆域,共同缔造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共同书写了辉煌的中国历史,共同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共同培育了伟大的民族精神。文章指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历史必然。各民族血脉相融,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和发展的历史根基。中华民族是各民族长期交往交流交融的结果,各民族只有不断团结融合、自觉融入中华民族大家庭,才能拥有更美好的未来。各民族信念相同,是中华民族缔造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内生动力。我们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是由各民族共同缔造的,也必须由各民族共同维护、巩固和发展。各民族文化相通,是中华民族铸就多元一体文明格局的文化基因。灿烂的中华文化是各民族共同创造的,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必须不断增强对中华文化的认同,不断增进各民族文化互鉴融通。各民族经济相依,是中华民族构建统一经济体的强大力量。各地区各民族只有不断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加强经济交流合作,才能更好推动国家经济繁荣、更好实现自身经济发展。各民族情感相亲,是中华民族一家亲的坚强纽带。各族人民都要倍加珍惜、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人心基础。文章强调,五千多年中华文明所孕育的伟大祖国、伟大民族,永远是全体中华儿女最深沉、最持久的情感所系。在这片辽阔、美丽、富饶的土地上,各族人民都有一个共同家园,就是中国;都有一个共同身份,就是中华民族;都有一个共同名字,就是中国人;都有一个共同梦想,就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来源:市说新语
2025-10-13 | 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机场司
发文日期:2025-10-13
成文日期:2025-10-13
发文日期:2025-10-13
有效性:
名称:关于工程设计民航行业乙级资质企业动态核查材料的公示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2025-10-13 |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机场司
发文日期:2025-10-13
成文日期:2025-10-13
发文日期:2025-10-13
有效性:
名称:关于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企业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抽查材料的公示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2025-10-13 | 中国民用航空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 产品配方注册有关事宜的公告 2021年第10号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6—2021)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2021)(以下统称新国标)已于2021年2月22日发布,将于2023年2月22日实施。为做好新国标发布后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工作,现就注册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新国标发布之日起,申请人即可按新国标提出产品配方注册(含变更、延续)申请,获得注册后可按新国标组织生产。自新国标实施之日起,生产企业应当按新国标注册的产品配方组织生产,此前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10)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2010)生产的产品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二、对已获注册的产品配方,申请人按新国标调整配方的,原则上按变更注册办理;同时调整配方原料(含食品添加剂)品种和营养成分表,实质上已构成新产品配方的,按注销原配方、申请新配方注册办理。 三、对已获注册的产品配方,申请人按新国标申请注册(含变更、延续)的,应按《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试行)(2017修订版)》提交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材料不再重复提交。产品配方研发论证报告中,应详细说明配方调整的研发论证情况以及调整前后的差异。 四、申请人应提交产品货架期稳定性研究材料。稳定性研究应结合食品原料(含食品添加剂)的理化性质、产品配方、工艺条件及包装材料等合理设计试验,具体可参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稳定性研究指南(试行)》(详见附件),以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特此公告。 附件: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稳定性研究指南(试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3月23日
2025-10-12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