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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8990)
公示公告
省级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在津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活动管理流程》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天津市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条例》相关要求,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依据《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在津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活动管理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国家和本市政策调整,相关流程另行通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交通运输委      市公安局2026年3月3日(此件主动公开)  在津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活动管理流程一、基本要求在津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活动的主体应积极配合管理部门开展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工作,具体应满足《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和《天津市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条例》等相关要求,并将车辆接入市级智能网联汽车数据服务管理平台。二、申请流程申请开展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活动主体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安全性自我声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经第三方机构评估,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进行确认。经确认后,由市公安局依法核发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号牌。三、异地互认在本市以外的区域已经或者正在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活动,申请在本市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活动的,经第三方机构评估,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确认,可以结合异地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条件和结果简化办理流程。四、其他事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主体以及车辆按安全性自我声明中的要求进行抽查,对未达到要求的企业,限期30日内完成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活动,整改合格后予以恢复。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每6个月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提交阶段性报告,并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总结报告。五、相关单位及联系方式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汽车工业处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5号城市大厦电话:022-83602844 附件:1.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通用检测项目2.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3.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
2026-03-09 |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人事科教司 发文日期:2026-03-09 成文日期:2026-03-09 发文日期:2026-03-09 有效性: 名称:民航系统2026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公告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2026-03-09 |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人事科教司 发文日期:2026-03-09 成文日期:2026-03-09 发文日期:2026-03-09 有效性: 名称:中国民用航空局机关 2026年度公开遴选公务员面试公告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2026-03-09 | 中国民用航空局
政策法规
市级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区直各单位:《北辰区加强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2026年3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北辰区加强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方案为有效推进“大城细管、大城智管、大城众管”,加强我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加快停车设施建设,强化停车秩序管理,提升群众交通出行环境,构建科学高效的停车管理体系,特制订本方案。一、工作目标提高我区机动车智慧管理水平,规范停车秩序,保障城市道路安全通畅,建成以配建停车设施为主、公共停车场为辅、路内停车位为补充的停车设施供给体系,有效解决我区机动车“停车难、停车乱”问题。二、重点任务(一)增加泊位供给,缓解供需矛盾以“挖潜增量、盘活存量”为核心,通过多元方式扩大停车泊位供给,优先保障居民基本停车需求与公共服务场所停车需求,逐步平衡停车供需关系。(责任单位:区城管委、公安北辰分局、市规划资源局北辰分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住建委、区国资委、区卫健委、区发改委、区商务局、区教育局、区投资促进局、区土地整理中心、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区建开公司、各镇街、开发区)(二)强化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以“严管严查、协同共治”为抓手,通过加强违停治理、推动联合管理,遏制违法停车行为,维护良好的城市交通秩序。(责任单位:公安北辰分局、消防救援北辰支队、区城管委、区教育局、区卫健委、区运管局、区建开公司、各镇街、开发区)(三)深化合规管理,提升运营水平以“依法合规、分步实施”为原则,强化停车运营监督管理,不断优化车位设置,提升运营管理水平,实现车位供给服务和车位经营效益的双赢。(责任单位:公安北辰分局、区城管委、区建开公司、各镇街、开发区)(四)提升智能管理水平,构建智慧停车体系以“科技赋能、数据驱动”为核心,建设北辰区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平台,汇聚全区停车管理数据,实现全区停车一图统览、一网统管、一码服务、一体协同,服务居民便捷查询停车泊位。(责任单位:区建开公司、区城管委、区住建委、区财政局、公安北辰分局、各镇街、开发区)(五)加强重点片区治理,精准解决停车问题以“分类治理、精准施策”为路径,针对医院等停车需求集中、停车位紧张的点位,积极对接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分类制定实施专项方案,支持有实力企业建设立体停车设施,系统性缓解停车压力。(责任单位:区城管委、区运管局、公安北辰分局、市规划资源局北辰分局、区教育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卫健委、区国资委、区住建委、区土地整理中心、区建开公司、各镇街、开发区)三、组织保障为加快推动我区智慧停车管理工作,有效提升我区停车管理水平,成立北辰区停车管理工作专班,主要负责传达市级文件要求,统筹协调停车日常管理工作,摸清停车现状和需求,谋划停车布局,制定工作计划,力争于“十五五”期间按时建成停车秩序规范、智慧管理完善的停车网络。同时组织各保障组履行相关职能,加快开展智慧停车工作。该工作专班不作为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待任务结束后自行撤销。
2026-03-09 | 北辰区人民政府
公示公告
省级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2026年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议题2026年3月6日一、听取关于2026年天津市知识产权资助项目征集指南(审议稿)起草情况的汇报二、听取关于印发《2026年商标管理重点工作安排》汇报 附件:
2026-03-06 |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申报通知
省级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推动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23〕32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快合成生物创新策源推动生物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24〕23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快推动医药外包服务行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24〕2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链条支持生物医药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5〕1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5〕5号),持续推进我市生物医药领域科技创新发展,高水平组织实施天津市生物医药领域科技计划项目,支撑我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天津市2026年度生物医药领域科技计划项目需求。一、征集方向1.制药领域。主要包括正在开展临床前研究,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上市后评价、真实世界疗效评价等研究的化学药、中药、生物制品等。2.医疗器械领域。主要包括正在开展研发、检验、临床评价、提交注册(含国内及国外)等环节,上市后评价、真实世界疗效评价等研究的二类、三类医疗器械等。3.合成生物和生物制造领域。主要包括核心菌种创制、酶工程、基因编辑等领域技术攻关;医药、食品、天然产物、特医食品等领域产业化攻关。4.共性关键技术领域。主要包括创新药械研发、医药外包服务(CXO)、“AI+生物医药”、脑机接口等领域新技术、新方法、新标准;核心零部件、耗材,高端仪器设备研发等。二、征集时间2026年3月6日至3月20日。三、相关要求请各单位依据实际情况,分领域填写附件表格,并发送至市科技局生物医药处邮箱skjjswyyc@tj.gov.cn,请在邮件标题处注明申报方向(药物方向、医疗器械方向、生物制造方向)。四、联系方式1.药物方向:生物医药处 杜芮萱、丁凤霞,联系电话:022-588329092.医疗器械方向:生物医药处 张雨琦,联系电话:022-588329753.生物制造方向:生物医药处 王肖肖,联系电话:022-58326711附件:1.在研药物项目信息表(临床前研究阶段)2.在研药物项目信息表(临床研究阶段)3.在研医疗器械信息表4.产品上市后再评价研究信息表5.合成生物和生物制造信息表6.共性关键技术信息表市科技局2026年3月6日
2026-03-06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申报通知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北斗卫星导航系统(以下简称北斗系统)应用,推动时空信息技术赋能“好房子”建设、城市更新、城市治理等工作,现面向全系统征集第二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北斗系统典型应用案例,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好的经济实力、技术研发和融合创新能力,在质量、安全、信誉和社会责任等方面无不良记录。(二)案例应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和完整解决方案,具有较强的代表性、示范性、创新性和可推广性,能充分体现北斗系统的技术特点和适用场景,具有较强的推广价值。(三)允许以联合体方式参与申报,联合实施单位数量不超过3家。(四)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案例的产品、技术及相关专利归属申报主体、团队,且无知识产权纠纷。二、工作安排(一)征集工作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原则,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申报工作,每个省推荐的案例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个。中央企业可直接申报或推荐下属企业申报,推荐的案例数量不超过5个,不占属地指标,可直接报送。(二)各申报主体需填写《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北斗系统典型应用案例申报书》(附件1),并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所属中央企业。申报材料要求描述详实、重点突出、表述准确、逻辑性强,并做好脱密处理。(三)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北斗系统典型应用案例推荐名单》(附件2),于2026年3月31日前将推荐名单和申报书(纸质版2份,电子版刻录光盘1份)一并寄送至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四)我部将择优形成《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北斗系统典型应用案例》并进行宣传,支持开展应用示范与宣传展览展示,助力应用复制推广。三、联系方式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联系人:虞 跃;邹永刚电 话:010-58934535、13488782415;010-58933319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 编:100835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北斗系统典型应用案例申报书   2.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北斗系统典型应用案例推荐名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6年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6-03-06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政策法规
国家级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铅期货相关业务,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期货交易所铅期货合约》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交割库、指定检验机构、期货保证金存管机构以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二章 交易业务第三条 铅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5吨/手。第四条 铅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第五条 铅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5元/吨。第六条 铅期货合约月份为1~12月。第七条 铅期货合约的交易时间为上午9:00~11:30 ,下午1:30~3:00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交易时间。第八条 铅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月份的15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春节月份等最后交易日交易所可另行调整并通知。第九条 铅期货合约的交易代码为PB。第十条 铅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和套利交易持仓额度,所涉的一般月份是指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涉的临近交割月份是指交割月前第一月和交割月份。第十一条 按合约方式申请铅期货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的,应当在该套期保值所涉合约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之前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按品种方式申请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的,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铅期货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的申请应当在该套期保值所涉合约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至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之间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铅期货临近交割月份套利交易持仓额度的申请应当在该套利所涉合约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至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之间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第十二条 铅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自交割月份第一交易日起不得重复使用。第三章 交割业务第十三条 铅期货适用期货转现货、仓库交割。 铅期货实行完税交割。第十四条 铅期货交割品级详见《上海期货交易所铅期货合约》。第十五条 铅期货交割商品应当是交易所注册的生产企业生产的注册商标的商品。第十六条 交割商品的包装 (一)每一交割单位的铅锭必须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同一包装数量(捆重近似)的商品组成。注册生产企业自行选定注册产品捆重,但要利于组手,每捆包装应用相应强度且不易锈蚀的包装带捆扎包装,具体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公告。捆扎应当坚固,同时标有醒目的、不易脱落的产品标识,注明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牌号、批号、净重和生产日期。 (二)到库商品中,遇有包装带断裂的捆件及散块商品,应当重新组合,用规定的包装带捆扎紧固,方可用于交割。包装费用由货主承担。 (三)标准品:铅锭的每锭重量可为48kg±3kg、42kg±2kg、24kg±1kg;替代品:再生铅锭的每锭重量可为48kg±2kg、45kg±2kg、40kg±2kg、30kg±2kg、24kg±1kg。第十七条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一)国产商品: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二)进口商品:应当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商检证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交易所审定合格为有效。 国家税收、商检等政策调整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第十八条 溢短和磅差:每张标准仓单所列铅锭的重量为25吨,溢短不超过±2%,磅差不超过±0.1%。第十九条 铅期货合约的交割单位为25吨。第二十条 铅期货合约的交割日期为最后交易日后连续二个工作日。第二十一条 铅期货合约交割结算的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第二十二条 交割地点:交易所交割仓库,由交易所另行公告。用于铅期货交割的铅锭应当存放在室内库房。第二十三条 实物交割完成后,若买方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的,应当在实物交割月份的下一月份的15日之前(含当日,遇法定假日时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当同时提供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买方对所交割商品无异议,交易所不再受理交割商品有异议的申请。第二十四条 期转现使用标准仓单并通过交易所结算发生铅交割实物质量纠纷的,买方应当在货款和标准仓单交换日后的25天内提出质量异议申请,并应当同时提供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第四章 风险管理第二十五条 铅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第二十六条 铅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交易时间段 铅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起 5%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10%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 15%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20% 第二十七条 铅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4%。第二十八条 铅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限仓数额具体规定如下:(单位:手)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交割月前第一月 交割月份 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 限仓比例(%)和限仓数额(手) 限仓数额(手) 限仓数额(手) 非期货公司会员 客户 非期货公司会员 客户 非期货公司会员 客户 铅 ≥5万手 10 10 1800 1800 600 600 <5万手 5000 5000 注:表中持仓量、限仓数额为单向计算。第二十九条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交易者(即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下同)在每个交易编码上的铅期货合约的一般持仓应当调整为5手的整倍数(遇市场特殊情况无法按期调整的,可以顺延一天);进入交割月后,铅期货合约一般持仓应当是5手的整倍数,新开仓、平仓也应当是5手的整倍数。第三十条 交易所对某一铅期货合约采取强制减仓的,其申报平仓数量、持仓盈利交易者平仓范围以及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及方法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申报平仓数量。在强制减仓基准日收市后,已在计算机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申报无法成交的,且交易者该铅期货合约的单位净持仓亏损大于或者等于强制减仓基准日结算价6%的所有申报平仓数量的总和为平仓数量。 (二)持仓盈利交易者平仓范围。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所述方法计算的交易者单位净持仓盈利的一般持仓以及交易者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强制减仓基准日结算价6%的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都列入平仓范围。 (三)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在平仓范围内按盈利的大小和一般持仓与套期保值交易持仓的不同分成四级,逐级进行分配。首先分配给属平仓范围内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强制减仓基准日结算价6%的一般持仓;其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强制减仓基准日结算价3%,小于6%的一般持仓;再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小于强制减仓基准日结算价3%的一般持仓;最后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强制减仓基准日结算价6%的套期保值交易持仓。上述各级分配比例均按申报平仓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与各级可平仓的盈利持仓数量之比进行分配。 (四)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盈利6%以上的一般持仓数量大于或者等于申报平仓数量的,根据申报平仓数量与盈利6%以上的一般持仓数量的比例,将申报平仓数量向盈利6%以上的一般持仓分配实际平仓数量;盈利6%以上的一般持仓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数量的,根据盈利6%以上的一般持仓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盈利6%以上一般持仓数量向申报平仓交易者分配实际平仓数量。再把剩余的申报平仓数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盈利3%以上的一般持仓分配;还有剩余的,再向盈利3%以下的一般持仓分配;再有剩余的,再向盈利6%以上的套期保值交易持仓分配。还有剩余的不再分配。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上海期货交易所。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6年3月17日起实施。
2026-03-06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示公告
省级
  为助力航空航天产业高质量发展,搭建多方协同对接平台,精准解读产业政策红利,帮助企业在技术创新、融资发展等关键难题有所突破,推动产业链上下游资源整合与高效联动,天津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特举办本次航空航天产业创新对接交流会。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26年3月13日(周五) 下午14:00—17:00   二、活动地点   北京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和平区南市大街与福安大街交口天汇广场C座)   三、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天津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协办单位:天津天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创业投资协会、天津市科技金融促进会   四、参会人员   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银行、投资机构、券商;科技型企业代表。   五、活动内容   14:00—14:30 活动签到   14:30—14:45 北京银行天津分行致欢迎词   14:45—15:30 创投机构就航空航天赛道发展前景、投资热点、融资策略做介绍;   15:30—16:00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介绍科技金融产品及服务;   16:00—16:30 创新中心介绍创新积分制及首贷研发贷贴息政策;   16:30—17:00 自由交流。   六、其他事项   (一)报名方式   请参会人员于2026年3月10日(周二)17:00前扫描以下二维码填写报名信息并提交。   (二)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创新中心 赵颖、蔡俊峰   联系电话:15122270426、17898032502       天津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 2026年3月6日   
2026-03-06 | 天津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
公示公告
市级
各培训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质量管理,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天津市民办学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清单》、《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评估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函〔2026〕101号)及有关规定,西青区人社局决定开展2025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进一步规范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总结办学经验,提升办学水平和培训质量,增强培训机构适应培训市场能力,促进培训市场规范有序和健康发展。二、评估对象及实施(一)评估对象。经行政许可设立,2025年12月31日前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    (二)评估实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区人社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三、评估内容按照培训机构管理有关规定,对培训机构党的建设、规范办学、办学条件、行政管理、师资队伍、教学管理等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标准总分值为100分,共分四个质量等级:A级:优秀,90分及以上;B级:良好,80~89分;C级:合格,70~79分;D级:不合格,69分及以下。2026年1月1日以后新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可认定为B级;对不参加质量评估的培训机构,按不合格等级评定。四、评估步骤评估分为单位自评、组织评估、梳理报送、汇总分析四个阶段进行。(一)单位自评阶段(3月9日至3月15日)。各培训机构按照评估要求,完善相关材料,开展自查自评。自评结束后,各培训机构将下列材料报送西青区人社局。1. 2025年度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评估相关表格(附件1-5)。2. 2025年度参加培训人员花名册、职工花名册、财务审计报告、机构章程、管理制度、职业培训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材料。3.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登记证、开户许可证等副本复印件。    4. 附件1-10电子版(可编辑版)发送指定邮箱。(二)组织评估阶段(3月16日至3月22日)。区人社局成立评估小组,按照评估要求,采取听取报告、审阅资料、现场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评分。(三)梳理报送阶段(3月23日至3月29日)。区人社局在评估结束后,将评估材料报送市就业服务中心。(四)汇总分析阶段(3月30日至4月10日)。市人社局整理分析各区培训机构信息,形成评估结果名单。五、评估结果运用(一)年度质量评估等级将作为开展政府补贴性培训和开展信用分级评价的重要依据。(二)市人社局根据年度质量评估结果进行信用分级评价后,将信用等级信息在市人社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六、工作要求(一)各机构要高度重视,确保按期完成各阶段工作。(二)各培训机构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为依据,对非技能类职业工种一律予以核减;对办学许可证中登记的多个长期未开展培训、且无法与专(兼)职教师队伍相匹配的职业工种,结合实际办学情况逐项清理核减。(三)各培训机构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按要求如实报送评估相关材料,对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对材料报送不实、逾期不报的,依规纳入评估结果认定考量。  联 系 人:人才工作科(培训科)  孙婷婷联系电话:27920258政务邮箱:xqqrlsbj24@tj.gov.cn     附件:1.2025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评估报告表          2.2025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评估表          3.2025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专职教师名册          4.2025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兼职教师名册          5.2025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党建工作考评表          6.2025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评估结果汇总表          7.天津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党建数据汇总表          8.2025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专职教师名册汇总表          9.2025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兼职教师名册汇总表          10.2025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评估基本信息表
2026-03-06 | 西青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