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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6186)
政策法规
市级
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沧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沧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5日 (本文有删减) 沧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和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北重要讲话要求,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减少重污染天气和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协同管控,强化结构调整和管理挖潜,完善大气环境管理机制,推动经济绿色低碳转型。到2025年,全市PM2.5浓度比2020年下降20%,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1%左右;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0%以上。 二、持续优化产业结构 (一)严格项目准入。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严把审批关,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国家、省和我市产业政策、产能置换、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等相关要求,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被置换产能项目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全市重点行业新建项目达到B级及以上或引领性水平。 (二)优化产业布局。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按要求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版)》摸排建立淘汰类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清单台账,制定相关措施确保到2025年9月底前依法依规全面退出,推动全市产业转型升级。坚持分类施治,各县(市、区)进一步细化管控,制定辖区工业企业淘汰或提升方案并加快组织实施。积极推进绿色化工产业高质量集约发展。 (三)全面推进涉气集群绿色发展。按照“疏堵结合、分类施治”原则,各县(市、区)对现有产业集群制定专项优化提升方案,对不符合我市产业定位和不具备提升价值的集群,提出退出或转型方案。到2025年,基本完成铸造、橡胶、包装印刷、塑料、家具、化工、弯头管件等产业集群综合整治。鼓励建设集中供热中心、集中喷涂中心、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和有机溶剂集中回收处置中心等“绿岛”项目。 三、持续优化能源结构 (四)严控煤炭消费总量。到2025年,煤炭消费量较2020年稳定持续下降。新改扩建用煤项目严格实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不得将使用石油焦、焦炭、兰炭等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 (五)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到2025年,全市可再生能源总装机达到863万千瓦以上,可再生能源装机占比达到62%以上,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3%以上。 (六)推进燃煤(燃气)锅炉关停整合。各县(市、区)要将燃煤供热锅炉替代项目纳入城镇供热规划,原则上不再新建除集中供暖外的燃煤锅炉。加快热力管网建设,在热电联产供热能力满足负荷需求的情况下,对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供热半径30公里范围内燃煤锅炉进行关停或整合。推进燃气锅炉替代,确需保留的燃气锅炉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七)加快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原则上不再新增燃料类煤气发生炉,新改扩建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原则上采用清洁低碳能源。安全稳妥推进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炉窑改用工业余热、电能、天然气等燃料。 (八)巩固扩展清洁取暖成果。加强天然气、电等能源保供,做好清洁取暖设备运行维护,落实资金补贴政策,确保清洁取暖持续可行。持续排查农业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等燃煤设施以及餐饮、洗浴等商业经营性炉灶,动态清零。强化散煤管控,严防散煤复烧。 四、持续优化交通结构 (九)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大宗货物中长距离优先采用铁路、水路运输,短距离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或新能源车船运输。探索将清洁运输作为重点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审核和监管重点。新建或迁建煤炭、矿石、焦炭等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及粮食储备库等,原则上要接入铁路专用线或管道。铁路场站开展适货化改造。黄骅港煤炭、焦炭、矿石等大宗货物通过铁路、水路、封闭式皮带、廊道、新能源车辆运输比例达到90%以上,煤炭铁路集港率保持100%,黄骅港内部短倒车辆100%使用新能源。新建码头(油气化工码头除外)同步建设岸电。 (十)提升机动车清洁化水平。全市公共领域新增或更新公交、城市物流配送、轻型环卫等车辆新能源比例达到100%,新增或更新出租车新能源及清洁能源比例不低于80%;加快淘汰稀薄燃烧技术燃气货车。在重点行业、港口和物流园区推广新能源中重型货车。到2025年,市管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站覆盖率力争达到100%。加强路检路查和入户抽查,强化对排放检验机构和维修企业监管执法。 (十一)强化移动源管控。加快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港口、工矿企业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更新改造。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监管,到2025年,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冒黑烟”现象,基本淘汰国一及以下机械。严厉打击重型柴油货车擅自改装、闲置、拆除后处理装置,刷写OBD程序,尾气超标排放等弄虚作假行为。 (十二)全面保障成品油质量。加强联合监管,全面清理整顿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黑加油站点,坚决打击将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行为。提升货车、机械、船舶油箱中柴油抽测频次,对发现的线索进行溯源并追究责任。 五、持续整治扬尘面源污染 (十三)狠抓全域控尘。严格落实《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聚焦施工工地、线性工程、裸露地块、闲置场院、城乡道路、平交路口、露天停车场、城乡结合部等重点领域区域开展扬尘治理攻坚。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纳入工程造价。积极推进“样板工地”、“样板道路”建设。强化环卫一体化管理,提高清扫保洁质量,降低道路积尘。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0%;城市和县城建成区平均降尘量不高于5吨/平方公里·月,主要道路机械化清扫率保持100%,力争城区道路主干道不高于0.3克/平方米,其他城区道路不高于0.6克/平方米。 (十四)强化秸秆禁烧管控。坚持疏堵结合,健全秸秆收储运体系,提高产业化能力和离田效能,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7%以上。充分发挥网格化监管作用,加强源头清理和日常巡查,确保火点及时消除。开展城乡垃圾清理和人居环境整治。中心城区高速合围区和县城严禁露天烧烤行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控。 六、持续强化协同减排 (十五)强化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异味治理。积极推进涉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提高低(无)VOCs含量产品比重。在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推广使用低 VOCs含量涂料和胶粘剂。鼓励储罐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阀、紧急泄压阀,定期开展密封性检测。规范涉VOCs环节无组织排放管控和活性炭使用,按时完成泄漏检测与修复。适时开展走航监测,强化问题整改。污水处理场所加大有机废气收集处理力度。加强部门联动,切实解决群众反映集中的油烟及恶臭异味扰民问题。 (十六)强化涉气企业治理和监管。高质量推进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开展垃圾发电企业SCR脱硝设施改造,大力推进重点行业环保绩效创A和绩效评级企业“升A、晋B、减C、消D”工作。到2025年,基本完成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力争全市绩效A级企业和引领性企业数量较目前增加50%以上,带动全行业绿色发展水平明显提升。全面开展低效失效治污设施排查,通过清洁能源替代、升级改造、整合退出等方式实施分类处置。强化治污设施运行维护,确保稳定达标排放。严厉打击环评报告、在线数据和监测报告造假、治污设施不正常开启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七)稳步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开展大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大气氨排放控制试点。到2025年,完成省下达的3家试点企业氨排放治理任务。推广氮肥深施技术、水肥一体化等施肥新方式,降低氮肥氨排放水平。加强氮肥、纯碱等行业大气氨排放治理;强化工业源烟气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控。 七、持续完善管理体系 (十八)实施空气质量达标管理。编制实施沧州市空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明确达标路线图、时间表和重点任务,明确“十四五”空气质量改善阶段目标。 (十九)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严格落实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标准要求,完善应急减排清单,确保涉气企业应纳尽纳。依法依规启动应急响应,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减排措施落地见效,严防“一刀切”。加强辖区内省界、市界、县界处排查整治,抓好联防联控。 (二十)强化指挥调度。对各县(市、区)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体检会诊”,对重点县(市、区)实行分区域、分时段、分因子全天候实时调度。强化24小时值班值守,健全完善问题推送、核查、整改、反馈的工作闭环,切实提高大气污染防控水平。 八、持续加强能力建设 (二十一)强化监测监控能力建设。合理优化全市空气质量监测点位,规范站点运维管理,严厉打击人为干扰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完善重点企业、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产业集群等大气环境监测体系,优化升级大气污染综合监管平台。提高预测预报准确度,对沙尘、污染传输过程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 (二十二)强化执法监管。严格落实非现场监管执法,进一步提升执法监测能力,加快配备红外热成像仪、便携式氢火焰离子检测仪、手持式光离子化检测仪等装备。对参与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机构)和人员依法严肃追究责任。聚焦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时段,进一步加大执法帮扶力度,提高监管效能。巩固“散乱污”企业整治成果,严防死灰复燃。 (二十三)加强政策和科技支撑。深化污染成因和减排路径分析,加强工业炉窑等行业先进技术装备研发应用。到2025年,完成排放清单编制,并逐年更新。积极争取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拓展绿色金融业务。2025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港口岸电运营商用电,免收需量 (容量)电费。 九、保障措施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负总责。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制定专项落实方案,细化目标和完成时限,指导督促全方位落实到位。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将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内容,对空气质量排名落后的进行预警提醒。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结合辖区实际细化管控,狠抓落实,共同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宣传大气污染治理进展成效和实践经验,拓宽公众参与渠道,推进全民共治。       政策解读:政策图解 | 一图读懂《沧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打印页面 | 关闭页面]
2025-05-07 |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
公示公告
市级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低排放控制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界定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用于非道路上的自驱动或具有双重功能(既能自驱动又能进行其他功能操作的机械)或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叉车、挖掘机、联合收割机等。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界定 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国Ⅰ、Ⅱ阶段)》(GB 20891—2007)中第二阶段(国Ⅱ)排放标准及以下,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中Ⅲ类限值的机械。 三、低排放控制区的划定范围 本市中心城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为:运河区、新华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全域以及高速合围区内沧县的村镇。 全市辖区内的机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四、管理要求 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定区域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规定的Ⅲ类限值。 应急、抢险工程以及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特殊情况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五、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六、本通告自2025年2月15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2022年5月27日发布的《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沧政规〔2022〕1号)同时废止。      沧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解读:政策图解 | 一图读懂《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打印页面 | 关闭页面]
2025-05-07 |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
政策法规
市级
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沧州市2025年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16日   沧州市2025年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坚持以增强经营主体获得感、满意度为着力点,全面推进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要素环境和信用环境迭代升级,进一步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市场活力提质专项行动 (一)畅通市场准入渠道。全面贯彻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配合省做好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工作。深入推进企业开办营商环境深化年活动,进一步拓展跨区域通办,实行登记注册机读档案查询就近直接办理;探索推行“开业第一见面人”服务模式,涉企高效办成一件事政策直达。按照省统一部署,扎实推进名称自主申报、注册资本认缴、名称管理和经营范围改革。 (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开展2025年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聚焦民生领域,强化垄断案件线索排查,配合省局开展反垄断执法,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深化招标投标“双盲”评审改革,将远程异地评标项目范围扩展到“全部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持续推进项目全执行、专家全随机、场地全盲定、电子监管全覆盖评标模式。协调指导行政监督部门和县级相关部门开通并使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利用大数据技术实现智能化监管全覆盖。完善评标委员会对异常低价的甄别处理程序,依法否决严重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对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延续至2026年底。 (三)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供给。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惠企对接等活动,服务对接企业不少于500家。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增加市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不少于2家。推动高校院所专利转让许可,年底前全市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98件。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推动对故意侵害、重复侵犯专利权等行为引入联合惩戒等措施。 二、实施政务服务提标专项行动 (一)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制定“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清单管理和常态化推进机制,推出不少于1-3个沧州特色事项。配合省数政局优化升级政务服务网和“冀时办”APP系统。编制为企业服务增值服务清单,将人才招引、金融融资等纳入服务范围,鼓励各地企业服务中心因地制宜开展增值化服务。 (二)优化行政审批服务。开设跨省通办远程虚拟窗口,提供远程帮办服务。配合省推动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互通互认。依托“冀时办”实现超200种证照亮证、扫码用证便利化应用。按照省统一部署,配合省数政局优化完善网上中介超市平台,引导符合从业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入驻。完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监管机制,依法依规查处资质资格借用挂靠、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等行为。 (三)便利获取经营场所。按照省统一部署,深化工程审批系统与投资项目在线平台、规划许可审批和消防审验系统互联互通,加快推进全流程数字化报建;按照国家和省“高效办成一件事”统一部署,整合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查、质量监督手续等事项,打造建设项目开工“一件事”应用场景。探索房屋建筑单体赋码落图,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依托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持续推进不动产登记所需部门信息共享核验服务,积极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在税费申报、银行贷款、企业破产、教育入学、公租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等方面共享应用。全面开展新建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推行合同网签备案与预告登记“同步申请、同步办理”。 (四)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推广新电子税务局,提升税费征管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优化税费政策精准推送机制,落实落细各类减税降费政策。建立涉税诉求快速反应机制,积极响应信用良好、风险较低企业数电发票用票需求。将跨区域通办服务延伸至税源管理分局,实现全市任意税务分局均可受理全国税费业务。 三、实施要素供给提档专项行动 (一)提升建设用地保障效率。深化项目建设全生命周期登记服务,提前对接开展地籍调查,支持企业同步办理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和抵押登记,实现“交地即交证”“交证即抵押”。坚持项目跟着规划走、土地跟着项目走,全面提升用地报批服务效能,创新土地供应模式,做好项目用地保障工作。 (二)提升产业人才供给规模。重点对规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走访调研,形成企业高层次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校毕业生人才、技能人才等四张需求清单,根据企业实际用人需求,面向不同高校、科研院所、大中专职业院校靶向招引人才,提高引才适配度。面向产业集群组织专业技能培训,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常态化开展职业技能大赛。探索完善用工招聘、余缺调剂机制,推动园区内企业共享用工,解决季节性、阶段性用工短缺问题。配合省做好外籍人才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地方频道建设。推进来华在华外籍人员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一网通办”。 (三)提升金融服务水平。进一步发挥首贷续贷服务中心作用,有序推进小微企业首贷培植、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提升,有效推进无还本续贷工作,引导银行机构加大续贷政策及产品推介力度。主动向金融机构推送产业集群内的优质企业,形成政银企合作常态化机制。积极组织专精特新企业参加“一月一链”融资对接系列活动,加强基金与产业对接。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完善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制度。深入推进“信易贷”,推动涉企信息归集共享。 (四)提升科技创新支撑能力。加强科技型企业培育力度,全年培育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2600家以上。推动25个县域特色产业集群省级检验检测机构全覆盖。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宣讲,积极争取建立企业研发项目“事前鉴定”试点。 (五)提升供电保障水平。涉及10千伏及以上公共电网升级改造的,同步建设配套电网。实施电力业务“销户+退费”等业务“一次办”,推进不动产登记和电力过户联动办理,推动“一地受理、多地协同”的异地办服务。推进问题台区标准化治理,通过运维手段、项目改造解决台区低电压、重过载问题,实现问题动态清零;针对频繁停电线路进行升级改造,强化配网规划建设多专业一体化联动,解决配网基础薄弱问题。 (六)提升物流保畅能力。优化完善路网布局,加密京津冀公路路网,加快推动荣乌高速沧州段改扩建项目。加快推进黄骅港集疏运体系建设,推动邯港高速公路衡水沧州界至国道G205段建设。加大多式联运经营主体培育力度,完善集疏港铁路布局建设,积极推进海铁、公铁联运发展,加强多式联运统计监测。探索国际联运无纸化运输,推进运输过程中的票据电子化流转。落实车辆通行费差异化收费政策要求,降低物流成本。 (七)推动数据开放共享。统筹全市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聚焦重点行业领域,持续推动公共数据编目、归集、治理和共享,加快培育一批引领示范性强、社会效益突出的“重点联系示范场景”。依托省级数据直达系统,积极向省级申请回流数据,更好满足数据应用需求。协调推进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 四、实施法治保障提能专项行动 (一)健全精准高效监管机制。深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动态更新“一单两库”,全面推广“一业一查”。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领域,推行非现场监管执法。加强对生鲜电商、餐饮外卖等新业态新模式食品安全监管,督促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食品安全。 (二)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全面落实《沧州市规范涉企执法检查9项机制(试行)》。明确市县乡涉企行政检查主体、检查事项,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按照省统一部署,应用“扫码入企”APP,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进入企业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前,扫描被检查企业营业执照二维码,实现执法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严格落实环保绩效创A政策。 (三)完善企业破产制度。完善繁简分流、简案快审、执破融合等制度,积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执转破案件,推广预重整程序适用,提升办理破产便利度。开展破产积案清理,采取拍卖、实物分配、租赁、政府回收等多种方式变价处置破产财产,推动破产财产多元化协调处置。完善破产信息查询一站式服务体系,便利管理人依法高效履职。健全破产管理人制度,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和评估机制。 (四)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推动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地方立法,及时清理不合时宜的地方政府规章。强化涉企行政复议工作,提高涉企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效。依法严惩侵犯企业家人身权、财产权及损害企业合法利益犯罪,依法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恶意阻工、暴力讨债以及插手经济纠纷的黑恶势力,精准打击合同诈骗、挪用资金、职务侵占、非法经营、串通投标、商业贿赂等涉企经济犯罪。依法规制职业索赔行为,严厉打击通过夹带、调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者赔偿或者敲诈勒索行为。 五、实施信用建设提优专项行动 (一)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健全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将合法性审查作为市县政府招商引资承诺的前置程序,规范招商引资行为。按照“信用河北”网站政府违约失信投诉专栏等多渠道受理归集的问题线索,及时督办、全程跟踪。开展政府合同履约智能化管理。推进化解政府长期未结执行案件,对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政府机构实施失信惩戒。 (二)持续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将经营主体基础信息以及反映实际生产经营状况的信用信息纳入目录管理,依法依规开展信用信息归集,整合形成信用主体档案信用库。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按季度共享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供相关部门参考使用。将失信惩戒提示拦截环节嵌入相关信息系统和办事流程,自动化、智能化实施联合惩戒。鼓励引导市场化机构参与个人守信激励应用建设。 六、加快建设营商环境港口示范区。推动黄骅港营商环境港口建设提质升级。优化通关流程,全面推广“提前申报”“两步申报”等便利化申报模式,引导企业提前办理报关手续,提高货物通关效率。推行海船转籍登记不停航办证服务,提高船舶转籍登记效率,缩减办结时限。持续深化对进口铁矿依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检验模式应用。支持进口原油采用“采信第三方检验结果”模式;持续做好智慧电讯检疫模式复制推广工作。推进黄骅港水上交通综合协调指挥系统和沧州黄骅港数字化中枢平台(一期)项目建设。落实《港口计费收费办法》,规范港口企业收费行为,确保公平竞争、合法经营。 七、实施助企纾困提效专项行动 (一)加大企业帮扶力度。规范有序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做好优质项目推介,加快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培育和申报,鼓励更多社会资本参与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引导企业积极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促进企业质量管理能力提升。组织开展上下游、产供销对接活动,探索工业品在线直播模式,扩大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规模,帮助企业开拓市场。用好共享工厂模式,帮助企业降成本、提质量、增效益。 (二)加强政企常态化沟通对接。出台沧州市政企沟通工作机制,进一步深化政企恳谈会制度,邀请党委、政府领导与民营企业家座谈,坚持会前收集诉求,会上解决困难,会后督导落实,形成闭环解决机制。依托民营经济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听取民营企业诉求建议,协调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妥善解决一批难点堵点问题。发挥12345热线“总客服”作用,推进企业群众诉求“网络+热线”双渠道应答,实现涉企诉求100%人工回访。 (三)接续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组织开展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专项治理,对无分歧账款发现一笔化解一笔。深入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问题,坚决防止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组织开展妨碍统一大市场建设专项治理,整治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招商引资恶性竞争。组织开展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专项治理,整治设置差别歧视条款、采购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启用政府采购“智能辅助监管”系统,严厉打击投标人(供应商)围标串标行为。 (四)提高政策服务精准度。配合省出台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管理办法,对经济政策和非经济性政策开展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依托省“河北惠企利民政策通”平台,动态更新惠企政策及解读内容。探索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实现惠企政策智能查询、精准推送、直达快享。协助省建设企业增值服务平台,在政务大厅设立惠企政策综合服务专区。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职责分工和实际,加强组织实施、强化协同配合,推动各项改革举措落地见效,并及时总结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不断扩大改革成效。   附件:《沧州市2025年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任务分工表 附件 《沧州市2025年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任务分工表 序号 重点任务 任务目标 完成时限 责任分工 一、实施市场活力提质专项行动 1 (一)畅通市场准入渠道 全面贯彻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配合省做好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工作。 12月底 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2 深入推进企业开办营商环境深化年活动,进一步拓展跨区域通办,实行登记注册机读档案查询就近直接办理;探索推行“开业第一见面人”服务模式,涉企高效办成一件事政策直达。 12月底 市行政审批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3 按照省统一部署,扎实推进名称自主申报、注册资本认缴、名称管理和经营范围改革。 12月底 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4 (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开展2025年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聚焦民生领域,强化垄断案件线索排查,配合省局开展反垄断执法,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6月底 市市场监管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5 深化招标投标“双盲”评审改革,将远程异地评标项目范围扩展到“全部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持续推进项目全执行、专家全随机、场地全盲定、电子监管全覆盖评标模式。 12月底 市行政审批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6 协调指导行政监督部门和县级相关部门开通并使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利用大数据技术实现智能化监管全覆盖。 12月底 市行政审批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7 完善评标委员会对异常低价的甄别处理程序,依法否决严重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 12月底 市行政审批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8 对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延续至2026年底。 3月底 市财政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9 (三)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供给 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惠企对接等活动,服务对接企业不少于500家。 12月底 市市场监管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10 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增加市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不少于2家。 12月底 11 推动高校院所专利转让许可,年底前全市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98件。 12月底 12 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推动对故意侵害、重复侵犯专利权等行为引入联合惩戒等措施。 12月底 二、实施政务服务提标专项行动 13 (一)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制定“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清单管理和常态化推进实施方案,推出不少于1-3个沧州特色事项。 12月底 市行政审批局、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政府办(金融),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14 配合省数政局优化升级政务服务网和“冀时办”APP系统。 12月底 15 编制为企业服务增值服务清单,将人才招引、金融融资等纳入服务范围,鼓励各地企业服务中心因地制宜开展增值化服务。 12月底 16 (二)优化行政审批服务 开设跨省通办远程虚拟窗口,提供远程帮办服务。配合省推动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互通互认。 12月底 市行政审批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17 依托“冀时办”实现超200种证照亮证、扫码用证便利化应用。 12月底 18 按照省统一部署,配合省数政局优化完善网上中介超市平台,引导符合从业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入驻。 12月底 19 完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监管机制,依法依规查处资质资格借用挂靠、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等行为。 12月底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20 (三)便利获取经营场所 按照省统一部署,深化工程审批系统与投资项目在线平台、规划许可审批和消防审验系统互联互通,加快推进全流程数字化报建;按照国家和省“高效办成一件事”统一部署,整合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查、质量监督手续等事项,打造建设项目开工“一件事”应用场景。探索房屋建筑单体赋码落图,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 。 12月底 市行政审批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21 依托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持续推进不动产登记所需部门信息共享核验服务,积极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在税费申报、银行贷款、企业破产、教育入学、公租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等方面共享应用。 12月底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市教育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积金、沧州金融监管分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22 全面开展新建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推行合同网签备案与预告登记“同步申请、同步办理”。 12月底 23 (四)提升纳税服务水平 推广新电子税务局,提升税费征管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 12月底 市税务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24 优化税费政策精准推送机制,强化兜底辅导工作,落实落细各类减税降费政策。 12月底 25 建立涉税诉求快速反应机制。积极响应信用良好、风险较低企业数电发票用票需求,提升企业用票便利度。 12月底 26 将跨区域通办服务延伸至税源管理分局,实现全市任意税务分局均可受理全国税费业务。 6月底 三、实施要素供给提档专项行动 27 (一)提升建设用地保障效率 深化项目建设全生命周期登记服务,提前对接开展地籍调查,支持企业同步办理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和抵押登记,实现“交地即交证”“交证即抵押”。 12月底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28 坚持项目跟着规划走、土地跟着项目走,创新土地供应模式,提升用地保障水平。 12月底 29 (二)提升产业人才供给规模 重点面向全市规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开展走访调研,形成企业高层次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校毕业生人才、技能人才等四张需求清单,根据企业实际用人需求,面向不同高校、科研院所、大中专职业院校靶向招引人才,提高引才适配度。 12月底 市委组织部,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30 面向产业集群企业开展培训活动,聚焦政策解读、专业技能等主题,提高企业人才素质。 12月底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31 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常态化开展职业技能大赛。 12月底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32 探索完善用工招聘、余缺调剂机制,推动园区内企业共享用工,解决季节性、阶段性用工短缺问题。 12月底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33 配合省做好外籍人才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地方频道建设。 12月底 市科技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4 推进来华在华外籍人员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一网通办”。 12月底 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5 (三)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进一步发挥首贷续贷服务中心作用,有序推进小微企业首贷培植、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提升,有效推进无还本续贷工作,引导银行机构加大续贷政策及产品推介力度。 12月底 市政府办(金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沧州金融监管分局、人民银行沧州市分行,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36 主动向金融机构推送产业集群内的优质企业,形成政银企合作常态化机制。 12月底 37 积极组织专精特新企业参加“一月一链”融资对接系列活动,加强基金与产业对接。 12月底 市政府办、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38 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完善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制度。 12月底 沧州金融监管分局、人民银行沧州市分行,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39 深入推进“信易贷”,推动涉企信息归集共享。 12月底 市行政审批局、沧州金融监管分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40 (四)提升科技创新支撑能力 加强科技型企业培育力度,全年培育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2600家以上。 12月底 市科技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41 推动25个县域特色产业集群省级检验检测机构全覆盖。 12月底 市市场监管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42 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宣讲,积极争取建立企业研发项目“事前鉴定”试点。 12月底 市科技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43 (五)提升供电保障水平 涉及10千伏及以上公共电网升级改造的,同步建设配套电网。 12月底 沧州供电公司,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4 实施电力业务“销户+退费”等业务“一次办”,推进不动产登记和电力过户联动办理,推动“一地受理、多地协同”的异地办服 务。 12月底 45 推进问题台区标准化治理,通过运维手段、项目改造解决台区低电压、重过载问题,实现问题动态清零。 12月底 46 针对频繁停电线路进行升级改造,强化配网规划建设多专业一体化联动,解决配网基础薄弱问题。 12月底 47 (六)提升物流保畅能力 优化完善路网布局,加密京津冀公路路网,加快推动荣乌高速沧州段改扩建项目。加快推进黄骅港集疏运体系建设,推动邯港高速公路衡水沧州界至国道G205段建设。 12月底 市交通运输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8 加大多式联运经营主体培育力度,完善集疏港铁路布局建设,积极推进海铁、公铁联运发展,加强多式联运统计监测。 12月底 市交通运输局、市海航局、市发展改革委,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9 探索国际联运无纸化运输,推进运输过程中的票据电子化流转。 12月底 沧州海关、黄骅港海关,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0 落实车辆通行费差异化收费政策要求,降低物流成本。 12月底 市交通运输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1 (七)推动数据开放共享 聚焦重点行业领域,持续推动公共数据编目、归集、治理和共享,加快培育一批引领示范性强、社会效益突出的“重点联系示范场景”。 12月底 市数据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52 依托省级数据直达系统,积极向省级申请回流数据,更好满足数据应用需求。 12月底 53 协调推进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 12月底 四、实施法治保障提能专项行动 54 (一)健全精准高效监管机制 深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动态更新“一单两库”,全面推广“一业一查”。 12月底 市市场监管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55 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领域,推行非现场监管执法。 12月底 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56 加强对生鲜电商、餐饮外卖等新业态新模式食品安全监管,督促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食品安全。 6月底 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57 (二)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 严格落实《沧州市规范涉企执法检查9项机制(试行)》。 12月底 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市有关部门,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58 明确市县乡涉企行政检查主体、检查事项,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 12月底 市司法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59 按照省统一部署,应用“扫码入企”APP,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进入企业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前,扫描被检查企业营业执照二维码,实现执法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1月底 市司法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60 严格落实环保绩效创A政策。 12月底 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61 (三)完善企业破产制度 完善繁简分流、简案快审、执破融合等制度,积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执转破案件,推广预重整程序适用,提升办理破产便利度。 6月底 市中级人民法院,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2 开展破产积案清理,采取拍卖、实物分配、租赁、政府回收等多种方式变价处置破产财产,推动破产财产多元化协调处置。 7月底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沧州市分行、沧州海关,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3 完善破产信息查询一站式服务体系,便利管理人依法高效履职。 8月底 市中级人民法院,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4 健全破产管理人制度,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和评估机制。 9月底 市中级人民法院,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5 (四)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 推动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地方立法,及时清理不合时宜的地方政府规章。 12月底 市司法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66 强化涉企行政复议工作,提高涉企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效。 12月底 市司法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67 依法严惩侵犯企业家人身权、财产权及损害企业合法利益犯罪,依法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恶意阻工、暴力讨债以及插手经济纠纷的黑恶势力,精准打击合同诈骗、挪用资金、职务侵占、非法经营、串通投标、商业贿赂等涉企经济犯罪。 12月底 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68 依法规制职业索赔行为,严厉打击通过夹带、调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者赔偿或者敲诈勒索行为。 6月底 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五、实施信用建设提优专项行动 69 (一)加强政务诚信建设 健全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将合法性审查作为市县政府招商引资承诺的前置程序,规范招商引资行为。 12月底 市行政审批局、市司法局、市商务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70 按照“信用河北”网站政府违约失信投诉专栏等多渠道受理归集的问题线索,及时督办、全程跟踪。 12月底 市行政审批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71 开展政府合同履约智能化管理。 12月底 市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72 推进化解政府长期未结执行案件,对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政府机构实施失信惩戒。 12月底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行政审批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73 (二)持续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将经营主体基础信息以及反映实际生产经营状况的信用信息纳入目录管理,依法依规开展信用信息归集,整合形成信用主体档案信用库。 12月底 市行政审批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74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 12月底 市司法局、市行政审批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75 按季度共享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供相关部门参考使用。将失信惩戒提示拦截环节嵌入相关信息系统和办事流程,自动化、智能化实施联合惩戒。 12月底 市行政审批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76 鼓励引导市场化机构参与个人守信激励应用建设。 12月底 市行政审批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六、加快建设营商环境港口示范区 77 推动黄骅港营商环境港口建设提质升级。 优化通关流程,全面推广“提前申报”“两步申报”等便利化申报模式,引导企业提前办理报关手续,提高货物通关效率。 12月底 沧州海关、黄骅港海关 78 推行海船转籍登记不停航办证服务,提高船舶转籍登记效率,缩减办结时限。 12月底 沧州海事局 79 持续深化对进口铁矿依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检验模式应用。支持进口原油采用“采信第三方检验结果”模式;持续做好智慧电讯检疫模式复制推广工作。 12月底 黄骅港海关 80 推进黄骅港水上交通综合协调指挥系统和沧州黄骅港数字化中枢平台(一期)项目建设。 12月底 沧州海事局、沧州港务集团 81 落实《港口计费收费办法》,规范港口企业收费行为,确保公平竞争、合法经营。 12月底 市海航局 七、实施助企纾困提效专项行动 82 (一)加大企业帮扶力度 规范有序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做好优质项目推介,加快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培育和申报,鼓励更多社会资本参与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6月底 市发展改革委,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83 引导企业积极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促进企业质量管理能力提升。 3月底 市市场监管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84 组织开展上下游、产供销对接活动,探索工业品在线直播模式,扩大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规模,帮助企业开拓市场。 12月底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85 用好共享工厂模式,帮助企业降成本、提质量、增效益。 12月底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86 (二)加强政企常态化沟通对接 出台沧州市政企沟通工作机制,进一步深化政企恳谈会制度,邀请党委、政府领导与民营企业家座谈,坚持会前收集诉求,会上解决困难,会后督导落实,形成闭环解决机制。 12月底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联等市有关部门,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87 依托民营经济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听取民营企业诉求建议,协调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妥善解决一批难点堵点问题。 12月底 市发展改革委,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88 发挥12345热线“总客服”作用,推进企业群众诉求“网络+热线”双渠道应答,实现涉企诉求100%人工回访。 6月底 市行政审批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89 (三)接续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组织开展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专项治理,对无分歧账款发现一笔化解一笔。 12月底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90 深入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问题,坚决防止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 12月底 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91 组织开展妨碍统一大市场建设专项治理,整治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招商引资恶性竞争。 12月底 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92 组织开展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专项治理,整治设置差别歧视条款、采购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启用政府采购“智能辅助监管”系统,严厉打击投标人(供应商)围标串标行为。 12月底 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93 (四)提高政策服务精准度 配合省出台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管理办法,对经济政策和非经济性政策开展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 12月底 市发展改革委 94 依托省“河北惠企利民政策通”平台,动态更新惠企政策及解读内容。探索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实现惠企政策智能查询、精准推送、直达快享。 12月底 市政府公开办,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95 协助省建设企业增值服务平台,在政务大厅设立惠企政策综合服务专区。 12月底 市行政审批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政策解读:政策图解 | 一图读懂《沧州市2025年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 [打印页面 | 关闭页面]
2025-05-07 |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
公示公告
市级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冀南新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部署,加快建设绿色低碳发展典范城市,我办研究制定了《2025年全市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2025年全市土壤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2025年全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要点》《2025年全市自然生态保护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邯郸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5月7日         2025年全市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 2025年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是:全市地表水国省考断面优良水体比例达到100%;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保持100%;城市黑臭水体全部消除,加快建设绿色低碳发展典范城市。一、深入开展全域Ⅲ类水综合治理抓好重点河流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加快推进滏阳河主城区段生态修复工程,系统谋划实施水污染治理和水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围绕16个国省考断面,建立健全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协同治理机制,推动责任共担、流域共治。加快北污水处理厂建设、丛台东污水处理厂扩建,完成城区雨污管网错混接排查整治,建立“管网-排口-河流”一体化监管平台,杜绝污水直排入河。深入推进城镇合流制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实施雨污水管网混错接改造和破损修复。充分发挥河长制作用,加强河流沿线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强化农业面源污染管控,持续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完成346个村庄生活污水治理,保障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二、巩固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依法依规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立、治”,持续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完善岳城水库、四里岩水库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设施。强化饮用水安全全过程监管,定期检测评估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管网水、末梢水水质状况。完成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识标牌设立,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建立健全部门间监测数据共享机制,进一步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加强城市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完善应急供水设施,配备必要应急物资,提高供水安全保障能力。三、有效保障河湖生态基流统筹引江、引黄、引漳、引卫等水源,大力实施生态补水,细化制定水量分配方案,加强生态流量监管,精确精准调水,确保滏阳河、洺河等重点河流生态用水。优化水库、闸坝等水利设施供水调度,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提高生态流量达标率。四、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和整治提升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深入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三个一批”分类整治要求,对全市流域范围内所有入河排污口逐一现场核查,完善入河排污口管理台账,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市范围所有流域、重点湖库入河排污口整治。严格落实《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推动建立规范高效的审批制度体系、权责明晰的监督管理体系、协同联动的工作推进体系、贯通一体的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链条监管,以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城镇污水处理厂三类入河排污口为重点,建立抽查抽测、数据分析、执法相结合的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效能。五、强化污染源头管控强化工业园区环境风险防范,建立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水浓度异常等突出问题清单,开展工业园区污水管网老旧破损、混接错接等排查整治。加快推进工业园区配套管网“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实现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强化污废水达标治理,全面开展城市排水管网污水来源调查评估,建立禁止或限制排入市政管网的工业废水负面清单,保障再生水水质安全。到2025年,全市平均再生水利用率达到60%以上。持续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排查整治,因地制宜开展水体内源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推动市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实现长治久清,县级城市(县城)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将邯临沟作为城区水体治理重点,综合采取截污、扩容、清淤、补水等措施,彻底根治邯临沟污染问题,尽早还一河清水。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监管,对进水生化需氧量浓度低于100毫克/升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服务片区,实施“一厂一策”系统化整治。推进初期雨水污染控制,降低汛期污染强度。六、抓好上游入海河流总氮控制深入抓好卫运河、老沙河等入海河流总氮污染治理与管控,加强溯源排查整治,诊断识别总氮浓度高值断面及汇水区,建立总氮排放台账和“一图两清单”(污染源分布图、支流沟渠清单和重点监管污染源清单),科学确定重点管控区域和对象。全面落实“一河一策”总氮治理管控方案,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范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严格污水处理厂、涉氮工业企业监管执法,削减城镇污水处理厂总氮排放浓度。七、积极开展水生态修复加强永年洼、峰峰矿区滏阳河、涉县清漳河湿地保护工作。积极推进“污水处理厂+湿地”模式,维护河口湿地生态功能,构建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水质净化模式,提高流域水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强化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科学提升水生植物数量、多样性和覆盖度,加强重点河湖土著鱼类种群培育和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提高生态服务功能。八、积极推进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按照《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参考指标(试行)》,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以滏阳河、洺河、马颊河、浊漳河、卫运河等为重点,积极推进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强化美丽河湖优秀案例示范引领,创建具有全省示范价值的美丽河湖。九、提升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加强环境风险调查评估,以集中式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取水口和农灌引水口,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水产养殖区等为重点,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建立风险源清单。2025年底前,建立完成累积性风险基础数据库。建立健全突发水污染事件环境应急防控体系,全面实施重点河流“一河一策一图”。开展跨省、市河流及大运河出入境断面监测,加强上下游联防联治,健全与相邻省、市突发水污染事件常态化联合应急演练机制,提升环境风险应急处置能力。坚持“辖区管理、属地负责”原则,充分压实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地表水环境治理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河长制、湖长制,及时发现并解决影响河湖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问题。进一步强化资金使用,统筹中央与地方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积极拓展多元化投融资渠道,视财力等情况保障合理必要的生态环境保护投入,充分发挥各类资金在各地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中的促进作用,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加快建设绿色低碳发展典范城市。 附件:1.2025年度地表水国省考断面目标表2.2025年度地表水市考断面目标表 附件12025年度地表水国省控断面目标表序号河流断面名称断面位置断面级别责任县(市、区)水质目标1洺河沙阳鸡泽县-南和区(邢台市)国考鸡泽县Ⅲ2滏阳河九号泉峰峰矿区省考峰峰矿区Ⅱ3东武仕水库东武仕出口磁县国考磁县Ⅲ4滏阳河曲周曲周县国考曲周县Ⅲ5滏阳河郭桥鸡泽县-平乡县(邢台市)省考鸡泽县Ⅲ6留垒河张村桥鸡泽县-南和区(邢台市)省考鸡泽县Ⅲ7老漳河西河古庙曲周县-平乡县(邢台市)省考曲周县Ⅲ8合义渠城角村邱县-广宗县(邢台市)省考邱县Ⅲ9老沙河小屯闸邱县-威县(邢台市)省考邱县Ⅲ10清漳河西达涉县国考涉县Ⅲ11漳河合漳涉县-磁县省考涉县Ⅲ12岳城水库岳城水库库中磁县省考磁县Ⅲ13漳河岳城水库出口磁县国考磁县Ⅱ14漳河蔡小庄大名县-馆陶县国考大名县Ⅲ15卫运河秤勾湾馆陶县-冠县(聊城市)国考馆陶县Ⅲ16马颊河冢北桥大名县-莘县(聊城市)国考大名县Ⅲ     附件22025年度地表水市控断面目标表序号河流断面名称断面位置断面级别责任县(市、区)水质目标1洺  河近  古武安市-永年区省考重点县武安市Ⅲ2洺  河尧子营永年区-鸡泽县省考重点县永年区Ⅲ3滏阳河南留旺峰峰矿区-磁县省考重点县峰峰矿区Ⅲ4滏阳河甘草营磁县-冀南新区省考重点县磁  县Ⅲ5滏阳河南左良冀南新区-邯山区省考重点县冀南新区Ⅲ6滏阳河和平路桥邯山区-丛台区省考重点县邯山区Ⅲ7滏阳河西鸭池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省考重点县丛台区Ⅲ8滏阳河韩  屯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年区省考重点县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Ⅲ9滏阳河余家寨永年区-曲周县省考重点县永年区Ⅲ10滏阳河旧城营闸曲周县-鸡泽县省考重点县曲周县Ⅲ11牤牛河(北支)西佛店村西武安市-冀南新区市考武安市Ⅲ12牤牛河(南支)林坛村西桥峰峰矿区-冀南新区市考峰峰矿区Ⅲ13牤牛河牤牛河入滏口冀南新区市考冀南新区Ⅲ14渚河(南支)赵王城邯山区-复兴区市考邯山区Ⅳ15渚河(干流)南十里铺复兴区-邯山区市考复兴区Ⅳ16渚河(干流)渚河入滏口邯山区市考邯山区Ⅳ17大排干渠大排干渠入滏口(南湖)邯山区市考邯山区Ⅳ18沁  河东高河武安市-复兴区市考武安市Ⅲ19沁  河铁西大街桥复兴区-丛台区省考重点县复兴区Ⅳ20沁  河沁河入滏口丛台区市考丛台区Ⅳ21苏冯沟苏冯沟(苏里村)入滏口丛台区市考丛台区Ⅳ22北  湖北湖入滏口南闸丛台区市考丛台区Ⅳ23北  湖北湖入滏口北闸丛台区市考丛台区Ⅳ24军亓沟军亓沟入滏口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市考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对照点1监测因子浓度不升高25生态河生态河入滏东口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市考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Ⅳ26生态河生态河入滏西口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市考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Ⅳ27青年沟青年沟入滏口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市考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Ⅳ28九山沟九山沟入滏口峰峰矿区市考峰峰矿区Ⅳ29明理湖明理湖入滏口磁县市考磁县Ⅳ30酱菜沟酱菜沟入滏口(如意湖)磁县市考磁县Ⅳ31澄漕沟澄漕沟出磁县口(三号排洪渠和冀南新区交界处)磁县市考磁县Ⅳ32马邯渠马邯渠入滏口冀南新区市考冀南新区参照对照点2监测因子浓度不升高33澄漕沟澄漕沟入滏口冀南新区市考冀南新区Ⅳ34输元河溢洪道闸复兴区-丛台区市考复兴区Ⅲ35高级渠大  营磁县-冀南新区市考磁  县Ⅳ36高级渠赵拔庄冀南新区-邯山区市考冀南新区Ⅳ37支漳河分洪道东辛庄邯山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市考邯山区Ⅳ38支漳河分洪道邯临路桥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年区市考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Ⅳ39留垒河栗  庄永年区-鸡泽县省考重点县永年区Ⅳ40生产团结渠(西干渠)东玉曹临漳县-冀南新区市考临漳县Ⅳ41生产团结渠(西干渠)吴  村临漳县/冀南新区-成安县市考临漳县/冀南新区Ⅳ42生产团结渠(西干渠)东二祖成安县-邯山区市考成安县Ⅳ43生产团结渠(西干渠)高里堡邯山区-肥乡区市考邯山区Ⅳ44生产团结渠(东干渠)南豆公临漳县-成安县省考重点县临漳县Ⅳ45生产团结渠(东干渠)西南庄成安县-肥乡区省考重点县成安县Ⅳ46生产团结渠赵寨闸肥乡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省考重点县肥乡区Ⅳ47生产团结渠南大堡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年区市考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Ⅳ48老漳河弓庄桥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年区省考重点县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Ⅲ49老漳河布  寨永年区-曲周县省考重点县永年区Ⅲ50东风渠仁  里魏县-广平县省考重点县魏  县Ⅲ51东风渠北刘庄广平县-肥乡区省考重点县广平县Ⅲ52东风渠南赵庄肥乡区-曲周县省考重点县肥乡区Ⅲ53宋八疃渠宋八疃渠桥邱县-曲周县市考邱  县Ⅲ54卫西干渠果子园馆陶县-临西县(邢台市)省考重点县馆陶县Ⅳ55民有总干渠北张庄魏县-大名县市考魏  县Ⅲ56民有二干渠东魏村肥乡区-曲周县市考肥乡区Ⅲ57魏大馆排水渠魏大交界魏县-大名县市考魏  县Ⅳ58魏大馆排水渠邢村桥大名县-馆陶县市考大名县Ⅳ59漳  河107国道桥磁县-临漳县市考磁  县Ⅲ60漳  河后  屯临漳县-魏县市考临漳县Ⅲ61漳  河高马庄魏县-大名县市考魏  县Ⅲ62卫  河徐万仓大名县-馆陶县省考重点县大名县Ⅳ63卫运河北馆陶馆陶县/冠县(聊城市)-临西县/临清市(聊城市)市考馆陶县Ⅳ注:对照点1为邯临沟康业温泉提升泵站断面,对照点2为龙门苑博园西侧排水渠(马邯渠大排干渠口)断面。   2025年全市土壤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 2025年土壤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是: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完成省下达任务,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优先监管地块基本完成污染管控;7个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区域考核点位水质达到考核要求,4个污染源考核点位水质保持稳定;新增完成280个村庄环境整治;完成346个村庄生活污水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63.7%;农村黑臭水体实现动态清零;完成4个区县整县美丽乡村建设,美丽乡村整县建成比例达到20%,加快建设绿色低碳发展典范城市。一、实施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一)开展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溯源整治专项行动。武安市、涉县、复兴区、永年区、峰峰矿区进一步开展农用地及周边土壤重金属污染溯源和整治,对发现的污染源全面完成整治并加强日常巡查排查。(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有关县〈市、区〉政府)(二)强化重点单位环境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管理制度,确保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应纳尽纳,依法落实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市级组织开展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监测,发现污染问题及时溯源整改。推动存在污染问题的危险废物处置场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开展地下水污染整治。(三)开展化工园区地下水污染专项整治。实施大名县、馆陶县、磁县、广平县、肥乡区、峰峰矿区等6个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详细调查评估,评估园区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提出地下水风险管控对策建议。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建立问题清单并制定整治方案,完成污染断源。探索建立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和污染防治长效监管机制。二、提升耕地分类管理水平(四)严格落实管控措施。组织有关县(市、区)制定本地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风险管控实施方案,结合农时落实风险管控措施,确保受污染耕地管控措施实现全覆盖。三、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五)加强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监管。开展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信息共享,完善联动监管机制。推进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改革,优化管理流程,提升评审质效。加强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定期巡查,严防违法违规开发利用。(六)加快推进关闭搬迁地块污染管控。落实优先监管地块清单管理制度,按照省统一部署建立农药原药制造、焦化企业腾退地块清单,定期排查更新。年底前,完成全市优先监管地块污染管控,防止对周边敏感目标产生影响。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完成选择钢铁企业等大型腾退地块探索分片分期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七)强化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管理。对采样分析工作计划、现场采样、实验室检测分析等环节开展市级抽查检查。对省级监督检查发现通过评审的调查报告结果存疑的,必要时进行采样复测。加强对从业机构的信用监管。四、完善地下水环境管理体系(八)严格国控点位水质目标管理。严格落实“一点一策”水质达标或保持方案。对人为活动影响特征明显点位,综合分析污染成因,探索采取有效管控措施,推动水质稳定改善。(九)加强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推进县级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推动优先防控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对“一区两场”等重点污染源周边的超标水源及时溯源解决污染隐患。(十)完善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管理。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完成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成果省级审核,推动精准编制差异化准入清单,明确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要求,形成全市“一张图”,并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一致。五、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十一)持续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坚持资源化利用优先,合理制定实施治理计划,有效降低运维成本。鼓励各地通过中央专项资金、超长期国债、政府债券等实施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年底前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63.7%。加强集中式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排查,重点整治设施破损停运管网配套不到位、出水水质不达标等问题,新建集中设施要明确运维管理部门并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十二)开展农村黑臭水体动态清零行动。按照《邯郸市农村黑臭水体动态清零行动实施方案》有关要求,落实市县乡村各级巡查排查责任,定期对常年或季节性有水的农村坑塘、沟渠清单水体实施全覆盖巡查,健全完善动态清零机制,发现垃圾、污水、粪污等黑臭隐患及时完成整治。加快实施国家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项目,年底前完成107处黑臭水体治理。总结项目实施过程中好的经验做法,推进农村坑塘资源化利用,以用促治,形成可推广复制的邯郸治理模式。(十三)深入开展农村环境整治成效评估。制定实施年度整治计划,推动新增整治村庄乡(镇)自查和县级验收全覆盖,市级综合采取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地面核查等方式,常态化开展抽查检查,推动问题整改,巩固治理成效。(十四)整县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年底前完成复兴区、丛台区、峰峰矿区和邱县整县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任务,推动差异化打造、特质化发展、全域化提升。推进复兴区申报全国美丽乡村重点县,打造实践示范样板。六、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十五)加强种植业污染防治。开展科学施肥技术推广,推动有机肥部分替代化肥,强化精准监测、绿色防控、统防统治和化肥农药科学安全使用。提升秸秆直接还田质量和离田利用占比,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7%以上。大力推广加厚高强度地膜和全生物可降解地膜,全市农膜回收率保持在90%以上。(十六)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规模养殖场粪污设施提档升级及规模以下养殖户粪污设施建设为主线,继续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年底前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5%。协同推进畜禽养殖氨等臭气治理,全市大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大气氨排放总量比2020年下降5%。组织畜禽规模养殖场编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开展计划及台账制度落实情况抽查检查,对粪污超量还田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强化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群众信访举报、舆情反映的畜禽养殖问题整改核实,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在做好自身承担工作任务的同时,指导各县(市、区)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各县(市、区)要结合本辖区实际,积极谋划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环境整治项目,积极争取国家、省资金支持,以项目实施助力推动工作落实。各县(市、区)在落实各项工作开展中要注重总结,提炼好的经验做法和先进成果,及时宣传工作成效,讲好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和美丽乡村故事。   2025年全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要点 2025年“无废城市”建设工作目标是:持续健全完善工业、农业、生活、建筑、危险废物等各领域污染防治水平,扎实推进固体废物产生强度稳中有降,综合利用能力稳步提升,填埋量逐步下降;积极推动“无废城市”项目建设,引导市场形成适合邯郸发展实际和产业特点的固废循环利用方式,巩固“无废细胞”建设成效,打造具有邯郸特色“无废”新样板,形成全市固体废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特色亮点新模式,加快建设绿色低碳发展典范城市。一、推行工业绿色转型,加快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一)推进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聚焦钢铁、建材、化工、装备、医药等重点行业,加快推进全市大宗工业固废、再生资源高值化循环利用,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推动工业领域全面绿色转型。有效推进尾矿资源化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推动尾矿有价组份提取、建材生产、充(回)填、生态修复等项目落地,努力实现尾矿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开展典型大宗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排查,以冶炼废渣、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等综合利用为重点,促进有价组分高效提取和清洁利用,推动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量逐步下降。(二)以钢铁产业为重点推动示范建设。深化钢铁行业环保绩效创A成效,推动钢铁产业固废综合治理,围绕钢渣、高炉渣、含铁尘泥、脱硫废液、废酸等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鼓励钢铁行业固废资源化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推动全市钢铁企业工业固体废物全过程管控,推进钢铁行业固废综合治理和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三)持续推进再生资源高效利用。以动力电池、电器电子产品等为重点,推行生产企业“逆向回收”等模式。推动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引导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优化经营模式,优化回收网点布局,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鼓励废钢铁、废铜铝、废纸、废塑料等再生资源精深加工产业链合理延伸,支持现有再生资源加工利用项目绿色化、机械化、智能化改造。提升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技术和水平,力争一批企业达到国家再生资源规范条件,分领域、分区域培育一批技术装备先进、管理运营规范、创新能力突出、引领带动力强的行业骨干企业。(四)探索开展新兴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推进退役风电、光伏设备以及数据中心、通信基站等新型废弃物循环利用,加快推动技术引进、转化和应用。全面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生产销售、使用维修、报废回收、综合利用全链条管理,初步建立新型回收利用体系。持续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专项整治。严格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审核,全面加强“两新”废弃设备及电器电子产品拆解环境监管。二、践行绿色生活方式,推动生活源固废源头减量(五)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强化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网络餐饮平台经营者及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教育,提升经营者参与制止餐饮浪费、粮食节约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积极倡导“光盘行动”,减少餐厨垃圾。落实《河北省节约型机关评价标准》,常态化开展节约型机关建设。加强塑料污染全链条防治,禁止不符合国家标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规范回收利用。推进星级饭店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常态化管理,探索更加环保、可持续的替代方案。推进快递包装绿色转型,大力实施绿色分拨和绿色网点建设。(六)推动垃圾分类工作提质增效。提高前端分类投放水平,健全分类收运网络,推动“混装混运”问题向好解决。全市强制分类区域居民小区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达到100%,经营区域和公共场所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达到90%以上,健全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体系,抓好大件垃圾回收处置,进一步增强群众垃圾分类的参与度。(七)积极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持续推行垃圾焚烧发电设施无害化等级评价,规范生活垃圾飞灰处置,保障设施平稳达标运行。加强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等有害垃圾收集处置。加强市政污泥处理处置,推动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加强餐厨垃圾处理评估,完善厨余垃圾回收处置监管链条。(八)开展各类“无废细胞”建设。加强“无废工厂”“无废小区”“无废乡村”“无废学校”“无废商场”“无废景区”“无废医院”“无废机关”等“无废细胞”建设,探索创建更多场景“无废”模式,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典型案例。三、加强全过程管控,建立建筑垃圾管理体系(九)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提升新建建筑节能降碳水平。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持续提升星级绿色建筑比例。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和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有序推进绿色农房建设。(十)推进建筑垃圾多渠道消纳。持续推进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加强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鼓励就地就近综合回收利用。推进建筑渣土挖填平衡、建设公园。在土方平衡、环境治理、烧结制品及回填等领域,推广使用经处理后的建筑垃圾。持续加强建筑垃圾科学管理水平,促进建筑垃圾多渠道消纳处理,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资源化利用率达到55%以上。四、促进农业绿色发展,提升农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十一)提升秸秆、粪污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强化技术指导,以规模养殖场粪污设施提档升级为主线,继续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提升秸秆直接还田质量,优化农机具配置,严格执行还田标准等。提高秸秆离田利用占比,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7%以上。(十二)开展地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加强地膜科学使用和回收,大力推广加厚高强度地膜和全生物可降解地膜,完善废旧农膜回收体系,全市农膜回收率保持在90%以上,持续加强地膜污染治理。积极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确保回收体系有效运行。五、严格环境风险防控,提升危险废物综合治理能力(十三)深化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改革。积极推进《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治理 严密防控环境风险的指导意见》的落实,推动危险废物填埋处置量占比稳中有降,不断提升利用处置保障能力和环境风险防控水平。落实危险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信息化管理要求,在省生态环境厅指导下推进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利用处置二维码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十四)加强危险废物源头防控。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加强废盐酸自行利用处置、机械加工行业等重点行业管理,着力提升涉危废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持续优化医疗废物收集处置模式,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物分类收集,确保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十五)优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结构。持续深化危废管理审批改革成效,探索开展废铅蓄电池“培优育强”管理机制,增强小微收集试点单位服务社会源产废单位能力水平。加强各类危险废物收集试点规范化建设。推动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开展危险废物经营“引领性”企业建设,推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规模化和专业化运营水平进一步提升。坚持把开展“无废城市”建设进展评价,持续提升跨部门、跨层级、跨领域的固体废物数据共享与平台互联互通,补齐弱项短板,提高“无废城市”建设质量。发挥政策激励引导作用,调动各领域参与“无废城市”建设积极性。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共性问题研究,鼓励全市企事业单位参与固体废物资源化、无害化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设备推广应用。立足区域中心城市发展定位,推动京津冀“无废城市”协作,围绕固体废物资源回收利用,提升协作能力水平。开展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专项整治,加强相关部门联合执法,依法依规查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在全国生态日、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六五环境日、国际无废日等时间节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多角度大力厚植“无废”理念,形成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的强大合力。 2025年全市自然生态保护工作要点 2025年自然生态保护工作目标是:全市生态质量持续保持为三类(40≤EQI55),生态质量指数基本稳定(∆EQI1);积极开展“绿盾”重要生态空间强化监督,按时限完成13处自然保护地国家、省下发遥感监测点位核查、甄别;守牢生态保护红线物理边界,严格处置生态红线内生态破坏问题;生态示范区或“两山”基地创建中至少有一项进入省级后备库;做好2025年国际生物多样性日宣传,切实做好“生物多样性体验地”“生物多样性进社区试点”工作。一、夯实生态质量稳中向好根基围绕生态质量评价中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生态胁迫、生态格局4个一级指标、11个二级指标、18个三级指标,加强部门统筹,深化污染治理攻坚,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确保全市生态质量持续保持在三类(40≤EQI55),力争生态质量指数上升。二、巩固提升青崖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成效以采矿采砂、工矿企业、旅游设施、水利设施等为核查重点,结合国家、省自然保护地遥感监测交办图斑信息,组织武安市、市有关部门开展实地核查。落实市级图斑定位、问题甄别、整改销号、移交移送等复核责任,确保认定问题类型精准,依法依规处置到位。三、扎实推进自然保护地常态化监管对全市13处自然保护地开展“绿盾”强化监督工作,以自然保护地内开矿、筑坝、修路、建设等违法违规破坏生态环境问题为核查重点,对国家、省下发遥感监测图斑开展现场核查。严格按照《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目录》所列生态环境执法职责,持续强化自然保护地常态化巡查,确保自然生态保护职责落实到位。配合做好生态状况五年变化(2020-2025)调查评估。四、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监管工作的意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对标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指标,统筹协调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等部门,建立健全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体系,加大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力度。对推送的生态保护红线遥感监测点位,及时组织有关县(市、区)开展核查处置。对违法违规问题建立台账,依法依规整改、验收、销号到位。配合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五、积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活动以复兴区成功创建“两山”实践创新基地为基础,建立生态文明示范创建梯队,强化奖励引导。指导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对照有关文件要求,开展查漏补缺,及早开展申报前期准备工作,力争至少有一项创建工作纳入省级后备库。六、持续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配合做好生物多样性调查与评估,组织开展2025年国际生物多样性宣传活动。推进生物多样性体验研学基地建设,依托现有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发挥生物多样性教育示范和宣传作用,争取获得“生物多样性体验地”命名。扎实推进复兴区锦绣江南南院小区全省生物多样性进社区试点建设。各级各有关单位要明确工作抓手,确定工作重点,切实提高工作实效,高质量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加强自然生态监管人员的法律法规、业务知识、专业软件、无人机操作等知识学习,熟练掌握运用“天-空-地”自然生态保护监管新模式。进一步强化部门协作能力,整合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农业农村、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力量,建立健全自然生态保护长效监管机制,协力推动提升生态质量。邯郸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5月7日印发 
2025-05-07 |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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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2025〕5号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监督管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行为,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财会〔2020〕11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备案渠道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可以选择登录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以下简称财政部备案平台)、中国证监会政务服务平台会计师事务所备案系统(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系统)填报备案信息。财政部、中国证监会通过系统间信息推送的方式实现备案信息共享。会计师事务所只需在一个系统填报备案信息,并在另一个系统确认,无需重复填报。   二、关于首次备案   会计师事务所登录财政部备案平台填报证券服务业务备案信息的:财政部备案平台自动导出已有信息,会计师事务所核对、补充后提交;财政部备案平台将备案信息推送至中国证监会备案系统;会计师事务所登录中国证监会备案系统进行确认。   会计师事务所登录中国证监会备案系统填报证券服务业务备案信息的:会计师事务所按要求填报备案信息后,中国证监会备案系统将备案信息推送至财政部备案平台;备案信息与财政部备案平台中已有信息不符的,将予以退回,并需在中国证监会备案系统中核对更正。   三、关于重大事项备案   已完成首次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生本办法第十条第(一)至(六)项重大事项的,按照规定向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履行相关程序后,财政部备案平台同步将相关变更信息推送至中国证监会备案系统。   已完成首次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生本办法第十条其他重大事项的,可以选择财政部备案平台或中国证监会备案系统填报备案信息。   四、年度备案   已完成首次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每年5月31日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年度备案,年度备案信息可以选择财政部备案平台或中国证监会备案系统填报。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pdf  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  2025年4月14日政策解读: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修订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2025-05-07 | 唐山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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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运输司 发文日期:2025-05-07 成文日期:2025-05-07 发文日期:2025-05-07 有效性:有效 名称:国际航线审批结果公开(C2025004) 字号: 文号: 有效性:有效 部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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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2025年河北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2月27日   2025年河北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市场活力提质专项行动     (一)畅通市场准入渠道。完善省市场准入效能评估信息化平台功能,全面开展线上评估。优化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制定我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深化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经营主体经营范围个性化表述自主公示试点。     (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开展2025年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深化招标投标“双盲”评审改革,将远程异地评标项目范围扩展到“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在全省范围实行专家场地“盲抽盲定”,利用大数据技术实现智能化监管全覆盖。完善评标委员会对异常低价的甄别处理程序,依法否决严重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对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延续至2026年底。依托政府采购网开通供应商在线提交付款申请、提交发票功能。     (三)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供给。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惠企对接等活动。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工作站建设,积极开展指导服务。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增加省、市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不少于8家。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推动对故意侵害、重复侵犯专利权等行为引入联合惩戒等措施。探索数据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推动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高价值专利与企业精准对接、加速专利产业化。     二、实施政务服务提标专项行动     (一)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制定“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清单管理和常态化推进实施方案,推出不少于5个河北特色事项。优化升级政务服务网和“冀时办”APP系统。编制为企业服务增值服务清单,将人才招引、金融融资等纳入服务范围,鼓励各地企业服务中心因地制宜开展增值化服务。     (二)优化行政审批服务。开设跨省通办远程虚拟窗口,提供远程帮办服务。推动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互通互认。依托“冀时办”实现超300种证照亮证、扫码用证便利化应用。优化完善网上中介超市平台,引导符合从业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入驻。完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监管机制,依法依规查处资质资格借用挂靠、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等行为。     (三)便利获取经营场所。深化工程审批系统与投资项目在线平台、规划许可审批和消防审验系统互联互通,加快推进全流程数字化报建。探索房屋建筑单体赋码落图,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深化不动产登记信息在税费申报、银行贷款等方面共享应用。开展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推行合同网签备案与预告登记“同步申请、同步办理”。     (四)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推广新电子税务局,提升税费征管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优化税费政策精准推送机制,落实落细各类减税降费政策。建立涉税诉求快速反应机制,积极响应信用良好、风险较低企业数电发票用票需求。将跨区域通办服务延伸至税源管理分局,实现全省任意税务分局均可受理全国税费业务。     三、实施要素供给提档专项行动     (一)提升建设用地保障效率。深化项目建设全生命周期登记服务,提前对接开展地籍调查,支持企业同步办理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和抵押登记,实现“交地即交证”“交证即抵押”。创新土地供应模式,提升用地保障水平。制定低效用地认定标准指引,推进唐山、廊坊等国家试点城市低效用地再开发地块“上图入库”。建立省级以上开发区土地数字化平台。     (二)提升产业人才供给规模。深入实施“燕赵黄金台聚才计划”,持续开展“京津专家河北行”等引智活动。面向产业集群组织专业技能培训,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常态化开展职业技能大赛。探索完善用工招聘、余缺调剂机制,推动园区内企业共享用工,解决季节性、阶段性用工短缺问题。加强外籍人才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地方频道建设。拓展来华在华外籍人员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一口受理、并联审批”新模式。     (三)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拓展首贷续贷服务中心功能,有序推进小微企业首贷培植、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提升。总结推广“产业集群贷”“订单贷”等经验做法。优化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政策,引导金融机构量身定制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完善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制度。主动向金融机构推送产业集群内的优质企业,形成政银企合作常态化机制。深入开展“一月一链”融资对接、“河北创投日”等系列活动,搭建基金与产业对接平台,培育更多科技创新型上市后备企业。深入推进“信易贷”,动态更新融资信用服务数据共享清单。     (四)提升科技创新支撑能力。实施创新主体培育跃升行动,全年培育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1.8万家以上。探索建立服务产业集群的共性创新平台,配套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分享机制。推动107个县域特色产业集群省级检验检测机构全覆盖,积极引进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扩大研发项目“事前鉴定”试点范围。组织“产才对接柔性引智”系列活动,加大欧洲质量专家引进力度。     (五)提升供电保障水平。涉及10千伏及以上公共电网升级改造的,同步建设配套电网。对临时性、流动性用电需求,供电企业配合地方政府做好便民接电规划建设,通过“扫码用电”等模式为群众提供免报装、快用电服务。实施电力业务“销户+退费”等业务“一次办”,推进不动产登记和电力过户联动办理,推动“一地受理、多地协同”的异地办服务。加快问题台区线路“整线成片”标准化治理,实现频繁停电问题动态清零。     (六)提升物流保畅能力。建立多式联运评估指标体系,推出省级多式联运发展指数。加大多式联运经营主体培育力度,深化河北港口集团综合运输“一单制、一箱制”交通强国试点创建。探索国际联运无纸化运输,推进运输过程中的票据电子化流转。制定车辆通行费差异化收费政策,降低物流成本。     (七)推动数据开放共享。统筹全省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建设算力算法数据一体化开发、应用场景丰富的数字产业,搭建市场化数据交易平台。加快省级数据直达系统建设,推动数据向市县回流。加快培育数据经纪、安全审计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培育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服务生态。     四、实施法治保障提能专项行动     (一)健全精准高效监管机制。深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面推广“一业一查”。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领域,推行非现场监管执法。加强对生鲜电商、餐饮外卖等新业态新模式食品安全监管,常态化开展专项抽查检测。     (二)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合理统筹省市县三级行政检查计划,优化“综合查一次”,推行开展联合检查。加快开发省级“入企扫码”信息平台,推广“入企扫码”模式。严格落实环保绩效创A政策。     (三)完善企业破产制度。完善繁简分流、简案快审、执破融合等制度,推广预重整程序适用,提升办理破产便利度。开展破产积案清理,推动破产财产多元化协调处置。推进廊坊、邢台破产案件集中管辖(试点)建设,完善破产信息查询一站式服务体系。健全破产管理人制度,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和评估机制。     (四)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推动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地方立法,及时清理不合时宜的地方性法规。加强行政复议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工作。依法严惩侵犯企业家人身权、财产权及损害企业合法利益犯罪,依法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以及插手经济纠纷的黑恶势力,精准打击合同诈骗、挪用资金等涉企经济犯罪。依法规制职业索赔行为。     五、实施信用建设提优专项行动     (一)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健全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将合法性审查作为市县政府招商引资承诺的前置程序,规范招商引资行为。完善“信用河北”网站政府违约失信投诉专栏,多渠道受理归集问题线索,实现即时督办、全程跟踪。开展政府合同履约智能化管理。推进化解政府长期未结执行案件,对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政府机构实施失信惩戒。     (二)持续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将经营主体基础信息以及反映实际生产经营状况的信用信息纳入目录管理,依法依规开展信用信息归集,整合形成信用主体档案信用库。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按季度对企业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推送至有关部门。将失信惩戒提示拦截环节嵌入相关信息系统和办事流程,自动化、智能化实施联合惩戒。鼓励引导市场化机构参与个人守信激励应用建设。     六、实施创新试点提速专项行动     加快打造更具辨识度的营商环境品牌。加快建设京津冀一流营商环境,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政务服务等7个领域协同改革。加快建设雄安新区营商环境综合示范区,探索实施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高端人才双聘制等一批突破性改革举措,持续完善高质量疏解发展支撑服务体系。加快建设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商环境制度创新高地,围绕贸易、投资、金融、交通、人员、数据等领域开展首创性、集成式探索,着力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加快建设港口营商环境示范区,持续推进港口转型升级和资源整合,加快口岸智慧场景建设,增强对外开放内生动力。加快建设“通武廊”营商环境协同改革示范区,持续创新协同发展体制机制,深化重点领域跨区域协同合作。     七、实施助企纾困提效专项行动     (一)加大企业帮扶力度。规范有序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做好优质项目推介,加快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培育和申报,鼓励更多社会资本参与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发挥首席质量官作用,支持企业提品质、创品牌。组织开展上下游、产供销对接活动,探索工业品在线直播模式,扩大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规模,大力发展远洋航运,帮助企业开拓市场。用好共享工厂模式,帮助企业降成本、提质量、增效益。     (二)加强政企常态化沟通对接。建立与民营企业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和反映问题办理反馈闭环工作机制,依托民营经济发展综合服务平台,深入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发挥各级各类政企沟通机制作用,主动靠前服务企业发展。发挥12345热线“总客服”作用,推进企业群众诉求“网络+热线”双渠道应答,实现涉企诉求100%人工回访。     (三)接续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组织开展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专项治理,对无分歧账款发现一笔化解一笔。组织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坚决防止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组织开展妨碍统一大市场建设专项治理,整治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招商引资恶性竞争。组织开展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专项治理,整治设置差别歧视条款、采购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提高政策服务精准度。出台我省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管理办法,对经济政策和非经济性政策开展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依托政务服务平台建立惠企政策集中统一发布机制。拓展“河北惠企利民政策通”平台功能,推广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实现惠企政策智能查询、直达快享。上线企业增值服务平台,在政务大厅设立惠企政策综合服务专区。鼓励各地推行惠企政策兑现全程网办、免申即享。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能和实际,加强组织实施、强化协同配合,推动各项改革举措落地见效。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持续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不断扩大改革成效。 政策解读:《2025年河北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解读 [打印页面 | 关闭页面]
2025-05-06 |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
申报通知
市级
关于秦皇岛市第四批租赁型人才公寓申报工作的通知(秦人社字〔2025〕100号) 附件1:《秦皇岛市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 附件2:《在秦无房承诺书》 附件3:秦皇岛市人才公寓租赁资格申请须知
2025-05-06 |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法规
市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相关要求,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突出管理重点   重点关注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以及《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简称《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中已发布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或其他具有污染治理技术的污染物。重点关注石化、涂料、纺织印染、橡胶、农药、医药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环评工作中做好上述新污染物识别,涉及上述新污染物的,执行本意见要求;不涉及新污染物的,无需开展相关工作。   二、禁止审批不符合新污染物管控要求的建设项目   各级环评审批部门在受理和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时,应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斯德哥尔摩公约》、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项目所在园区规划环评等有关管控要求。对照不予审批环评的项目类别(见附表),严格审核建设项目原辅材料和产品,对于以禁止生产、加工使用的新污染物作为原辅料或产品的建设项目,依法不予审批。   三、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评   建设单位和环评技术单位在开展涉新污染物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评工作时,应高度重视新污染物防控,根据新污染物识别结果,结合现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相关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优化原料、工艺和治理措施,从源头减少新污染物产生。建设项目应尽可能开发、使用低毒低害和无毒无害原料,减少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应采用清洁的生产工艺,提高资源利用率,从源头避免或削减新污染物产生。强化治理措施,已有污染防治技术的新污染物,应采取可行污染防治技术,加大治理力度,减轻新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影响。鼓励建设项目开展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绿色替代、新污染物减排以及污水污泥、废液废渣中新污染物治理等技术示范。   (二)核算新污染物产排污情况。环评文件应给出所有列入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和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的化学物质生产或使用的数量、品种、用途,涉及化学反应的,分析主副反应中新污染物的迁移转化情况;将涉及的新污染物纳入评价因子;核算各环节新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情况。改建、扩建项目还应梳理现有工程新污染物排放情况,鼓励采用靶向及非靶向检测技术对废水、废气及废渣中的新污染物进行筛查。   (三)对已发布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污染物严格排放达标要求。新建项目产生并排放已有排放标准新污染物的,应采取措施确保排放达标。涉及新污染物排放的改建、扩建项目,应对现有项目废气、废水排放口新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对排放不能达标的,应提出整改措施。对可能涉及新污染物的废母液、精馏残渣、抗生素菌渣、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污泥等固体废物,应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进行判定,未列入名录的固体废物应提出项目运行后按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进行鉴别的要求,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对涉及新污染物的生产、贮存、运输、处置等装置、设备设施及场所,应按相关国家标准提出防腐蚀、防渗漏、防扬散等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四)对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新污染物做好环境质量现状和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现状评价因子和预测评价因子筛选应考虑涉及的新污染物,充分利用国家和地方新污染物环境监测试点成果,收集评价范围内和建设项目相关的新污染物环境质量历史监测资料(包括环境空气、周边地表水体及相应底泥/沉积物、土壤和地下水、周边海域海水及沉积物/生物体等),没有相关监测数据的,进行补充监测。对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新污染物,根据相关环境质量标准进行现状评价,环境质量标准未规定但已有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的,应给出监测值。将相应已有环境质量标准的新污染物纳入环境影响预测因子并预测评价其环境影响。   (五)强化新污染物排放情况跟踪监测。应在涉及新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中,明确提出将相应的新污染物纳入监测计划要求;对既未发布污染物排放标准,也无污染防治技术,但已有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的新污染物,应加强日常监控和监测,掌握新污染物排放情况。将周边环境的相应新污染物监测纳入环境监测计划,做好跟踪监测。   (六)提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要求。对照《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原辅材料或产品属于新化学物质的,或将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的现有化学物质,用于允许用途以外的其他工业用途的,应在环评文件中提出按相关规定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的要求。   四、将新污染物管控要求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时,石化、涂料、纺织印染、橡胶、农药、医药等行业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载明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新污染物排放限值和自行监测要求;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载明新污染物控制措施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对新污染物管控要求落实情况开展执法监管。   五、地方应积极探索完善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评管理   省、市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将不予审批环评的项目类别及时纳入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根据国家和地方最新发布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以及相关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监测方法标准、污染治理技术规范等,及时更新、不断完善建设项目环评管理要求。省、市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可试点选取重点行业典型项目,根据新污染物最新管理要求和研究进展,探索建设项目中新污染物的源强核算方法、新污染物管控措施等。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强化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质量管理。对本意见发布后审批的石化、涂料、纺织印染、橡胶、农药、医药等行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开展质量复核时,重点复核涉及新污染物的评价因子筛选、评价标准、工程分析和排放达标判定、监测计划等内容,推动新污染物相关环评管理要求落实。复核中发现上述行业涉及新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未按本意见要求开展新污染物评价工作的,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生态环境部    2025年4月10日   (此件社会公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5年4月10日印发     政策解读:一图读懂 | 《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 [打印页面 | 关闭页面]
2025-05-06 |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
政策法规
市级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3月18日    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     为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着力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明确涉企行政检查职权     (一)梳理涉企行政检查主体。行政检查主体包括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检查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2025年4月15日前,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梳理本级涉企行政检查主体,制定《涉企行政检查主体清单》,向社会公布,并逐级汇总至省司法厅。     (二)公布涉企行政检查事项。2025年4月15日前,省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梳理本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精简交叉重复或者不合理事项,制定《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并报送省司法厅。4月底前,市、县两级行政执法部门,根据省级清单制定本部门清单,向社会公布,并报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逐级汇总至省司法厅。     (三)制定涉企行政检查标准。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涉企行政检查标准基础上,根据本省工作实际,制定本领域涉企行政检查标准,报送省司法厅。行政执法部门发现不同领域涉企行政检查标准相互冲突的,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提请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协调。     (四)确定涉企行政检查频次上限。2025年4月15日前,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确定本领域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向社会公布,并报送省司法厅。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明显超过合理频次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及时跟踪监督。     二、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     (五)落实涉企行政检查人员资格制度。实施涉企行政检查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严禁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中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鼓励行政执法人员采取佩戴执法证件方式,全程公示执法身份,严禁以其他证件代替行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检查;人民警察要出示人民警察证件。     (六)优化涉企行政检查方式。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进一步优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方式,涉企检查事项应纳尽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系统。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快落实“综合查一次”和简单事项“一表通查”机制,进一次门查多件事,严控入企检查人员数量。省司法厅组织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开展优化涉企行政检查试点,探索联合检查、精准检查、信息技术辅助检查、分级分类检查等方式方法。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监管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除有法定依据外,不得将入企检查作为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前提条件。     (七)制定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检查事项、检查对象、检查频次、检查方式以及是否跨部门联合检查等内容。检查计划经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于2025年4月底前公布。     (八)控制涉企专项行政检查。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涉企专项行政检查前要拟定专项涉企行政检查计划,经评估确需部署的,要严格控制专项检查的范围、内容和时限。专项检查计划要经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后,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向社会公布后实施。确需紧急部署的,及时修改计划,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对专项检查实行年度总量控制,统筹专项检查与年度检查计划,检查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要联合拟订检查计划,避免多头、重复部署。     (九)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程序。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制定本领域涉企行政检查指引,明确涉企行政检查程序、规范、文明用语等,报送省司法厅。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入企检查要制作检查笔录,必要时进行音像记录,及时将行政检查结果告知企业。坚持过罚相当,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更多采用柔性执法方式,对依法可以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的,根据包容审慎原则不罚或者免罚,对问题突出的案事例要予以通报曝光。     三、强化涉企行政检查实施保障     (十)推广“扫码入企”新模式。省司法厅在全省部署应用“扫码入企”APP,行政执法人员通过APP扫描企业营业执照上的二维码后方可入企检查。建设全省行政执法数据资源库,汇聚各领域行政执法数据,与全国行政执法数据资源库和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联通,收集企业对行政检查的意见建议,及时按照执法监督程序督办转办。     (十一)动态评估调整事项。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本领域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专项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和行政检查频次、检查事项监测,根据实施情况,对使用频次畸高和“零”使用事项进行分析,对没有实际成效的依法予以取消。     (十二)形成有效监督合力。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培训,切实转变行政执法人员“卸责式检查”错误观念,推广“监督+服务”模式,实现常态化监管,有机贯通各类监督方式,形成整体监督合力。     (十三)开展培训宣传。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培训,通过政策解读会、企业座谈会等形式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发现、总结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加大宣传推广力度,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良好氛围。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省级负主责、市县抓落实的要求,加强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乱检查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及时责令改正;对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进行公开约谈;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直接督办并予以通报曝光;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政策解读:《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解读 [打印页面 | 关闭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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