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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6186)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党杰等9154名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的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最新进度查询”栏目查询不予注册原因,并可自行打印《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不予许可告知书》。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一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2020年第四十六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2月25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天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和国务院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持续推进根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更好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做好疫情防控,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做好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持续加大本地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推进力度,完善本地区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功能,加强对在建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尽快实现项目、人员全覆盖。要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全部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围,强化对日常考勤的监督考核,对考勤更新不及时、不连贯、不到位的企业和项目进行约谈、限期整改。要注重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与工资分账制、银行专户制、银行代发制等管理制度的机制融通和数据共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完善预警功能,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早发现、早处理、早解决。各省级主管部门要升级完善本省建筑工人实名制平台,确保实现相关软硬件的省内通用和数据省级统筹,消除省内数据壁垒,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严厉打击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地区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统一部署,夯实行业监管责任,严厉打击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要充分利用实名制管理等手段,加强监督检查,重点关注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到岗履职情况,对到岗率明显低于正常水平或长期不到岗履职的,重点核查该项目和参建企业是否存在转包、挂证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要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做好相关案件查处工作,依法处理违法违规企业,通报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各地可利用元旦春节工闲时期,组织建筑企业集中学习法律法规制度,增强企业知法、懂法、守法意识,引导企业自觉规范市场行为。  三、加大拖欠工程款和工资查处力度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按照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的要求,对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重点检查,限时解决拖欠民营企业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要切实落实建筑企业的主体责任,严防建筑企业将合同应收账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要加强对有举报投诉或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跟踪了解和监督检查,对有举报投诉反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迅速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查处,防止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对查实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企业,要会同相关部门,依法采取列入黑名单、暂停投标等联合惩戒措施。对不主动落实、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要进行约谈、通报和问责。  四、做好农民工返乡保障工作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针对农民工集中返乡人数多、流动性强、目的地分散的特点,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要积极引导建筑企业通过向农民工发放医疗防护用品、开展健康体检、采取点对点运输等方式,帮助农民工安全返乡。要加强对农民工的健康教育,引导农民工坚持科学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勤洗手等良好习惯。同时,要组织建筑企业及时了解对接农民工节后返岗工作需求,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下农民工就业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2月28日 抄送: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经审核,李文康等760人符合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申报系统查询不予注册原因。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0年第二十三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2月25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付勇辉等7189名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的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最新进度查询”栏目查询不予注册原因,并可自行打印《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不予许可告知书》。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一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2020年第四十七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2月29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自印发以来,各地高度重视,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形成一系列好的做法和经验,对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为进一步完善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认真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制度,着力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健全手册体系  各地要加快编制印发地方手册和企业手册,逐步完善国家、省级和企业三级手册体系。地方手册要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和地方标准,力求简洁实用,体现地区特色。企业手册要结合工艺、工法,通过制作配套图册、录制视频等形式将手册内容具体化、形象化。湖北省制定了省级手册和图册,北京市制定了手册检查实施细则,取得一定效果,各地可从我部网站上下载参考,下载地址为:部网站首页—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政策发布。  二、加强手册示范引领  各地要坚持样板引路、试点先行,选取部分龙头企业和项目开展手册应用试点,将手册要求与企业和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相结合,尽快落地一批具有社会影响力和示范作用的工程项目,以点带面、全面推进。要积极探索信息化等手段,搭建手册应用平台,方便手册在施工现场参阅和执行,推动手册逐步实现企业、项目和人员全覆盖。  三、加大手册宣传力度  各地要通过会议、现场观摩、培训等形式开展手册宣传贯彻,解读手册内容和要求,明确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增进各级主管部门和企业对手册的认识和理解。要将手册内容纳入建筑工人技能培训体系中,编制培训教材,规范项目实施人员作业行为。要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电视等媒体以及“质量月”“安全生产月”活动等平台,营造学习、应用手册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手册督促落实  各地要将手册要求落实到各类质量、安全评优中,根据手册内容制定检查实施细则,积极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手册执行良好的企业和项目给予评优评先等政策激励,对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曝光。  请于2021年1月31日前,将手册实施成果报我司工程质量监管处。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司。  联系人:邱健 010-58933293 58934250(传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2020年12月25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现将我部核准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名单予以公布。未予核准的单位及原因可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点击办事服务中“申请事项办理进度查询(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栏目进行查询。  特此公告。  附件:1.核准工程勘察资质的单位名单     2.核准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名单     3.核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单位名单     4.核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2月30日 疫情期间,为避免人员聚集,资质证书将以邮寄方式送达。详见《关于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有关说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声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郑重声明,我办在受理企业资质申请、接收陈述材料、发放资质证书以及证书信息变更等所有业务办理中,均不收取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收取费用;不举办任何有关企业的宣传展示,也未委托任何单位开展企业展示、收费等活动。  受理办咨询电话为010-58933470,咨询时间为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可咨询企业资质受理材料清单、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材料清单以及资质证书领取材料方面的问题。  58933611、58933701、58933774为内部办公电话,非咨询电话。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批准执行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制度的函》(国统制〔2019〕129号)规定,决定开展2020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制度》(见附件)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本行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企业(军队系统企业除外)的统计调查工作,组织企业登录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系统(www.ccea.pro)填报2020年度数据,打印上报统计调查表(须加盖企业公章),于2021年3月12日前完成统计调查表收集工作。  二、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及时审核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系统中本地区、本行业企业填报的数据,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审核完成后,通过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系统打印数据汇总表并加盖公章,连同2020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统计工作总结一并于2021年3月26日前报我部标准定额司。  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工作中有关问题,请及时与我部标准定额司联系。  联系电话:010-58933216  技术咨询:010-68331105  附件: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制度(2019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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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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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及有关规定,经审核,杨阳等46名申请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李靓等71名申请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安立强等94名申请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卢中山等55名申请注册电气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吴霞等6名申请注册化工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申报系统查询不予注册原因。  特此公告。  附件:1.准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0年第二十三批)     2.准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0年第二十三批)     3.准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0年第二十三批)     4.准予注册电气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0年第二十三批)     5.准予注册化工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0年第二十三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2月25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湖南、广东、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精神,推进绿色建造工作,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和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经研究,决定在湖南省、广东省深圳市、江苏省常州市开展绿色建造试点工作。  请你们按照《绿色建造试点工作方案》要求,认真组织试点地区做好绿色建造试点工作,加强督促指导、跟踪评估,及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  附件:绿色建造试点工作方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