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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9908)
公示公告
市级
河西区商务局2025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 2025年以来,区商务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严格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锚定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目标,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穿商务工作全过程各领域,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与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深度融合、同频共振,各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现将全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报告如下:一、完成工作及成效(一)深化理论武装,筑牢法治思想根基持续强化习近平法治思想系统学习,将其纳入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党员教育管理学习计划,坚持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全面系统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十一个坚持”的核心要义,筑牢法治思想根基。结合商务工作实际,重点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民营经济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全体干部通过“天津干部在线”法治专题考试,实现全体党员干部学法全覆盖,进一步丰富干部法律知识,提升法律素养,切实引导干部牢固树立法治思维,真正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强大力量。(二)压实主体责任,推动创建任务落地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牢牢把握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环节,加强党对法治建设工作的全面领导,将法治政府建设全面纳入年度重点任务清单,实现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着力完善“主要领导总体抓、分管领导直接抓、责任科室具体抓、全体干部协同抓”的层级责任机制。同时,结合法治专题培训、典型案例学习、执法模拟考试等形式,增强全体党员干部的法治意识和参与自觉,推动形成全员参与、全程融入、全力推进的创建氛围。(三)深化为企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牵头开展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民营经济促进法》系列工作,明确宣传普及、政策落地、权益保障、服务升级等工作任务,形成部门协同、企业参与的工作格局。严格落实国务院和天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若干措施,通过召开民营经济发展座谈会、走访调研、开展对接活动等方式,与参会民营企业代表就优化营商环境、企业融资贷款、人才用工等方面进行深入交流,面对面解读惠企政策、金融支持措施及法律服务保障。完善清欠长效工作机制,牵头成立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专班,保质高效完成我区清欠工作,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四)聚焦普法宣传,助力港产城融合发展深化国际航运服务集聚区法治服务功能,升级综合服务中心法律服务模块,依托市内六区首家海事法院共享法庭,为航运物流企业提供纠纷调解、法律咨询、合规指导等全链条服务。持续擦亮“星耀西岸·扬帆启航”服务品牌,创新普法宣传形式,先后组织开展海商法律知识宣讲、航运物流企业代表赴天津海事法院、天津港码头参观调研等主题活动,现场为企业提供了一对一现场解答,搭建法律、数据等专业交流场景,服务航运企业深入了解海商法律知识、把握司法动态、明晰数据资产价值,进一步加强政企沟通,实现资源互通,不断促进我区航运产业高质量发展。(五)规范决策程序,提升政务公开质效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落实“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权必须为”要求,按照重大事项决策相关工作要求,制定《河西区商贸经济发展“十五五”规划》,全面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性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对重要文件、合同协议等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决策合法合规。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33件,按时答复率100%。深化政府信息公开,依托河西政务网、“河西商务”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主动公开政策文件、工作动态等信息,其中政务网发布62条,微信公众号发布300条,公开范围不断扩大、内容更加精准。(六)强化依法监管,守护市场经营秩序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定印发了《河西区商务局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制度,对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坚持“应进必进”的原则,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执法协同平台,对执法检查各个环节施行电子化管理,2025年,开展“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工作4次,检查企业4家,其中:加油站1家、标准化菜市场企业1家、汽车销售企业1家、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企业1家。商务局累计出动执法人员442人次,组织行政执法检查221次,实施行政处罚1次。加强商务领域矛盾纠纷调处化解,聚焦预付消费领域突出问题,协调解决预付消费投诉举报案件2万余件,着力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消费秩序,净化市场消费环境。二、存在问题及原因一年来,区商务局在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学习深度和转化运用力度有待加强,部分干部运用法治方式破解商贸领域新业态、新问题的能力仍需提升;二是普法宣传的精准性和实效性有待优化,普法形式和载体仍需进一步丰富;三是商务执法力量有待加强,个别执法人员执法能力不够强,法律知识基础和实际执法经验还需进一步提升。三、下一步工作举措一是持续深学细悟习近平法治思想。系统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把握重大意义、核心要义、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加强局党组对法治工作的统筹领导,制定年度法律教育培训计划,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干部培训、党员学习的重要内容,坚持学用结合、知行合一,深入思考学领悟思想精髓,联系实际学解决突出问题。提高全体党员干部自觉运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分析问题、破解难题、应对风险的能力水平,积极营造全局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切实把学习成果转化为商务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生动实践。二是进一步加强普法宣传。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组织开展各类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教育培训。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发挥好模范带头作用,持之以恒做好面向社会的普法工作,突出重点做好法治宣传,不断提升商务领域法律法规的知晓度,做到有效普法、高质量普法,形成全民普法工作合力,推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三是扎实做好行政执法工作。认真履行权责清单,加强行业执法检查,进一步规范行业秩序。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确保执法公平公正公开。进一步加强业务技能培训,在增强针对性、实用性上下功夫,全面提高商务行业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积极组织执法人员培训上岗,加强对新进人员的培训指导,提高执法业务能力,及时补充我局执法人员力量。依法及时办理各类投诉举报案件,维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6-02-09 | 河西区商务局
公示公告
市级
关于注销逾期未校验医疗机构的公告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申请校验。我局于2025年12月31日通过网站、现场张贴等形式发布了《关于对逾期未校验医疗机构限期校验的公告》,责令逾期未提交校验申请的医疗机构限期提交校验申请。以下4家医疗机构经催告后逾期仍未申请校验,现对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依法予以注销,并将注销医疗机构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日期为2026年2月6日至2026年2月12日。自公示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被注销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如对注销医疗机构有异议,可于公示期内反映,受理单位:天津港保税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A区三楼,联系电话:022-84912800。特此公告。 天津港保税区社会事业发展局2026年2月6日 附件下载: 关于对逾期未校验医疗机构注销 公告.docx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2026-02-06 | 天津港保税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市级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送达公告 天津自贸试验区家起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为调查了解你公司虚假宣传等相关事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现将《询问通知书》(津市监新村询通〔2026〕3号)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日期:2026年2月6日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津市监新村询通〔2026〕3号 天津自贸试验区家起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为调查了解你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等相关事宜,请你公司收到本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到新村街道市场监管所接受询问调查。如不能到场,请与执法人员电话联系接受询问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单位)有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的义务。请携带以下材料:1.天津自贸试验区家起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如你(单位)委托其他人员接受询问调查的,委托代理人应当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联系人:齐妍、任鋆  联系电话:022-65270242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河北路1243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1月29日
2026-02-06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报通知
省级
各有关单位:日前,科技部国际合作司公开发布《科技部国际合作司关于征集2026年度国际杰青计划项目的通知》,申报截止时间为2026年3月16日。请各有关单位结合自身工作,按照申报要求,认真组织申报。具体信息请点击:https://tysp.cstec.org.cn/Webpages/viewdetail.aspx?id=4857422444联系人:邵晓雷  市科技局合作交流处联系电话:022-588329932026年2月6日
2026-02-06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公示公告
省级
为全面落实天津市农业生产工作部署,科学、高效、有序地抓好全市春耕备耕工作,结合天津市2026年春季气候预测、农业生产实际及先进技术应用,制订了本指引,旨在为广大农业生产主体提供科学技术指导,夯实全年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基础。一、春耕期间气候趋势综合气象部门预测,2026年天津市春季(3-5月)气候可能呈现“气温偏高、降水偏少、波动频繁”的总体特点。降水偏少叠加春季高蒸发量,春旱风险突出,严重影响冬小麦返青拔节用水和春播作物的播种出苗。春季频繁的冷空气活动导致的阶段性强降温,对已返青的冬小麦、早春播种的蔬菜及果树花期都构成严重冻害威胁。3—5月本市大风天气较多,易造成早春地膜、拱膜栽培作物及设施农业大棚损毁,棚(膜)内作物受害、田间作物倒伏,同时加重土壤失墒。冬季气温偏高利于病虫越冬,春季气温回升快可能促使小麦蚜虫、麦蜘蛛等虫害以及白粉病、茎基腐病等病害较早发生或加重。需要重点防范春旱、倒春寒和大风三大气象灾害,并密切关注病虫害发生动态,因地制宜制定应对措施,趋利避害,确保春耕备耕工作有序推进。二、春耕备耕关键技术措施围绕“保苗、保墒、保丰收”目标,以“科技赋能、精细管理、早抓早管,主动防灾”为核心指导思想,以农时季节为主线,聚焦农资储备、农时安排、高产技术、防灾减灾四大关键环节,细化技术措施,强化指导服务,推动春耕备耕工作提质增效,实现春耕生产的精准、高效与安全。(一)强化农资储备,确保供应安全按照“足量储备、优质达标、按需调配”的原则,全面做好春耕农资储备、监管和供应工作,确保种子、化肥等重点农资储备充足、质量可靠,确保物资供应安全。化肥参考往年需求用量,确保储备规模,优先储备缓控释肥、水溶性肥等高效环保肥料。农药重点储备防治小麦纹枯病、蚜虫、玉米螟、大豆点蜂缘蝽等病虫害的高效低毒低残留药剂,配套储备施药器械及配件。农膜重点储备加厚、耐老化地膜及棚膜,助力设施农业和露天作物生产。(二)科学安排农时,有序推进春管春种结合2026年气候趋势和农作物种植特点,坚持“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安排春管、春种时间,确保农时不违、农事有序,以培育壮苗为核心重点,突出技术针对性,分区分类、因地因苗落实肥水运筹、防病治虫、抗旱防冻等关键技术,推动春管春种工作同步推进、落地见效。1.春季田间管理时间安排及技术要点重点围绕冬小麦、设施蔬菜等作物,抓好春季管护,促进作物稳健生长,为高产稳产奠定基础。冬小麦春管(2月下旬—5月上旬):今年我市冬小麦受播种期降雨影响较大,晚播弱苗数量较常年有所偏多,管理上要立足一个“早”字,突出一个“促”字,抓好一个“管”字,对小麦弱苗坚持以促为主,早施返青肥、早浇返青水,促进小麦早分蘖、多分蘖,推动苗情转化升级。2月下旬至3月上旬,土壤解冻后,重点做好镇压划锄、增温保墒工作,弥封裂缝、破碎坷垃、沉实土壤,利于根土密接、促苗早发,对秸秆还田质量较差、土壤暄松的麦田优先镇压。3月中旬至4月上旬,小麦起身期,分类开展肥水管理,对弱苗田及时追施返青肥,亩施纯氮10公斤左右,促弱转壮,对壮苗田控制肥水,防止旺长,同时做好茎基腐病、蚜虫、麦蜘蛛等病虫害早期防控,以及“倒春寒”防范工作。4月中旬至5月上旬,小麦拔节孕穗期,重点追施拔节肥,亩施纯氮5—8公斤,配套喷施叶面肥,促进穗大粒满,加强病虫害综合防控,重点防治条锈病、白粉病等,同时做好抗旱防渍工作。全市冬小麦预计3月中旬返青,3月下旬开始春季肥水管理,需依据不同地块苗情长势,精准采取“促控结合”的管理策略,强化精准指导,提升田间管理实效。设施蔬菜春管(2月上旬—5月下旬):2月上旬至3月上旬,重点做好设施保温防寒工作,利用保温被、草帘等覆盖物,配合加温设备,确保棚内温度满足蔬菜生长需求,同时加强通风降湿,减少病害发生,依托农田小气候监测站等设备,实时监测棚内温度、湿度、光照数据,超阈值及时调整管理措施。3月中旬至4月下旬,蔬菜定植、缓苗期,重点做好浇水、施肥、通风等工作,合理调控棚内温湿度,促进蔬菜缓苗生长,及时防治霜霉病、灰霉病、白粉虱等病虫害。5月上旬至5月下旬,蔬菜生长旺期,加大肥水供应,推行水肥一体化技术,及时采摘成熟蔬菜,延长采收期,同时做好高温高湿防控工作,防止徒长、病害暴发。果树春管(2月上旬—4月下旬):其中,设施果树2月上旬至3月下旬,处于萌芽、开花、新梢生长期,日光温室或多层膜覆盖大棚,桃、蓝莓、樱桃等果树重点做好授粉、保花保果工作,推行人工授粉、蜜蜂授粉等技术,提高坐果率,葡萄要做好灰霉病防治工作;塑料大棚果树要做好预防倒春寒工作,防止花期、新梢生长期冷害、冻害。露地果树,2月中旬至3月上旬,果树萌芽前,重点做好清园工作,及时清除园内落叶、杂草、病果,集中销毁,同时喷施清园药剂。3月中旬至4月上旬,果树萌芽、开花期,重点做好授粉、保花保果工作,推行人工授粉技术,提高坐果率,同时做好防寒防霜工作,防止花期冻害。4月中旬至4月下旬,果树处于坐果和新梢生长期,要及时追肥,重点补充氮、磷、钙、镁等大中量元素及硼、锌、铁等微量元素,要及时疏除畸形果、弱果,合理控制结果量,促进果实膨大和树体健康生长,同时做好蚜虫、红蜘蛛、绿盲蝽、蚧壳虫、梨小食心虫以及灰霉病等病虫害防控工作。2.春播作物时间安排及技术要点结合气候特点,合理确定春播时间,严把播种质量关,确保一播全苗、苗齐苗壮,结合全市春播意向面积,提前做好各类农机具检修、调试和调配准备,充分发挥农机装备优势,提升播种效率和质量。粮食作物春播:春小麦适宜播种期为2月下旬至3月中旬,土壤解冻后、地温稳定在5℃以上即可播种,优先选择抗逆稳产的中早熟优质强筋品种,采用条播方式,建议每亩用种量50—55斤,播种深度3—5厘米,播后及时镇压,保墒提温。存在干土层出苗困难的麦田,可适量浇蒙头水,促进种子出苗。如果苗期地表出现板结,应及时划锄,破除板结促进出苗。春玉米适宜播种期为3月下旬至4月中旬,地温稳定在10℃以上,适墒播种,优先选择耐密抗倒、抗逆广适、高产稳产且适宜机械收获的品种,采用点播、条播或直播方式,推行“四比空”提质增密播种法,亩播5000株左右,播种深度3—5厘米,播后覆土镇压,结合种肥同播技术,一次性施足长效缓控玉米专用肥。春大豆适宜播种期为4月上旬至4月下旬,地温稳定在12℃以上播种,选择成熟期适中、高产、适应性与抗病性好、秆强抗倒的品种,播种深度3—4厘米,合理密植,亩保苗1.2万—1.5万株,播后及时浇水保墒。水稻育秧适宜时间为3月中旬至4月上旬,选择优质高产水稻品种,推荐采用基质育秧等方式,加强秧苗管理,培育壮秧,5月上中旬全面完成移栽,各区需提前做好育秧准备,确保移栽顺利推进。经济作物春播:露地蔬菜春播,黄瓜、番茄、辣椒、茄子等喜温蔬菜,适宜播种期为4月上旬至5月上旬,终霜期后、气温稳定在15℃以上播种,黄瓜可采用直播或育苗移栽方式,育苗提前20—30天,番茄、辣椒、茄子采用育苗移栽方式,2月下旬至3月上旬育苗,苗龄60天左右。春萝卜、春白菜等耐寒蔬菜,适宜播种期为3月上旬至4月上旬,土壤解冻后、气温稳定在8—10℃以上播种,采用直播方式,合理密植。西瓜(露地)适宜播种期为4月中旬至5月上旬,终霜期后、气温稳定在18℃以上,可采用育苗移栽或直播方式,起垄种植,提高抗涝能力。播种质量要求:春播前,做好土壤深耕整地工作,深耕25—30厘米,打破犁底层,疏松土壤,结合整地施足基肥,基肥以有机肥为主、化肥为辅,提升土壤肥力。播种时,根据土壤墒情,合理调控播种深度和密度,墒情较好时适当浅播,墒情较差时适当深播,播后及时覆土镇压,确保种子与土壤紧密结合,提高发芽率。对墒情不足的地块,播种前浇水造墒,或播后喷灌补墒,确保一播全苗。同时,推广北斗导航自动化播种机,提高播种精度和效率。(三)聚焦高产稳产,强化关键技术推广围绕粮食作物单产提升、经济作物高产稳产目标,聚焦品种改良、精准栽培、病虫害绿色防控等关键技术,加大推广力度,提升农业生产科技含量,推动良种、良田、良法深度融合,深入挖掘单产潜力,助力高产稳产。推广优质高产品种。优先推广经审定或引种备案的小麦、玉米、大豆、水稻等粮食作物优质高产、抗逆性强(抗寒、抗旱、抗病虫)品种,以及蔬菜、果树等经济作物优良品种,淘汰落后品种,提高作物产量和品质。加强种子精选、包衣、拌种等预处理技术推广,种子播种前1—2天晒种,提高种子活力和发芽率,提高保苗率。加强品种更新果园的土壤深翻改良、苗木根系消毒、生物菌剂浸根等抗重茬技术以及优良抗性砧木推广。推行精准栽培技术。粮食作物重点推广“精量播种、合理密植、配方施肥、节水灌溉”等栽培技术,小麦、玉米等作物根据品种特性和土壤肥力,合理确定种植密度,优化群体结构,提高光能利用率。推行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根据土壤养分含量和作物需肥规律,确定施肥方案,精准施用氮、磷、钾及微量元素,减少化肥浪费,提高肥料利用率,重点推广缓控释肥、水溶性肥等高效环保肥料,推行种肥同播、水肥一体化等简化高效施肥技术。推广节水灌溉技术,优先采用滴灌、喷灌、微喷灌等节水方式,替代传统漫灌,减少水资源浪费,提高灌溉效率,保障作物生长需水。加强病虫害绿色防控。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推行“农业防控、物理防控、生物防控、化学防控”相结合的绿色防控技术,减少化学农药使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一是农业防控,通过合理轮作、深耕整地、清园除草、合理施肥等措施,改善作物生长环境,增强作物抗逆性,减少病虫害发生。二是物理防控,推广频振式杀虫灯、黏虫板、性诱剂等物理防治器械,诱杀蚜虫、白粉虱、玉米螟等害虫,降低虫口密度。三是生物防控,推广赤眼蜂、寄生蜂等天敌昆虫,以及生物农药(如苏云金杆菌、枯草芽孢杆菌等),替代化学农药防治病虫害。四是化学防控,严格按照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科学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精准把握施药时间、施药剂量和施药方法,推行专业化统防统治,提高防控效果,避免盲目施药、过量施药。针对小麦条锈病强化早春“带药侦查、打点保面”,针对茎基腐病抓住返青期喷药防治,针对赤霉病全面落实“主动出击、见花打药”措施,强化流行性病虫害的动态监测和预报预警,重点防治点蜂缘蝽,预防大豆“症青”现象发生。强化田间精细化管理。建立健全田间管理责任制,加强田间巡查,及时掌握作物生长情况和病虫害发生动态,针对性采取管理措施。对弱苗、病苗及时补栽、追肥,促进苗情转化。对旺长作物及时控旺,抑制徒长,防止倒伏。及时清除田间杂草,减少杂草与作物争水、争肥、争光,采用化学除草与人工除草相结合的方式,玉米播后、出苗前及时化学封闭除草,苗期选用适宜除草剂开展苗后除草,规范喷药时机、方法和用量,注意药械清晰和飘移风险,避免药害。同时,加强对规模化种植基地、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的技术指导,提升田间管理水平。推广农机农艺融合技术。促进新技术集成应用于粮食生产,聚焦机播增产和机收减损环节,推广小麦、玉米、大豆等作物机械化播种、收获、秸秆还田等技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推行“农机+技术”服务模式,推动农机与农艺深度融合,提升农业生产规模化、标准化水平。同时,加强农机具检修保养指导,确保春耕期间农机具正常运行。(四)强化灾害防控,降低农业生产损失结合2026年春耕期间气候风险特点,坚持“预防为主、主动应对、科学防控”的原则,健全灾害防控机制,强化灾害监测预警,落实各项防灾减灾措施,最大限度降低灾害损失,确保农业生产稳定。防范低温冻害。针对3—4月可能出现的“倒春寒”天气,提前做好防范准备。冬小麦、果树等作物,在寒潮来临前,及时浇水、喷施叶面肥、植物生长调节剂等,提高作物抗寒能力。设施蔬菜、果树加强棚室保温,增加覆盖物,关闭通风口,必要时启用加温设备,防止棚内作物冻害。春播作物,根据气象预警,适当调整播种时间,避开低温天气,对已播种的地块,播后及时镇压,覆盖秸秆等保温物,提高土壤温度,防止烂种烂苗。一旦发生冻害,及时调查受冻程度,及早浇水追肥,或叶面喷肥配合植物生长调节剂,促其尽快恢复生长。防控干旱与渍涝灾害。针对春季干旱风险,提前做好设施检修和蓄水备水工作,完善灌溉设施,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合理调配水资源,及时为作物浇水补墒,缓解干旱影响。结合气象部门发布的降水预报,抢抓降雨时机,助力农田补墒。对易渍涝地块,提前清理田间排水沟渠,防止田间积水。同时,利用各类墒情监测站点,实时监测土壤墒情,为灌溉、排水提供科学依据。防范大风、冰雹等突发灾害。4—5月大风天气较多,提前加固设施农业大棚,检查棚体骨架、覆盖物,及时修补破损棚膜,防止大棚损毁。露天作物,推行培土固根等措施,防止作物倒伏。针对冰雹灾害,提前做好冰雹防御准备,配备防雹网等防御设施,对已发生冰雹灾害的地块,及时清理受损作物,补栽、补种,加强肥水管理和病虫害防控,促进作物恢复生长。做好灾后补救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开展灾情调查,评估灾害损失,针对性制定灾后补救措施。对受灾较轻的作物,加强肥水管理和病虫害防控,促进作物恢复生长。对受灾严重、无法恢复的作物,及时改种、补种适宜的短生育期作物,最大限度降低灾害损失。
2026-02-06 |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公布非粮生物基材料产业创新发展典型案例的通知工信厅联原函〔2026〕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关于开展非粮生物基材料产业创新发展典型案例推荐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原函〔2025〕225号),经企业申报、地方推荐、专家评审、网上公示,确定了非粮生物基材料产业创新发展典型案例(见附件),现予以公布。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积极宣传推广先进模式和典型经验,加强政策支持、资金扶持和要素保障,加快产业上下游协同创新,推动非粮生物基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附件:非粮生物基材料产业创新发展典型案例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26年1月29日
2026-02-0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教育部关于同意广州商学院变更举办者的批复 教发函〔2026〕30号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广州商学院举办者变更的请示》(粤教规〔2024〕38号)等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广州商学院举办者由“广州康大工业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变更为“广州康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二、你厅要依法履行管理服务职责,指导广州康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切实履行举办者义务,加大办学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教 育 部 2026年1月27日
2026-02-0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申报通知
国家级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动2026年度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综合改革与精品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教思政厅函〔202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学习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高质量实施新时代立德树人工程,推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领域育人,构建固本铸魂的思想政治教育体系,塑造立德树人新格局,教育部决定启动2026年度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综合改革与精品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内容   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综合改革与精品建设项目包括品牌项目示范推广、骨干队伍培育提升和平台基地辐射引领3个类别,共12个子项。   二、申报时间   2026年2月5日—3月31日。   三、申报方式   有申报意愿的高校根据项目申报说明(见附件1),结合工作实际,向所在地省级教育工作部门申报,并登录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网(www.sizhengwang.cn)“高校思政工作申报系统”,按照系统提示和相关要求(见附件2)填报申报信息并上传相关支撑材料。   各省级教育工作部门登录系统,为有申报意愿的高校开通账号权限,在本地区有关高校完成网上填报后,根据各类别相关要求予以审核把关和遴选推荐,并在保证推荐质量的基础上,统筹兼顾不同类型高校。其中,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精品项目、高校思政工作案例每类按照不超过本地区高校数量15%的比例遴选推荐;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文库、高校校园文化精品力作、高校场馆育人作用开发、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杰出英才项目、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中青年骨干、高校实践教育名师、高校网络教育名师、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名师、高校国家安全教育名师、高校辅导员名师工作室每类按照不超过本地区高校数量5%的比例遴选推荐(不足1项的,按1项推荐);高校红色文化弘扬基地、学生综合素质训练基地、全国高校综合性教育实践体验基地每类按照不超过5项推荐。辅导员入编率全国后三位省份削减10%推荐名额,申报细则点对点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审核把关。各地各高校要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严格程序、严守标准,切实履行好审核职责,加强负面清单核查,确保申报内容真实可靠。   (二)加强省级统筹。要精心组织动员高校参与,根据工作实际和项目具体要求,强化统筹协调,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规范推荐流程,确保申报推荐工作公平公正、稳步推进。   (三)提高推荐质量。要从工作基础、能力水平、条件保障等角度,择优确定推荐名单。   附件:1.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综合改革与精品建设项目申报说明      2.“高校思政工作申报系统”操作指南 教育部办公厅 2026年1月29日
2026-02-0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相关自律监管工作,提升监管透明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对违反本所发行承销相关规则的监管对象实施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适用本指引。 本所在日常监管中对监管对象采取发行承销相关规则规定的工作措施,开展发行承销专项检查,督促监管对象依法合规从事发行承销业务,纠正不规范行为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监管对象包括上市公司、发行人(以下合称证券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投资者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自律管理措施是指本所发行承销相关规则规定的工作措施、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第五条 本所实施自律管理措施,遵循依规、公正、及时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适应,坚持分类处置、精准监管、科学问责,合理区分责任,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 第六条 监管对象被本所实施纪律处分或者监管措施的,应当根据本所要求及时自查整改,并报送自查整改报告。 监管对象未按本所要求进行自查整改的,本所可以根据情况进一步实施纪律处分或者监管措施。 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七条 本所综合考量监管对象违规行为的主客观因素和具体情节等,确定对其适用的自律管理措施。 第八条 违规行为危害后果较轻或者市场影响较小,且不具有本指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违规情节较轻。 第九条 违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违规情节较为严重: (一)涉及金额、证券数量较大或者占发行承销相关数据比重较高; (二)导致投资者、证券发行人、社会公共利益等遭受较大损失; (三)涉及投资者数量较多或者引发较多投资者投诉,且造成较大不利影响; (四)引发较多负面舆情; (五)对发行承销秩序、系统安全运行等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违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违规情节严重: (一)涉及金额、证券数量巨大或者占发行承销相关数据比重高; (二)导致投资者、证券发行人、社会公共利益等遭受重大损失; (三)涉及投资者数量众多或者引发大量投资者投诉,且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引发重大负面舆情; (五)对发行承销秩序、系统安全运行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监管对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从重实施自律管理措施: (一)违规行为多次、高频发生或者长期持续; (二)违规行为未及时自查整改,或者自查不全面、整改不彻底; (三)最近12个月内曾因同类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实施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本所实施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四)存在干扰、阻碍调查、检查,掩饰、隐瞒违规事实,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等不配合监管的行为,或者未及时采取适当补救、改正措施; (五)属于故意违规行为; (六)实施违规行为,涉及资本市场行贿或者受贿情形; (七)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监管对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从轻、减轻、免予实施自律管理措施: (一)违规行为未造成实际影响或者影响轻微,或者已经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 (二)在违规行为被发现前,主动采取整改措施并向本所或者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三)积极配合监管; (四)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因素导致违规; (五)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相关备案申请文件、信息披露资料等进行了审慎核查; (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对监管对象免予实施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本所可以视情况对监管对象采取发出通知和函件、约见问询、要求作出解释和说明等工作措施。 第三章 证券发行人、承销商及证券服务机构相关违规处理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有效执行发行承销业务相关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情节较轻的,本所可以对其采取口头警示的监管措施;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采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证券发行人、承销商及相关监管对象在路演推介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本所可以对其采取口头警示的监管措施;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采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纪律处分: (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前,采取公开方式或者变相公开方式进行与证券发行相关的推介活动,或者通过其他利益关联方或委托他人等方式进行相关活动; (二)路演推介内容超出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范围; (三)夸大宣传或者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 (四)进行合谋报价、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五)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及相关监管对象在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制度建设及执行、首次报备以来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撰写等方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本所可以对其采取口头警示的监管措施;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采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纪律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要求,建立健全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专项内部制度及出具流程,质量审核及合规审查等方面存在缺陷; (二)基本面分析、盈利预测分析、估值结论不客观、不审慎,风险提示不完整; (三)存在明显内容遗漏、信息错误、误导性陈述等情形; (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预测发行人第一个年度业绩预测期盈利的,实际归母净利润未达到预测情况的80%;预测亏损的,实际亏损情况超过预测情况的20%(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五)投资价值研究报告预测发行人第二个年度业绩预测期盈利的,实际归母净利润未达到预测情况的60%;预测亏损的,实际亏损情况超过预测情况的百分之40%(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六)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估值结论区间上限超过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12个月市值的幅度或项目数量和占比显著较高。 (七)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 证券发行人、主承销商及相关监管对象在询价、定价等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本所可以对其采取口头警示的监管措施;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采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纪律处分: (一)设置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未在发行公告或相关文件中预先披露前述条件; (二)向不符合要求的主体进行询价; (三)询价、定价过程或者结果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预先披露的原则与方式; (四)在发行价格确定前泄露询价和定价信息; (五)干扰投资者正常报价、申购; (六)进行合谋报价、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七)应当暂停或者中止发行而不暂停或者中止发行; (八)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十七条 证券发行人、主承销商及相关监管对象在证券配售等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本所可以对其采取口头警示的监管措施;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采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纪律处分: (一)证券公司承销擅自公开发行或者变相公开发行的证券; (二)向不符合要求的投资者进行配售; (三)以自有资金或者变相通过自有资金参与网下配售; (四)配售过程或者结果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预先披露的原则与方式; (五)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十八条 证券发行人、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及相关监管对象实施战略配售违反相关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本所可以对其采取口头警示的监管措施;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采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纪律处分: (一)证券发行人、主承销商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认购比例、主体资格等不符合规定要求; (二)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未就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禁止性情形等事项进行充分核查,出具的核查文件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证券发行人违反战略配售相关核查事项承诺; (三)证券发行人、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证券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四)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证券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五)证券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六)证券发行人承诺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证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七)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十九条 主承销商在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本所可以对其采取口头警示的监管措施;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采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纪律处分: (一)未预先约定和披露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有关安排而擅自实施,或者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证券数量等不符合规定;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防火墙制度存在较大缺陷,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未有效防范业务操作或者利益冲突风险; (三)使用超额配售证券募集的资金购买证券发行人证券的,申报买入操作等不符合规定及监管要求; (四)未按规定使用超额配售选择权专门证券账户及独立资金账户,或者在证券发行人证券上市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使用前述资金账户外的其他资金或者通过他人账户交易证券发行人证券; (五)使用超额配售证券募集的资金从二级市场购入证券,存在除购回证券使用的资金及划转给证券发行人增发证券部分的资金外的剩余资金的,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向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交付;或者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获得的募集资金,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向证券发行人交付; (六)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 证券发行人、主承销商及相关监管对象在文件备案、信息披露及业务操作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本所可以对其采取口头警示的监管措施;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采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纪律处分: (一)未及时向本所报备发行与承销方案,或者本所提出异议后仍然按原方案启动发行工作; (二)未按规定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发行承销信息披露文件和发行与承销方案等备案文件未达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要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完成业务操作,提交的发行数据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 (五)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监管对象违反规定向证券发行人、投资者不当收取费用,情节较轻的,本所可以对其采取口头警示的监管措施;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采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主承销商及相关监管对象未按规定妥善留存相关工作底稿文件和信息,情节较轻的,本所可以对其采取口头警示的监管措施;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采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 第四章 投资者相关违规处理第二十三条 网下机构投资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有效执行发行承销业务相关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情节较轻的,本所可以对其采取口头警示的监管措施;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采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网下投资者及相关监管对象在参与证券发行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本所可以对其采取口头警示的监管措施;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采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纪律处分: (一)在发行价格确定前泄露报价或者获取其他投资者报价信息; (二)故意压低或者抬高价格; (三)进行合谋报价、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四)未按照定价决策程序确定报价、存档备查的定价依据无法支持报价结果,或者存在与其他投资者报价高度一致等异常情形; (五)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及相关监管对象在参与战略配售的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本所可以对其采取口头警示的监管措施;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采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纪律处分: (一)科创板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未按相关规定实施跟投,或者参与跟投后利用获配证券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证券发行人正常经营,在获配证券限售期内谋求证券发行人控制权; (二)证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未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违反作出的证券限售期、股份减持、战略配售相关核查事项等承诺; (四)除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证券发行人证券,或者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 (五)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参与本次网上发行或者网下发行; (六)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 (七)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网下投资者未按规定妥善留存相关工作底稿文件和信息,情节较轻的,本所可以对其采取口头警示的监管措施;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采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 第五章 发行承销专项检查第二十七条 本所建立发行承销业务常态化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证券公司、网下投资者等监管对象实施现场或者非现场检查(以下合称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遵循依规、公正的原则,对同一批次专项检查对象的选取标准保持统一。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不同批次检查对象的选取标准。 第二十八条 本所根据事先确定的方案和标准选取检查对象,并在检查实施前向检查对象告知本次检查程序和事项。检查组成员人数不少于2人。实施检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调阅相关工作制度及工作底稿、对相关人员进行访谈等。 本所根据检查情况形成专项检查情况确认书,并交由检查对象确认后签字盖章。检查对象认为专项检查情况确认书记载有误的,可以要求补充或者修改;记载无误但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本所可以将相关情况记入专项检查情况确认书予以存档。 第二十九条 本所制定专项检查工作纪律和廉政要求并告知检查对象,接受检查对象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所对证券公司证券发行承销业务开展专项检查,检查对象的选取标准包括承销业务合规情况、定价承销能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撰写质量等。 第三十一条 本所对网下投资者报价业务开展专项检查,检查对象的选取标准包括报价业务合规情况、研究定价能力、报价一致性和偏离度等。 第三十二条 本所对专项检查相关重要文件、资料及工作底稿予以妥善保存。 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本指引对监管对象违规行为未予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23年9月28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发行承销违规行为监管(试行)》(上证发〔2023〕152号)同时废止。
2026-02-06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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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名称:林业有害生物中心测报点货物合同二、合同主体:需方:天津市西青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柳口路10号联系方式:022-27920375供方:北京丰瑞盛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高芹路1号院联系方式:1756****014三、合同主要信息服务名称:林业有害生物中心测报点货物合同合同金额:56100元履约期限:2026年2月6日-货款完成支付采购方式:三方比选四、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2月6日五、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2月6日六、其他补充事宜:附件:林业有害生物中心测报点货物合同
2026-02-06 | 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