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令 2001年公告 2001年 公告列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1年第44号——《出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名录》、《出口国营贸易企业名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1年第43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1年第41号——《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一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1年第40号——《2002年摩托车产品出口无偿招标中标企业名单及中标额度》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第38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第37号——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1年第36号——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1年第31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1年第30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1年第28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1年第24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1年第21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1年第19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1年第18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7号——2002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6号——2002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1年第15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4号——进口石材和涂料等建筑材料的质量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1年第13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1年第12号——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丙烯酸酯正式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1年第11号 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进行反倾销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1年第10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1年第9号 对原产于韩国的聚酯切片(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切片)正式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1年第8号 《关于对美国出口钢丝绳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1年第7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1年第6号 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饲料级L一赖氨酸盐酸盐正式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1年第5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1年第4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1年第3号——《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1年第2号——对原产于韩国、日本、泰国的聚苯乙烯正式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1年第1号 取消20种机电产品配额、许可证、特定进口管理措施
2025-07-2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市科技局关于2025年度优秀农业科技特派员拟立项项目的公示(已到期)
2025-07-23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财关税〔2025〕12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财政部海南监管局,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稳步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海南自由贸易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设立“一线”。经“一线”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的货物,除国家规定禁止进口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免税或保税的货物外,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在“一线”对进口征税货物实施目录管理,目录内的进口货物,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明确进口征税商品目录范围。
(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事业单位,以及由科技部、教育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省级科技、教育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民政部门核定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的科技类、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享惠主体)进口征税商品目录以外的货物,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零关税”)。享惠主体自愿缴纳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或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可向海关提出申请。主动放弃货物“零关税”进口资格后,12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同类货物“零关税”进口。
(三)除本条第(一)、(二)项以及现行保税、减免税进口货物外,其他进口货物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四)对“零关税”货物设立海关电子账册,运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实施管理,不按特定减免税货物办理相关海关手续,并根据需要开展稽查、核查。
(五)享惠主体名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确定,根据需要动态调整,并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备案。
二、海南自由贸易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内地)之间设立“二线”。经“二线”进入内地的“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享惠主体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按进口料件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在“一线”进口或岛内流通环节已缴纳或补缴进口税收的,本环节不再补缴相应进口税收。
(三)在岛内流通环节已缴纳国内环节增值税的,本环节不再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完成缴纳或补缴全部进口税收的货物按国内流通规定管理,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超过30%(含)的货物,经“二线”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相关征管办法及加工增值公式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四、“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流通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符合条件的享惠主体间流通,免于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惠主体根据需要,可自愿选择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或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享惠主体将“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流通至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非享惠主体和个人,参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按进口料件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完成缴纳或补缴全部进口税收的货物按国内流通规定管理,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五、经“一线”进口涉及实施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加征关税均获得排除的除外)(以下统称四类措施)的“零关税”货物,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零关税”货物属于四类措施货物的,经“一线”进口时,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并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四类措施。“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经“二线”进入内地时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执行,并执行四类措施;在岛内流通时,参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并执行四类措施。已执行四类措施的,不重复执行。
(二)“零关税”货物不属于四类措施货物,但其加工制成品属于四类措施货物的,其加工制成品经“二线”进入内地、在岛内流通环节,按实际报验状态参照本通知第二、四条规定执行,并执行四类措施。“零关税”货物缴纳或补缴全部进口税收后,其加工制成品按国内流通规定管理,不再执行四类措施。
六、内地经“二线”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的货物,按国内流通规定管理。从海南自由贸易港经“一线”离境的货物,按出口管理。
七、“零关税”货物应符合以下管理规定:
(一)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旅游业的企业可“零关税”进口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车辆、船舶、航空器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除航空器国籍登记、权利登记等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已有规定外,“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应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或入籍,按照交通运输、民航、海事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开展营运,并接受监管。航空企业须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航空器、船舶应经营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国内外航线;游艇航行范围为海南省;车辆可从事往来内地的客、货运输作业,始发地及目的地至少一端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在内地停留时间每年累计不超过120天,其中,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到内地“点对点”、“即往即返”的客、货车不受天数限制。违反上述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补缴相关进口税收。
(二)用于航空器、船舶、游艇、生产设备维修(含相关零部件维修)的“零关税”货物,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在海南省内维修免于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后续不得挪作他用。
1.用于维修从境外进入境内并复运出境的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
2.用于维修以海南省为主营运基地的航空企业所运营的航空器(含相关零部件);
3.用于维修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船运公司所运营的以海南省内港口为船籍港的船舶(含相关零部件);
4.用于维修“零关税”进口的游艇及生产设备(含相关零部件)。
八、享惠主体的确定程序,包括认定标准、认定部门和管理要求等具体管理措施,“零关税”货物的具体管理措施,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理标准、处理办法、联合惩戒措施等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商有关部门明确。
九、违反本通知规定偷逃应纳税款,构成走私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等行为的,由海关等监管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财政部海南监管局、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会同海南省内相关部门加强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本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如果出现重大情况,及时上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十一、自政策实施之日起,海南省应适时评估政策实施效果,并定期向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报送政策实施情况,包括政策享惠主体情况、“零关税”货物进出口数据等。海关、税务等部门对本通知涉及的已缴纳或补缴进口税收、已缴纳国内环节税收等数据信息应确保及时共享。
十二、在全面评估、具备条件后,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海南省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对政策内容进行优化调整。
十三、本通知未列明的其他情形,已有现行规定的(包括保税政策、减免税政策、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按现行规定执行。
十四、本通知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42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54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7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相关产品范围的通知》(财关税〔2021〕8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9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2〕4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3〕14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5〕1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5年7月18日
2025-07-2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财关税〔2025〕13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财政部海南监管局,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稳步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5〕12号)中进口征税商品目录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征税商品目录包括以下货物:
(一)进口征税商品清单内货物,见附件。
(二)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货物。
二、在全面评估、具备条件后,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相关税制改革、海南省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等,及时对进口征税商品目录进行调整。
三、本通知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
附件:进口征税商品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5年7月18日
2025-07-2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商务部部令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商务部公告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商务部部令列表:商务部令2008年第18号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08-12-31商务部令2008年第16号 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2008-10-20商务部令2008年第14号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8-08-05商务部令2008年第13号《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008-07-28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 公布《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修订后) 2008-09-16商务部令2008年第11号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8-06-07商务部令2008年第10号 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2008-06-24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2008-07-09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2008年第8号《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2008-05-15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7号《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2008-04-07 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 2008-04-07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5号《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2008-04-07商务部令2008年第2号公布《商务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六个规章的决定》 2008-01-24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2008年第1号《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 2008-01-24
2025-07-2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各有关单位: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等有关规定,经企业自主评价、各区评价机构审核、实地核查、第三方机构复核等程序,现将我市2025年第一批1014家拟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自7月18日至7月31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向我局书面反映,凡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要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署真实姓名并附联系方式。超出公示期的异议将不予受理。咨询电话及联系人:022-87890191-8505,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蒋树海举报电话及联系人:022-58832963,市科技局政策法规处李青联系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116号,邮编:300051附件:天津市2025年第1批拟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2025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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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 天津港保税区科技和工业创新局
市人社局关于印发《2025年“源来好创业”资源对接服务季活动方案》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现将《2025年“源来好创业”资源对接服务季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21日2025年“源来好创业”资源对接服务季活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四次集体学习时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培育创业文化,激发创业热情,引导和激励更多劳动者积极投身创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25年“源来好创业”资源对接服务季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25〕67号)要求,定于2025年7月至9月在全市组织开展2025年“源来好创业”资源对接服务季活动。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活动方案。一、活动时间2025年7月至9月。二、活动主题搭建对接平台,携手助你创业。三、服务对象(一)有创业意愿的青年创业者,特别是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留学回国人员、科研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群体。(二)返乡入乡创业人员,特别是外出人才返乡、城市人才下乡创业人员。(三)有创业资源对接需求的创业项目、创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特别是围绕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业发展、利用技能创业、满足民生需求等方面的种子期和初创期创业项目。四、活动内容(一)提供创业信息对接。通过入户走访、集中发布等方式,向服务对象动态更新“四清单两名录”。重点发布创业载体空余场地、设施设备、政策服务等场地信息清单,房租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税费减免、社保补贴等政策信息清单,创业担保贷款、稳岗扩岗专项贷款、特色金融产品等融资信息清单,创业培训课程计划、培训师资、培训对象等培训信息清单,创业导师擅长领域、研究专业、指导方向等创业导师名录,人力资源招聘计划和活动安排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录,方便创业者自主选择对接。(责任单位:就业处、市就业服务中心、北方人才市场中天人力中心、各区人社局。完成时限:7月31日前)(二)摸底服务对象需求。充分发动市、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培训机构、就业驿站、零工市场等基层服务平台,广泛开展进园区、进企业、进校园活动,通过数据筛选、问卷调查、实地走访等方式,摸底创业者需求,掌握资源供给信息。瞄准青年、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针对个性化需求精准推送创业资源信息,促进双向互选,提高对接效率。(责任单位:就业处、市就业服务中心、北方人才市场中天人力中心、各区人社局。完成时限:9月30日前)(三)组织创业场地对接。挖掘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型街区、留学人员创业园等创业载体可利用的场地资源,组织开展观摩活动,引导有需求的创业者实地体验入住环境、服务项目、优惠政策,促进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与创业载体直接对接、快速入驻。充分发挥创业载体资源集聚优势,支持创业者围绕本地产业链条开展配套创业。(责任单位:市就业服务中心、各区人社局。完成时限:9月30日前)(四)推进创业政策对接。结合“津彩e起创”创业品牌打造行动,选树先进创业典型和特色工作亮点,扩大各项创业扶持政策知晓度,讲好创业故事,弘扬创业精神,激励更多劳动者敢创业、创成业。通过服务对象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形式,开展创业政策宣讲。推进高效办成个人创业“一件事”,加强对已享受创业政策服务对象的跟踪服务。加大对创业失败者的扶持力度,给予再创业指导和帮扶,提供劳动关系处理、社会保险接续等咨询指导服务。(责任单位:就业处、市就业服务中心、各区人社局。完成时限:9月30日前)(五)开展创业融资对接。依托第六届“海河英才”创业交流展示活动,遴选推介有资金需求、带动就业多的创业项目,根据不同模式创业项目的需求和特点,动员更多金融和投资机构参与,组织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政企银担”交流系列活动,扩大投融资对接服务渠道。推进“创业担保贷款+稳岗扩岗专项贷款”办理模式,对符合条件的贷款业务可合并办理,进一步提升贷款便利度。(责任单位:就业处、市就业服务中心、各区人社局。完成时限:9月30日前)(六)延伸创业培训对接。将创业培训前伸后延至创业全过程,丰富“马兰花”创业培训课程,组织适合不同创业阶段的创业培训,推广直播版网络创业培训课程。推广特色创业培训课程,围绕“技能+创业”、“劳务品牌+创业”等培训模式,提升创业者能力素质。开展创业训练营活动,面向大学生等创业群体开展“创业雏鹰训练营”,提升创业基础知识和创业能力;面向具有发展潜质和领军潜力的成长期创业者,开展“卓越之星特训营”,提升经营管理和战略发展能力。(责任单位:就业处、市就业服务中心、各区人社局。完成时限:9月30日前)(七)促进创业导师对接。充分发挥创业导师作用,组织创业导师与创业学员“一对一”精准帮扶,鼓励创业者到创业企业实践锻炼,积累创业经验和创业资源,提升创业成功率。落实创业指导师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开展“创业指导师工作室”建设,广泛邀请知名企业家、创业投资人、专家学者等为创业者创业实践及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责任单位:就业处、市就业服务中心、各区人社局。完成时限:9月30日前)(八)创业项目征集推介。集合创业助力“苗圃”计划,聚焦科技创新、绿色经济、文化创意、人工智能、健康养老五大重点方向,征集一批投资少、风险小、灵活度高,适合初次创业者的创业指导项目,组建项目资源库并免费供创业者使用,为创业者提供更多创业选择,助力创业服务提质增效。(责任单位:就业处、市就业服务中心、各区人社局。完成时限:9月30日前)(九)密集人力资源对接。依托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零工市场、就业驿站等基层服务平台,组织开展小而美、小而精的定制式现场招聘活动,因地制宜开展灵活就业对接洽谈特色活动。加密线上线下招聘活动频次,为各类初创企业、返乡入乡创业项目提供人力资源支撑和招才引智服务。充分发挥公共招聘网、短视频平台等线上载体作用,开展直播带岗等云招聘服务,向创业企业定向推送求职者信息。(责任单位:就业处、北方人才市场中天人力中心、市就业服务中心、各区人社局。完成时限:9月30日前)五、工作要求各区要结合“创业8+N”年度计划,落细落实各项目标任务,提高创业政策经办效能,搭建资源对接平台,拓展创业空间。联动“海河英才”创业展示、粤港澳大湾区创业大赛等活动,提供政策咨询、融资对接、人才引进等支持。发掘一批成长性强、带动就业效果好的项目,组织创业导师、投资机构、孵化基地等提供“一对一”陪跑服务,推动项目落地和持续发展。统一以“‘源来好创业’资源对接服务季”为主题,发布活动安排,扩大社会参与。利用全媒体矩阵广泛宣传,营造鼓励创业、支持创新的良好氛围。请各区于7月31日前报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活动安排和梳理编制的“四清单两名录”,并于10月10日前报送活动总结和活动情况表(见附件)。活动期间特色亮点、图文宣传等新闻线索请同步报送。 联 系 人:楚博、王育杰联系电话:022-83218215、18622762491邮 箱:jy-user063@tj.gov.cn 附件:2025年创业资源对接服务季活动情况统计表
2025-07-23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优质老年用品“惠老助企”活动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函〔2025〕2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民政、商务、市场监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为深入贯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的意见》,持续推动老年用品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大力提升老年用品供需适配能力,以优质产品提升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组织开展2025年优质老年用品“惠老助企”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主题老年用品提质 惠老助企升级二、活动时间2025年7月-12月三、重点任务(一)老年用品产品创新行动面向老年群体多样化、特殊化需求,鼓励科研院所、行业协会、重点企业等建设老年群体行为特征数据库,发布适老化需求洞察报告,引领老年用品产品发展新潮流、新趋势。组织开展适老化设计典型案例推荐,鼓励企业开展前沿技术、核心部件攻关,扩大智慧健康适老产品及服务供给能力。推动建立产学研用联合体,建设适老化产品研发中心、设计中心、服务中心等平台,提升老年用品行业创新能力。(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二)老年用品产业升级行动面向具有老年用品产业发展基础的地区,引导生产企业、科研院所、金融机构等要素资源加速聚集,加快培育特色鲜明、配套齐全的产业园区。摸清底数、建立优质老年用品企业清单,促进实施梯度培育,推动企业专业化、精细化发展。依托中国品牌日、全国“质量月”等,开展形式多样的老年用品自主品牌宣传推广活动,加速培育知名企业品牌、产品品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及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负责)(三)老年用品建标准促认证行动面向老年用品规范化、规模化发展需求,组织编制老年用品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加快基础共性标准和养老照护、日用辅助、适老化家居、智能可穿戴、智能健康监测等重点产品标准研制,开展老年用品标准实施效果评估范例推广活动。鼓励认证机构依据老年用品相关标准和适老化需求,开展老年用品自愿性认证,增强老年用品认知度和信任度。鼓励老年群体、养老机构等用户方采购获得认证的老年产品,提高老年用品生产企业参与认证的积极性。(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及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负责)(四)老年用品优品推广行动面向全国老年用品生产企业和老年群体智能化、健康化、品质化需求,组织开展优质适老产品遴选活动,发布新一批《老年用品产品推广目录》《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择优推荐纳入中国消费名品名单,鼓励地方将推广目录产品纳入促消费补贴范围。结合“购在中国”系列活动,联合举办“孝老爱老购物节”“重阳敬老消费周”等促消费活动,鼓励线上电商、线下商超等多渠道设立银龄专区,促进“健康养生”“家居优品”“智能照护”等主题消费,激发“银发消费”活力。鼓励以市场化、社会化方式举办老年用品博览会、展销会,培育全国性、国际性新产品、新技术展示交流平台。(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及省级工业和信息化、民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五)老年用品供需对接及产融合作行动面向社区、医院、养老机构、旅居酒店等老年用品需求端,组织开展智能轮椅、智能床具、健康监测、可穿戴设备等智能化适老产品产销对接活动。面向科研院所、金融机构、生产企业三方主体,组织开展技术推广、成果转化、融资贷款等资源对接活动。鼓励地方用好2025年家装厨卫“焕新”政策,因地制宜丰富本地区居家适老化改造补贴产品清单,鼓励生产企业提供“一站式”的配套解决方案。(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民政、商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省级人民银行分行负责)(六)老年群体数字温情行动面向老年群体数字化产品应用需求,组织开展智能终端产品、老年人常用网站及手机APP适老化改造,提升老年群体使用体验。推动基础电信企业优化和创新老年服务专线,强化服务老年群体业务水平。鼓励行业协会、老年大学、社区及养老机构等组织开展“银龄数字课堂”等公益性教学活动,增强老年群体数字社会适应能力。(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及省级工业和信息化、民政主管部门负责)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加强统筹协作,紧密结合六大重点任务部署工作,组织开展丰富多样的“惠老助企”活动。要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全方位、多维度反映活动成效,有关总结材料于2026年1月底前反馈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电子版发送至zhurui@miit.gov.cn。《老年用品产品推广目录》申报工作将与本活动同步开展,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按申报指引和申报书(见附件)要求组织申报。(二)加强宣传监管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重视舆论宣传工作,聚焦“惠老助企”主题,整合媒体资源、丰富宣传形式,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平台,加大重大活动、重点产品、重点企业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消费环境。强化产品质量监管,加大对欺诈、假冒伪劣、虚假宣传的打击力度。各参与单位要加强自律,合法合规开展活动,切实保障消费者、企业权益。(三)注重活动实效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开展活动期间,要明确目标、压实责任,细化各项工作保障举措。要充分调动行业协会、科研院所、金融机构、重点企业等的积极性,汇集各方优质资源,共同推动“惠老助企”活动取得实效。附件:1.2025年老年用品产品推广目录申报工作指引 2.2025年老年用品产品推广目录申报书 3.老年用品产品推广目录分类表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5年7月13日
2025-07-2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津市场监管计〔2025〕14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计量数据建设应用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2025年7月22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计量数据建设应用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计量数据建设应用中心(以下简称计量数据中心)管理,深化计量数据归集应用,推动计量数据创新,促进计量数据与经济社会融通发展,助推本市数字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计量发展规划、《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计量数据管理和应用的指导意见》、《计量数字化转型攻坚行动方案》等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计量数据中心是研究探索计量管理由“器具管理”向“量值管理”转变和强化计量数据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践载体,其主要任务是计量数据的资源整合、归集整理、挖掘利用和规范管理,积极探索计量数据赋能产业发展的新思路、新模式,形成计量数据规范化管理、有效应用的路径和成果,不断拓展计量数据应用场景,提供更多计量数据应用解决方案。第三条本市计量数据中心的申请、筹建、验收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计量数据中心建设应符合国家关于信息安全、数据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第五条市市场监管委负责计量数据中心的统筹建设和业务指导,所在地市场监管局负责日常管理。第二章 重点领域和主要任务第六条计量数据中心建设的重点领域,应围绕我市“1+3+4”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和高质量发展需要,包括但不限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及航空航天、海洋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关系民生的公平贸易、乡村振兴、生态环境、生命健康、医疗卫生等。第七条计量数据中心的主要任务:(一)分析计量数据应用需求。立足行业特色,围绕计量数据产生、采集、存储、加工、分析、服务各个环节,全面梳理行业计量数据资源建设状况及应用水平,提出计量数据建设应用目标、建设路径。(二)加强计量数据资源建设。建立计量数据采集、传输、分析、评价、管理等标准化工作机制,综合运用物联网、云计算、远程视频信息采集等多种手段,加强多源计量数据资源归集整理,构建特色鲜明、覆盖全面的计量数据资源库,打通数据孤岛。(三)推动计量数据互通共享。加强沟通合作,制定计量科技数据、政务数据、示范成果、技术专利共享清单及技术标准,在确保安全、准确的基础上推动数据共享。(四)开展计量数据技术创新研究。推动计量数据采集汇交、建模分析、质量评估、可信度评定、数据溯源性、应用开发、资源调度和监测管理等共性技术研发和应用。研究计量数据存储、清洗、分析挖掘、溯源、可视化、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等关键共性技术。(五)开展计量数据技术规范研究。开展计量数据质量评定、溯源性、安全监管等领域计量技术规范制定,研究计量数据共享、技术应用、安全运维、系统集成等配套规范。(六)推动计量数字化转型升级。加强计量数字化关键基础设施建设,推动计量数据软硬件产品的开发,促进计量数据建设与经济社会需求相互融合。建设计量数据技术及应用知识库,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七)推动计量数据技术及应用的人才培养。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计量数据技术及应用培训,培养计量数据技术及应用技术骨干。第三章 申请和批筹第八条计量数据中心采取自愿申请原则。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计量数据资源积累以及在计量数据建设应用中取得实效的计量技术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经独立法人授权,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二)高度重视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工作,功能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管理制度健全,运行机制合理,在本领域具备较好的计量数据应用与产业融合发展基础或行业特色,具有良好的牵引带动作用。(三)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人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在计量数据建设应用方面具有创新成果和应用实例。(四)具有稳定的网络和数据安全技术及服务团队,拥有信息安全、网络安全、保密安全的技术条件和工作设施。(五)能为计量数据中心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支撑条件。(六)3年内没有违法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且没有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生产安全等)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第九条申请单位向市市场监管委提出筹建申请,提交《天津市计量数据建设应用中心申报书》(见附件1)及相关材料。联合筹建的计量数据中心由主要建设方负责申报。申请筹建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第十条市市场监管委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是否具备筹建条件进行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并出具书面意见(筹建评审详见附件2、附件3)。对通过审查和核查的申请单位,由市市场监管委函复申请单位批准筹建计量数据中心,同时下达《天津市计量数据建设应用中心筹建任务书》(见附件4,以下简称《筹建任务书》)。第四章 筹建和验收第十一条获批筹建的申请单位按《筹建任务书》要求,认真开展各项筹建工作,筹建工作一般应于3年内完成。筹建过程中的重大情况,应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委报告。第十二条申请单位按照《筹建任务书》要求完成筹建任务,向市市场监管委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和筹建工作总结报告、后续建设规划等相关材料。第十三条计量数据中心建设单位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3个月前申请验收考核。因特殊原因不能在筹建期内完成筹建任务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3个月前,申请延期验收考核,说明延期原因及延期考核时间,经市市场监管委同意,可延期验收考核,延长时限不超过1年。对经延期仍未完成筹建任务的申请单位,撤销其筹建资格。第十四条市市场监管委对符合验收要求的申请单位,组织专家组对筹建单位进行验收考核(验收报告详见附件5)。专家组由相关专业的技术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第十五条 验收考核采取现场审查的方式。现场审查包括首次会议、现场核查和末次会议。在首次会议上,考核组听取筹建工作总结报告,对现场核查重点任务进行布置;现场核查根据有关考核内容逐项进行评定;考核组长可根据需要安排集中评议;在末次会议上,考核组通报考核情况并听取被考核单位意见。第十六条考核组严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考核,考核分值满分为100分,考核得分分值在80分及以上的,现场考核结论为合格;考核得分分值低于80分的,限期3个月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80分的,现场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第十七条对现场考核不合格单位,市市场监管委下达整改通知书,被考核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超过一年)实施整改,并向市市场监管委报告整改结果。市市场监管委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组织现场考核,对整改合格的申请单位通过现场验收,对整改不合格的申请单位取消其筹建资格。第十八条市市场监管委对考核合格的申请单位,同意成立计量数据中心。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计量数据中心每年11月向市市场监管委书面报送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当中心组织结构或性质、技术服务能力、主要基础设施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委报告。第二十条计量数据中心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依法从事服务活动,对提供的产品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情况的,由市市场监管委撤销其计量数据中心资格。第二十一条计量数据中心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计量数据中心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对计量数据中心发展与创新的支持。第二十二条市市场监管委根据需要,组织专家组对计量数据中心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基地运行情况,服务能力提升情况,服务产业发展情况等。对出现问题的,应当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由市市场监管委撤销其计量数据中心资格。第二十三条市市场监管委对计量数据中心每五年组织一次复查。对运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已不具备相关服务能力,或复查不合格,经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由市市场监管委撤销其计量数据中心资格。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附件:1. 天津市计量数据建设应用中心申报书2. 天津市计量数据建设应用中心申报评审评分表3.天津市计量数据建设应用中心筹建评审报告4.天津市计量数据建设应用中心筹建任务书5. 天津市计量数据建设应用中心验收报告
2025-07-22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工信厅联人函〔2025〕29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制造业人才支持计划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的重要论述,现组织开展第二批制造业人才支持计划申报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及范围制造业人才支持计划包括创新企业家项目、先进制造技术人才项目、先进基础工艺人才项目。2025年,面向全国工业和信息化重点领域,遴选支持100名左右创新企业家、300名左右先进制造技术人才、500名左右先进基础工艺人才。申报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创新企业家项目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坚定,严格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2.担任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具有全球视野、战略思维、创新精神和突出的经营管理能力,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其中,民营企业家一般为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自然人股东。3.带领企业聚焦主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在科技创新、承担国家重大项目(工程)方面取得突出成效,所在企业应在经营业绩、产品市场份额、技术创新水平、质量管理能力等方面位居行业前列。(二)先进制造技术人才项目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坚定,严格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2.担任企业技术负责人,包含技术总监、研发总监、技术副总裁、首席科学家、首席技术官、首席工程师、总工程师等,一般不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管理岗位。3.长期工作在企业技术研发一线,在行业内具有较高影响力,具有主持(承担)国家或地方重大项目(工程)经验,带领团队攻克技术难题。在技术研发中有重大技术革新成果,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先进基础工艺人才项目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坚定,严格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2.是企业基础制造工艺方面的带头人,长期从事基础工艺技术攻关、实践操作等工作,其掌握的先进基础工艺应符合《产业基础创新发展目录》中“基础制造工艺及装备”所列方向。3.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解决了生产制造过程中的关键工艺难题或掌握先进操作技术方法,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四)其他条件1.创新企业家项目不设置年龄限制。先进制造技术人才项目、先进基础工艺人才项目重点支持55周岁(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以下人选,对中西部、东北地区年龄限制可放宽2年。2.先进制造技术人才项目、先进基础工艺人才项目申报人已与所在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已在申报企业工作3年以上(2022年1月1日以前入职)。3.申报人所在企业成立时间应不少于3年(2022年1月1日以前成立),所属主营业务领域应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其中,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或总公司)的主营业务领域也应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要求。4.申报人要严格落实人才计划优化整合有关要求,入选相关人才计划的,不得申报本计划,避免人才计划重复支持。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在创新企业家项目、先进制造技术人才项目、先进基础工艺人才项目中仅可选择一项进行申报。二、支持政策(一)依托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等,组织入选人才参加国内外专题研修培训。支持入选人才按规定通过挂职、特聘等方式到高校、科研院所、科技社团、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进行培养锻炼。(二)在符合申报条件的前提下,优先支持入选人才所在企业承担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大项目(工程)。将入选人才指标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示范项目的认定或评价体系。(三)可推荐符合条件的入选人才申报“国家工程师奖”“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五一劳动奖章”等表彰奖励。创新企业家项目、先进制造技术人才项目入选人才可直接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先进基础工艺人才项目入选人才由中央财政给予每人25万元经费支持,支持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鼓励各地、各单位根据实际,对入选人才在积分落户、子女入学等方面予以支持。三、推荐要求(一)推荐名额。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及其他类型企业人选推荐工作,推荐名额不超过90人(含计划单列市)。各中央企业负责本企业人选推荐工作,推荐名额不超过9人,其中,推荐的创新企业家应为二三级企业人选。各推荐单位按照1:3:5的比例推荐创新企业家项目、先进制造技术人才项目、先进基础工艺人才项目人选。(二)材料填报。申报人请下载申报客户端,按照要求进行填报。填报材料包括申报书及有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1)有效身份证件;(2)学历学位证书;(3)工作经历证明;(4)企业营业执照;(5)干部任免文件、控股证明或在职证明;(6)项目(工程)成果证明;(7)知识产权证明;(8)荣誉奖项证明;(9)廉洁或无违纪违法证明;(10)企业近三年完税证明;(11)收入证明;(12)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其中,(1)—(9)项为三个项目必须提交的证明材料,第(10)项是创新企业家项目必须提交的材料,第(11)项是先进基础工艺人才项目必须提交的材料,第(12)项是申报人需要说明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三)审核把关。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要加强对申报人材料的审核,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填报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杜绝弄虚作假。(四)材料报送。请各推荐单位于2025年9月1日前将申报材料的电子版(刻录光盘)和纸质版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人事教育司)。电子版材料包括所有推荐人选的申报书,纸质版材料包括所有推荐人选的申报书1份、推荐人选汇总表1份、推荐函1份(均加盖推荐单位公章)。四、其他要求对违反下列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其享受的支持保障政策,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一)不得实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科技伦理和科研诚信要求的活动。(二)不得利用本计划的支持政策,通过多头申报、虚构项目、兼职挂名等方式谋取不当利益。(三)不得借申报之名抢挖中西部、东北地区人才。(四)先进基础工艺人才项目申报人,应当与中央财政安排的支持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其他资金做好衔接及政策协同,避免重复支持同一工作室的同一工作方向。后续相关工作实施中,如发现重复支持同一工作室的同一方向的,将取消先进基础工艺人才资格,收回中央财政相关支持资金,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2025年7月15日请点击此处下载申报客户端进行申报(请解压后使用)
2025-07-2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