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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9008)
政策法规
国家级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财务司 发文日期:2025-10-11 成文日期:2025-10-11 发文日期:2025-10-11 有效性: 名称:关于2026年民航发展基金相关补贴资金预算方案的公示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2025-10-11 |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公布非煤矿山灾害防控要点 为指导非煤矿山企业提升灾害防治能力,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组织编制了《非煤矿山灾害防控要点》(附件),旨在帮助和指导全国非煤矿山企业做好灾害防控工作,不作为强制性要求和执法依据。现予以公布,供非煤矿山企业在灾害防控工作中使用。 附件:非煤矿山灾害防控要点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5年10月10日      
2025-10-10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公  告2025年第4号 价格竞争是市场竞争的重要方式之一,但无序竞争会对行业发展、产品创新、质量安全等造成负面影响,不利于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良好市场价格秩序,助力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为基本依据,依法行使自主定价权,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共同营造公平竞争、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二、对价格无序竞争问题突出的重点行业,行业协会等有关机构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可以调研评估行业平均成本,为经营者合理定价提供参考。三、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政策宣贯,提示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对涉嫌价格无序竞争的经营者进行提醒告诫,要求其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严守价格竞争底线。四、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对提醒告诫后仍未规范价格行为的经营者予以重点关注,必要时开展成本调查、价格监督检查,发现价格违法违规问题的,依法予以查处。五、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自觉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保障产品和服务质量。六、行业协会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促进行业自律,引导经营者共同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七、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密切监测市场价格竞争状况,维护重点领域价格秩序。充分发挥信用监管作用,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9月28日
2025-10-10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为适应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需要,结合《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 19578—2024)、《轻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及评价指标》(GB 20997—2024)、《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GB 30510—2024)等标准发布实施,现就《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中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对财税〔2018〕74号文中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中涉及的节能乘用车、节能轻型商用车、节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进行更新,详见本公告附件1、附件2、附件3。二、对财税〔2018〕74号文中第二条第(二)项中涉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进行调整,详见本公告附件4。三、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其他技术要求继续按照财税〔2018〕74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四、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同时废止。2026年1月1日前企业完成申请的,相关技术要求继续按照财税〔2018〕74号文和2024年10号公告规定执行。2026年1月1日(含)起,新申请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车型,其技术要求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列入新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新《目录》自第八十二批开始。新《目录》公告后,第六十五批至第八十一批《目录》同时废止,原《目录》中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将自动转入新《目录》,不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应于2026年1月1日前完成整改和重新申报,符合要求的可列入新《目录》。五、新《目录》公告前,已取得的列入第四批至第八十一批《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特此公告。附件:1.节能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2.节能轻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3.节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4.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2025年9月29日
2025-10-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示公告
省级
关于2025年第四届天津市农村创业创新先锋榜·人物典型案例评审结果的公示(已过期)
2025-10-10 |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政策法规
市级
政策原文:天津滨海高新区促进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集群融合创新高质量发展办法一、出台背景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扎实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快高新区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产业发展步伐,强化产业链要素支撑,切实落实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目标要求,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在《天津滨海高新区促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办法》(津高新管发〔2023〕7号)的基础上修订完成《天津滨海高新区促进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集群融合创新高质量发展办法》,并于2025年9月30日印发。二、适用范围从事各类型的能源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先进电池、风力发电设备、太阳能光伏光热、氢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和地热能)及其相关制造装备、核心材料、新能源应用等,以及各类型的新型材料、电力电气能源管理装备、能源数字化、开采装备、热泵设备、绿色低碳应用、循环经济、生态修复治理、CCUS、碳核查核证、绿色金融、碳汇碳资产管理等领域的自主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三、主要内容本办法分为加强产业主体培育、加快企业快速发展和支持企业技术创新三个层面,共十项条款。(一)加强产业主体培育1.支持企业增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到位情况给予奖励。2.在产业细分赛道具有良好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帮助其提高创新能力、团队建设能力,实现快速成长,给予培育专项支持,实现快速成长。3.支持企业盘活载体,对新增租赁自用办公、生产用房的企业,给予房租补贴。(二)加快企业快速发展4.对在各类先进电池、风电风热、光伏光热、氢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和地热能,以及各类型的新型材料、电力电气、能源开采、绿色低碳产品及未来产业细分赛道落地产业化项目或小试中试、测试验证平台开展投资的企业,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给予支持。5.鼓励企业加快人才引聚,发挥人才智力支撑作用。对企业的首席科学家、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同级别的高层次人才给予支持;对人员数量首次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给予奖励。6.鼓励企业进行股权融资,按照实际融资到位资金给予奖励。(三)支持企业技术创新7.支持企业在各类先进电池、风电风热、光伏光热、氢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和地热能,以及各类型的新型材料、电力电气、能源开采、绿色低碳产品及未来产业细分赛道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成长性高的,给予研发经费支持。8.支持企业开展产品碳足迹认证、低碳工厂、零碳工厂及ESG认证评级等工作,给予核查、认证及相关服务费用支持。9.鼓励企业实施低碳工厂、零碳工厂建设、改造项目,按项目执行情况给予贷款贴息奖励。10.对于认定为国家或天津市级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的企业,获得国家级各类奖项、产品认定,以及列入国家各部委发布的国之重器、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重点新产品、中央企业科技创新成果、行业准入名单、揭榜挂帅名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对列入天津市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按产品个数给予奖励。四、办法主要亮点(一)多维度支持企业发展。结合企业不同成长阶段,提供精准化、差异化的政策支持,推动企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方向转型升级,助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二)打造优质产业生态。激励企业加大在生产制造、技术研发等环节的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引进和培育高层次技术人才,持续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构建协同高效的产业生态体系。(三)填补未来产业支持空白。重点扶持高新区企业开展创新,打造国之重器、制造业单项冠军、首台套产品,为产业发展注入新动能,塑造区域竞争新优势。五、具体实施本办法自2025年9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申报安排以高新区官网发布的相关通知为准。
2025-10-10 | 天津滨海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公示公告
市级
区级各预算部门:天津市河北区2024年度区级决算,已经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办发〔2019〕77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21〕20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津财发〔2023〕20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市级部门及所属单位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津财库〔2025〕30号)等规定,为做好2024年度区级部门决算以及所属单位决算公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开主体各部门、各单位是部门决算和单位决算的公开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决算公开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决算公开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决算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并做好决算公开后的说明解释工作。二、公开范围纳入2024年度部门决算编报范围的区级各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依法公开本部门、本单位决算(涉密信息除外)。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不予公开;涉密信息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三、公开时间按照预算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经部门批复的所属单位决算及报表,应当在部门批复单位后20日内由各单位向社会公开。(一)部门决算。2024年度区级部门决算定于2025年10月27日(周一)集中向社会公开。(二)单位决算。单位决算公开时限由各部门根据具体批复情况通知所属单位,同一部门所属同一级次的单位原则上在同一天集中公开。四、公开形式(一)部门决算。各部门应通过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和本部门门户网站(首页明显位置),向社会公开部门决算,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区级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应当设立预决算公开专栏,集中公开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决算信息,并编制目录,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无门户网站且无法登录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部门,应委托财政部门代为公开。(二)单位决算。各部门所属单位应当通过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和本单位门户网站(首页明显位置),向社会公开本单位决算,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无门户网站且无法登录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单位,应委托上级主管部门代为公开。公开内容(一)决算报表。各部门、各单位应公开11张部门决算表格,包括:《收入支出决算总表》、《收入决算表(按功能分类列示)》、《收入决算表(按单位列示)》、《支出决算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和《项目支出决算表》。除涉密信息外,《收入决算表(按功能分类列示)》、《支出决算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和《项目支出决算表》要细化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要细化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没有数据的表格要零报告(即列出空表并附说明)。(二)决算说明。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公开的决算报表进行解释说明,以便于社会公众理解部门决算信息。说明内容主要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说明和专业名词解释。同时,还应公开本部门、本单位职责、机构设置、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支出、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等信息。除涉密信息外,各部门、各单位要公开本部门、本单位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总额和分项数额,并与全年预算数、上年决算数进行对比,说明增减变动原因。同时细化说明“三公”经费支出相关的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公务接待批次及人次等实物量。(三)预算绩效情况。按照中央和我市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部署要求,本部门所有项目支出绩效自评结果(涉密及敏感项目除外)以及部门评价情况,应当随同本部门决算一并同步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没有门户网站的主管部门,应同步委托财政部门代为公开。六、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公开责任。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对决算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强化决算公开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决算公开工作要求,指定专人负责,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公开工作。为方便社会公众查阅,所有公开的部门决算内容,一经公开要永久保留,确保公开链接始终有效。(二)加强保密审查,依法依规公开。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决算信息严格做好保密审查,对于拟公开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敏感内容的,应与部门预算公开的处理原则保持一致,防止泄露涉密信息和敏感信息。(三)主动接受监督,及时回应关切。部门决算信息公开政策性、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部门、各单位积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同时,要做好舆情回应。公开前,各部门要对可能出现的舆情进行预判,制定应急预案;公开后,要密切关注舆情反应,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切实做好解释说明工作,避免舆情发酵,造成公众误解,影响公开实效。(四)强化审核把关,提升公开质效。各部门、各单位要提前做好部门决算公开的准备工作,严格按照批复的决算金额、支出科目,参考决算公开格式据实编制说明事项,按要求向社会公开决算信息。各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决算公开的督促指导和审核把关,在所属单位决算公开后2个工作日内,对所属单位决算公开信息进行复核,复核的内容包括公开的时间、内容、形式等。为便于区财政局进行代公开工作,需财政代为公开的一级部门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10月22日前),将本部门决算公开相关资料(详见附件)加盖公章报送区财政局备案。 附件: 1.2024年度天津市部门决算公开(参考格式)2.关于商请代公开2024年度部门决算的函(模板)3.关于2024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情况的说明(模板)                             2025年10月10日(此件主动公开)
2025-10-10 | 河北区财政局
公示公告
市级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道路通行秩序,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公安宁河分局交通管理支队拟启用新增34处电子警察采集设备,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此次新增的电子警察采集设备用于采集交通违法行为(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机动车不按导向车道行驶、机动车逆向行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机动车驾驶人接打电话、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的),强化道路交通秩序静动态管理。 违法处罚标准 1.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处200元罚款,并记6分。 2.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 处100元罚款,并记1分 3.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处200元罚款,不记分 4.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 处200元罚款,并记3分 5.驾驶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处50元罚款,并记1分 6.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 处100元罚款,并记3分 7.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的  处200元罚款,不记分 点位明细附件:宁河区启用的电子警察采集设备点位明细 序号 点位具体位置 1 河平路(光明路至津榆公路)路段 2 玖龙路(五纬路至滨河路)路段 3 玖龙路(津芦公路至五纬路)路段 4 海龙路(玖龙路至津芦公路)路段 5 滨玉公路(朝阳路至震新路)路段 6 滨玉公路(津榆公路至曙光道)路段 7 滨玉公路(光明路至震新路)路段 8 滨玉公路(朝阳路至三八河路)路段 9 绿荫西路南环(白台道至朝阳路)路段 10 绿荫西路南环(朝阳路至小赵道)路段 11 绿荫西路南环(永进道至光明路)路段 12 绿荫西路南环(白台道至永进道)路段 13 绿荫西路南环(麒麟路至小赵道)路段 14 绿荫西路北环(光明路与永进道)路段 15 光明路(绿荫西路南环至滨水西路南环)路段 16 光明路(河清路至滨水西路北环)路段 17 光明路(112国道至河清路)路段 18 政府环路(光明路至新华道)路段 19 海航东路(海宁道至兴华路)路段 20 海航东路(畅旺道至华康街)路段 21 海航东路(津芦公路至畅旺道)路段 22 海航西路(畅通道至丽水道)路段 23 海航西路(畅达道至赵温路)路段 24 海航西路(富民街至畅达道)路段 25 津芦公路(海航东路至凯捷道)路段 26 津芦公路未来科技城高速口 27 津芦公路未来科技城高速口南侧30米处 28 津芦公路未来科技城高速口北侧30米处 29 商业道与文化路交口 30 商业道与文化路交口南侧30米处 31 商业道与文化路交口北侧30米处 32 光明路与团结道交口 33 光明路与团结道交口东侧30米处 34 光明路与团结道交口西侧30米处  启用时间2025年10月17日望广大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安全出行。特此公告。                                                            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5年10月10日  
2025-10-10 | 宁河区人民政府
公示公告
国家级
不 可 靠 实 体 清 单 工 作 机 制公       告2025年 第10号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等有关法律,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依据《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第二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等有关规定,决定将反无人机技术公司、TechInsights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等外国实体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禁止上述实体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二、禁止上述实体在中国境内新增投资;三、禁止中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上述实体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特别是向上述实体传输数据、提供敏感信息。本公告未尽事宜,按《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执行。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附:被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的外国实体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商务部代章)        2025年10月9日        附被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的外国实体1. 反无人机技术公司(Dedrone by Axon)2. 迪杰恩技术公司(DZYNE Technologies)3. 埃比特系统美国分公司(Elbit Systems of America, LLC)4. 伊比鲁斯公司(Epirus, Inc.)5. 宇航环境公司(AeroVironment, Inc.)6. Exelis公司(Exelis Inc.)7. 联合技术系统运营公司(Alliant Techsystems Operations LLC)8. 贝宜系统股份有限公司(BAE Systems, Inc.)9. Teledyne FLIR公司(Teledyne FLIR, LLC)10. VSE公司(VSE Corporation)11. 立方全球防务公司(Cubic Global Defense)12. Recorded Future公司(Recorded Future, Inc.)13. 哈利法克斯国际安全论坛 (Halifax International Security Forum)14. TechInsights公司(TechInsights Inc.)及其分支机构      -TechInsights Inc.      -TechInsights Europe Limited      -TechInsights Europe Sp zo.o      -TechInsights Japan KK      -TechInsights USA Inc      -TechInsights Korea Co. Ltd.      -TechInsights Market Analysis Limited      -SARL Strategy Analytics      -Strategy Analytics GmbH Market Research and Management Consulting      -SARI Strategy Analytics Private Limited
2025-10-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下列物项实施出口管制:一、2C902.a.平均粒径小于等于50 μm的人造金刚石微粉(参考税则号列:71051020)二、2C902.b.平均粒径大于50 μm且小于等于500 μm的人造金刚石单晶(参考税则号列:71051020)说明:2C902.b项不管制用于装饰、首饰的培育钻石。三、2C902.c.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人造金刚石线锯:1. 线径小于等于45 μm;2. 所含金刚石平均粒径小于等于8 μm;3. 破断拉力小于等于16 N。四、2C902.d.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人造金刚石砂轮(参考税则号列:68042110):1. 金刚石齿硬度小于等于30 HRB;2. 所含金刚石平均粒径小于等于5 μm;3. 最高工作速度大于等于40 m/s。五、2B005.b.直流电弧等离子体喷射化学气相沉积(DCPCVD)设备(参考税则号列:84798999)六、2E902 直流电弧等离子体喷射化学气相沉积(DCPCVD)工艺技术出口经营者出口上述物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出口经营者应当对报关商品的真实性负责,加强出口物项识别,属于管制物项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属于两用物项”并列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不属于管制物项但参数、指标、性能等接近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不属于管制物项”并填写具体参数、指标。对上述填报信息完整、准确、真实性存疑的,海关将依法质疑,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本公告自2025年11月8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同步予以更新。商务部 海关总署2025年10月9日 
2025-10-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