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66号)的规定,现对你省茂名信宜市城南金津茗苑商品房工程“8.28”事故查处工作,启动督办程序。 请你厅依照有关规定,组织本部门及督促下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要求做好事故查处事项,并于2011年10月28日前将查处情况报告我部(附事故调查报告、政府批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处罚文件等材料)。有关材料经审核符合要求后,以书面函形式解除督办。 联系人及电话:楼孝荣,010-589339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各申报企业: 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我部组织专家对天津市融信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大地盛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峰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等3家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延续、升级申请材料进行了评审。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增加工作的透明度,现将该家企业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评审合格的意见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上进行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2011年9月13日至9月26日,如有不同意见需要反映的,请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将反映的情况寄(送)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受理办(邮寄的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真实的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 来信请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受理办 联系电话: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010-58933190 办公厅受理办 010-58933701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郑 重 声 明 近期,有地方主管部门、企业向我司反映,部分媒体单位称对评审合格的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集中进行公告展示等活动,强令企业交费,称不交费就无法取证。我司郑重声明,我司在企业资质申请、受理、评审、公示、补充材料、打印证书各环节均不收取企业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借资质审查名义开展有关活动向申报企业收取费用。请有关企业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可向我司进行举报,或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号)要求,由公安部消防局组织修订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2006]42号)同时废止。 在城市消防站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公安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做好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试点示范的遴选、评价和指导工作,推进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试点示范的实施,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建设评价指标(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试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 住房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 鞠宇平 010-58934706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赵树栋 010-68552512 国家发展改革委气候变化司 魏怡华 010-68502911 附件:1.《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建设评价指标(试行)》 2.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建设评价指标(试行)解释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66号)的规定,现对你省惠州市大亚湾区亚迪二村工程“9.20”事故查处工作,启动督办程序。 请你厅依照有关规定,组织本部门及督促下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要求做好事故查处事项,并于2011年11月20日前将查处情况报告我部(附事故调查报告、政府批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处罚文件等材料)。有关材料经审核符合要求后,以书面函形式解除督办。 联系人及电话:楼孝荣,010-589339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第278号),经审核,张琼等173人符合注册城市规划师初始注册登记条件,现批准为注册城市规划师。 特此公告。 附件:注册城市规划师初始注册登记人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11年10月6日,你省宜春市宜丰县宜丰大酒店雨蓬工程发生坍塌较大事故,造成4人死亡。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66号)的规定,现对该起事故查处工作,启动督办程序。 请你厅依照有关规定,组织本部门及督促下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要求做好事故查处事项,并于2011年12月6日前将查处情况报告我部(附事故调查报告、政府批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处罚文件等材料)。有关材料经审核符合要求后,以书面函形式解除督办。 联系人及电话:楼孝荣,010-589339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促进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健康发展,规范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市场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现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11月1日起试行。在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联系。 附件:《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现批准《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243-2011,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6.4.7、8.4.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现批准《流量温度法热分配装置技术条件》为建筑工业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JG/T332-2011,自2012年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