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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9877)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申请注册一级建造师的闫金顶等1216人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查询不予注册原因,并可自行打印《一级建造师注册不予注册告知书》。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闫金顶等1216名一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7年12月5日   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经审核,汪卫平等545名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初始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汪卫平等545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7年12月18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申报通知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经查,刘小峰等9人(名单见附件)在申报监理工程师注册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违规行为。为加强注册执业管理,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刘小峰等9人的违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一年内不受理其注册申请,并将其不良行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予以公布,记入信用档案。  附件:弄虚作假申报监理工程师注册人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1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抄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规定,经审核,申请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任伟炜等831人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查询不予注册原因。  附件:准予任伟炜等831名房地产估价师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7年12月12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现将我部审查核准的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名单予以公布。未予核准的单位及原因可登录我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点击办事大厅中“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栏目进行查询。  特此公告。  附件:1.核准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名单     2.核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单位名单     3.核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名单     4.核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7年12月25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声明  我办郑重声明,我办在受理企业资质申报、变更以及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工作环节不收取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向有关企业收取费用。  任何以我办名义要求企业交费的行为均与我办无关。请有关企业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请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或向我办举报,联系电话:010-58934587。                                                  办公厅受理办                                                  2013年7月16日   关于公告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有关说明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2月22日15时左右,你省德宏州瑞丽市畹町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一期工程厌氧池进行防腐涂料作业时,发生一起爆燃事故,导致4名作业人员死亡。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66号)的规定,现对该起事故查处工作启动督办程序。  请你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并督促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做好事故查处工作。  联系人及电话:李琦 010-589339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                                           2017年12月25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规划委员会,直辖市规划局(规划国土委、规划国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造性发展,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工作的通知》(建规[2017]212号)要求,探索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新路径,充分发挥历史建筑的使用价值,决定将北京等10个城市列为第一批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城市(名单附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意义  历史建筑是中华优秀文化的重要载体。我国历史建筑数量多、分布广,保护和利用好历史建筑,对延续城市历史文脉和传统风貌、提升城市品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不少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存在责任主体不明确、部门联动不顺畅、利用方式不合理、修缮技术不完善、管理制度不配套、资金投入可持续性差等问题,亟待加以解决。通过开展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研究提出破解当前历史建筑保护利用问题的政策措施,探索建立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新路径、新模式和新机制,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最大限度发挥历史建筑使用功能,延续城市历史文脉,保留中华文化基因。  二、试点工作任务  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工作自2017年12月开始,为期1年。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开展试点工作:  (一)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试点城市要坚持政府主导,形成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为主,房管、土地、文物、建设和公安消防等主管部门参与的联动工作机制,扎实推进试点工作。  (二)开展历史建筑普查,完成建档挂牌工作。试点城市应全面完成历史建筑普查、确定、建档、挂牌工作,最大限度多保多留不同时期、不同类型的历史建筑,为保护利用奠定基础。  (三)创新合理利用路径,发挥历史建筑使用价值。在保护历史价值和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选取一定数量的历史建筑开展试点工作,通过开设创意空间、咖啡馆、特色餐饮和民宿等利用方式,探索历史建筑功能合理与可持续利用模式及路径。  (四)完善技术标准,科学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围绕价值保护与传承,明确外观风貌等保护重点,建立区别于文物建筑保护的历史建筑修缮技术、标准和方法,植入现代文明,提高使用功能,科学保护利用历史建筑。  (五)创新相关审批机制,形成保护利用合力。探索审批机制创新,对用地性质调整、建筑功能转变、消防审核、经营许可和工商注册等难点问题,因地制宜,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运用设计、建设、管理综合方式,创造条件破解政策、标准瓶颈,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逐步形成部门协同、公众参与、法制保障的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机制,形成共享共管共建的良好格局。  (六)拓宽资金渠道,保持资金良性循环。破解政府单一投入的资金模式,鼓励多元投资主体、社会力量和居民参与历史建筑保护投入和经营,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投资机制;对于符合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要求开展经营活动的,鼓励有关部门对使用者给予优惠政策支持。  三、试点工作要求  (一)强化政府责任,制定工作方案。试点城市要强化组织领导,加强部门协作,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对本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现状做出评估,找出问题,抓住重点,明确目标,精准发力,扎实推进试点工作。请各试点城市于2018年1月31日前将试点工作方案经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我部备案。  (二)突出工作重点,勇于创新实践。试点城市应围绕破解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脱节、利用方式简单、资金来源单一等难题,创新政策机制,探索新时期全面发挥历史建筑价值的办法和保障措施。  (三)及时总结经验,加强交流学习。试点城市要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按季度向我部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我部将搭建“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工作宣传平台,总结交流试点工作经验,并适时向全国推广。  (四)加大宣传引导,形成社会共识。试点城市要加强对历史建筑试点工作的宣传,普及历史建筑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历史建筑保护意识,为顺利推进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城市的工作指导。试点工作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反馈我部城乡规划司。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第一批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城市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1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有关城市人民政府。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第一批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城市名单  1.北京市  2.广东省广州市  3.江苏省苏州市  4.江苏省扬州市  5.山东省烟台市  6.浙江省杭州市  7.浙江省宁波市  8.福建省福州市  9.福建省厦门市  10.安徽省黄山市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经审核,现批准北京大洋碧海渔业规划设计院等30家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延续,上海先行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等44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大连港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等10家单位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未予批准的单位可登录我部网站(www.mohurd.gov.cn),点击“办事大厅”中“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栏目进行查询。  附件:1.核准工程设计资质延续的单位名单     2.核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的单位名单     3.核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的单位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7年1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声明  我办郑重声明,我办在受理企业资质申报、变更以及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工作环节不收取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向有关企业收取费用。  任何以我办名义要求企业交费的行为均与我办无关。请有关企业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请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或向我办举报,联系电话:010-58934587。                                                  办公厅受理办                                                  2013年7月16日   关于公告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有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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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对近期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申报材料组织了专家审查,现将专家审查意见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予以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人员、代表工程业绩等详细情况,可通过点击“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申报基本信息公示”进行查询。  专家审查意见为不同意的企业可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办事大厅→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查询具体意见。公示时间为:2017年12月27日至2018年1月10日(10个工作日,12月27日起可查询具体意见)。如企业对专家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下载地址:jsb.justonetech.com)提交陈述申请,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报送我部受理办,逾期不予受理(邮寄的陈述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南配楼104,邮编100835)。转专业部门审查的资质仍提交纸质材料。陈述材料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上报的,并附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和陈述申请表一份,企业不应随行。如省级主管部门委托企业报送的,陈述材料应由省级主管部门密封并加盖印章,同时携带省级主管部门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  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凡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直接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咨询。  联系电话: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010-58934626;       办公厅受理办:010-58933470;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1、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升级、新申请、增项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2、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重新核定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升级、新申请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4、工程招标代理企业资格升级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5、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延续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12月26日 建筑市场监管司声明  郑重声明,我部在企业资质申报、受理、审查、公示、陈述、公告、打印证书等工作的各个环节不收取企业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借资质审查名义开展有关活动向申报企业收取费用。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规定,经审核,胡歆等2名申报一级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胡歆等2名一级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2017年12月26日  附件胡歆等2名一级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北京市(1人)  胡歆  上海市(1人)  孙敏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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