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切实做好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消防设计审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属地管理。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加强性措施的研究论证,由省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研究论证意见作为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的依据之一。 二、科学开展论证。省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主管部门应选择不少于7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加强性措施进行专题研究论证。专题研究论证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公消〔2018〕57号),聚焦防火设计加强性措施的安全性、实用性和有效性。专题研究论证意见应当明确、具体,不得提出模棱两可、无法实施或需要另行解释的原则性意见。 三、落实各方责任。省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专题研究论证组织责任。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消防设计并对设计结果负责。论证专家应对提出的意见、结论负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10-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担保制度建设,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我部制定了《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原《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建市〔2005〕74号)同时废止。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附件:1.投标保函示范文本(独立保函) 2.投标保函示范文本(非独立保函) 3.预付款保函示范文本(独立保函) 4.预付款保函示范文本(非独立保函) 5.支付保函示范文本(独立保函) 6.支付保函示范文本(非独立保函) 7.履约保函示范文本(独立保函) 8.履约保函示范文本(非独立保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10-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下放部分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资质审批权的请示》(内建行〔2020〕20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原由你厅许可的专业承包序列中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二级资质的审批权,下放至行使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权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二、你厅要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建市〔2020〕94号),做好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相关衔接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持续提升企业资质审批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坚持放管结合,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审批权限下放后有关问题和情况,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10-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恳请支持我市下放部分市级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权限的函》(渝建函〔2021〕4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原由你委许可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二级资质和特种工程资质的审批权(含重组、合并、分立及跨省变更等事项),下放至区(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你委要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建市〔2020〕94号),做好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相关衔接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持续提升企业资质审批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坚持放管结合,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审批权限下放后有关问题和情况,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10-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精神,推进建筑市场评比表彰奖项信息归集共享,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我部决定开展建筑市场部分评比表彰奖项信息归集共享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的 通过开展试点,完善建筑市场评比表彰奖项信息共享和公开机制,减轻建筑企业重复提交证明材料的负担,提高建筑业政务服务质量。 二、奖项归集范围 由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以及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各省级主管部门)主办或主管的优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比表彰奖项(以下简称试点奖项)。 三、试点工作要求 (一)依法依规确定试点奖项清单。各省级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12月21日印发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规定,将本单位主办或主管的有关试点奖项的名称、主办单位、评奖周期等基本信息,以及省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批准设立该奖项的有关文件,于2021年3月31日前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涉密或依法不予公开的奖项不纳入试点奖项。 (二)完善平台信息归集功能。各省级主管部门应按照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相关技术要求,进一步完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信息归集功能,于2021年6月30日前将2018年1月1日以来产生的试点奖项信息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2021年7月1日起,各省级主管部门应在试点奖项产生之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平台推送有关信息。 (三)集中展示和共享试点奖项信息。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将试点奖项信息向社会集中展示,并向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共享。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相关工作中需要查验试点奖项信息的,应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信息为准,不得要求企业重复提交证明材料。 (四)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各省级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保障,明确专人负责,细化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对于实践中的新思路、新举措及遇到的问题等,及时反馈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我部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跟踪调研,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适时对试点情况进行总结评估,调整试点奖项范围。 请各省级主管部门明确1名工作联系人,于2021年2月28日前将《工作联系人登记表》(详见附件)电子版发送至邮箱:yangguang@mohurd.gov.cn。 联系人及电话:杨光 010-58933262 附件:工作联系人登记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2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10-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建市〔2020〕94号),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决定新增河北、内蒙古、福建、山东、湖北、广西、重庆、贵州、陕西等9省(区、市)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试点时间为 2021年3月15日—6月30日。 请各试点地区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确定的试点内容和工作要求认真开展试点工作,并于每月末报送试点情况总结。试点过程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10-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深化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提升行业职业技能培训监管服务水平,决定实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电子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培训机构信息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机构基本要求(附件1),制定本地区培训机构具体条件,注重强调培训机构应具备开展相关技能人员理论培训和技能实操培训的能力。各地要对现有培训机构及新增培训机构进行梳理,将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基本情况信息表(附件2)上传至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培训管理系统),供有需求的企业和人员自主选择。 二、严格培训考核要求 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由培训机构对行业技能人员开展培训、考核、发证。各培训机构原则上不能跨省域培训发证。培训机构应依据统一的职业标准、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培训人员进行安全、理论、实操测试,按要求将测试成绩合格人员上传至培训管理系统,经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系统将按照统一编码规则为培训合格人员生成电子培训合格证(附件3)。我部将建立统一培训考核题库,供培训机构免费使用。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导培训机构进一步规范培训工作流程,确保培训数据准确有效。培训管理系统中的人员培训信息将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对接,为加强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强化施工项目人员配备提供人员培训依据。 三、加强监督指导,提高培训质量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不定期实地抽查,并探索利用人脸识别、打卡签到、视频监控等信息化手段,加大监督指导力度,积极营造良好的行业职业教育培训生态环境。对存在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培训机构进行通报、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将其从培训管理系统中清出。培训机构应健全培训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师资力量,自觉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保证培训质量。 培训管理系统中原各省(区、市)上传的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信息,在完善培训机构信息和个人信息后可自动生成电子证书。请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2021年4月12日前将培训机构、现有培训合格证信息上传至培训管理系统,保证电子证书顺利换发。 附件:1.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机构有关要求 2.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机构基本情况信息表 3.《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样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3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10-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精神,依法界定并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不断提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升,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取得积极成效,工程质量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但我国工程质量责任体系尚不完善,特别是建设单位首要责任不明确、不落实,存在违反基本建设程序,任意赶工期、压造价,拖欠工程款,不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等问题,严重影响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承担着重要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对保障工程质量具有主导作用。各地要充分认识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一步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体系,推动工程质量提升,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高品质工程和美好生活的需求。 二、准确把握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内涵要求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对因工程质量给工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依法开工建设,全面履行管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 (一)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发包制度。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未取得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开工建设。严格执行工程发包承包法规制度,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违规指定分包单位,不得直接发包预拌混凝土等专业分包工程,不得指定按照合同约定应由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装配式建筑构配件、建筑材料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按规定提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原始资料,并保证资料真实、准确、齐全。 (二)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建设单位要科学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工期和造价,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不得迫使工程其他参建单位简化工序、降低质量标准。调整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的,应相应调整相关费用。因极端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停工的,应给予合理的工期补偿。因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合同价款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予调整。落实优质优价,鼓励和支持工程相关参建单位创建品质示范工程。 (三)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有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并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合同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工程进度款结算办法等内容。分部工程验收通过时原则上应同步完成工程款结算,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资金按时支付到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款结算的理由。 (四)全面履行质量管理职责。建设单位要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配备专职人员并明确其质量管理职责,不具备条件的可聘用专业机构或人员。加强对按照合同约定自行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质量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禁止以“优化设计”等名义变相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质量检测管理,按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五)严格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要在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重大工程或技术复杂工程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应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分户验收,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加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管理,建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落实竣工后永久性标牌制度,强化质量主体责任追溯。 三、切实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 各地要完善住宅工程质量与市场监管联动机制,督促建设单位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严格履行质量保修责任,推进质量信息公开,切实保障商品住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住宅工程质量。 (一)严格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建设单位要建立质量回访和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及时组织处理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并对造成的损失先行赔偿。建设单位对房屋所有权人的质量保修期限自交付之日起计算,经维修合格的部位可重新约定保修期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企业发生注销情形下由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具有承接能力的法人承接质量保修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投保工程质量保险的,在申请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提供保修责任承接说明材料。 (二)加强质量信息公开。住宅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要公开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工程结构形式、设计使用年限、主要建筑材料、参建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信息;交付使用前,应公开质量承诺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质量保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鼓励组织业主开放日、邀请业主代表和物业单位参加分户验收。试行按套出具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三)加强工程质量与房屋预售联动管理。因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安全问题被责令全面停工的住宅工程,应暂停其项目预售或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待批准复工后方可恢复。 (四)强化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各地要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设计导则,明确室内面积标准、层高、装修设计、绿化景观等内容,探索建立标准化设计制度,突出住宅宜居属性。政府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应完善建设管理模式,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依法限制有严重违约失信记录的建设单位参与建设。 四、全面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 各地要建立健全建设单位落实首要责任监管机制,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信用管理和责任追究,切实激发建设单位主动关心质量、追求质量、创造质量的内生动力,确保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落到实处。 (一)强化监督检查。建立日常巡查和差别化监管制度,对质量责任落实不到位、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单位,加大对其建设项目的检查频次和力度,发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坚决责令停工整改。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整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中发现的涉及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和整改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强化信用管理。加快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质量信用信息归集,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质量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并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等实现数据共享和交换。充分运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手段,加大对守信建设单位的政策支持和失信建设单位的联合惩戒力度,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罚”的良好信用环境。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发现建设单位承诺内容与实际不符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三)强化责任追究。对建设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知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除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外,还要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政府部门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本通知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10-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大型城市雕塑建设管理,治理滥建巨型雕像等“文化地标”现象,保护和传承历史文脉,塑造城市特色风貌,弘扬民族精神、时代精神和中国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大型城市雕塑的重要作用 大型城市雕塑作为城市公共场所中的艺术品,是城市环境的组成要素,是城市文化品位的集中反映,是城市精神风貌的重要标识。随着群众对于城市文化、公共艺术的认识和需求不断提高,各地建设了一批富有文化底蕴的优秀城市雕塑作品,在营造公共环境、提升文化品位、塑造特色风貌等方面发挥了良好作用。同时,一些城市雕塑存在尺度过大、品质不高、题材不适宜以及与周边环境不协调等问题,特别是一些地方对于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认识和理解存在偏差。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坚定文化自信讲好中国故事,创作无愧于时代的优秀作品。各地要充分认识大型城市雕塑的重要作用,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文化观、价值观和审美观,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完善制度机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切实在城市雕塑建设管理中坚定文化自信,增强文化自觉,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反映人民群众精神追求,传播新时代中国价值理念。 二、明确建设管理重点 (一)加强大型城市雕塑管控。按照《城市雕塑工程技术规程》(JGJ/T399-2016),将高度超过10米或宽度超过30米的大型雕塑作为城市重要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管理,严格控制建设高度超过30米或宽度超过45米的大型雕塑,严禁以传承文化、发展旅游、提升形象等名义盲目建设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大型雕塑。 (二)加强重要地区雕塑管理。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城市绿化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和自然景观环境等重要地区以及城市重要轴线、景观节点上的雕塑建设管理,确保雕塑形体与城市功能、环境、空间尺度相匹配,雕塑内涵与城市历史、文化、景观风貌等相协调,原则上不得在历史文化名城、文物保护单位等保护范围和山水景观敏感地区建设大型城市雕塑。 (三)加强重大题材雕塑审查。坚持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抵制低俗庸俗媚俗,加强对标志性、纪念性、主题性大型城市雕塑题材的审查,确保其符合城市文化定位和群众审美追求。把握城市雕塑的思想性、公共性、艺术性等价值特征,加强涉及重要政治人物、历史人物和反映重要事件等重大题材城市雕塑的审查审批,属于同一题材且已建设的,原则上不再重复建设。新建城市雕塑涉及纪念设施、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三、完善管理制度机制 (一)健全大型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制度。结合地方实际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要,制定城市雕塑建设规划和大型城市雕塑建设计划,明确城市雕塑布局、数量、主题、投资等内容,并与相关规划做好衔接。开展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强化对大型城市雕塑选址、体量、题材等的指导约束。按照城乡规划法、建筑法、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大型城市雕塑要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履行建设审批程序。 (二)完善大型城市雕塑设计方案审批机制。健全大型城市雕塑设计方案比选、专家评审、公众参与、科学决策机制,将雕塑题材、形式、结构以及与周边环境的协调性等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对于存在抄袭模仿、低级趣味等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专家争议较大的,不得批准设计方案。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城市设计管理、城市总建筑师试点,加强对大型城市雕塑设计方案审批把关,发挥相关领域专家作用,提升城市文化特色、艺术品位。 (三)完善大型城市雕塑施工和维护机制。依法依规加强大型城市雕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雕塑主创人员要全程监督雕塑制作和施工,确保按设计方案施工,不得随意变更经批准的设计方案。建立大型城市雕塑日常维护管理制度,明确维护责任单位,定期进行清洗、加固和维修,保持雕塑结构安全、外观整洁和形象风采。 四、完善政策措施 (一)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各市县城市雕塑主管部门要落实管理职责,完善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制度机制,加强城市雕塑管理与城市风貌管理、城市设计、建筑设计等工作融合,强化城市雕塑建设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统筹,保持与文化和旅游、园林绿化等部门沟通协调,切实将大型城市雕塑建设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程序,协调建立相对稳定的建设和维护资金渠道。 (二)繁荣雕塑创作。支持和引导城市雕塑创作人员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创作彰显时代特色、体现艺术水准的精品力作。表彰为城市雕塑创作作出突出贡献、取得突出成绩的雕塑创作人员和设计单位,发挥正向激励作用。组织开展文艺评论,宣传推广优秀雕塑作品,鞭挞贪大媚洋、山寨抄袭、低俗媚俗的雕塑,引领创作新风尚。 (三)开展培训和宣传。加强对领导干部、相关部门管理人员的培训,协调在地方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增加城市雕塑管理相关培训课程,提高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的文化素养和艺术修养。定期对雕塑创作人员、设计单位等进行培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城市设计、城市风貌等方面的教育,提升专业素养,增强社会责任感。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城市雕塑文化相关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文化自信和艺术审美水平。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工作协同对接,加大对大型城市雕塑建设项目审查审批的指导力度。我部将组织全国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进一步规范行业管理,加强对各地城市雕塑建设的指导监督,对于大型城市雕塑突破底线、管理工作不力,建设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关党组织或者机关、单位提出开展问责的建议。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立即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市县对已建、在建、拟建的城市雕塑项目开展全面排查,对涉及滥建巨型雕像等“文化地标”现象或存在违背城市发展规律、破坏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风貌等问题的城市雕塑项目,要及时纠正、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9月29日 (此件有删减) 抄送: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
2025-10-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重庆市城市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签约履约行为,促进园林绿化行业高质量发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20-2605),现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市场监管总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0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10-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