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经审核,现公布北京天筑美建筑设计事务所等51家企业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延续,北京阳光建筑设计事务所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延期一年转正,北京诚达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工程勘察设计资质需重新核定,北京瑞驰菲思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等23家甲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 特此通知。 附件:1、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延续企业名单 2、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延期转正企业名单 3、工程勘察设计资质需重新核定企业名单 4、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企业名单建筑市场管理司声明 近期,有人假冒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资质处的名义,称建设部委托有关单位开展企业集中展示业绩公告等活动,向企业发放通知,通知内容虽为自愿,但联系人通过电话却强令企业交费,称不交费就无法取证。还有人打着建设部资质评审委员会的旗号,在公示期间电话通知企业直接将陈述材料报该单位,要求企业交费。 我司郑重声明,我司在企业资质申报、受理、审查、公示、补充材料、公告、打印证书等工作的各个环节不收取企业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借资质审查名义开展有关活动向申报企业收取费用。所有申报材料和对公示意见的陈述材料,一律经初审单位同意后上报建筑市场管理司资质处。请有关企业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可向我司进行举报,或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 建筑杂志社声明 我社郑重声明,我社是建设部惟一直属杂志社,在建设部直接主管下主办《建筑》杂志和《城乡建设》杂志。宣传、服务中国建筑业和建筑企业是我社的宗旨。 我社经过国家新闻出版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正式批准,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开展正当的广告经营,帮助企业开展市场推广工作。 在此郑重声明,任何以我社名义,以电话恐吓、欺骗等方式借企业资质集中展示业绩公告等活动,强令企业交费,称不交费就无法取证的行为与我社没有任何关系。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请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或向我社举报,联系电话:010-58934564。我社保留向损害我社声誉和形象的单位和个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建筑杂志社 关于领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说明 为了规范证书管理,经研究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凡经我部核准的取得甲级或特级、一级资质企业,在我司负责颁发新证书时,需将原乙级或二级旧证书,统一交我司集中销毁,原则上证书领取由初审单位统一领取,因特殊原因,初审部门委托企业领取证书的,需由初审单位出具介绍证明及领证人的身份证明,以防证书冒领。 建筑市场管理司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继续执行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制[2008]88号)(附件1),我部自2008年起继续执行《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附件2,以下简称《统计报表制度》)。现将《统计报表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认真学习《统计报表制度》,并按照《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组织本地区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的统计工作,负责汇总本地区内的统计数据,并于2009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的汇总表(附件3)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www.mohurd.gov.cn)上填报2008年度《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的各项统计数据,并对本企业上报统计数据负责。网上报送成功后,打印网页内容,形成书面报表,加盖企业公章,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在2009年2月底前报送企业工商注册地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内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上报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对地区内企业上报的数据进行汇总,于2009年3月10日前形成汇总表报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及国资委管理企业所属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按《统计报表制度》要求,于2009年2月底前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统计数据及书面报表。军队系统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向总后营房部上报统计数据及书面报表,总后营房部于2009年3月底前将汇总表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政策咨询电话:010-58933790 传 真:010-58933530 技术服务电话:010-63714230 传 真:010-63719422 附件:1、《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继续执行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制[2008]88号) 2、《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 3、《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吴滨等33名申报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和赵军霞等79名申报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1:吴滨等33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附件2:赵军霞等79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1. 吴滨等33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名单北京市(3人) 吴滨 相建华 邓小鹏 山西省(1人) 李小健辽宁省(3人) 王家东 张捷 王进才 上海市(2人) 龚渊 瞿成松江苏省(3人) 李磊 钱俊清 王成春 福建省(1人) 陈良庆河南省(1人) 刘守勤湖北省(2人) 余祥宏 陈兴广东省(8人) 黄鹏飞 林华国 夏树锦 管发龙 王清黎 江茂盛 於法明 何承勇广西壮族自治区(1人) 彭成居重庆市(1人) 唐胜传陕西省(7人) 张朝朋 王少斌 单渭滨 赵治海 张允周 张海峰 李刚 附件2.赵军霞等79名一级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北京市(6人) 赵军霞 陈艳荣 王利民 谢建奎 孟文涛 张志双天津市(4人) 祁继鑫 褚镇涛 张晓红 朱丽华山西省(27人) 孙建文 耿欣虹 孙文来 刘杰 杨晓东 韩树利 孙连红 赵变青 张谦 陈金永 杜芳 贾旭东 杨华 成琪 田伟江 杨佳宾 王远辉 卫高红 兰雁 韩素平 陈峰 张文天 王孟秋 孟祥杰 王亮 曹法书 薛春杰辽宁省(2人) 李英 蒋宁上海市(9人) 娄勇义 田其丰 王春雷 刘勇 兰仁速 史先进 贺友恒 孙东军 方义庆江苏省(8人) 黄同进 孙益新 姚振国 薛建新 杨利生 陈永秀 刘铖祥 姚杰福建省(3人) 陶跃青 庄煌森 江玉山 河南省(1人) 任山湖北省(2人) 孙有理 王标新湖南省(1人) 谭铁广东省(9人) 彭莉娟 张克勤 庞辉 闫小庆 彭强 毕晓平 马唤兵 王水良 邱泽宇广西壮族自治区(3人) 刘代平 沈小虎 吴松松 陕西省(4人) 杨力 尚永亮 刘轶斌 王天滑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现批准《钢塑复合压力管》为城镇建设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CJ/T183-2008,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原《钢塑复合压力管》CJ/T183-2003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唐国荣等598名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唐国荣等598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曹建江等30名申报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和唐昕等77名申报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1.曹建江等30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2.唐昕等77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一月四日 附件1.曹建江等30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名单北京市(2人) 曹建江 刘力河北省(3人) 杨文 汪允水 张淑荣吉林省(5人) 叶德红 胡雪峰 李瑾璧 娄俊庆 尹洪峰上海市(1人) 许增会浙江省(3人) 赵永洪 曹博林 饶洋波江西省(4人) 李江林 李建 白细民 谢秋明山东省(4人) 朱光庆 王腾 张淑珍 王学聚广西壮族自治区(1人) 徐华贵州省(6人) 张晓燕 王先聪 范贵鹏 邹序五 漆贵荣 管桂平云南省(1人) 郑泽民 附件2.唐昕等77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北京市(8人) 唐昕 金万龙 赵舒广 田国伟 刘景兰 杨艳丽 焦振刚 张玉佳河北省(4人) 张俊平 王景红 王志伟 李国芳辽宁省(1人) 李学红吉林省(9人) 吴琼 李睿 吕春阳 李九阳 杨占东 李娜 王列红 杨大勇 付业鹏上海市(2人) 刘之安 曹庆帅江苏省(8人) 张金兰 黄晋骞 霍洋 余会琴 钱玉凯 盛春陵 邵勇 朱海彬浙江省(3人) 包卫华 吴小利 高长喜安徽省(3人) 郭建雷 耿超 邓凤萍江西省(3人) 刘水根 霍艳华 唐剑山东省(27人) 杨海波 任霞 潘小娃 于雷轩 孙志远 魏茂杰 王剑 巩兆法 解玉德 李春智 李华梁 刘永波 王晋超 康力 钱爱云 李延安 杨文怀 冯俊福 谢庆红 吉东风 张绘军 张端明 李云勋 高鑫 李业文 杨咏梅 苏晓方河南省(1人) 崔乾龙湖北省(1人) 王安超重庆市(1人) 吴畏贵州省(2人) 张毅 黄亚琴云南省(2人) 彭加政 赵福东甘肃省(1人) 周汉杰深圳市(1人) 王金鹏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王勇等14名申报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和崔声波等29名申报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1.王勇等14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2.崔声波等29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1. 王勇等14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名单辽宁省(1人) 王勇 江苏省(3人) 倪红礼 张贺涛 钟建成 浙江省(2人) 施毅 陈跃 福建省(5人) 施修富 唐新华 陈勇 谢永明 黄建华 广东省(1人) 梁莉军 陕西省(1人) 尉学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人) 严玉圃 附件2. 崔声波等29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辽宁省(3人) 崔声波 孙秀玲 许喆 江苏省(2人) 朱少云 靳欣华 浙江省(3人) 何艳丽 郭强 程其芬 安徽省(5人) 常光明 黄河 唐永清 胡胜来 汤骞 福建省(2人) 王乐 周德文 河南省(4人) 孙奕 张宏伟 徐茂行 陈天华 湖北省(3人) 江志峰 刘县委 李明 广东省(3人) 廖耘 陈晓菁 肖德周 广西壮族自治区(1人) 武江 云南省(1人) 刘皓 陕西省(1人) 卢一迪 深圳市(1人) 赵凯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2009年1月12日,我司在北京召开了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工作会议。会议总结了测评机构2008年建筑能效测评工作开展情况,着重研究分析了推进民用建筑能效测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讨论提出了下一步工作思路,明确了2009年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重点工作任务和计划安排。 现将《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工作会议纪要》(见附件,请在http://www.mohurd.gov.cn下载)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工作会议纪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二〇〇九年二月四日附件: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工作会议纪要 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加快推进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于2009年1月12日在北京召开了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工作会议。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六家国家级测评机构的分管领导和技术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列席了会议。 会议总结了测评机构2008年建筑能效测评工作开展情况,着重研究分析了推进民用建筑能效测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讨论提出了下一步工作思路,明确了2009年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重点工作任务和计划安排。现将会议确定的下一步重点工作事项纪要如下: 一、进一步建立完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各项制度 1、按照我部立法计划,2009年上半年完成《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规定》(初稿),由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 2、修订完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由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2009年3月底前完成。 3、制定《民用建筑能效测评质量管理办法》,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2009年3月底前完成初稿。 4、修改完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2009年4月底前完成。 5、会同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收费办法或收费标准,由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 二、总结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试点经验,尽快全面推广实施 1、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要求,推动全国普遍推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 2、各试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的省市要将试点进展情况进行总结,并于3月10日前上报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3、各试点省市应在3月10日前上报一批申请能效标识的民用建筑项目,将在第五届国际智能、绿色建筑及建筑节能大会暨新技术与产品博览会上颁发标识牌和证书。 4、各试点省市要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尽快建立包括能力建设、实施方案、技术服务、配套政策及管理制度等各方面比较完善的配套体系。 三、尽快确定国家级和省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 1、尽快确定西北区国家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尽快确定本地区省级测评机构并报送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备案。 四、加强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能力建设 1、各测评机构要加强能力建设,确保在能效检测仪器、设备配置、技术人员、检测资质认证等方面符合《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要求。 2、由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和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组织对国家级测评机构进行培训,再由各国家级测评机构对所在片区省级测评机构进行培训,逐步加强国家级和省级测评机构的能力。 五、做好国家级示范项目的能效测评工作 1、各测评机构要抓紧做好承担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能效测评工作,在2月10日前将已经测评的项目的汇总材料及测评报告提交给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和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2、各测评机构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进行专项能效测评时,应同步对具备条件的示范项目进行综合能效测评。 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能效测评补助经费预先拨付50%,剩余50%根据测评工作完成情况和质量再行拨付。 4、对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项目,由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协调有关测评机构对其进行能效测评。 六、加强民用建筑能效测评质量控制 1、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要研究建立国家级测评机构考核评价体系。 2、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要尽快建立能效测评质量控制体系。 在会议开始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陈宜明司长对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工作提出几点意见,一是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已有很好的基础 ,颁布了管理办法和技术导则,开始了项目测试,2009年应加快进度,加强管理,依靠测评机构将工作做扎实,在实践中完善制度,使之更加规范、更加严格;二是共同推进能效标识和绿色建筑标识,应重点探索两者的结合点,求得一致,求得协调,待全面实施后理顺关系。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及有关建设部门、科技厅(委)、财政厅、环保局、工业主管部门,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及有关建设部门、科技局、财政局、环保局、工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科技局、财务局、环保局: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战略部署,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智能、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定于2009年3月27日-29日在北京共同举办“第五届国际智能、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大会暨新技术与产品博览会”(会议方案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主要内容 大会主要交流国内外智能、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的最新成果、发展趋势、成功案例,研讨智能、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技术标准、政策措施、评价体系、检测标识,分享国际国内发展智能、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工作新经验,促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科技创新及智能、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的深入开展。 大会同期举办的“智能、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新技术与产品博览会”,将展示国内外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智能建筑和绿色建材的最新技术成果与产品应用实例。展示内容涉及建筑节能、生态环保、智能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供热体制改革、新型绿色建材等方面的新技术与产品。 二、参会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及有关建设部门、科技厅(委),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及有关建设部门、科技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科技局的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各1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环保局、工业主管部门,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环保局、工业主管部门,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环保局可根据本地情况组织相关人员参会。 大会将邀请国内外有关机构和单位参会,主要是城市政府及其科技、发展改革、环保、财政和工业等主管部门,有关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国内外智能与绿色建筑领域的技术集成单位,智能与绿色建筑项目设计和建设单位、工程公司,房地产、施工总承包、勘察设计、建筑装饰有关企业,节能产品生产商,金融投资机构等。 三、时间及地点 研讨会时间:2009年3月27日-28日,会期2天。 博览会时间:2009年3月27日-29日,展期3天。 地点:北京国际会议中心 请各地认真做好本地区相关单位参加大会和博览会的组织工作。拟参加会议的单位和个人请认真填写会议回执(附件2),并于2009年3月6日前传真至大会组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 1. 大会组委会办公室 郝凯 王勤 电 话:010-58933559、58933591 传 真:010-58933632 E-Mail:DOST-MOC@mail.cin.gov.cn igbcbeijing@sina.com 大会指定网址:http://www.chinagb.net (能源世界-中国建筑节能网)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附楼312房间(邮编:100835) 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黄 勤 仝贵婵 电 话:010-58934535、58933914 传 真:010-589345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市政委、交通委、水务局、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市容委,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市政委、交通委、园林局,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城管局、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2009年是我国建国60周年,也是中央实施扩大内需,拉动消费,应对全球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的重要一年,做好今年的工作意义重大。为加强工作联系与配合,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9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二○○九年三月九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9年工作要点 2009年是我国建国60周年,也是中央实施扩大内需,拉动消费,应对全球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的重要一年,做好今年的工作意义重大。2009年城市建设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扩大内需,紧紧围绕“治污、减排、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和“以人为本,提高城建行业服务水平”两条主线,以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社会稳定和谐为重点,引导城镇建设健康协调发展。主要抓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全力抓好治污、减排、节能工作,改善人居生态环境 1、继续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总结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经验,完善供热计量改革政策,推动供热计量工作。指导各地建立个人热费账户,推进按热量收费制度改革,力求年内有所突破。研究制定供热能耗定额管理办法,建立对地方节能减排工作的考核制度。按照《北方地区城市供热管网改造规划》,争取中央财政政策支持,加快供热管网改造。继续组织开展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 2、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运行的指导和监管。按照“全国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及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等规划的要求,研究制定促进城镇污水处理事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指导各地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建立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相关责任制度和保障机制。完善“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健全督察机制,督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信息系统项目的核查和整改,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管。按照中央扩大内需的要求,做好对中央财政支持城镇污水处理项目的审查和指导,特别是加强对36个重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指导,督促36个重点城市在年底前率先实现污水全收集和处理。 3、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程示范。指导各地落实污泥处理技术政策,结合“十一五”科技重大专项中的污泥研究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污泥处理处置和污水再生利用专题研究,选择适合国情的技术路线,加强设备开发,开展工程项目示范和推广工作,争取在污泥处理方面有新的突破。 4、强化城市节水工作。进一步完善国家节水型城市相关指标体系和考核机制,做好国家节水型城市复查。继续组织好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等活动,推动城市节水工作。 5、推进城市垃圾处理工作。建立全国生活垃圾处理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全国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建设运行的指导和监督。研究制定有关措施,促进垃圾分类收集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开展餐厨垃圾处理示范工程。研究垃圾渗滤液处理、填埋气体利用技术以及不同区域、不同发展水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适用技术。实现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58%的目标。 6、积极倡导“城市绿色交通”。继续抓好“中国城市无车日活动”,研究创建“绿色畅通示范城市”工作,创造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的出行环境。 7、努力做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推进国家园林城市和生态园林城市建设。颁布《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研究出台与标准配套的城市园林绿化达标评价管理制度。加强对城市湿地公园和重点公园规划、建设的管理。督促各级城市完成城市绿地系统防灾避险功能现状调查、评估与规划工作。抓好第七届中国国际园林花卉博览会筹备工作。继续开展国家园林城市复查和申报工作。组织专家对申报生态园林城市的试点城市进行检查指导,推进创建工作。 8、以中国人居环境奖为平台,大力推进人居环境建设。研究完善人居环境评价指标体系、评审工作机制和程序。建立中国人居环境奖预备名单。启动中国人居环境奖城市复查工作。举办第二届中国人居环境高层论坛(威海论坛)。 二、以人为本,提高城建行业运行质量和服务水平 9、加强对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桥梁等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监督指导。大力推进城市供水设施及管网建设改造。完善供水行业应急体系,加强应急技术指导。认真贯彻落实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继续开展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督察,加强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做好供水、供气、供热、桥梁等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处置,努力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率。 10、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全面总结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工作,提倡节约型系统建设,制定系统的推广数字化城市管理新模式工作方案,进一步扩大数字化城市管理新模式试点。高度重视城市地下空间管理,研究加强城市地下市政管线管理工作,推广数字化市政管线管理模式。研究制定城市市容环境管理示范评价体系。 11、抓好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轨道交通建设的有关工作。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开展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研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加强对地方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和实施的指导监督,进一步规范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加快发展城市轨道交通,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战略性研究。制定出台《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建立相关制度,统筹掌握各地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实施情况,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的指导和监管,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继续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 12、坚定改革方向,明确改革思路。按照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要求,坚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继续深化并稳步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在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改革的具体思路、目标和措施。更加突出的强调市政公用事业改革行为的规范性、公正性和协调性,提高政府的控制力,保障公众利益。 13、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全面回顾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经验和作法,深入分析研究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坚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研究不同的改革模式和操作方式,指导各地深化改革,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认真总结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执行情况,加强对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重大战略性、前瞻性问题的研究,为制定建设事业“十二五”规划、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做好准备。 14、深化市政道路养护维修体制改革。总结各地市政道路养护维修体制改革经验,指导地方逐步建立财政预算下的市政道路养护工作机制,加强道路设施维护管理,改变“重建轻养”局面。建立市政设施安全监理制度,防范设施安全事故,防止设施遭受损(破)坏。加强城市桥梁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推广城市“受控管理”,推进建立城市桥梁长效管理机制。建立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评价体系,加强对道路养护维修质量和管理水平的考核。 15、推进规范燃气市场化改革。根据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总体思路,总结各地经验,指导地方燃气行业改革,促进燃气行业健康发展。 四、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和管理 16、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理。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进一步完善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制度。科学编制并依法实施风景名胜区规划,依照规划严格监督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活动。 17、继续完善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进一步加快推进和完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加大监管核查力度。建立和完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网络管理平台和数据库,推进数字化景区建设。 18、加强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保护工作。积极配合中国联合国教科文全委会等有关部门做好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申报管理工作。做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遗产预备名录的申报管理工作。加强风景名胜区世界遗产地保护监管监测工作。 19、严格监督检查,加大对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力度。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加大资源保护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风景名胜区资源环境的完好无损,保障风景名胜区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 五、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法规与配套技术标准 20、加强法规制度建设。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燃气管理条例(送审稿)》的论证、修改与报批工作,争取年内颁布。研究制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管理规定》、《节约用水条例》。组织修订《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颁布《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21、完善行业配套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加快制定供热计量标准、市政道路桥梁养护定额规范及城镇水厂、管网安全运行维护技术规范。修订燃气、热力、供水服务质量标准,提高行业服务质量。修订排入下水道水质标准。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22、坚持依法行政,确保各项法规制度的落实。严格执行行政许可集中受理和办理制度,做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的审查核准工作。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认真做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工作。加强对城建行业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3、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作用。加强与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的联系与沟通,充分发挥其桥梁纽带和参谋助手作用。组织各行业协会、学会围绕行业发展的热点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参与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技术标准、产业发展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 六、继续抓好党风廉政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24、加强落实科学发展观能力建设。继续巩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成果,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协调行动,将学习实践活动与城市建设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深入研究和把握发展规律、创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破解发展难题,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促进城市建设事业更好地发展。 25、加强机关思想作风建设。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进一步转变思想作风,增强公仆意识,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努力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增强创新意识,推进体制改革创新。增强服务意识,推进职能转变,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26、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将城市建设行业反腐倡廉建设放在突出位置。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加强机关干部的反腐倡廉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加强制度建设,认真贯彻执行《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监督制约,加强对评奖评优、资质审批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27、加强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要求,深化思想道德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行风建设,促进行业文明,重点抓好公园、景区的文明服务建设,积极开展文明风景名胜区创建活动。宣传先进典型,形成良好的行业风尚,更好地为城镇居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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