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河建设(天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75FMF44):你单位职工王黎明(身份证号:34222219******0034)于2025年3月14日向我委提出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申请, 我委于2025年3月 14日作出编号为S212011420250264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天津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实施办法》之规定,在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自视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特此公告。 天津市武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武清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2025年3月25日
2025-03-25 | 武清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静海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静海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25年3月24日
2025-03-25 | 静海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各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质量管理,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天津市民办学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清单》《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评估工作的通知》及有关规定,西青区人社局决定开展2024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进一步规范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总结办学经验,提升办学水平和培训质量,增强培训机构适应培训市场能力,促进培训市场规范有序和健康发展。二、评估对象经行政许可设立,2024年12月31日前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三、评估内容按照培训机构管理有关规定,对培训机构党的建设、规范办学、办学条件、行政管理、师资队伍、教学管理等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标准总分值为100分,共分四个质量等级:A级:优秀,90分及以上;B级:良好,80~89分;C级:合格,70~79分;D级:不合格,69分及以下。四、评估步骤评估分为单位自评、组织评估、梳理报送、汇总分析四个阶段进行:(一)单位自评阶段(3月25日至3月28日)。各培训机构按照评估要求,完善相关材料,开展自查自评。自评结束后,各培训机构将下列材料报送区人社局。1.2024年度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评估相关表格(附件1-10)。2.2024年度参加培训人员花名册、职工花名册、财务审计报告、机构章程、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3.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登记证、开户许可证等副本复印件。(二)组织评估阶段(3月29日至4月4日)。区人社局成立评估小组,按照评估要求,采取听取报告、审阅资料、现场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评分。(三)梳理报送阶段(4月5日至4月8日)。区人社局在评估结束后,将评估材料报送市就业服务中心。(四)汇总分析阶段(4月9日至4月15日)。市人社局整理分析各区培训机构信息,形成评估结果名单。五、评估结果运用(一)年度质量评估等级将作为开展政府补贴性培训和开展信用分级评价的重要依据。(二)市人社局根据年度质量评估结果进行信用分级评价后,将信用等级信息在市人社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六、工作要求(一)各机构要高度重视,确保按期完成各阶段工作。(二)各机构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为准,对于非技能类职业工种应当予以核减;对于办学许可证存在多个长期未开展培训的职业工种且不能与专(兼)职教师相对应的,根据培训实际清理核减。 联 系 人:区人社局人才工作科(培训科) 孙婷婷联系电话:27920258政务邮箱:xqqrlsbj24@tj.gov.cn 附件:1.2024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评估报告表 2.2024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评估表 3.2024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专职教师名册 4.2024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兼职教师名册 5.2024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党建工作考评表 6.2024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评估结果汇总表 7.天津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党建数据汇总表 8.2024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专职教师名册汇总表 9.2024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兼职教师名册汇总表10.2024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评估基本信息表
2025-03-25 | 西青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市商务局等13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天津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推动批发零售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为落实商务部等9部门印发的《关于完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推动批发零售业高质量发展的行动计划》部署要求,以我市打造现代商贸流通试点城市为抓手,持续完善城乡商贸流通网络,优化发展方式,推动创新转型,加快开放融合发展,不断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实现我市批发零售业高质量发展,市商务局等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完善天津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推动批发零售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市商务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财政局 市规划资源局 市交通运输委 市农业农村委 市文化和旅游局 市市场监管委 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市税务局 自贸试验区管委会 市供销合作总社 2025年3月7日 (联系人:市商务局市场建设处 石学亮;联系电话:022-63085479)(此件主动公开)关于完善天津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推动批发零售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商务部等9部门印发的《关于完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推动批发零售业高质量发展的行动计划》部署任务和工作要求,畅通我市商贸流通产业链,健全城乡流通网络,推进批零业态创新升级,加快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天津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要求,落实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构建新发展格局,用好中央存量政策和一揽子增量政策效应,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不断激发我市消费活力和经济发展动能。二、工作目标从2025年到2027年,利用三年时间,构建起我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内外联通更加顺畅、城乡贯通更加融合、产销对接更加便捷、物流运输更加高效、标准化水平明显提高,培育一批有国际影响力的供应链领军企业,努力将我市打造成为城乡统筹发展、辐射带动力强、供应韧性好的现代商贸流通节点城市。三、任务分工(一)以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为重点,实施农村市场升级工程。一是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建设改造一批乡镇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农产品批发市场、菜市场、集贸市场和农村便民商店,便利经营主体登记注册,加强信用监管,强化数字赋能,拓展服务功能,优化设施设备。(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委、市供销合作总社,各相关区人民政府)二是扶持打造一批直播电商基地,完善配套服务,吸引电商企业和服务机构入驻,打造电商人才培训、企业孵化、品牌培育一站式服务平台,培育一批县域数字流通龙头企业。加快客运、货运、邮政一体化合作,强化各类基础设施全要素衔接与协同融合。支持和引导农村商店与农村综合服务社、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多站合一、一网多用,提高综合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农业农村委、市供销合作总社,各相关区人民政府)三是进一步完善我市现有的区域集散型-销地型-产地型三级农产品批发市场网络,在滨海新区、环城四区和静海区培育6家骨干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提升冷链物流基础设施,推广冷链技术应用,加快冷链物流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发展第三方冷链物流,到2027年底,实现我市果蔬、肉、水产品冷链流通率达到41.6%。加强农产品产销对接,发展订单农业、净菜加工、产销对接,培育“津农精品”产品,加强品牌建设,优化销售渠道,提升产品质量和销量。加强农产品零售网点建设,提升线上线下销售能力,不断完善和壮大农产品网络。(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委、市供销合作总社,各区人民政府)(二)以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为引领,实施城市商业提质工程。一是高标准推进商圈建设,加快传统商圈智慧化升级改造。积极引入全球优质商品和服务,培育本土品牌,着力推进首发经济,构建商文旅融合新消费场景,打造29条商业街,79个大型商业设施,培育金街、意风区等8个地标商圈,实现“一区一中心”。围绕打造海河经济消费带,不断优化“圈、街、楼、店、网”空间布局,为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建设拓展消费空间,集聚商业资源。持续补齐基本保障类业态、发展品质提升类业态,打造布局合理、业态齐全,功能完善、服务优质,智慧高效、快捷便利,规范有序、商居和谐的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进一步满足居民日常生活消费便利化、标准化、多元化、品质化需求。遴选一批天津消费名品,组织企业申报工信部“中国消费名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规划资源局,各区人民政府)二是推动生活必需品应急备用场地建设,提升批发市场平急转换能力,建立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连锁超市、生活必需品仓储配送企业、电商平台等组成的应急中心仓备用体系。进一步优化联保联供布局,东丽、西青、津南、北辰等环城四区,武清、宁河、宝坻、静海、蓟州等远郊五区要用好支持政策,充分挖掘利用属地保供企业资源,立足区域应急保供需要,每区至少布局建成1处不少于10000㎡应急中心仓,确保服务全市保供大局。支持承担市区两级政府部门的肉蛋盐菜奶及应急食品等承储任务的企业建设改造储备仓储设施,提升保供能力。(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三)以推进批发市场转型升级为支撑,实施批发业高质量发展工程。依托我市港口优势,不断提升港口智慧化水平、服务能力和效率。推动适港产业的建链、延链、补链,加快港产城融合发展。打造具有较强影响力和辐射力的全球贸易枢纽、商品流通集散地。推动农产品批发市场转型升级,提升农产品批发市场数字化、绿色化、智慧化水平。鼓励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天津国际电子商品交易有限公司等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发展。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新建或改造商品交易、仓储物流、展览展示、分拣加工、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完善信息化平台、电子结算、节能减排、质量检测等功能投入,增强农产品集散和区域辐射能力。(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人民政府)(四)以争创零售业创新提升试点城市为契机,实施零售业创新提升工程。一是推动零售设施改造升级,提升硬件水平,丰富差异化产品服务供给。推动线上线下零售创新转型,引入优质数字化服务商,数字化赋能实体零售,打造数字化消费场景,以数字化服务提升购物体验。支持线上零售企业持续创新,鼓励电商企业拓展线下体验店、智慧商店,提升商品质量和服务体验。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鼓励零售企业找准经营定位,布局精品超市、会员制超市、买手店、概念店等零售业态。支持国潮品牌、老字号品牌等举办主题活动,创新消费场景,打造商文旅融合的新型国潮体验消费业态。支持即时零售创新发展,支持依托线上平台的前置仓模式拓展业务。支持免税零售融合城市文化资源,打造“旅游+商业”、“进口+国产”免税生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供销合作总社,各区人民政府)二是结合区域定位和消费人群需求等因素,因地制宜开展“一店一策”改造,推动业态融合,支持零售与文娱、健康、体育等领域跨界融合发展,打造主题式、沉浸式消费场景。支持个体工商户转企,推动“小店经济”繁荣发展。支持乡镇商业中心补齐生活服务功能,发展餐饮、亲子、娱乐、维修等多种业态。鼓励大型商业连锁企业下沉农村市场,在县域范围内新建或提升改造门店,提升城乡商业设施整体水平。(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委、市供销合作总社,各区人民政府)(五)以供应链体系城市建设为抓手,实施供应链创新提升工程。一是加快构建绿色高效、安全可靠、智慧便捷的现代冷链产业体系,推动冷链产品跨区域流通。支持按照京津冀冷链物流区域协同标准,提级改造一批高起点、高标准的全温带冷库和冷链集配中心。推动符合餐饮服务经营条件的中央厨房建设,引导生产车间、冷链车间、加工设备升级改造,提高骨干流通企业分拣加工效率,提升加工精细化水平。推进冷链产业由“通道经济”向“产业经济”转型升级,大力发展冷链加工产业,支持从基础加工向分割包装、预制菜、生鲜电商配送等全产业链延伸。推动提升农产品产后集散、商品化处理、区域分拨配送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拓展电商销售渠道,增加农产品附加值。(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委、市供销合作总社,各区人民政府)二是提高供应链协同水平,支持供应链企业联合上下游,加强产供销储运一体化运营服务,开展多式联运,降低库存和运输成本。支持供应链技术开发、服务创新,加强供应链技术在商业和交通运输领域应用。在供应链体系城市建设基础上争创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中心城市。(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委,各区人民政府)(六)以智慧商贸物流城市建设为方向,实施商贸物流数智赋能工程。一是推动标准化托盘应用,带动物流上下游相关设施设备的标准化衔接,提高物流链标准化、信息化、智能化、协同化水平。支持标准化托盘生产型企业提高生产效率,引进和更新改造生产设施设备。支持托盘租赁服务企业扩大租赁、回购、维修等业务。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快消品生产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购置或租赁标准化托盘及相关设备,改造仓储管理系统、运输管理系统。到2027年底,实现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使用标准托盘数量占托盘数量比重达到96%。(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供销合作总社,各区人民政府)二是发展智慧物流,在商贸流通领域推广智能立体库和自动分拣、码垛机,提高存储、装卸、周转效率。打造商贸物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加强物流全链路信息整合,推广智能仓储、无人配送等设施设备。持续推进网络货运企业聚集发展,完善城市末端智能配送设施,推广自助提货柜、智能快件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供销合作总社,各区人民政府)三是拓展逆向物流,引导家电生产、销售、回收企业以及电商平台利用其现有渠道,建立废旧家电的逆向物流回收路径。推广灵活多样的回收方式,如“以车代库”、自动有偿回收机等,开展预约、流动和定时定点回收服务。发展“互联网+回收”模式,支持再生资源交易市场。推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提质升级,不断增强报废机动车回收能力,提升自动化、精细化拆解水平。(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七)以支持流通企业“走出去”为导向,实施流通领域世界一流企业培育工程。一是依托天津港区位优势和现有产业集群基础,推动形成更大规模、更高水平的商贸物流园区、跨境电商园区,吸引更多国内外优质资源入驻。支持本市企业参加国际展会、论坛等活动,扩宽海外市场渠道。鼓励和支持商贸流通企业采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手段提升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打造世界一流企业。(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二是支持商贸流通、跨境电商、跨境物流等企业加大海外仓储设施、营销服务中心、海外物流中心建设,完善跨国营销网络和物流配送网络,拓展全球营销和布局。加强与出口企业有效对接,帮助企业共享本市现有海外物流资源,利用海外物流中心与跨境电商联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八)以现有外贸转型升级基地为依托,实施内外贸一体化工程。加强外贸出口产品内销市场对接和推广,推动举办天津市外贸优品系列展示展销活动。建立内外贸一体化企业联系制度,培育10家主业突出、经营规模大、内外贸业务融合发展基础好、具备国际竞争力的内外贸一体化领跑企业。依托现有的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引导企业开拓内外贸市场、一体化经营,培育5家内外贸融合发展的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学习内外贸一体化试点地区成功经验,充分发挥天津自贸试验区开放平台作用,加大内外贸一体化改革创新力度。探索培育一批内外贸一体化经营企业,打造一批内外贸融合发展平台,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融合发展的产业集群。(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四、保障措施(一)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商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农业农村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税务局、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市供销合作总社及各区人民政府共同组成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业务对接,定期研究推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抓好落实。(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二)加强规划引领。落实商业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物流业空间布局规划等专项规划要求,支持商业消费空间布局与提质,服务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为商圈项目提供规划资源保障,积极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乡村项目用地批准使用、作价入股等方式为乡村商贸流通项目落实土地要素保障。(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三)加大资金支持。用足用好中央地方资金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现代商贸流通试点项目给予政策支持。落实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现代商贸流通和批发零售业转型升级项目给予贷款等金融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四)做好政策衔接。统筹衔接好现代商贸流通试点城市建设和零售业创新提升试点城市申报工作,紧跟国家政策导向,积极争创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中心城市、商贸物流城市,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和重点项目带动作用和现代供应链牵引作用,健全我市城乡流通网络,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服务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2025-03-25 | 天津市商务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2号《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3月17日市场监管总局第5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 罗文 2025年3月25日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稳步扩大标准制度型开放,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参照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标准组织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用国际标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以下统称国际标准组织)制定的标准。本办法所称采用国际标准是指将国际标准的内容等同或者修改转化为我国的国家标准。本办法所称采标国家标准是指采用国际标准制定的国家标准。第三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采用国际标准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采用国际标准工作。有关行业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本行业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第四条 采用国际标准应当结合我国国情,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一个采标国家标准应当尽可能采用一个国际标准;因实际需要采用多个国际标准的,应当尽量保持国家标准体系与国际标准体系相协调。术语标准、符号标准、分类标准、通用试验方法等基础性国际标准应当优先采用。第五条 国际标准的采用程度分为等同采用和修改采用。等同采用是指采标国家标准的技术内容和文本结构与所采用国际标准相同,仅作编辑性改动,代号为IDT。修改采用是指采标国家标准的技术内容或者文本结构与所采用国际标准存在差异,但保留了大部分内容和重要条款,同时说明相关差异及其理由,代号为MOD。第六条 鼓励结合我国国情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基于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等需要,以及气候、地理、技术等差异,可以在制定采标国家标准时对有关国际标准进行合理、必要的修改。第七条 国内承担国际标准组织技术机构对口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应当跟踪研究相关国际标准最新进展与发展趋势,并于国际标准制定各阶段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相关方通报。第八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组织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内技术对口单位从以下方面对本领域相关国际标准与我国国情的适用性进行分析:(一)是否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二)是否符合我国相关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三)是否符合我国气候、地理等自然条件;(四)是否符合我国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等社会条件;(五)技术水平是否先进,技术内容是否符合我国技术发展方向,是否具有在我国应用的可操作性,相关技术要求与我国标准是否协调衔接等;(六)实施的预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包括在促进产业发展、提升服务质量、规范社会治理、便利国内国际贸易等方面的作用。第九条 鼓励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对现行国际标准技术要求、试验检验方法等开展验证。验证内容包括技术要求与我国应用环境、生产工艺、设备等方面的适应性,试验检验条件是否可满足、方法是否可操作、结果是否易于复现等。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提出强制性采标国家标准立项申请。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提出推荐性采标国家标准立项申请。未成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职责直接提出推荐性采标国家标准立项申请。立项申请材料包括项目申报书和标准草案。项目申报书应当对拟采用国际标准的制定阶段、适用性和采用程度等作出说明。拟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标准草案还应当明确与所采用国际标准的技术差异。第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国家标准专业审评机构对申请立项的采标国家标准项目进行评估,评估包括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立项评估的基本要求;(二)是否符合国际标准组织的版权政策;(三)采用国际标准的适用性和程度是否合理。采用正在制定的国际标准的,还应当对同步制定为采标国家标准的可行性进行评估。第十二条 对采标国家标准项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立项。第十三条 采用现行国际标准的,采标国家标准项目从计划下达到报送报批材料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采用正在制定的国际标准的,鼓励采标国家标准与其同步制定、实施。第十四条 采标国家标准的起草应当符合以国际标准为基础起草国家标准的编写规则,标准结构宜与国际标准相对应,条款语句表述等应当符合中文表达习惯。第十五条 采标国家标准报批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报批要求,并提供所采用国际标准的中文译文。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应当同时提供与所采用国际标准的差异说明;开展试验验证的,应当同时提供试验验证材料。第十六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国家标准专业审评机构对采标国家标准的报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包括下列内容:(一)是否开展国际标准与我国国情的适用性分析;(二)是否符合以国际标准为基础起草国家标准的编写规则;(三)是否符合国际标准组织关于采用其标准的相关规定。审核通过的,按照国家标准制定有关规定予以编号、发布。第十七条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应当在采标国家标准编号之后标示所采用国际标准的编号。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不得在采标国家标准编号之后标示所采用国际标准的编号。第十八条 采标国家标准文本的公开,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相关要求,遵守国际标准组织的版权政策。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为本地区、本行业内的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组织、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参与制定和实施采标国家标准创造有利条件。第二十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组织开展重点领域国内、国际标准比对,统计国际标准转化情况,收集和分析采标国家标准实施信息。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重点领域采标国家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组织开展本部门、本行业采标国家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并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评估发现国际标准存在问题的,应当将问题和修改建议及时向国际标准组织反馈。第二十二条 采标国家标准发布后,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据职责组织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内技术对口单位持续开展所采用国际标准修正案、修订版等更新变化内容的适用性研究。所采用的国际标准内容变更较少且在我国适用时,应当及时通过国家标准修改单对采标国家标准进行修改;所采用的国际标准内容变更较大时,应当结合标准实施效果评估情况等及时修订或者废止。第二十三条 确有需要但国际标准组织尚未制定相应标准或者制定发布的相应标准在我国不适用时,可以采用其他国际国外组织发布的标准制定我国的国家标准。采用其他国际国外组织制定发布的标准制定国家标准时,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有关版权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采标国家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以及监督工作,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号公布的《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25-03-25 |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企业内部量值传递溯源能力建设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重庆市市场监管局:现将《加强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企业内部量值传递溯源能力建设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指导有关企业参考使用。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5年3月13日 加强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企业内部量值传递溯源能力建设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指南(试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期限的决定》要求,为指导企业加强内部量值传递溯源能力建设,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工作指南。一、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暂时调整适用期间,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企业新建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最高计量标准),或已建立并保持获证条件的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企业用于开展强制检定以及对外开展非强制检定、计量校准的最高计量标准除外。二、企业最高计量标准作用企业最高计量标准是企业实施测量活动的最高等级“标尺”,用于保证企业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一致性和溯源性。企业建立内部量值传递溯源体系,能够推动企业最高计量标准与企业科技创新融通发展、协同升级,能够保障产品在设计、研发、中试、生产、验证全过程的测量结果更加精准,通过企业内部计量数据流通共享和挖掘利用,进一步提升生产工艺水平和精密制造能力,以测量技术迭代升级、计量赋能科技创新促进产品升级换代和企业高质量发展。三、新建企业最高计量标准的自主管理(一)企业最高计量标准的自主建立程序1. 企业最高计量标准的配备。企业应参照JJF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规定,按照相关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校准规范等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为企业最高计量标准科学合理地配备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环境条件及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2. 企业最高计量标准的考评。企业应通过组织或聘请相关专业的计量标准考评员、技术专家以自我考评的方式对企业最高计量标准进行考评。3. 企业最高计量标准的启用。通过考评的企业最高计量标准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审批人审核并批准后,在企业内部开展在用次级计量标准或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或校准。4. 企业最高计量标准的自我声明。企业完成考评后,及时填写《企业最高计量标准自我声明》(附件1),并按所在营商环境试点城市市场监管部门要求进行自我声明。(二)企业最高计量标准的能力保证1. 企业最高计量标准溯源。企业应制定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定期溯源计划,保证计量标准器具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2. 依法开展检定或校准活动。企业应根据企业最高计量标准的计量特性,依法开展企业内部计量检定或校准工作,并妥善保存原始记录、计量检定或校准印证。3. 计量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企业应根据内部计量检定、计量校准工作需求,组织计量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或参加其他机构的培训考核,同时将培训考核情况存入技术档案。培训考核一般包括以下内容:计量相关法律法规、计量技术规范、实际操作情况、计量技术档案管理等。当计量法律法规、计量技术规范等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在相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规范实施前,组织计量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宣贯培训。4. 企业最高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企业参照《企业最高计量标准自主管理记录表》(附件2)等建立企业最高计量标准技术档案,并做好日常管理和记录。档案具体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启用审批表》;《企业最高计量标准信息登记表》;《企业最高计量标准期间核查记录表》;《企业最高计量标准自我声明》及相关佐证材料;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计量检定或校准证书;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校准规范;计量检定或校准的原始记录;计量相关管理制度等。5. 企业最高计量标准期间核查。企业建立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后,可结合企业生产和量值传递实际需求,自行组织或聘请计量标准考评员、技术专家开展企业最高计量标准期间核查工作,并填写《企业最高计量标准期间核查记录表》。期间核查重点包括:计量标准的主要计量特性是否持续满足计量检定或校准工作需要;计量标准器和主要配套设备是否按期溯源;计量标准相关技术档案是否完整正确填写并及时更新;计量检定或校准的原始记录填写是否完整、规范;计量检定或校准证书出具是否符合相应计量技术规范要求;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校准规范是否现行有效;是否存在超范围开展计量检定或校准工作等。期间核查结论为不符合的,应暂停使用该项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或校准工作,并按照期间核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纠正和整改,填写《企业最高计量标准期间核查不符合项纠正和整改确认表》,经核查人员、企业计量标准主管部门签字确认后方可使用。同时,应将《企业最高计量标准期间核查不符合项纠正和整改确认表》《企业最高计量标准期间核查记录表》与整改佐证资料一并存入技术档案。期间核查结论为符合,但存在瑕疵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和整改,填写《企业最高计量标准期间核查不符合项纠正和整改确认表》,经企业计量标准主管部门签字确认后与《企业最高计量标准期间核查记录表》一并存入技术档案。四、已建立企业最高计量标准的自主管理(一)试点期间《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处于有效期内的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已获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且试点期间证书处于有效期内的企业最高计量标准,按照本工作指南有关要求继续做好企业最高计量标准的使用和维护工作,确保企业最高计量标准符合计量溯源性要求和量值准确可靠。同时,保存单位应及时填写《企业最高计量标准自我声明》,并按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求进行自我声明。(二)试点期间《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到期的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已获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但证书有效期在试点期间到期的企业最高计量标准,不再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复查考核。如需继续使用,按新建企业最高计量标准的自主管理程序执行。五、已建立企业最高计量标准的后续管理程序(一)企业最高计量标准的更换。计量标准器或配套设备发生变更的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应重新评定不确定度,更新《企业最高计量标准信息登记表》,填写《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变更表》,经企业计量标准主管部门负责人签批后使用,相关变更手续存入技术档案。因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变更引发不确定度发生变化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开展自我考评或期间核查。(二)环境条件及设施发生重大变化。环境条件及设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填写《企业最高计量标准环境条件及设施发生重大变化自查表》,经企业计量标准主管部门负责人签批后使用。对于主要计量特性发生重大变化的,同时更新《企业最高计量标准信息登记表》,根据具体情况开展自我考评或期间核查,经企业计量标准主管部门负责人签批后使用,相关变更手续存入技术档案。(三)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发生变化。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企业最高计量标准信息登记表》,经企业计量标准主管部门负责人签批后使用。(四)企业最高计量标准的封存。企业最高计量标准需封存的,应填写《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封存(取消)审批表》,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审批人审批确认后,封存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封存期间妥善保管企业最高计量标准的计量标准器具和技术档案,不得使用已封存的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或校准工作,同时按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要求进行自我声明。(五)企业最高计量标准的取消。企业最高计量标准需取消的,应填写《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封存(取消)审批表》,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审批人审批确认后,自行取消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同时按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要求进行自我声明。取消后的企业最高计量标准的计量标准器和配套设备应依法自主管理,相关技术档案加盖取消印章并存档5年。(六)企业最高计量标准的恢复使用。封存后需重新启用或取消后需重新建立的企业最高计量标准,按照新建立企业最高计量标准自主管理要求执行。六、相关要求(一)强化主体责任。企业参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自主管理能力和计量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和自主管理其内部使用的企业最高计量标准,确保各项次级计量标准和工作计量器具量值准确可靠。企业自主管理的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应当溯源至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无法满足溯源技术要求的,应当通过计量比对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可靠,或者通过溯源至国际互认的校准测量能力的方式满足溯源性要求。(二)主动自我声明。企业自主建立、自主管理的企业最高计量标准主动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三)加强信息反馈。企业在自主管理过程中对出现的问题和风险要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对实践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工作措施及时总结,努力形成有效的管理制度,并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反馈。附件:1. 企业最高计量标准自我声明(参考式样) 2.企业最高计量标准自主管理记录表(参考式样)
2025-03-24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深化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管理模式改革的通知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重庆市市场监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期限的决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持续深化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管理模式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革事项在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等6个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继续取消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考核发证及强制检定,但应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保障计量标准量值准确可靠。改革试点期限延长至2027年10月22日。二、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暂时调整适用期间,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区域内企业新建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或已建立并保持获证条件的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企业用于开展强制检定以及对外开展非强制检定、计量校准的最高计量标准除外。三、主要内容(一)规范企业自主管理。取消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考核发证及强制检定后,企业可参照JJF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并按照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企业内部量值传递溯源能力建设有关工作指南以及相关专业计量技术规范等要求建立管理制度,自主管理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确保各项计量标准量值准确。企业自主管理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应当溯源至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计量基准无法满足溯源技术要求的,应当通过计量比对的方式保证量值的一致性,或者通过溯源至国际互认的校准测量能力的方式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二)建立完善企业自我声明制度。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市场监管部门要明确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自我声明的具体要求,可根据实际探索建立统一的自我声明平台。企业通过组织或聘请计量标准考评员、技术专家进行自我考评的方式对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考评,保证其计量标准设备设施、计量管理制度、计量专业技术人员等持续满足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自主管理和企业内部量值传递溯源工作要求,并主动按照所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的市场监管部门规定方式进行自我声明,自觉接受监督。(三)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有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指导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的市场监管部门摸清辖区内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底数,可通过计量比对、盲样检测、现场量值核验等方式保障其持续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特别要强化医疗卫生、生态环境、安全生产方面计量标准器具的监管。通过监督检查或抽查发现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不齐全、未依法进行计量检定或计量校准、环境条件或工作场地不适宜、计量管理制度不健全等情况的,要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四、工作要求(一)深入推进改革试点工作。有关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依照法定程序继续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健全完善改革试点推进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措施和工作时限,周密安排部署,强化预研预判和跟踪监测,确保既放得开又管得住。在此基础上,鼓励地方结合工作实际,在风险总体可控前提下,创新性开展改革试点工作。浙江省、广东省市场监管局要分别加强对杭州市和广州市、深圳市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管理模式改革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政策支持。(二)加强跟踪评估。有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跟踪、监测、评估试点工作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企业对试点工作的意见建议。对出现重大问题和风险的,及时按程序向地方人民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报告。(三)加强宣传培训和帮扶指导。有关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试点工作的培训力度,通过建立实训资源平台、组织人员培训等多种方式,指导有需求的企业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建立、保存、维护和使用计量标准器具,推动企业不断提高计量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要进一步扩大计量宣传,引导和动员未建立计量标准的企业结合产品研发、制造、试验、全过程工艺控制等需求,自主建立和管理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3月13日
2025-03-24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基础研究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的导向作用,聚焦天津科技创新发展需求,着力提升我市相关领域、行业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融合发展,助力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现启动2025年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与要求 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重点资助自然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引导我市科技人员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基础性、前瞻性的科学问题和前沿技术研究,加强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提高我市原始创新能力,为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采取“包干制”进行管理,受理的项目分为三类:青年项目(A类、B类)、面上项目和重点项目。 (一)青年项目 A类:即原天津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重点资助未满40岁且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突出成绩的本市青年学者,自主选择研究方向,围绕国家战略需求以及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创新研究,培养造就一批拔尖人才。研究年限一般不超过4年,每项资助100万元。 B类:重点资助未满35岁的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在基金资助范围内自主选题,开展基础研究工作,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独立主持科研项目、进行创新研究的能力。研究年限一般不超过2年,每项资助6万元。 (二)面上项目 重点资助从事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在自然科学领域内自主选题、自由探索,开展创新性科学研究,促进各学科均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研究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每项资助10万元。 (三)重点项目 重点资助有较好研究基础、较强创新实力的科学技术人员及团队,聚焦我市“1+3+4”现代化产业体系和重点领域,开展深入、系统的创新性研究,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助力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研究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每项资助20万元(重点项目指南见附件)。 二、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申报单位及申报人要求 1.申报单位应为天津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机构。申报单位填写申报书时一般应按法人单位填写,大学要填写到学院(申报及立项过程中要求单位盖章的,必须使用学校公章);中央驻津大型院所要填写到部、室(申报及立项过程中要求单位盖章的,必须使用法人公章);大型企业集团要填写到项目法人单位。鼓励不同单位与不同学科研究人员之间的融通创新,但不允许将项目分解成独立承担的子课题。联合申报的项目必须上传合作协议书。 2.项目申报人必须是项目申报单位的正式人员,青年项目A类申报人截至2025年1月1日应未满40周岁(1985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青年项目B类申报人截至2025年1月1日应未满35周岁(1990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面上项目、重点项目申报人截至2025年1月1日应未满57周岁(1968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符合延迟退休条件的申报人截至2025年1月1日应未满60周岁(1965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 其中,青年项目A类的申报人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2.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3.申报人须为正式受聘于天津市内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的在编且在岗科学技术人员,且在项目执行期间每年在项目承担单位工作时间应不少于9个月; 4.原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及等同层次人才不在申报范围之内。 (二)项目起止时间 本次申报的2025年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实施起始时间统一填写为2025年4月,青年项目A类实施时间统一填写为2025年4月—2029年3月,青年项目B类实施时间统一填写为2025年4月—2027年3月,面上项目和重点项目实施时间统一填写为2025年4月—2028年3月。 (三)申报项目查重要求 为加强天津市财政科技资金配置的合理性,进一步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杜绝项目多头申报和重复立项,市科技局将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查重,具体规则如下: 1.项目内容查重 同一研究团队,在技术研发同一阶段得到过各类市级科技计划资助的项目,不再支持。 2.项目负责人查重 (1)申报2项及以上项目的负责人,不再支持。 (2)申报1项且参与其他2项及以上项目的负责人,不再支持。 (3)截至本通知发布之日,承担有未结题的天津基础研究类项目的负责人以及承担有2项及以上未结题天津科技计划项目的负责人(含南开大学、天津大学自主立项项目及海河实验室自主立项项目),不再支持。 3.项目参与人员查重(非项目负责人查重) 截至本通知发布之日,项目参与人员参与的市级各类科技计划在研项目数不得超过2项。 4.项目单位查重 除原天津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和面上项目、科技发展战略研究计划、创新平台、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企业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帮扶、科普、“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科技金融、补贴奖励等项目外,企业获得市级技术研发类科技计划项目资助不得超过2项;截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已承担有2项及以上其他未结题的市级技术研发类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不再支持。为鼓励有一定基础的项目申报单位加大研发力度,企业集团、转制院所和整编制引进的国家级科研院所、沪深北三市上市公司、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领军企业以及承担有科技领军培育重大项目的企业不限项。 (四)不予受理的项目 1.不符合申报指南的项目。 2.根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津科规〔2022〕2号)等有关规定,被列入失信行为记录且被采取限制措施的人员或单位,作为项目负责人或第一申报单位申报的项目。 3.截至本通知发布之日,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有超过项目执行期6个月且无正当理由未完成验收的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4.南开大学、天津大学除青年项目A类以外的项目。 (五)申报书 项目申报实行“无纸化”,请登录“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填写项目申报书。 (六)其他重要要求及提示 1.项目第一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须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并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2.项目申报单位、项目组全体成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我市科研诚信建设有关要求,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须签署诚信承诺书(签署时间须为2025年),相关模板可登录“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下载。 3.研究涉及人类遗传资源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等,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涉及生物技术研究、开发行为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相关规定执行。涉及人体研究需按照规定通过伦理审查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涉及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要遵守国家实验动物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使用合格实验动物,在合格设施内进行动物实验,保证实验过程合法,实验结果真实、有效,并通过实验动物福利和伦理审查。申报本专项则视为同意本条款。 4.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制定包干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实施细则,应当包括经费使用范围和标准、各方责任、违规惩戒措施等内容,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规范有效使用。 5.资助项目的有关论文、专著、研究报告、软件、专利及鉴定、获奖、成果报道等均需标注“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任务合同书编号)”或做有关说明,英文标注内容: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Tianjin(No. ),其他语种参照此翻译。 三、申报流程 申报人自主申报、局级主管单位(申报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注册地所在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初评后择优推荐申报。 (一)单位注册 申报单位需通过市科技局网站登录“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按照说明进行单位注册,并上传相关材料,通过局级主管单位审核后,单位职工即可作为申报人进行注册并申报项目。如已成功申报过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可直接使用已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 (二)申报人注册 申报人可通过市科技局网站登录“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按照说明进行注册,并在系统中选择所属单位选项;申报人注册成功后可使用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填写申报书(已经注册的申报人无需再次注册)。如果在系统中没有找到所属单位,则说明单位尚未注册或尚未通过审核,申报人可联系所属单位尽快进行注册。 (三)在线申报 申报人登录系统创建项目申报书后,在计划类别栏选择“自然科学基金”,在项目类别选择“重点项目”、“面上项目”或“青年项目A”、“青年项目B”(重点项目需选择指南代码,其他类别项目无需选择指南代码),然后在线填写申报书,上传完整附件材料,并在线提交至申报单位;申报单位需要使用单位账号进行审核,并在线提交至局级主管单位;局级主管单位需使用部门账号对项目进行审核,并在线提交至市科技局。 (四)申报时间要求 1.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时间为2025年3月21日9:00至2025年4月22日17:00,在此时间内,项目需完成“申报书提交”和“单位审查通过”。 2.局级主管单位审查 局级主管单位审查时间为2025年4月23日9:00至2025年4月30日17:00,在此时间内,项目需完成“局级主管单位审查通过”。建议各申报人、申报单位及时与局级主管单位做好沟通。 3.市科技局审查 项目审查时间为2025年5月6日9:00至2025年5月23日17:00。在此时间内,如果项目被审查驳回,修改后需再次经申报单位和局级主管单位两级审核;如果项目通过审查,项目状态栏应显示为“审查通过”。该阶段,每个申报项目仅有1次修改机会,且应在驳回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并成功提交至市科技局再次进行审查。如逾期或超过修改次数,则不再审查受理。对于审查认定不符合申报指南的项目,市科技局将直接不予受理,不允许修改。 请项目申报人关注项目申报时间及审查状态,与项目申报单位做好沟通,项目申报单位与局级主管单位做好沟通;请项目申报单位与局级主管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审查推荐,注意截止时间,避免出现到期未提交的问题。申报截止时间及提交次数为系统预先设置,无法修改,请予以理解。 (五)评审及纸质材料报送 对于通过审查的申报项目,市科技局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通过评审、公示等流程后确定立项项目,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 四、其他 为便于项目负责人和各单位申报和择优推荐2025年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市科技局自项目指南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下午17:00前(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开通申报咨询电话,详见下表。序号咨询内容接受咨询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1项目指南及申报市科技局基础研究处张燕鹏022-588329822项目资金预算天津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评价中心张兵022-23374384-80133申报系统技术支持天津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信息技术中心王欣宇022-231061674科研诚信咨询天津市科学技术战略研究院科技体制与政策研究部杨金莉022-24412748 附件:2025年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指南202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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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25年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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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4 | 天津港保税区科技和工业创新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