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注销公告2021年第4号按照《旅行社条例》,注销以下1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自2021年12月15日起,本公告所列旅行社停止经营旅行社业务:序号旅行社名称经营场所许可证编号1天津海泰旅行社有限公司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华科5路1号2层L-TJ00374 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2021年12月15日
2021-12-20 | 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名 称:
滨海新区文旅局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内部工作机制的通知
索引号:
179-9842-2021-00001
发布机构:
区文化和旅游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文日期:
2021-11-25
发文日期:
2021-12-09
有效性:
有效
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的通知》文件要求,为确保我局制定的政策措施符合相关政策要求,防止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出台,现制定我局公平竞争审查内部工作制度,请遵照实施。一、组织保障为加强组织保障工作,成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王会臣同志任组长,马立新、郑伟同志任副组长,李月文、易理团、冯家强、王桂然、高立贤同志任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指导、协调、督促各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组织宣传培训、信息发布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文旅局办公室。各工作室、各基层单位每年年底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审查结果。二、审查与清理对象及范围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均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三、审查与清理标准(一)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二)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3. 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政策制定机关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四、审查与清理责任主体(一)按照“谁起草、谁审查、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室、各基层单位负责对本部门起草、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清理。(二)由各工作室起草的以区政府名义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初审和清理,并报有关部门进行复审。(三)各工作室、各基层单位牵头,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和清理。五、审查程序和要求(一)工作程序各工作室、各单位在拟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时,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图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审查结束后,要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形成明确书面审查结论。公平竞争审查表要随同政策措施一并上报局领导审查签批,并存档备查。拟以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要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复审。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也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征求意见时可采取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二)工作要求各工作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深入学习《实施细则》内容和要求,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如对审查政策把握不准确或有异议的,可征求市场监管局意见。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时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分。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2.公平竞争审查表3.公平竞争审查登记汇总表天津市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2021年11月25日
附件:
1.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docx
附件:
2.公平竞争审查表.doc
附件:
3.公平竞争审查情况汇总登记表.doc
附件:
滨海新区文旅局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内部工作机制的通知.doc
原文下载:
滨海新区文旅局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内部工作机制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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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9 | 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涉及我区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一、天津市滨海新区智康羊汤馆(纪梅)(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9月12日,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受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对天津市滨海新区智康羊汤馆(纪梅)自制的馃子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二)案件情况。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11日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智康羊汤馆(纪梅)送达检验报告(№:GCJD-01299-2021)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的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于2021年9月12日自制馃子40根,销售价2元/根。当事人于同日将自制馃子全部售出。当事人自制馃子时添加安琪牌酵母、安琪牌复配油条膨松剂(无铝害)、剑石牌双效泡打粉(无铝)。当事人自制馃子时分别按照剑石牌双效泡打粉(无铝)使用说明添加比例和安琪牌复配油条膨松剂(无铝害)使用量添加泡打粉和复配油条膨松剂。5斤面粉添加35g剑石牌双效泡打粉(无铝)及75克安琪牌复配油条膨松剂(无铝害)。2021年9月1日当事人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马兴行副食批发中心(马如静)购进剑石牌双效泡打粉(无铝)1袋(净含量2.5kg/袋),25元/袋。2021年9月5日当事人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马兴行副食批发中心(马如静)购进安琪酵母2块,15元/块;购进安琪牌复配油条膨松剂(无铝害)10袋,5元/袋,250克/袋。当事人提供进货票据。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马兴行副食批发中心(马如静)向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计算货值金额为80元。2021年11月9日,执法部门委托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对当事人使用剩余的桂林市红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剑石牌双效泡打粉(无铝)及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无铝害复配油条膨松剂进行检测,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于2021年11月25日出具检测报告显示该批次剑石牌双效泡打粉(无铝)、无铝害复配油条膨松剂未检出铝。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馃子”铝含量超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第一条第(一)项:“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将该案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处理,并抄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7日
2021-12-07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21年10月12日,北京六角体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我局委托对天津市滨海新区金福临饭庄的方餐碟、圆餐碟进行监督抽检,并于2021年10月18日出具了检验报告(№:LJTJC202110149s 、№:LJTJC202110148s)。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10月12日,北京六角体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我局委托对天津市滨海新区金福临饭庄的方餐碟、圆餐碟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二)调查情况。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21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存在继续使用2021年10月12日抽检的该批次方餐碟、圆餐碟情况。(三)整改情况。一是对餐具进行了更换;二是严格落实操作规程,增加消毒柜的使用时长;三是严格按照一清二洗三冲四消毒五保洁的规程,避免清洗消毒后的餐具二次污染;四是消毒后的餐(饮)具及时放入密闭的保洁设施内。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7日
2021-12-07 | 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21年10月12日,北京六角体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我局委托对天津市滨海新区黄记餐饮馆的餐碗、餐碟进行监督抽检,并于2021年10月18日出具了检验报告(№:LJTJC202110131s 、№:LJTJC202110130s)。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10月12日,北京六角体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我局委托对天津市滨海新区黄记餐饮馆的餐碗、餐碟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二)调查情况。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21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存在继续使用2021年10月12日抽检的该批次餐碗、餐碟情况。(三)整改情况。一是对餐具进行了更换;二是严格落实操作规程,增加消毒柜的使用时长;三是严格按照一清二洗三冲四消毒五保洁的规程,避免清洗消毒后的餐具二次污染;四是消毒后的餐(饮)具及时放入密闭的保洁设施内。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6日
2021-12-06 | 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
关于滨海新区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及知识产权融资风险补偿资金合作机构遴选结果的公示按照《关于公开遴选滨海新区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人及托管银行的通知》《关于公开遴选滨海新区知识产权融资风险补偿资金合作机构的通知》要求,经机构申报、专家评审,拟确定滨海新区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及知识产权融资风险补偿资金合作机构(名单详见附件)。其中,由于工作需要,增加1家知识产权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托管银行。现将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11月24日至11月30日。公示期内,如对遴选结果有异议,可向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出。提出异议者,须采取书面形式,写明事实依据、姓名(签字)、工作单位(加盖公章)、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凡匿名异议、超期异议不予受理。附件:滨海新区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及知识产权融资风险补偿资金合作机构名单(联系人:郑俊飞; 联系电话:65369976;联系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国泰大厦A座1807室)202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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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滨海新区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及知识产权融资风险补偿资金合作机构遴选名单.docx
2021-11-24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2021年8月17日,北京六角体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我局委托对天津自贸试验区捞三国餐饮店的餐杯、餐碗进行监督抽检,并于2021年8月26日出具了检验报告(№:LJTJC202108294s、№:LJTJC202108295s)。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一)抽检基本情况。北京六角体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我局委托对天津自贸试验区捞三国餐饮店的餐杯、餐碗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二)调查情况。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31日向天津自贸试验区捞三国餐饮店送达检验报告(№:LJTJC202108294s、№:LJTJC202108295s),并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当事人使用“都洁国标柠檬洗洁精”、“都洁84消毒液”对餐碗和餐杯进行清洗消毒,使用“邦祥豪华高温消毒柜”对餐碗和餐杯进行高温消毒,晚上消毒,第二天白天使用,消毒过程为一洗、二消、三冲,后放入消毒柜,最后放入保洁柜,洗洁净和消毒液按使用说明配比使用。(三)下架封存及召回情况。当事人被抽检不合格餐碗和餐杯为循环使用餐具,当事人收到检验结果后对其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了整改,未召回涉案产品。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2日
2021-11-22 | 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2021年10月11日,北京六角体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我局委托对天津市滨海新区左记福驴火烧店的勺子进行监督抽检,并于2021年10月18日出具了检验报告(№:LJTJC202110106s )。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10月11日,北京六角体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我局委托对天津市滨海新区左记福驴火烧店的勺子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二)调查情况。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21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存在继续使用2021年10月11日抽检的该批次勺子情况。(三)整改情况。一是对餐具进行了更换;二是严格落实操作规程,增加消毒柜的使用时长;三是严格按照一清二洗三冲四消毒五保洁的规程,避免清洗消毒后的餐具二次污染;四是消毒后的餐(饮)具及时放入密闭的保洁设施内。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9日
2021-11-19 | 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2021年10月11日,北京六角体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我局委托对天津市滨海新区四禧餐饮店的餐碟和餐碗进行监督抽检,并于2021年10月18日分别出具了检验报告(№:LJTJC202110123s 和№:LJTJC202110122s)。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10月11日,北京六角体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我局委托对天津市滨海新区四禧餐饮店的餐碟和餐碗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分别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和“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二)调查情况。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21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存在继续使用2021年10月11日抽检的该批次餐碟和餐碗情况。(三)整改情况。一是对餐具进行了更换;二是严格落实操作规程,增加消毒柜的使用时长;三是严格按照一清二洗三冲四消毒五保洁的规程,避免清洗消毒后的餐具二次污染;四是消毒后的餐(饮)具及时放入密闭的保洁设施内。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9日
2021-11-19 | 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10月11日,北京六角体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我局委托对天津市滨海新区匠心独道坊快餐店的圆碗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案件情况。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21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存在继续使用2021年10月11日抽检的该批次圆碗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之规定,构成了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津市监滨海滨当罚〔2021〕1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1月17日
2021-11-17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