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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2025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5-10-13 | 原文链接 | 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语音播报

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局2025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处罚文

书编号

案件名称

被处罚单位

社会组织机构代码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结果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和日期

备注

1

衡市监处罚〔20250016

衡水昌寿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冀州昌寿店销售劣药案

衡水昌寿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91131181MA07L0Y8XY

销售劣药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9.01元

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10/9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从轻或减轻的情形。

当事人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落实了药品储存、养护、销售等相关制度,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一般应当认定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充分证据”:(一)进货渠道合法,提供的供货单位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供货单位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产品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产品合格证明、销售票据等证明真实合法;(二)产品采购与收货记录、入库检查验收记录真实完整;(三)产品的储存、养护、销售、使用、出库复核、运输未违反有关规定且有真实完整的记录。”之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免除罚款的行政处罚。

2

衡市监处罚〔20250015

衡水市康健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康健店销售劣药案

衡水市康健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康健店

91131181MA07L2LB7K

销售劣药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33元

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10/9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从轻或减轻的情形。

当事人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落实了药品储存、养护、销售等相关制度,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一般应当认定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充分证据”:(一)进货渠道合法,提供的供货单位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供货单位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产品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产品合格证明、销售票据等证明真实合法;(二)产品采购与收货记录、入库检查验收记录真实完整;(三)产品的储存、养护、销售、使用、出库复核、运输未违反有关规定且有真实完整的记录。”之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免除罚款的行政处罚。

3

衡市监处罚〔20250014

衡水市冀州区新桂医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胜雅大药房销售劣药案

衡水市冀州区新桂医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胜雅大药房

91131181MA07M3AR65

销售劣药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42元

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10/9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从轻或减轻的情形。

当事人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落实了药品储存、养护、销售等相关制度,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一般应当认定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充分证据”:(一)进货渠道合法,提供的供货单位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供货单位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产品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产品合格证明、销售票据等证明真实合法;(二)产品采购与收货记录、入库检查验收记录真实完整;(三)产品的储存、养护、销售、使用、出库复核、运输未违反有关规定且有真实完整的记录。”之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免除罚款的行政处罚。

 衡市监处罚〔2025〕0014号.pdf
  衡市监处罚〔2025〕0015号.pdf
 衡市监处罚〔2025〕001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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