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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局2025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处罚文 书编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单位 | 社会组织机构代码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处罚结果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和日期 | 备注 |
1 | 衡市监处罚〔2025〕0016号 | 衡水昌寿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冀州昌寿店销售劣药案 | 衡水昌寿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 91131181MA07L0Y8XY | 销售劣药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9.01元 | 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10/9 |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从轻或减轻的情形。 当事人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落实了药品储存、养护、销售等相关制度,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一般应当认定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充分证据”:(一)进货渠道合法,提供的供货单位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供货单位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产品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产品合格证明、销售票据等证明真实合法;(二)产品采购与收货记录、入库检查验收记录真实完整;(三)产品的储存、养护、销售、使用、出库复核、运输未违反有关规定且有真实完整的记录。”之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免除罚款的行政处罚。 |
2 | 衡市监处罚〔2025〕0015号 | 衡水市康健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康健店销售劣药案 | 衡水市康健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康健店 | 91131181MA07L2LB7K | 销售劣药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33元 | 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10/9 |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从轻或减轻的情形。 当事人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落实了药品储存、养护、销售等相关制度,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一般应当认定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充分证据”:(一)进货渠道合法,提供的供货单位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供货单位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产品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产品合格证明、销售票据等证明真实合法;(二)产品采购与收货记录、入库检查验收记录真实完整;(三)产品的储存、养护、销售、使用、出库复核、运输未违反有关规定且有真实完整的记录。”之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免除罚款的行政处罚。 |
3 | 衡市监处罚〔2025〕0014号 | 衡水市冀州区新桂医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胜雅大药房销售劣药案 | 衡水市冀州区新桂医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胜雅大药房 | 91131181MA07M3AR65 | 销售劣药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42元 | 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10/9 |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从轻或减轻的情形。 当事人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落实了药品储存、养护、销售等相关制度,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一般应当认定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充分证据”:(一)进货渠道合法,提供的供货单位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供货单位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产品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产品合格证明、销售票据等证明真实合法;(二)产品采购与收货记录、入库检查验收记录真实完整;(三)产品的储存、养护、销售、使用、出库复核、运输未违反有关规定且有真实完整的记录。”之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免除罚款的行政处罚。 |
衡市监处罚〔2025〕0014号.pdf
衡市监处罚〔2025〕0015号.pdf
衡市监处罚〔2025〕0016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