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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金生等18人诉也美科技江阴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津武劳人仲案字2026第192号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22 | 原文链接 | 武清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也美科技(江阴)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本委已经审理完结赵金生等18人与你单位的津武劳人仲案字〔2026〕第192号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武劳人仲裁字〔2026〕第235号裁决书内容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18申请人2025年10月26日至2025年11月25日工资差额23403.1元(具体详见《也美科技(江阴)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明细表》)。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18申请人2024年11月26日至2025年11月25日防暑降温费16200元(具体详见《也美科技(江阴)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明细表》)。

、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14名申请人2024年11月26日至2025年11月25日带薪年休假工资49497.49元(具体详见《也美科技(江阴)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明细表》)。

、对18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十日视为送达。

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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