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美科技(江阴)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本委已经审理完结赵金生等18人与你单位的津武劳人仲案字〔2026〕第192号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武劳人仲裁字〔2026〕第235号裁决书内容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18名申请人2025年10月26日至2025年11月25日工资差额23403.1元(具体详见《也美科技(江阴)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明细表》)。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18名申请人2024年11月26日至2025年11月25日防暑降温费16200元(具体详见《也美科技(江阴)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明细表》)。
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14名申请人2024年11月26日至2025年11月25日带薪年休假工资49497.49元(具体详见《也美科技(江阴)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明细表》)。
四、对18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