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杨杨(身份证号:130434********5245):
你于2026年3月23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于2026年3月24日受理。经调查核实,我局于2026年6月29日作出编号为:S112022120260098《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在直接、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进行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对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或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天津市宁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