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5年第2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26—2027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5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405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八十四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九批)予以公告。附件: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405批).doc 2.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八十四批).doc 3.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九批).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6年4月13日
2026-04-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采购报价期为:自发布采购公告之日起(北京时间2026年4月15日9时至2026年4月17日17时止,节假日除外),逾期报价视为无效。 1、报名地址:邢台市新华南路218号,邢台市农业农村局西101室。报名咨询电话:0319-3163231。 2、付款方式:验收合格后付款。 3、报名前需打电话咨询。口蹄疫病毒SAT1型荧光RT-PCR检测试剂盒.doc
2026-04-15 |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司法部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出台背景。
答:行政执法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统筹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方式。党的十八大以来,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不断健全、效能不断提升,推动和保障执法行为规范、执法体制机制完善等取得阶段性成效。同时,行政执法中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现象仍时有发生,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等问题仍然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机制、规范程序、强化责任,亟需通过立法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提出明确要求。《条例》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发挥行政执法监督在全面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强化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问:《条例》对行政执法监督范围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规定对行政执法机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行政执法各项制度和开展行政执法等进行监督。二是加强资格管理,强化对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资格的监督管理。三是加强行为监督,强化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有案不立、推诿扯皮、以罚代管、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以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情形的监督。
问:《条例》对行政执法监督方式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明确监督方式,规定根据需要综合运用日常监督、重点监督、专项监督等方式,对执法工作进行全方位、全流程、常态化、长效化监督。二是强化重点监督,明确采取挂牌督办、提级监督等方式,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典型性、代表性执法突出问题进行重点监督,对通过涉企行政执法诉求沟通机制、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渠道反映的执法问题线索及时进行研判,确定重点监督事项。三是加强专项监督,明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特定领域、特定问题开展专项监督。
问:《条例》对行政执法监督处理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规范处理程序,规定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形制发督办函、监督意见书或者监督决定书等督促纠正,能够当场纠正的督促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立即纠正。二是强化结果运用,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执法监督结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成效评价的重要内容。三是加大协同力度,明确行政执法监督加强与监察监督的贯通协同,与政府督查、行政复议等建立健全工作沟通和信息共享机制,提高监督质效。
问:《条例》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保障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一是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提高其政治能力和业务能力。二是推进规范化建设,明确研究制定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标准,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三是强化信息化建设,明确提升全国行政执法监督信息一体化水平,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快速预警,实现精准、高效、实时监督。
来源:司法部网站
2026-04-15 | 秦皇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的最新税收数据显示,在包括税费优惠政策在内的一揽子支持政策的有力推动下,我国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融合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加速成长。 2025年,高技术产业销售收入同比增长13.9%,今年1月1日至3月25日同比又增长14.6%,反映以技术创新为核心驱动力的产业升级持续深化。2025年,科研技术服务业、科技含量较高的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销售收入同比增长20.4%和10.7%,今年1月1日至3月25日同比又增长21%和10.9%,显示出科技成果正加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同时,数实融合发展稳步加深。2025年,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销售收入、全国企业采购数字技术金额同比分别增长9.4%和9.6%,今年1月1日至3月25日同比分别又增长9.5%和9.7%,反映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在持续推进。此外,在人工智能、算力中心等需求拉动下,今年1月1日至3月25日,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制造销售收入同比分别增长48.9%和40.7%。 科创服务企业对新质生产力加速发展的趋势有着敏锐感知。科易网2007年创立,一直深耕技术转移与科创服务领域。“我国新质生产力发展提速主要受三方面因素共同推动。”科易网董事长林国海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一是政策与制度的驱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科技型企业税收优惠、成果转化激励政策持续落地,企业更愿意投入技术服务与知识产权;各地科创平台、中试平台、技术交易市场建设加快,降低了要素流动成本。二是产业升级的刚需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倒逼企业采购研发、检测、设计、技术咨询等服务;数字经济、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赛道扩张,带动专利布局与技术服务需求。三是经营主体活跃度提升,专精特新、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持续增长,研发与知识产权投入同步上升。 “发票数据显示科研技术服务业销售收入增长较快,说明科技要素市场化配置效率在提升。”林国海表示,科研技术服务业是要素流转枢纽,增速快意味着技术、人才、数据、设备等资源在企业、高校、院所之间流转更快、配置更优。系列数据表明,创新正在落地为产品与竞争力,不是停留在实验室,而是转化为销售收入与市场价值。 顺应上述变化,科易网自身也加速创新升级。近年来,科易网积极运用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直击传统服务中存在的信息孤岛、高门槛及匹配低效等痛点,自主研发构建了包括全域科创知识图谱、科创数智应用和智能体等在内的数智化产品体系,为科技创新提供全链条、精准化的智能服务。“目前我们的科技创新数智产品销售增长迅猛,今年前两个月同比增长200%。”林国海表示。 据了解,税务部门将加力推进政策红利更好释放,助力新质生产力更好发展壮大。“我们将继续不折不扣落实好税费支持政策。依托税收大数据和信息技术手段,持续开展政策精准推送,进一步提高政策知晓度、申报便捷度和享受精准度。”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办公厅主任黄运近期在税务总局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此外,税务部门今年将持续严防严查骗享优惠政策,紧盯减免金额大、规模增长快、骗享风险高的政策,健全常态化风险扫描预警机制,既严防税务人员失职失责,又严查通过“假高新”“伪研发”等手段骗享优惠行为,坚决防止政策“红包”落入不法分子“腰包”。
2026-04-15 | 河北省税务局
张发改价格〔2026〕154号张家口东方中学:你校《关于申请调整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我委进行了成本监审,根据成本监审结论,经研究,现对你校学费(含住宿费)批复如下:一、张家口东方中学初中学费(含住宿费)收费标准为13700元/生·学期。此标准为最高标准,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下浮。二、张家口东方中学学高中学费(含住宿费)收费标准为13700元/生·学期。此标准为最高标准,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下浮。三、学校须在招生简章、收费场所及校园醒目位置公布经批准的学费标准,未经公示,不得收费。四、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张家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4月15日 关于核定张家口东方中学学校学费标准的批复(张发改价格【2026】154号).pdf收费管理科供稿
2026-04-15 | 张家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张家口市科研诚信建设,规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科研诚信管理,营造以信任为前提、以诚信为底线的科研创新环境,推动科技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张家口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张科字〔2026〕1号)、《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冀科监规〔20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对象包括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合作单位、项目组成员、评审评估专家、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等法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本办法所称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项目申报、实施、验收等项目管理全过程中,发生科研不端、违规、违纪或违法,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失信行为。失信主体是指发生失信行为的科研诚信管理对象。第三条 项目科研诚信管理责任主体包括张家口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第四条 市科技局主要职责:(一)负责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二)组织开展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科研诚信管理;(三)调查、认定、记录、惩戒项目科研失信行为。第五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履行本县区、本系统科研诚信管理责任;(二)配合市科技局做好项目诚信监管工作;(三)调查、认定、处置职责范围内的科研失信行为,并向市科技局报备。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诚信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主要职责:(一)落实市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诚信管理要求,执行相关处理决定;(二)建立健全本单位科研诚信规章制度,开展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加强项目参与人员诚信管理;(三)调查、认定、处置职责范围内的科研失信行为,并逐级报备;(四)其他与科研诚信相关的职责。第七条 项目科研诚信管理遵循科学合理、客观公正;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强化监督、协调联动的原则。 第二章 诚信管理机制第八条 科研诚信要求贯穿项目管理全过程,落实到需求征集、项目指南、项目申报、评审立项、项目实施、项目验收和评估评价等项目管理环节。第九条 建立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在项目申报书、任务书等项目资料中约定科研诚信内容,由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签署诚信承诺。参与项目评审评估的专家及相关人员应在工作实施前签署诚信承诺书,知悉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条款。第十条 建立科研诚信审核制度。按照“谁管理、谁审核”的原则,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合作单位、项目组成员进行诚信审核;按照“谁委托、谁审核”的原则,对评审评估专家、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进行诚信审核;对存在违反科研诚信、社会信用且在惩戒期内的,实施“一票否决”。第十一条 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市科技局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项目诚信管理对象诚信情况,对科研诚信建设效果显著的单位、恪守科研诚信表现突出的人员,在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参与科学技术奖励等方面同等条件优先支持。第十二条 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建立覆盖科研活动全过程的科研失信防控体系,依托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对科研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并实施相应惩戒措施。第十三条 建立诚信记录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科研诚信管理对象守信、失信状态更新诚信记录,对处理惩戒期限届满等符合移出条件的失信主体,及时移出失信记录名单。第十四条 建立科研诚信信息共享共用机制。加强科研诚信信息的归集、汇交、共享和应用,逐步推动科研诚信信息与全省科研诚信管理平台及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有效衔接,为实现信息共享共用提供支撑。 第三章 失信行为管理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合作单位失信行为:(一)采取贿赂、变相贿赂、填报虚假信息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项目承担资格;(二)违反科研伦理规范;(三)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与研究内容有关的技术秘密;(四)截留、挤占、挪用、转移科研经费;(五)拒不执行或配合监督、评估等工作;(六)包庇纵容项目承担人员的严重失信行为;(七)其他违反相关规定,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第十六条 项目组成员失信行为:(一)采取贿赂、变相贿赂、填报虚假信息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项目承担资格;(二)违反科研伦理规范;(三)项目申报、实施、验收及监督评估等活动中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研成果,编造报告、项目成果等,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四)拒不履行任务书、协议书等约定;未按规定完成项目验收;(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与研究内容有关的技术秘密;(六)侵吞、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谋取私利;(七)拒不配合监督、评估、失信行为调查等工作,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执行或虚假执行;(八)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第十七条 参与项目评审评估专家、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失信行为:(一)提供虚假材料获取咨询、评审、评估、审计资格;(二)以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为他人获取项目;违反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出具不当审计、咨询或评审评价、评估意见,严重影响审计和咨询评审结果;(三)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专家名单、评审内容、评审标准、评审专家评价或意见、项目信息、评审结果等保密信息,泄露与咨询评审内容或管理、服务内容有关的技术秘密;(四)其他违反相关规定,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失信行为:(一)采取弄虚作假或恶意串通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业务受托服务管理资格;(二)设租寻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为本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及参与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三)违反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出具不当第三方结论;(四)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规定,泄露与管理或服务内容有关的技术秘密;(五)其他违反委托合同约定、制度规定,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第十九条 科研诚信管理对象发生失信行为,且受到以下处理的,列入科研失信黑名单。(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并正式公告;(二)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查处并正式通报;(三)因伪造、篡改、抄袭等严重科研不端行为被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出版刊物撤稿,或被奖励评审主办方取消评审和获奖资格并正式通报;(四)在研项目承担单位发生停业、破产、注销等重大事项或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项目中止,未及时履行项目验收、终止、撤销程序且形成财政资金损失风险的;(五)经核实并履行告知程序的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第二十条 在项目实施中,正常履行项目验收、终止等程序,经费使用管理合规,出现以下情况,根据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原则,经市科技局审核后,不记入失信记录。(一)已勤勉尽责,但因技术路线选择不当导致难以完成预定目标而终止的项目;(二)因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客观原因造成项目终止或无法实施的;(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因客观原因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四)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条件,但开展了实质性研发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进展和成果的项目;(五)因其他不可抗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第二十一条 项目科研诚信管理责任主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认定项目失信行为,将认定结果通报失信主体及其所在法人单位。第二十二条 失信主体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于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诉和复查申请,写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市科技局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对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并在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参与科学技术奖励等方面开展惩戒,属于联合惩戒范围的推送至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项目未按规定完成验收的,自逾期之日起,项目负责人由于主观原因导致失信行为的,将自动记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项目承担单位视情况记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局对未列入科研失信黑名单的失信主体,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惩戒措施:(一)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责令限期改正;(二)取消有关项目立项资格、撤销项目,停拨未拨付经费或追回结余经费;(三)限制3年及以上不得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参与科学技术奖励等,不得参与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获得科技活动服务管理资格等。项目逾期未验收的失信主体,自逾期之日起接受惩戒,惩戒期自完成验收或撤销项目之日起满3年终止。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局对列入科研失信黑名单失信主体,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惩戒措施:(一)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责令限期改正;(二)取消有关项目立项资格、撤销项目,停拨未拨付经费或追回结余经费;(三)限制5年直至永久不得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参与科学技术奖励等,不得参与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获得科技活动服务管理资格等;(四)通报其主管部门并实施联合惩戒,同时推送至省科研诚信信息系统。第二十六条 失信主体惩戒期满自动移出失信记录,并通知失信主体及其法人单位。黑名单失信主体可以依法依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第二十七条 失信主体在惩戒期内,纠正了失信行为、消除了不利影响,为国家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或受到市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可随时申请信用修复,减轻或免除失信行为惩戒。第二十八条 信用修复由失信主体提出申请并作出守信承诺,按照项目管理权限逐级上报至市科技局批复。 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创新需要设立的其他计划(专项)项目,市级科技创新平台认定等科技创新活动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归口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参照制定相关管理措施。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6-04-15 | 张家口市科学技术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近日,商务部、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强化进出口信贷支持 服务“十五五”商务高质量发展良好开局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进出口银行各分行加强协作联动,加大进出口信贷支持力度,加快推动商务高质量发展,服务“十五五”良好开局。《通知》紧扣2026年商务工作重点任务,进一步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作用,提出三方面具体举措。一是推动贸易创新发展。围绕开拓多元化市场、培育外贸新动能、推动进出口平衡发展,用足用好进出口信贷工具,丰富完善适配新业态新模式的产品服务,做好全链条进口服务保障。二是拓展双向投资合作空间。从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国际合作、支持高水平开放平台建设三方面提出细化举措,支持进出口银行深度融入和服务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三是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支持进出口银行聚焦共建“一带一路”多双边经贸合作重点领域,统筹做好重大标志性项目和“小而美”民生项目金融服务,推动人民币跨境使用,强化投融资服务保障。《通知》强调,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进出口银行各分行要加强政策衔接、工作对接和信息共享,在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前提下,探索强化财政金融与商务协同效应,聚焦外经贸主体、进出口环节、产供链国际合作等,提供更加精准、高效、有力的金融服务。下一步,商务部将会同进出口银行加强督促指导,推动《通知》各项措施落地落细,切实转化为帮助企业纾困解难的实际行动,为“十五五”良好开局作出积极贡献。
2026-04-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https://web.cmc.hebtv.com/cms/rmt0336_html/19/19js/zx/lbhj/12285897.shtml?share=true
2026-04-14 | 秦皇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https://web.cmc.hebtv.com/cms/rmt0336_html/19/19js/zx/lbhj/12285897.shtml?share=true
2026-04-14 | 秦皇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21〕23号)要求,我部组织完成了2025年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的审查工作。现将通过审查的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见附件)予以公示,公示日期截止到2026年4月21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公示项目有异议,可向我部标准定额司反馈情况(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联系电话:010-58934548)。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签署真实姓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逾期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附件:2025年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6年4月10日
2026-04-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