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同意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变更办学地址的批复
教发函〔2026〕343号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办学地址变更的请示》(云教报〔2025〕58号)等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办学地址由“昆明国家高新区海源北路1268号”变更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海源北路1268号、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桥街1369号”。
二、你厅要依法履行管理服务职责,指导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教 育 部
2026年4月30日
2026-05-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同意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变更举办者的批复
教发函〔2026〕342号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变更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举办者的请示》等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社会举办方由“南京意航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江苏柳川科教发展有限公司”。
二、你厅要依法履行管理服务职责,指导江苏柳川科教发展有限公司切实履行举办者义务,加大办学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教 育 部
2026年4月30日
2026-05-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同意西安理工大学高科学院变更办学地址的批复
教发函〔2026〕341号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西安理工大学高科学院办学地址变更的请示》(陕教字〔2026〕7号)等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西安理工大学高科学院办学地址由“西安市长安区子午大道南段35号”变更为“陕西省西安市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先锋大街东七路18号”。
二、你厅要依法履行管理服务职责,指导西安理工大学高科学院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教 育 部
2026年4月30日
2026-05-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医政司 政策文件
2026-05-18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医政司 政策文件
2026-05-15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粮粮〔2026〕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气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垂直管理局,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各有关商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中国粮食商业协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扎实做好2026年粮食收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顺应形势变化,强化粮食收购统筹组织
今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抓好粮食收购工作,对于稳定粮食生产、引导市场预期、推动品种培优和品质提升、促进粮食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把粮食收购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以夏粮、秋粮旺季收购为重点,根据粮食流通形势变化和购销特点,加强统筹谋划,科学制定方案,创新优化举措,出实招求实效,确保粮食收购工作顺利推进。
二、突出工作重点,强化粮食收购政策执行
(一)抓好收购要素保障。提前开展仓容摸排,仓容偏紧地区要结合实际综合采取腾仓集并、维修改造等措施,充分挖掘仓容潜力。组织开展粮食收购政策、流程操作等培训,加大仓储、质检重点环节培训力度,不断提高人员业务素质和操作能力。进一步健全粮食市场化融资机制,拓宽资金筹措渠道,用好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满足各类经营主体收购资金需求。充分发挥综合交通运输保通保畅工作专班作用,加强粮食运输需求与运力供给对接,强化粮食供销运跟踪监测,协调做好重要时段、重点区域、关键节点运力保障,确保粮食运输顺畅。
(二)抓好市场化收购。要在完善政策、提升服务、优化环境等方面持续加力,为开展粮食收购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引导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粮食经纪人等有序售粮;引导各类企业积极入市,加大收购力度。强化骨干企业引领带动,通过订单收购等方式加强农企对接,指导规模以上加工企业按要求落实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发挥相关行业协会和学会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依托中国粮食交易大会、区域性产销洽谈活动等平台,进一步深化粮食产销合作,不断拓宽合作广度和深度。深入实施优质粮食工程,推进粮食流通提质增效,推动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抓好政策性收储。中储粮集团公司要强化中央政府储备轮换计划执行,严格落实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等政策规定,采取针对性措施扩大收储能力,根据农民售粮需要合理布设库点,统筹人员调度,前移检验关口,提高作业效率;按要求做好最低收购价粮销售工作,加大销售腾仓力度,增加仓容偏紧地区粮源安排。各地要把握好地方政府储备轮换时机节奏,加强与中央政府储备协同运作;积极推进粮食分类分级处置,采取地方临储等措施做好不达标粮食收购处置工作,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相关省份要协同落实好最低收购价政策,做好售粮组织、秩序维护、协同监管等工作。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要落实信息化管理相关规范要求,及时上传相关数据。
(四)抓好监测预警。要加强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动态掌握粮食质量安全状况,视情开展应急监测或专项监测。密切跟踪国际市场变化,加强国内粮食供求、购销、价格、进口等分析研判,准确把握市场运行阶段性特点和趋势性变化。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组织落实粮食经营台账管理办法;扎实开展各品种旺季收购进度统计调查,结合实际创新开展农户售粮进度调查,加强源头数据审核把关,真实准确反映粮食收购和市场流通情况。
三、践行宗旨意识,持续优化收购服务
(一)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新闻通气会、媒体报道、专家讲座、操作指引等方式,加大涉粮法律法规普法宣传力度,多渠道多维度宣传解读粮食收购、税收、补贴等制度规定,确保政策直达基层、直通农户。适时发布粮食收购进度、价格等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经营主体合理安排购销活动。加强调查研究,深入收购一线,广泛收集基层诉求,协调解决急难愁盼问题。加强对粮食经纪人的指导服务,引导其履行法定义务、依法开展经营。
(二)优化现场服务。要适应农民售粮变化,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创新方式完善举措,不断提升售粮体验。统筹用好线上线下渠道,有序推广预约收购,着力优化平台功能、简化操作流程、提升服务质量。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相关质价标准,规范粮食装卸、过磅称重、质量检验、账款结算等操作。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要灵活调整作业时间,必要时早开门、晚收秤。
(三)强化为农服务。要密切跟踪天气变化,做好天气提醒服务。充分发挥粮食产后服务中心作用,统筹调度各类粮食烘干设施资源,及时为有需要的农民提供清理、烘干、收储等服务,帮助农民减少损失。加强对粮食整晒、通风、防虫、防霉等储粮技术指导,有条件的地区要组织人员进村入户开展现场服务,帮助农民解决储粮实际问题。相关省份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地趴粮”销售处置。
四、强化责任落实,推动收购工作顺利开展
(一)加强部门协同联动。要充分发挥相关协调工作机制作用,聚焦粮食收购工作的重点环节和难点问题,加强沟通会商和信息共享,密切协同、同向发力、形成合力。加强粮食收购工作调度,动态优化工作举措,协调解决收购中的困难和问题。重要情况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二)压实安全生产责任。要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地落实,进一步强化粮食收购各环节风险识别、分级管控和制度执行。督促企业加强粮食收购现场机械设备、送粮车辆和人员管理,严格执行粮食仓储作业“十个严禁”等安全生产相关规定,规范作业行为,坚决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三)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要聚焦收购公示、质价标准执行、质量安全检验、售粮款兑付等重点环节,依法规范粮食收购活动。督促相关主体加强非自动衡器管理,依程序做好计量检定,确保准确计量。统筹运用信息化监管、信用监管等多种手段,进一步提高监管质效。充分发挥12325、12315等热线作用,积极畅通问题反映渠道,及时受理核实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监管协同,结合实际开展跨部门跨区域联合执法,维护粮食收购秩序。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以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为契机,实事求是、求真务实,不折不扣抓好粮食收购相关政策措施落实,保障农民售粮渠道顺畅,维护粮食市场平稳运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财    政    部
交  通  运  输  部    农  业  农  村  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 国 气 象 局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2026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6-05-14 |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提高市场透明度,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促进衍生品市场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的衍生品交易场所组织开展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的衍生品经营机构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两款规定的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的交易。第三条 支持衍生品市场稳步发展,发挥管理风险、配置资源、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鼓励利用衍生品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支持开发满足中长期资金风险管理需求的衍生品,依法限制过度投机行为。第四条 参与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的各方应当遵守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通过衍生品交易实施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规减持、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遵循审慎监管原则,健全衍生品市场监测监控制度,可以对衍生品交易实施逆周期调节管理。 衍生品行业协会、衍生品交易场所和衍生品结算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持衍生品市场合理的杠杆水平和市场规模。第六条 衍生品行业协会、衍生品交易场所和衍生品结算机构应当采取措施,提升衍生品交易的标准化程度。第二章 衍生品交易及其结算第七条 衍生品合约标的物应当具备公允的市场定价、良好的流动性,不易被操纵,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衍生品合约品种应当具有经济价值。衍生品合约的设计应当透明、公平、合理。合约条款应当简明清晰、易于理解。合约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审慎开发结构过度复杂的衍生品合约。第八条 衍生品交易场所组织开展新的衍生品合约品种交易,调整合约品种范围、合约结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第九条 在衍生品交易场所以外开展的衍生品交易,应当符合衍生品行业协会关于衍生品合约结构和标的物的管理规定。第十条 衍生品经营机构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宣传推介衍生品合约,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 衍生品交易可以采用主协议方式达成。 发布主协议等合同范本的主体在发布、修改主协议等合同范本时,应当将主协议等合同范本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用主协议方式达成衍生品交易的,衍生品经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与交易者签订交易确认书,约定合约标的、名义本金、交易方向、合约期限、保证金等合约要素。 衍生品交易在衍生品交易场所达成的,应当遵守衍生品交易场所制定的交易规则。第十二条 衍生品交易应当按照规定以收取保证金等方式进行履约保障。 保证金的形式包括现金,债券、股票、基金份额、标准仓单等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 衍生品行业协会、衍生品交易场所和衍生品结算机构可以规定非现金类型的保证金折扣率,并结合市场状况进行动态调整。 衍生品交易者可以依法通过质押、保证金权利转移的方式,为衍生品交易提供履约保障。第十三条 衍生品经营机构应当以安全、清晰、合理的方式记录和存管交易者交纳的保证金,并在发生风险时能够将保证金快速分离和转移。 保证金应当优先用于衍生品交易的结算。 衍生品经营机构再使用交易对手方保证金的,应当经交易对手方同意,并定期向衍生品行业协会报告保证金使用情况。第十四条 具有标准化程度高、流动性强、定价数据公允等特征的衍生品交易,可以由衍生品结算机构作为中央对手方进行集中结算。集中结算的衍生品合约由衍生品结算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后公布。 衍生品交易采用集中结算方式的,保证金、违约处置等制度由衍生品结算机构或者衍生品交易场所规定。第十五条 在对期货交易实施持仓限额制度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时,期货交易场所可以规定将交易者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挂钩同一或者相似资产的衍生品合约与期货交易的持仓合并计算。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或者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不得达成以其发行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衍生品经营机构不得与上市公司或者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所持股份有限售或者减持限制的股东,开展以该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第三章 衍生品交易者第十七条 交易者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专业交易者标准。衍生品行业协会和衍生品交易场所可以根据衍生品交易的合约标的物类型等因素设定差异化的交易者标准,但不得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专业交易者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规避上述交易者标准。 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的,可以按照规定豁免前款规定的部分或者全部标准。第十八条 交易者应当全面评估自身的财务状况、风险管理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衍生品交易。 衍生品经营机构应当严格履行交易者适当性管理义务,按照规定充分了解交易者情况,审慎核查交易者真实身份和交易目的,开展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充分揭示风险,核查交易者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交易者标准。 交易者在参与衍生品交易和接受服务时,应当按照衍生品经营机构明示的要求提供前款所列真实信息。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衍生品经营机构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规定拒绝提供服务。第十九条 衍生品交易实行账户实名制。交易者进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持有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以本人名义申请开立交易账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交易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交易账户从事衍生品交易。 衍生品经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交易者开立交易账户,记载交易者的持仓信息,确保账户记载真实、准确和完整。 衍生品交易报告库应当完善系统建设,加强对交易者身份的识别。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或者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可以基于管理生产经营风险的需要依法参与衍生品交易,并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前款规定的主体参与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建立、执行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制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章程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审批程序。第四章 衍生品经营机构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申请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风险控制指标或者风险监管指标与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最近六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人民币五亿元;
(二)公司治理结构良好,有健全的衍生品交易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制度;
(三)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完善的衍生品交易业务设施、安全防范设施和信息技术系统;
(四)具备与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专业人员,负责衍生品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五)最近两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最近一年未被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无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可以调整净资本最低限额。第二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可以对衍生品经营机构从事衍生品交易业务实施分级分类管理。第二十三条 衍生品经营机构应当依法审慎经营,勤勉尽责,诚实守信。 衍生品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并执行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薪酬管理等制度,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 衍生品经营机构应当将衍生品交易业务与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分开办理,采取有效隔离措施,不得混合操作。第二十四条 衍生品经营机构应当将衍生品交易业务纳入整体的风险管理,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准确识别、审慎评估和及时应对,加强全程管理。 衍生品经营机构应当加强持仓集中度管理,开展的衍生品业务规模应当与其资本实力、经营管理能力、风险控制水平等相适应。第二十五条 衍生品经营机构应当对保证金进行逐日盯市管理。 衍生品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衍生品定价和估值管理制度机制,规范衍生品交易定价和估值的方法、模型和流程。 衍生品交易场所、衍生品结算机构和衍生品行业协会可以制定衍生品估值规范。第二十六条 衍生品经营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约定对交易者的交易行为进行持续监测分析和合规性评估。第二十七条 衍生品经营机构参与非集中结算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及时进行交易确认,采取有效的风险缓释措施,防范交易对手方风险。 衍生品经营机构参与非集中结算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建立健全结算制度、维持充足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并按照约定的方式为交易者办理交易结算。第二十八条 衍生品经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向非衍生品经营机构对手方提供与衍生品交易有关的合约估值等信息。第二十九条 衍生品经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和衍生品行业协会报送从事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第三十条 衍生品经营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具备从事衍生品交易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并遵守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第三十一条 衍生品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衍生品交易业务过程中,不得存在下列损害交易者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信息,欺诈、诱导交易;
(二)违规提供融资或者变相融资服务;
(三)出借或者变相出借衍生品交易业务资质;
(四)利用衍生品交易进行商业贿赂;
(五)泄露交易者个人信息或者交易信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提供或者报送的除外;
(六)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交易对手方通过衍生品交易实施违法行为或者进行利益输送,仍与其达成衍生品交易,但已履行适当注意义务的除外;
(七)其他损害交易者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第三十二条 衍生品经营机构参与跨境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应当加强合规管理和风险防范,按照规定向衍生品交易报告库报告有关交易信息,向中国证监会和衍生品行业协会报送有关业务信息。第五章 衍生品市场基础设施第三十三条 经中国证监会审批,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可以组织开展衍生品交易。 衍生品交易场所应当依法加强对衍生品交易活动的风险控制,对衍生品交易进行监控,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衍生品交易风险。第三十四条 衍生品经营机构在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进行对冲交易的,应当使用对冲专用账户,不得直接根据交易者指令进行对冲交易,并应当遵守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规定。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可以为衍生品经营机构的对冲交易行为提供持仓限额豁免等必要的便利,并对对冲交易行为进行重点监控。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根据监测需要,可以要求衍生品经营机构提供与对冲交易相关的衍生品合约的交易对手方、交易合约、交易明细等信息。第三十五条 期货结算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依法为衍生品交易提供集中结算或者非集中结算服务。 衍生品结算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衍生品结算活动的风险控制,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衍生品结算风险。第三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衍生品交易报告库,负责对衍生品交易的信息进行集中收集、保存、分析和管理,并开展相关统计分析和风险监测监控,建立压力测试机制。 衍生品交易报告库应当具备健全合理的治理结构,保障持续运营。第三十七条 衍生品交易报告库应当制定衍生品交易报告规则,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衍生品交易报告库应当制定衍生品交易报告的格式、标准,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衍生品经营机构、交易者等应当按照衍生品交易报告规则、格式和标准及时向衍生品交易报告库报告衍生品交易的信息,保证报告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八条 衍生品交易报告库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公布衍生品交易有关信息,提高衍生品市场透明度。 衍生品经营机构、交易者等有权按照衍生品交易报告库的规定在衍生品交易报告库查询相关交易信息。第三十九条 衍生品交易报告库应当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结算机构、衍生品交易场所、衍生品结算机构、衍生品行业协会,以及相关证券期货衍生品数据机构等建立业务数据共享和跨市场监测监控机制。第四十条 衍生品市场基础设施、衍生品经营机构等应当妥善保存与衍生品交易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与交易、结算、交割相关的数据、账目、文件和原始资料等。衍生品市场基础设施、衍生品经营机构的信息和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衍生品市场基础设施、衍生品经营机构和交易者提供与衍生品交易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包括在其他市场中从事的与衍生品合约标的物相关的交易活动记录,上述主体应当配合。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对衍生品市场基础设施、衍生品经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被检查、调查的衍生品市场基础设施、衍生品经营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衍生品行业协会、衍生品交易场所、衍生品结算机构按照章程和业务规则对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实行自律管理。第四十二条 从事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违反本办法,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期货和衍生品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职责依照本办法处罚;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并处的罚款数额可以为二十万元以下。第四十三条 衍生品交易场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 衍生品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 衍生品经营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出借自己的交易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交易账户从事衍生品交易的,由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由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 上市公司或者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将衍生品市场相关主体遵守《期货和衍生品法》和本办法的情况纳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第五十一条 对在衍生品交易监管工作中失职失责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与其他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协调。第五十三条 境外经营机构在境外开展衍生品交易,其对冲交易发生在境内的,中国证监会依法与境外有关监督管理机构加强监管合作。第五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所管理领域的信用类衍生品作出特别规定。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衍生品经营机构,是指依法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 本办法所称衍生品交易场所,是指依法组织开展衍生品交易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 本办法所称衍生品结算机构,是指依法为衍生品交易提供集中结算服务的期货结算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本办法所称衍生品市场基础设施,是指衍生品交易场所、衍生品结算机构、衍生品交易报告库等。 本办法所称衍生品行业协会,是指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等对衍生品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行业协会。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11月16日起施行。
2026-05-14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机场司
发文日期:2026-05-14
成文日期:2026-05-14
发文日期:2026-05-14
有效性:
名称:关于追加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火电建设有限公司等1家企业进行资质核查的通知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2026-05-14 |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机场司
发文日期:2026-05-14
成文日期:2026-05-14
发文日期:2026-05-14
有效性:
名称:关于中航机场系统设施建设有限公司等1家资质企业追加动态核查核定意见的公示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2026-05-14 | 中国民用航空局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学(协)会,有关高校,有关单位:5月24 日—31日是第二十六个全国科技活动周,5月30日是第十个全国科技工作者日。为做好2026年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活动周和科技工作者日活动,按照《科技部、中央宣传部、中国科协关于举办2026年全国科技活动周和全国科技工作者日活动的通知》(国科发才〔2026〕34号)工作部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主题与时间(一)主题:奋进“十五五”科技谱新篇(二)时间:5月上旬至6月上旬二、主要活动安排(一)展示科技创新成果。深入宣传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科技创新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对科技工作者的关心关爱。围绕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的战略部署,宣传和展示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创新成果。(二)举办科技讲座。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行业企业等要通过组织线上、线下科普大讲堂等多种形式,举办科普知识讲座,传播住房城乡建设科技知识。(三)向社会开放科技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科研基础设施、科技创新基地及相关高校、企业的科普基地,要组织开展开放参观活动,通过成果交流、实验演示等,向社会公众展示住房城乡建设先进科技成果。(四)开展科普下基层活动。各地区、各单位要举办科普进公园、进社区、进校园活动,组织科技人员面向公众传播科学理念和科技知识,宣传惠民科技成果,普及城市安全知识,倡导绿色生活方式。(五)面向青少年开展特色科普活动。各地区、各单位要组织青少年参观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场馆、实验室、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科普基地,引导、鼓励青少年投身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创新活动。三、有关要求(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地区、各单位要动员广大科技工作者积极参与科技活动周和科技工作者日活动,结合自身科技资源,精心策划、创新形式、丰富内容、讲求实效,确保有关科普活动安全有序、丰富多彩。(二)加强宣传报道。各地区、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及网络等媒体,集中做好科技活动周和科技工作者日期间科普活动宣传报道工作,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努力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尊重人才的浓厚氛围,不断增强行业创新意识。(三)严守安全底线。各地区、各单位要切实提高安全和风险意识,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各活动的主办和承办单位应与当地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制定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障方案及应急预案,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各项工作应守牢意识形态底线,做好保密工作,注重实效,力戒打卡、排名等形式主义,杜绝铺张浪费。(四)做好总结反馈。各地区、各单位要及时做好科技周和科技工作者日活动总结和反馈工作,于6月15日前将总结材料、《2026年住房城乡建设科技活动周和科技工作者日活动开展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相关影像资料及媒体报道资料发送至我部标准定额司工作邮箱。对活动组织特色突出、效果显著的单位,我部将在科普工作推优等工作中予以重点考虑。联系方式: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电 话:010-58934022邮 箱:biaodingsikeyanchu@126.com附件:2026年住房城乡建设科技活动周和科技工作者日活动开展情况统计表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6年5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抄送:科技部办公厅。
2026-05-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