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及有关规定,经审核,安行辉等1126人符合一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一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2年第二十三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10月24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企业通过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款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延续有关政策由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相关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应及时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2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天津、上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要求,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决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进一步简化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除外)执业资格认定申报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申报材料。申报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除外)注册,不再要求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由申请人对申报信息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部将通过比对社会保险信息等方式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数字化、信息化等手段,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加强对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工作和执业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对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个人和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信息、个人工程业绩信息、执业单位变更记录信息、不良行为信息等,可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2年10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要求,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数字化水平,决定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电子证照(以下简称电子证照)试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运行范围 自2022年12月15日起,在河北、吉林、广东、四川、广西、西藏、天津、重庆等8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电子证照试运行。 二、制发标准 各地依据《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C0317-2022)(附件1),依托省级政务服务平台或相关审批发证系统,建立电子证照的制作、签发和信息归集业务流程,规范数据信息内容和证书样式,并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进行电子证照赋码,形成全国统一的电子证照版式。 三、信息归集共享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证照数据对接工作,将已制发的电子证照数据实时上传至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进行归集和存档。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及微信小程序向社会公众提供证照信息公开查询、人脸核身验证以及二维码扫描验证服务,并向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时共享电子证照信息,实现电子证照信息跨地区互联互通互认。 证照办理、系统建设、数据对接等具体工作的指导规程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电子证照试运行的通知》(建办质〔2022〕34号)附件3《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电子证照归集共享业务规程(试运行)》。 四、工作要求 各地要加强组织保障,细化职责分工,统筹协调相关信息系统的业务衔接。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的整体框架下,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工作经费,为全面推行电子证照信息互联互通互认做好工作准备。请于2022年12月8日前将接口服务授权申请表(附件2)发送至电子邮箱aqc@mohurd.gov.cn。 试运行地区应于2022年12月15日前完成相关信息系统升级和联调测试等工作,出台相关纸质证照转换电子证照实施细则,主动向社会公开。其他地区应根据有关标准,尽快做好电子证照发放准备工作。 联系人及电话:武彦清 010-58934536 010-58934213 张 凯 010-58933920 附件:1.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C0317-2022) 2.接口服务授权申请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2年11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丁益等9694名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的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最新进度查询”栏目查询不予注册原因,并可自行打印《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不予许可告知书》。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一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2022年第四十一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11月1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经审核,梁潘弟等2791人符合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申报系统查询不予注册原因。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2年第二十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11月1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及有关规定,经审核,孙荣厚等43名申请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刘磊等50名申请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张杨等74名申请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王凯等27名申请注册电气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李永强等11名申请注册化工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申报系统查询不予注册原因。 特此公告。 附件:1.准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2年第十九批) 2.准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2年第十九批) 3.准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2年第十九批) 4.准予注册电气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2年第十九批) 5.准予注册化工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2年第十九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11月1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城市管理委,天津市城市管理委,上海市绿化市容局,重庆市城市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决策部署,探索建立城市园林绿化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提高园林绿化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切实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经研究,决定开展城市园林绿化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的 园林绿化垃圾主要指园林绿化建设管养过程中产生的乔木、灌木、花草修剪物,以及植物自然凋落产生的植物残体,通常包括树枝、树叶、草屑、花卉等,具有分布广泛、季节性强、运输成本高、可再生性好、利用方式多样等特点。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快速发展,园林绿化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总体上尚处于起步阶段。部分城市尤其是超特大城市、大城市的园林绿化垃圾产生量逐年增长,存在收集系统不健全、专用运输车辆不足、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选址困难、资源化产品出路不畅、缺乏有效的部门协调机制等问题,亟待建立完善的园林绿化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 通过开展城市园林绿化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试点,力争用2年左右时间,深入探索提高城市园林绿化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的方法和举措,在部分城市建立园林绿化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推进城市园林绿化高质量发展。 二、试点工作重点任务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经充分协商,选择有基础的城市(区),开展园林绿化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试点工作。主要任务如下: (一)摸清现状底数。全面了解城市园林绿化垃圾现状,摸清园林绿化垃圾产生总量、种类、来源、分布、季节特点以及发展趋势,收集、转运、堆放场地以及运输车辆情况,分选、破碎、加工等处理设备和设施情况,园林绿化垃圾处理经费保障、资源化利用情况,以及从业人员数量等信息,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和产生原因。 (二)强化规划引领。根据城市园林绿化垃圾产生量、分布特征和发展趋势,充分考虑园林绿化垃圾运输距离、设施选址条件、设备服务年限等因素,以提高资源化利用率为目标,采用“就地处理+集中处理”相结合的模式,编制园林绿化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专项规划或方案,合理布局园林绿化垃圾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充分保障相关设施建设用地需求。 (三)加快收运及处理系统建设。结合本地区实际,把园林绿化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设施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城市园林绿化垃圾产生量和分布情况,参考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有关政策,配置园林绿化垃圾收运车辆和工作人员。因地制宜选择生物处理、有机覆盖物加工、生物质燃料制备,或其他适宜本地实际情况的处理技术和模式,宜就地处理即就地处理,宜集中处理即集中处理,提高符合城市发展需要的园林绿化垃圾收运处理能力,提升设施建设运行水平。 (四)推动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系统分析城市绿地、苗圃基地等区域内的植物种类和生境,鼓励就地就近处理园林绿化垃圾,将再生产品作为土壤改良基质、有机覆盖物等回用园林绿地,推动园林绿化垃圾源头分类和减量。提高园林绿化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附加值,研究制定再生产品推广应用相关政策,积极探索在生物有机肥、有机覆盖物、有机基质、垃圾焚烧发电、城镇供热和园路铺装等方面的应用,提高园林绿化垃圾资源化利用率。 (五)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牵头建立多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探索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推进模式,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构建多元资金保障机制,充分利用各类金融机构信贷支持,形成工作合力。加强信息化监管系统建设,逐步施行园林绿化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全过程联单和数据化管理。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带动作用,加强园林绿化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适用技术研究和推广。 三、有关要求 (一)编制实施方案。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组织本地区试点城市(区)编制实施方案,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进度安排和保障措施等,于2022年11月30日前报我部城市建设司。 (二)推进相关工作。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及时了解试点城市园林绿化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做法,掌握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建议。各试点城市要结合园林城市、生态园林城市建设,切实把实施方案落到实处,扎实推进相关工作。 (三)及时总结经验。各试点城市(区)要探索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和案例。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组织形成典型经验,做好宣传推广,并于2023年12月31日前报总结报告。 城市建设司联系人:汤 飞 赵亚男 电 话:010-58934023 传 真:010-5893469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2年11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充分发挥专家智库作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有关管理规定,决定成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 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业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有关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为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撑,提出政策建议,当好参谋;围绕行业热点问题和影响行业发展的瓶颈问题提出议题,召开技术研讨会,对涉及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意见或报告,开展相关的调查研究、现场考察评估、技术攻关、技术指导、培训宣传和政策解读等工作;参与建设工程消防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评审评价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2年11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大力发展智能建造,以科技创新推动建筑业转型发展,经城市自愿申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和专家评审,我部决定将北京市等24个城市列为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名单见附件),试点自公布之日开始,为期3年。 试点城市要严格落实试点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有序推进各项试点任务,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形成可感知、可量化、可评价的试点成果,每季度末向我部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每年年底前报送试点年度报告。有关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试点城市的指导支持力度,宣传推广可复制经验做法,推动解决问题困难。我部将定期组织对各试点城市的工作实施进度、科技创新成果、经济社会效益等开展评估,对真抓实干、成效显著的试点城市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进度滞后的试点城市加强调度督导。 请试点城市于2022年11月底前将完善后的试点实施方案以及1名工作联系人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试点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沟通联系。 联系人:杨 光 王广明 电 话:010-58933327 58933325 附件: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10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名单 1.北京市 2.天津市 3.重庆市 4.河北雄安新区 5.河北省保定市 6.辽宁省沈阳市 7.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8.江苏省南京市 9.江苏省苏州市 10.浙江省温州市 11.浙江省嘉兴市 12.浙江省台州市 13.安徽省合肥市 14.福建省厦门市 15.山东省青岛市 16.河南省郑州市 17.湖北省武汉市 18.湖南省长沙市 19.广东省广州市 20.广东省深圳市 21.广东省佛山市 22.四川省成都市 23.陕西省西安市 2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抄送:试点城市人民政府。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